别的不说,跟企业反腐太艰难有很大关系!
企业反腐可能更加不为社会所知,影响力虽然可能不如公务人员的反腐,但是实际上更加艰难,甚至更加轰轰烈烈。
企业的腐败,花样繁多,令人叹为观止。
公务人员腐败,撑死了就那么几种情形,要么是受贿,要么是贪污,而且随着制度的完善,公务资产可能被贪污的漏洞绝大部分已经被堵上了。
所以,实践中,公务人员腐败以受贿为主。
但是企业就不一样了。
根据不同企业的不同特点,漏洞是各种各样,个中腐败的利益也是难以想象。
我就见过,有些企业管理员和员工从企业赠品下手进行贪污。
赠品一定级别的管理人员是有权力决定一个活动赠多少个的。
利用这个权力,管理人员就与其他公司的勾结,虚办活动,多批赠品,然后返点给管理人及其他员工。
神不知鬼不觉。
这里的数额也是令人瞠目结舌的,毕竟是大公司。
同样的,这种行为可能发生在其他产品上,因为公司产品都是有价值的,权限又经常下放,这中间的利益可能外人难以想象。
而效率又是商业的生命,所以对于一家企业来说,确实很难防范。
公务人员的调查,纪委监察委手段很多,而且都是法律授权的。不仅可以查公务人员,还可以查行贿的“群众”。
而且很多都是从查行贿人下手顺藤摸瓜摸到这些老虎苍蝇。
但是企业就不同了,行贿的如果是别的公司的人,或者腐败的员工已经离职,你怎么查?人家凭什么配合你?
所以很多大公司的监察部,都是从检察院、纪委、公安挖过来的前侦查人员,熟悉法律法规和政策,也有一定的反贪侦查手段。
更重要的是,因为是前同系统出来的人,理解司法机关办事逻辑,沟通起来也更加没有障碍。
有些企业不说是跨国,但稍微有点规模,基本上上是跨市县乃至于跨省,这对于公司调查人员取证都是一个考验。
而且即使调查完毕了,涉嫌犯罪了,如何让公安机关立案,启动刑事追责程序,这对企业来说就更加重要。
因为上面说了,企业内部腐败,往往是跨市乃至于跨省,谁来管辖是个问题。
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司法机关管辖!
犯罪地既指行为地,又可以是结果发生地。
所以理论上,企业可以找员工贪腐发生地的司法机关,也可以找公司所在地的司法机关。
对企业来说,肯定是找可靠的司法机关啊!
因为这类经济犯罪案件往往涉及异地办案,难度也比较大,所以有些公安可能不太愿意办。
更何况案件最终办理的质量能不能到达企业所追求的反腐预期也是非常重要的。
而且公司调查的证据司法人员愿不愿意认呢?
也是个问题!
比如企业认为的定性司法机关不认可。
企业认为可以采纳的证据司法机关不采纳。
这都很要命。
这就是企业更看重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希腊罗马伪史论,都已经够奇葩了。
还没过百年呢,没想到苏联伪史论的都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