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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跨国联姻的人,是忠于家乡国还是忠于定居的国家多?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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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只是忠于自己的阶级而已,再说了整个“外国”都是自己或者配偶的私产,所谓的“外国人”都是他的家奴而已,而家乡则是兄弟姐妹们的私产罢了。

什么叫“全体人民的小父亲”,什么叫“臣民脖颈的拥有者”,什么又是“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啊。

什么忠诚啊,我们君王才是臣子的效忠对象啊,贵族们打完仗,投降交赎金又可以回家鱼肉百姓了,和赌钱一样好玩,那些底层的“牛羊”也配谈国家?只要乖乖的提供血飨和税金不就行了?

君王之间兄弟、父子相残的事多了去了,甚至还有奥斯曼苏丹那样,连自己母亲的信不过的君王,几百年来以家族名称作为政权称呼,他们会和百姓以及国家有什么认同?

而那种没有权力的联姻对像,说白了也是因为双方政权有需要,对抗共同的敌人或者暂时没有必要对立而已,别说古代,就是现代,她们会对家乡认同态度也是按实际情况来看的。

如果你是日本一个普通民众,自卫队抓了你15岁的女儿,冒充天皇的公主,去送给睡王的儿子,或者驻日美军司令,当性奴隶,哦,是联姻,为了保密通常还要杀你全家,你怎么看这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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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大师于他的回答中抒发的观点,在敝人看来正如确乎存在有大而化之,将具体问题化为抽象的宏观叙事的问题,于具体的历史情况的了解似并无助益。敝人虽才学浅陋,但刚好在此问题上曾经拜读过前人所著的一些作,述有两周时期若干诸侯国的婚姻关系,故在此提供若干事例,庶几可以提供一二助益。

首先陈述观点如下:仅以两周时期,尤其是春秋时期,被概括为“血缘氏族宗法贵族共和政体[1]”的上古中国社会为例,在相当大的情况下,参与联姻的双方在本质上并非实际上发生关系的个人,而是这两对个人所属的家族。

(题外话:这是树大师的回答的疵点:树大师以“国家是这些君主贵族的,他们只忠于自己的阶级”这么一个论点将问题模糊了过去,而忽略了另外的一个问题:统治阶级这么一个大而化之的观念本身自然不具有地域性,但组成统治阶级本身的个人/家族却存在地缘性。)

在这样的情况下,进行跨国联姻的公主,其个人的想法和作为在很多时候并不重要,且在很多情况下,由于未发生实质性的大的变故,也并不能显示其个人的倾向。为便于下文的叙述,及便于将情况②做出事实上的解释,将这一种情况列为情况①。但是,在其发挥个人例子的例子中,可以很明显地看到她们并不一嫁入夫家便与父家完全对立,或者换言之并没有完全像题主所说的那样“专心当起了外国人,甚至反对自己的家乡”。这种情况权且被记为情况②。总而言之,春秋时期所参与联姻的个人,在很大情况下,其主要忠诚的是彼此家族之间的稳定的关系,而在双方家族发生直接冲突的情况下,则主要以保障其父家的利益为主,或者说“忠于其母国”了。

另外,关于春秋时代的政治联姻的情况,我推荐《两周时期诸侯国婚姻关系研究》一书作为阅读内容。

对情况①的叙述:

两周时期政治联姻的家族性而非个人性显而易见。

首先,存在有广泛的“媵婚制”,即一种侄娣随嫁制度[2],或为同一家族向一家族,或为不同家族向一家族。

前者的例子,简单而言,可以在《大雅·韩奕》中找到:

韩侯取妻,汾王之甥,蹶父之子。
韩侯迎止,于蹶之里。
百两彭彭,八鸾锵锵,不显其光。
诸娣从之,祁祁如云。
韩侯顾之,烂其盈门。

而至于后者,其例可见于《公羊传·庄公十九年》:

十有九年,春,王正月。夏,四月。秋,公子结媵陈人之妇于那。遂及齐侯、宋公盟。媵者何?诸侯娶一国,则二国往媵之,以侄娣从。侄者何?兄之子也。娣者何?弟也。

甚为明显的一点是,这是一种侄娣随嫁制度,同姓诸侯国之间可以假手这一联姻方式扩大彼此之间的婚姻关系范围,以血缘方式加强同姓诸侯国之间以及与异姓诸侯国的政治关系。同时,在后一种情况中,夫人与其妹妹们被一块打包陪嫁过去,彼此之间存在血缘近亲关系,在夫家利益相同,有利于保障出嫁群体在夫家的地位与利益,从而确保本家族在夫家的政治利益。

同时,还存在有一种“烝婚制”,即所谓的在丈夫亡故后,由其兄弟、子侄甚至儿孙(呕)娶她的行为。同时,这样的婚姻以及在婚姻中生下的孩子符合礼法,可以继承为”社稷宗庙主“,举例来说,晋献公太子申生便是这种婚姻的产物,见于《左传·庄公二十八年》:

晋献公娶于贾,无子。烝于齐姜,生秦穆夫人及大子申生。又娶二女于戎,大戎狐姬生重耳,小戎子生夷吾。晋伐骊戎,骊戎男女以骊姬。归生奚齐。其娣生卓子。

同时,在春秋时期,还有一种为保全自身的家族,而将公主架上政治牺牲的祭坛的行为,举例而言,北燕在强敌压境的情况下,为了消弭齐景公的兵师,将自己的公主嫁给齐国,事见《左传·昭公七年》:

七年春,王正月,暨齐平,齐求之也。癸巳,齐侯次于虢。燕人行成曰:“敝邑知罪,敢不听命?先君之敝器,请以谢罪。”公孙晳曰:“受服而退,俟衅而动,可也。”二月戊午,盟于于濡上。燕人归燕姬,赂以瑶瓮、玉椟、斝耳,不克而还。

在这三种情况中,婚姻的当事人所想并不成为考量因素,婚后的“效忠”与否的情况,也不以当事人的意愿为转移。春秋时期政治联姻的家族性而非个人性,则更是显而易见。甚有至者,春秋时期常常发生诸侯国国君强夺为儿子娶来的新娘为己妻的事情,而令人惊异的是,嫁女之国对于这种行为却默许态度。因此,则可引出情况②。

关于情况②:

由于这样的以保障家族利益出发的婚姻关系的存在,当时的贵族女子出嫁到夫家,其目的即是为父家争取到更大的利益,这一点可以在一起婚姻事件的当事人许穆夫人的话中得知,事载《列女传》:

古者诸侯之有女子也,所以苞苴玩弄,繁援于大国也。言今者许小而远,齐大而近。若今之世,强者为雄,如使边境有寇戎之事,维是四方之故,赴告大国。妾在不犹愈乎?今舍近而就远,离大而附小,一旦有车驰之难,孰可与虑社稷?

抛去这段成书于汉代的记载不谈,在随后,她在与其夫家派来阻拦其的贵族发生争执后,又明显表现出了倾向于父家的态度,事载著名的《鄘风·载驰》中:

载驰载驱,归唁卫侯。驱马悠悠,言至于漕。大夫跋涉,我心则忧。既不我嘉,不能旋反。视而不臧,我思不远。既不我嘉,不能旋济。视而不臧,我思不閟。陟彼阿丘,言采其蝱。女子善怀,亦各有行。许人尤之,众穉且狂。我行其野,芃芃其麦。控于大邦,谁因谁极?大夫君子,无我有尤。百尔所思,不如我所之。

在日常的政治生活中,她们也往往动用自己在夫国的影响力恩惠自己的父国,如《左传·襄公三十年》:

三月癸未,晋悼夫人食舆人之城杞者。

而在父国与夫国发生直接的厉害冲突时,往往则以照顾父国的利益为准绳,如最著名的《《左传·僖公三十三年》:

文嬴请三帅,曰:「彼实构吾二君,寡君若得而食之,不厌,君何辱讨焉!使归就戮于秦,以逞寡君之志,若何?」公许之,先轸朝。问秦囚。公曰:「夫人请之,吾舍之矣。」先轸怒曰:「武夫力而拘诸原,妇人暂而免诸国。堕军实而长寇仇,亡无日矣。」不顾而唾。

甚至有这样的一起事件,形成了在后世臭名昭著的“人尽可夫”一词,见《左传·桓公十五年》:

十五年春,天王使家父来求车,非礼也。诸侯不贡车、服,天子不私求财。祭仲专,郑伯患之,使其婿雍纠杀之。将享诸郊。雍姬知之,谓其母曰:「父与夫孰亲?」其母曰:「人尽夫也,父一而已,胡可比也?」遂告祭仲曰:「雍氏舍其室而将享子于郊,吾惑之,以告。」祭仲杀雍纠,尸诸周氏之汪。公载以出,曰:「谋及妇人,宜其死也。」夏,厉公出奔蔡。

当然,夫人也并不全是会偏袒父国,因其利益构建在共同的家族基础上,其夫家的利益亦是其考虑之内。我在《两周时期诸侯国婚姻关系研究》一书中读到过不少例子,例如一鲁侯赴盟会被齐国扣押,其夫人乃一齐国的公主,亲自动身前去父国,使得其丈夫得以回国,惜乎此书目前不在我身边,且我未在知网查阅到其所基于的蓝本论文,以至于不能按图索骥以给出原文。

综上总而言之,春秋时期所参与联姻的个人,在很大情况下,其主要忠诚的是彼此家族之间的稳定的关系,而在双方家族发生直接冲突的情况下,则主要以保障其父家的利益为主,或者说“忠于其母国”了。

参考资料包括但不仅限于如下:

[1]李启谦.试谈鲁国宗法贵族共和政体[J].齐鲁学刊,1987(01):33-40.

[2]李洁. 试论春秋时期贵族的政治婚姻[D].河南大学,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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