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很蠢。
一个人很可怜。
一个人做错了。
这是完全独立的三件事,并且可以出现在同一个人身上。
现在的问题是,一部分人试图通过这个人很蠢证明这个人不可怜。
一部分试图通过这个人很可怜证明这个人做的没错。
可是,一个二十岁的女孩子搬个家莫名其妙的就挂了,这事情本身就是很可怜。
而她的死法也确实蠢到让人无话可说。
因为人死的很惨就默认她一定不是完全过错方,这种思维很怪。
等到死者为大息事宁人这种奇怪的思维从大众意识里没了,才有一点法治社会的基础。
闹一闹就有肉吃,死的够难看官方就要下台保,那不就是在鼓励大家欺负老实人,遇事情先喝瓶药吗?
等到那些喝药逼学校给自己孩子入学的家长可以安心死在校门口,而校方连人道主义责任都不需要负的时候,这些靠破坏规则来捞好处的人才能安分下去吧
其实如果一直关注我的读者都知道,我是一名不那么极端的反女拳人士,在好几次比如清华腚姐、杨笠事件中,我都是坚定的女拳反对者。
说来不怕大家笑话,我甚至因为这件案子的定责和一个关系很好的女性朋友吵了架,因为她觉得我对死者没有怜悯,对这个小姐姐太冷漠,太情绪化,没有人文关怀。
包括这个事件的通报刚出来后,我也是非常自然地想把通报砸在一些人的脸上说“早说了是自杀吧?我跟你说什么来着?”
但当我耐心地把官方通报读完,我意识到,这件事其实没有那么纯粹简单。
因为不带情绪的看,司机是有非常多的错误操作的。
不论是绕路,还是恶语攻击,还是抢单。
包括最后的急刹争议,我此时依然强调,我真的有驾照,如果一个司机在一名副驾驶,解开安全带,打开窗户,半个身子探出去这一系列动作完成后,还没有减速下来,那么请问前面有行人,有违章停车,他要如何规避?这只是一段偏僻少红灯的路又不是高速,他一个老司机,在和女乘客发生口角后,在对方开窗探头后,开的不是车,是火箭?
后面有人上了该车沿途经过的一家工厂所拍到的监控,测算了一下当时车速47公里,各个吵来吵去的,开个车47公里时速体验下,我给你5秒钟降到停,你要不试试看有没有难度?
我反对女拳,但我也反对盲目的对立,包括现在很多反女权的男性大v,我完全理解他们的心情,他们的评论区和私信塞满辱骂,他们甚至有的被人人肉骚扰,我理解他们不堪其扰后的拿起大棒同态复仇。
但我依然认为,那样的烈度和情绪下,你是无法甄别真伪的,你是很容易被钓鱼的,你是为了去酣畅淋漓的说明白说爽一件事,你会更愿意去关注那些极端的东西去做你的论据,包括昨天大家都在转发的带刀图,我专门去微博看了看,就是一个日常带节奏的女拳,炸号炸了四五个了那种,这种人的日常就是这个,骂男人骂了好多年了,和这个案件真的没有必然联系。
嘲笑bobo拿几年前的老图假新闻钓鱼,根本不了解现实情况,但我们自己是不是有一个谨慎的写作准备呢?这是我经常自我反省的。
我们不是活在非黑即白的世界里,大部分的人都是这样那样的精神病人,也许有一天一个可怜的抑郁症患者去世了,我们打开他的微博,发现全是一些不堪入目的本子或者言论,那你又该如何看待他呢?他的死亡消解不了这个了么?
或者说,有什么事是真的那么纯粹简单的呢?像腚姐那样?像杨笠那样?单纯的男的什么都没做,女的单方面施暴才算是经典案例。
但这其实不是经典案例,这是完美案例。
大部分时候,我们都是在一个灰色地带里,在一片互相都有过失的泥淖里,而非纯白地站在岸上。
有人说大家因为这个坠亡案吵起来,我觉得不是。
我们一直在吵啊,每天都在吵啊,为了不认识的粉圈撕逼,为了不存在的婆媳纠纷,为了根本没有落实的委员提案,为了遥遥无期的养老策略,每天每天,每天每天都在吵啊。
坠亡案只是新鲜上架的互相攻讦双方的又一个交火带。
世俗和精神意义上的精英们,对底层人民的弱小和不进取表示恨铁不成钢,随即互相看不顺眼的人们互相审视着对方发言的漏洞和弱点拿速记本写着反驳论点,被裹挟的愤怒群众在譬如我这样的自己人不够极端的回答里愤怒地拿着铁锹厚葬我,同时一遍又一遍从土里把我刨出来,抓着我的衣领问我:
“你知道她们做了什么么?你这个懦夫!你这样软弱是打不败女拳的!”
我做过很多年的情感咨询,所以我其实很清楚,大部分人,其实是精神病人。
大部分精神病人的病,治不好。
想明白这两点,你就能理解,你能站起来,你能走出来,很多人做不到。
你对他们的正能量的鼓励,其实在某种程度上,就是语言暴力。
因为真的做不到,因为真的做不好。
能力有限,水平有限,抵达不了。
你说你爸妈就是在洗脑你,让你孝顺他们,他们说我懂,但是改不掉。
你说你老公其实不爱你,他就是单纯的在家暴你,她说我明白,但是我逃不开。
面对这些人时,我时常在想,我发言的目的到底是什么?
既然他们就是这样,我还说什么呢?我说一些冠冕堂皇的正确的话,你们要走出来,你们要想办法,你们要逃离,你们要辞职,你们要看清那些恶意的本质,你们要越来越好。
有意思么?
思来想去,我觉得,现在作为写作者的路,只能说用一种尽量温和的方式,去让那些还有未来,还有能力,还有热情去改善自我的年轻人,这些年轻人他们只是迷茫路径,不得其法,还是有行动能力的年轻人,去和他们说一些我的可执行的建议,而不是一味的责骂和情绪输出。
就好像前阵子有我的男性读者来和我说,感谢我的情感回答,让他从自闭的状态变得敢去和女生说话,最近有个女生处的还不错,顺利的话可以往结婚的方向走,我表示很开心。
这是我在这个坠亡案里的全部思考,我也会在以后的回答里,尽可能学习并注意我的表达方式,努力让更多人能够少走弯路,少受人间的苦。
进一寸有一寸的欢喜吧。
这位所谓的央视评论员。
真的有点站着说话不腰疼,人死了所以责任就都是别人的了,整的好像是司机杀人了一样。
先说说这一段。
案件发生后,警方做了大量、细致的侦查工作,还原了案件经过,通报令人信服。悲剧起因于被害人车某某拒绝犯罪嫌疑人周某春的搬运服务和额外收费,而犯罪嫌疑人出于不满,抢接下一单业务,更改了行车路线。在被害人两次提出车辆偏航要求停车后,周某春未予理睬,甚至“发现车某某起身离开座椅并将身体探出车窗外后,周某春未采取语言和行动制止,也没有紧急停车”,之后悲剧发生。
第一条,死者拒绝搬运服务,没问题,这合理。但是司机作为一个普通人,在哪里等了半个多小时几次与死者沟通被死者冷言相待,有一定的情绪难道不正常? 随便一个人半夜八九点还在接单工作,没挣几个钱还得等半个多小时,别人还对你爱答不理,这还能没点情绪?
第二条,出于不满抢接下一单更改了行车路线这就更是莫须有的罪名了,稍微调查一下就知道,这条线路确实比其他线路更快,而且选择这条线路并非因为什么抢单之类的,而是单纯就是红绿灯少速度快,属于正常路线之一。
然后死者提出偏航要求停车,司机因为情绪没理睬,这点确实是司机的过错,这点完全没错。
然后就开始离谱了,死者离开座位跳车这个动作明显是在很短时间内发生的,司机座位一个普通人,估计根本没反应过来是怎么回事就发生了,而且一个人在驾驶汽车的同时,如何在短短时间内一边开车一边采取行动制止?人人都是詹姆士邦德?
我驾龄也不算短了,我自认我是做不到一边开车一边制止副驾驶跳车的,如果让我的副驾驶突然跳车,估计我也是一脸蒙圈看着对方跳车了。
如果这位央视评论员可以做到在开车的过程中一边开车一边注意副驾驶动作,还能时刻保持一边驾驶一边制止副驾驶跳车,那我佩服。
紧急停车那就更奇怪了,难道急刹就能制止对方跳车吗?万一因为急刹造成的死者死亡算谁的?能说的清?
咱不能站在圣人的角度去判断人,要站在普通人的角度去判断人。
就因为死者死了,所以死者就不能被评判,责任就都是其他人的,这种按闹分配,人死为大的论调能不能停一停。
都拿圣人的要求去要求司机,对死者的过错一言蔽之,这合理吗?
司机就是一个普通人,普通的能力,普通的情绪,不是什么詹姆士邦德。
你说货拉拉监管不力,没有在车内安转必要的设备,这我能理解,作为平台这是有一定责任的。
但是你拿圣人和特工的能力去要求一个半夜八九点不回家休息在外面跑车赚钱的中年男人我就不能理解了。
不是苛求死者,这个案子来说死者只要作对了一个选择,结果就不会是这样。
司机和平台确实有责任,但是绝对不是这个事件里的主要责任。
我在这里归结一下每一个能让死者不至于走到这一步的节点,我并非为了苛求死者,只是希望以后广大人群可以吸取这次的经验。
首先就是搬家时间,完全不易选择夜里,从各种角度来讲,夜里都不是搬家的好时机,这次案件的发生,很大原因就是因为夜晚。
其次对陌生人笑脸相迎,多说点客气的话,就算只打一次交道也客气一点。
这次死者就算不花钱雇佣司机,多说几句客套话,比如您辛苦,让您等这么久实在抱歉,再给司机一瓶水,根本不用花什么钱,司机也不至于有情绪,矛盾都不至于发生那么大。
这种人情世故多了解下,矛盾误解能少很多,尤其是在和陌生人打交道,保持警惕但是客气是必要的。
如果这次死者以礼相待,司机估计也不会对她爱答不理导致矛盾越来越大。
再者就是寻求帮助,搬家这种事,东西很多往往需要很长时间来搬运,找人搭把手帮帮忙并不是什么丢人的事。
如果这次死者没有拒绝亲戚的帮助,或者主动找人帮忙,大量缩短搬运时间,减少与司机的矛盾,并且在有人帮忙的情况也能提升很大的安全感,也不至于成这样。
最后,遇事冷静,这位死者在与人发生矛盾之后,不仅不想办法避让可能的威胁,反而还与矛盾发生者独处一辆车,也没有采取任何安全手段,并且不熟悉路况布局,缺乏常识,最后选择了最极端的方式,因此丢了性命。
这次事件,确实有货拉拉监管不力的问题,司机怄气闹情绪也有一定责任,但是主要问题还是在于死者本身,不论是最后极端方式跳车,还是其他完全可以避免危险的选择,都被完美的避免,死者甚至没有尝试报警。
虽然人死为大,但是也不要把死人的过错全推到其他人头上。
司机是有错,但是司机也就是作为一个普通人的普通反应,要为这点错误就判刑吗?
货拉拉是有错,但是货拉拉也为此被点名教育了,并且付出了一笔不菲的赔偿吧。
央视的评论员就这样对死者的问题避而不谈,全给锅扣司机和货拉拉身上,合适吗?
现在的央视特约水平就这?
但凡细致客观读过警方通报的人,没喝三斤都写不出这个东西来。
当然,我等不该妄自怀疑评论员的水平,只能说人家是自带立场,胸有韬略,为了吸粉为了迎合已经不顾事实了。
作为一个比较“女权”而不认同“女拳”的人,我都看不下去了。
做做阅读理解。
悲剧起因于被害人车某某拒绝犯罪嫌疑人周某春的搬运服务和额外收费,而犯罪嫌疑人出于不满,抢接下一单业务,更改了行车路线。
车某某拒绝司机的额外收费是合理的,但是耽误司机36分钟不是合理的,上车36分钟下车再来36分钟更不是合理的。
犯罪嫌疑人--姑且这么称呼吧--是一个司机,司机接下一单业务是业务需要,何谈“出于不满”,你没有不满你就不接下一个活儿了吗?
司机不是因为接下一单业务而更改行车路线,导航的行车路线不合理,这警方通报里都写得清清楚楚了。
在被害人两次提出车辆偏航要求停车后,周某春未予理睬,甚至“发现车某某起身离开座椅并将身体探出车窗外后,周某春未采取语言和行动制止,也没有紧急停车”,之后悲剧发生。
两次点刹及打开警示灯闪烁,怎么就未制止了。
也没有紧急停车--合理推断央视评论员不会开车,或没开过货车。
在被害人离开座椅并将身体探出车窗外的情况下,正确做法只有一个:制止并紧急停车。未预见到可能的伤害后果,未采取任何避免措施,这是对其予以追诉的事实依据。
这句话看的我也是吐槽无力。
同意某个答主的看法,央视评论员这是给司机指明了一条死路。按这个来司机就妥妥的强奸未遂加故意杀人了。特约评论员这算不算教唆啊?
如果有人看了央视这篇文章,下次遇到类似情况急刹车毁人亡,你们负责任吗???
从上车开始,犯罪嫌疑人一直和被害人“置气”,但在“一对一”的情况下,两个人说了什么、车内发生了什么,外界一无所知。封闭的环境助长了犯罪嫌疑人的乖张,也加剧了被害人的焦虑。
有罪推定的引导和想象堪比死者弟弟发文。
比如个别人苛责被害人,“干吗非要自己搬运,让司机多挣点不行吗?”这种说法模糊了是非,有必要廓清。如果被害人和平台之间之前没有必须请司机帮忙搬运的约定,那么,被害人自己搬运无可非议。
恐怕这位特约评论员自己才是“个别人”,你的意见是不是也该被廓清一下?
这绝不是司机恶语相向,甚至眼看悲剧即将发生却不做任何避免努力的理由。
警方的通报里面,明确说明了司机并没有“恶语相向”“不作任何避免努力”,司机做了他当时判断最正确的行为,事后也被众多老司机认可。央妈你眼瞎吗?
如果司机能有基本理性和良知,一切本可不发生。
如果死者能有基本的行车安全认知和报警常识,一切本可不发生。
如果李评论员能有基本的客观公正和中立立场,我们还看不到这篇奇文。
看了央视评论,警方通报,以及不少法考老师的观点冲突
感觉透心凉
我这个不开车的人都知道,
第一,乘客在尚有自由空间,并未无路可走的情况下突然跳窗,是十分罕见的行为,哪怕女孩已经做出想要跳窗的动作,司机也大概率会判定为这是一个威胁动作,而并非真实跳窗动作。
此时司机的点刹+双闪,是符合人之常情的行为——即欲要解决车内矛盾的行为;而乘客的跳窗行为,是难以预见的后果
第二,哪怕司机真的判断乘客要跳窗,司机在行驶过程中也无法做出合理的行为——
不顾方向盘双手去救助?那会大概率车毁人亡
紧急刹车?乘客被甩出去造成损伤也很正常
聪明的警方、央媒和看客,你们能告诉我,司机在这种情况下要怎么做呢?建议写入驾照考试题目哦
此外,该案的法律分析,已有众多法考老师做出,观点不一。我一直认为柏浪涛老师的观点比较靠谱,但这一次他的有罪理由恕我无法信服。私以为有如下几点司机之罪存疑:
1.虽然司机具有在作为领域内的作为义务,但他不具备作为可能性(或者说作为能力)。原因已如上述
2.根据客观归责理论,司机的行为并未创设或增强法所不容许的风险。归根结底,乘客尚未失去人身自由,也没有十万火急。司机的行驶行为虽然造成了车内的紧张气氛,但按常人所思,车内的紧张气氛在有解决方案的情况下,并不会增加跳车的风险——跨度太大,不能认为司机的行为与乘客跳车具有因果关系
3.根据被害人自陷风险理论,该跳车行为系被害人自我选择,而非他人事实上客观存在的逼迫。该理论目前尚未被我国司法实践采纳,但也没有理由不采纳
4.主观层面,可以让警方调取跳车率的数据,以及驾照学习资料和相关法律法规。当跳车率本身极低时,乘客突然跳车,这种过激行为司机是否应当预见?是否能够预见?是否能够避免?是否能够克服?具而言之,是否能够认定其行为是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而不是意外事件?这其实是要打个问号的
看到司机有罪无罪都能被拿来争论,真的透心凉。司机固然有错,但是有多少错担多少责,这是无论刑法上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还是侵权责任法上补偿功能都体现的观念
此外,没有人应该为其他人的过激反应买单。真要在道义上谴责,也要去谴责那些夸大风险,却不提供解决方案的营销号和媒体——至少我女朋友看到那些女性受难的消息,第一时间反应是下载了快速报警以及快速打通我电话的app,而不是平时没反应,在遭遇可能的危险时做出如此过激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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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想到本知乎小透明一个有感而发的回答引发了这么多讨论。支持声、质疑声、反对声都有。我认真看了回答下所有的评论,虽然实在没办法一一回复,但我把关于该案的细节补充、评论中争点和我的看法梳理一下,大致总结如下,供大家参考:
1.评论中有知友提出了两点事实:第一,跳车行为本身违法;第二,乘客跳车行为,留给司机的反应时间,可能远远不到40秒。这对我们客观看待本次案件提供了参考;
2.评论中有知友提出了非常有力的质疑:即司机可能违反了行政法上存在的“阻止跳车”地作为义务。这确实给司机定罪提供了一定参照,但是尚有一些细节值得商榷:
第一,本案发生在长沙,而该知友提供的法律依据是深圳市地方法规。如果长沙市、湖南省乃至国家制定的交通法规没有规定该项义务,则该案亦不存在该项义务;
第二,依据刑法学相关理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法上的作为义务并不当然成为刑法上作为义务。理由一是行政法所划的红线本身就比刑法所划红线要高,刑法保证的是底线;二是要保证刑法的谦抑性;
第三,司机本身可能并不具备作为能力。
3.一些反对的声音从作为可能性入手反驳我的观点,但好像并没有举出合理的阻止跳车的措施(急刹车真的不行,人是有惯性的;安全带也只能说减弱交通事故带来的后果,不是有安全带就万事大吉)。在此就不再过多阐述。
4.大家普遍用自己的价值观念去判断“过失”。在刑法上,故意和过失是有明确定义和构成要件的,共分为如下四类:
直接故意:已经预见危害结果会发生,并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间接故意:已经或能够预见危害结果会发生,并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疏忽大意的过失:可以预见危害结果会发生,但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
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危害结果的发生,但轻信能够避免
由此可见,本案中,关于司机的主观心态的判断,最关键的一点是:司机能否预见女乘客会跳车?换言之,女乘客的跳车行为,是否属于常人不会做出的过激行为?
我认为跳车行为属于不能预见的过激行为。如果我的观点正确,那么司机不存在刑法上的“过失心理”。但是评论区很多反驳声音,认为这是正常的行为
理智地解决矛盾、保护自己的生命,是无论男女的任何一名成年人都应具备的基本素质。车内的气氛紧张,固然可能让本就敏感的女乘客产生过激念头,但在有相当多的解决途径可走的情况下(见我在评论列举的解决措施),念头直接化为行动,贸然选择危害最大的跳车,这是任何一个正常人都不会选择的措施,也不是任何其他人都能想到的措施。
换言之,关乎生命的选择,不是一句轻飘飘的“有过激反应也很正常”就能解释的、就能让别人背锅的。更何况,当时车内只是气氛紧张,女乘客无任何现实的生命财产威胁。在这种情况下,我想任何人作为司机,都无法预见乘客会跳车(请注意,在评价司机的主观心态和行为时,就不要代入女乘客的主观心态了)
如果要从女乘客的角度来考虑,还是那句话,女乘客有救济途径(手机在手),没有任何现实的人身财产风险。更何况,坐车时司机从另一条路走,第一反应难道不应该打开手机看路线吗?在质问司机无果,真要觉得可能有危险,第一反应难道不是报警吗?怕被发现就发消息让朋友报警呗?哪怕我代入女乘客的敏感心理,我依然无法理解直接跳车,堪称玉石俱焚的行为
此外,从感觉危险到直接跳车,在现存这样的行为的情况下,可能会觉得这是逻辑顺畅的。但是在这件事发生之前,你能把这二者关联上吗?放你自己身上,你也会跳车吗?常人视角,不正是正常人遇到这件事会怎么做吗?“可理解的行为”不等同于“正常行为”
如果上述论述依然无法打消“女乘客的反应是正常反应”的想法,那可能真的就是人与人之间的想法差异了,言尽于此。
5.关于因果关系的质疑。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理论相当复杂,不便多讲。但有一点:当行为和结果间存在异常因素时,该因素可以阻断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如果你认为女乘客跳车的行为属于异常因素,非正常行为,那么因果关系即不成立;反之则否
关于被害人自陷风险理论。这是我结合自己的浅薄学识和刑法蔡雅奇老师的观点提出的思考方向。见识浅薄,无法回应质疑
此外,我发现大家普遍的想法是,只要行为人的行为某一个方面像是犯罪,那就是犯罪。其实不然,行为人的行为需要满足所有的犯罪构成要件,才构成犯罪。
我一开始提及的四点法律上的质疑,可以看作层层递进或者并列关系。无论怎么看,只要我的四点质疑有一个成立,司机就不构成犯罪
6.无论如何,女性都应该对自己所遭遇的风险有恰当的认知与解决方案。女性确实相对男性更危险,但相对危险并不意味着绝对危险。且正因为女性自己更危险,所以也更可以早预案早预防,尽量避免可能遇到的危险。而这其实花不了多长时间、多大精力,只是看女性自己愿不愿意想、愿不愿意做
此外,对于“如果你女性亲朋遇到这件事看你怎么想”这种话,首先这句话其实很没有礼貌;其次我已经说过,至少我女朋友已经做好了预案,倒是不劳人费心了
基本上就是这些。我再来评论这个话题,应该就是到一审判决的时候了。从我个人观点看,我依然希望司机能被宣告无罪,当然,我更希望这种事情不要再发生,因为无论怎判决结果如何,这件事就是个彻头彻尾的悲剧
借用这位评论员一句话。
如果这位评论员还能有基本的理性和良知,就不会对一个在外奔波赚钱养家结果摊上这种事儿的司机报以如此的偏见报以如此的恶意。
知乎之所以这么几乎一边倒的反对该评论,究其根本无非是出于以下这么一个简单而公平的事实判断:
假如我是乘客,我会不会在这种情况下跳车?
假如我是这个司机,我能不能如评论员事后诸葛亮那样所要求的,准确的预见到乘客是真的要跳车,并且在其已经主动解开安全带的情况下,在不到一分钟的时间里,一边控制着安全驾驶,一边把乘客拉回来;或者直接紧踩刹车,并且保障没有安全带的乘客不受伤;或者仅仅用语言就能劝服乘客。
我想绝大多数人作为乘客都不会跳车,而作为司机能做到最好的方案,也就是点踩刹车,靠边再说。
也就是说,只要有人判断你是具有危险性的,无论你是否真的有犯罪意图和犯罪行为,你都有可能身陷囹圄。
是,他付出的代价比你大,但是错误判断也是他做出的啊?为什么你要跟着陪葬?
有位答主说的很好,萨利机长的故事就清楚的展示了这样一个案例:任何人都可以在事后在没有压力没有情境的基础上做无数次实验来证明当事人当时的选择并不是理性最优解,但是把所有人放到当时的情境下,这个理性最优解或许也永远不会出现。
法律不能强人所难。
司机和乘客,服务人员和顾客争吵的事情少吗?餐馆里和服务员吵,银行里和柜员吵,都没见过是吗?
有谁见过一吵架就自杀的?
说到底,这已经远远超出了社会一般人的合理预期。
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批捕,只是确实找不到司机有问题的地方,强行打个擦边球来应对社会舆论压力的明哲保身策略。反正还会决定是否起诉,就算起诉了还有法院判是否有罪。如果检察院直接选择不批捕,所有的舆论压力都要到检察院这里。
再者,检院批捕只需要有“疑点”即可,而法院判案则需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并排除所有合理怀疑,从这个角度,警方执行也没有什么问题。
但是说到底,车内乘客的安全司机确实有义务来保护,这没问题。但是高速行驶中解开安全带明显是属于被害人自陷风险,司机只要做出了点踩刹车的举动,就是完全正确的履行了保护乘客的义务。
评论员认为应当立即刹车,显然是缺乏生活经验和驾驶经验,或者就是真的很坏,时速40-60公里,猛踩刹车,是怕乘客撞不到吗?
最后半段带节奏的意图太明显,已经完全脱离了案情本身,说到底,司机愿不愿意等人,是不是着急接单,和他对姑娘的死有没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和责任毫无关联。
媒体人在做专业类报道的时候,建议加强一下相关专业的培训,不能张口就来,尤其是央视,引起的社会导向和危害性非常大,很多缺乏法律常识的普通民众会直接把和央视挂钩的内容直接等同于事实真相及法律判决。
把“央视”俩字打出来,不应当仅仅成为某个评论员引流和获取别人信任的手段,更应该是一份责任,即央视应当代表权威和正确的观点,起码也应当是审慎和严肃的。随意的借用央视的权威为自己引流背书,却又不真的珍惜爱护这份权威背后所肩负的责任,写出一份自媒体的水准,最终央视也会沦为“公地的悲剧”,权威和严肃性被消磨殆尽。
这个问题,央视真的该注意起来了。
李曙明事迹材料
李曙明:男,1968-08,群众
李曙明同志工作简历:
1986-09至1990-07:华北电力大学动力工程系电厂热能动力工程专业学生
1990-07至1995-09:河北电力职工大学教师
1995-09至1998-07: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刑法学专业学生
1998-07至2001-01:改革出版社(后并入中国财经出版社)工作
2001-01至2016-05:检察日报社工作
事迹材料
李曙明,1968年8月出生。2001年进入检察日报社,现任新闻评论部主任,高级记者。
十五年的新闻历练,锻造出坚定的政治信念和过硬的业务能力。他以一个新闻工作者的敏锐和社会责任感,推动社会进步:他的评论,推动最高人民法院对案件的提审改判;他最早揭开石家庄团市委原副书记王亚丽侵吞他人财产的真相;他采写的内参,为蒙冤入狱的被告人洗去冤屈;他策划编辑的《作废文件,还在用来评职称》,得到时任国务院副总理张德江的关注……
十五年间,他发表各类新闻稿件千余篇。三次获得中国新闻奖,多次获得中国人大新闻奖一等奖,全国检察机关精神文明建设“金鼎奖”特等奖、一等奖,全国法制好新闻一等奖等奖项。因工作出色,他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荣记二等功一次,嘉奖一次。
理性发声引领社会舆论
“一篇评论引发舆情震荡并推动最高法院提审改判,这是从未有过的新闻传播范例”,传媒专家这样评价他写的《对黑帮头目改判死缓的质疑》一文。
2003年8月,沈阳黑帮头目刘涌二审由死刑改判死缓,判决书给出的理由是“根据本案具体情况”。他应上海《外滩画报》之约撰写的这篇评论,绕开外人无法搞清的案件事实问题,只就判决书论判决书,指出改判难以自圆其说的致命伤。文章不胫而走,据统计,国内数百家媒体转载、摘发或在报道中提及这篇评论。最终,最高法院对该案提审并改判。
而当司法机关蒙受“不白之冤”时,他同样挺身而出。2010年6月1日,湖南省永州市发生法官被枪击事件,网上“一定是因为司法不公”的猜测铺天盖地。他第一时间写就《法官被枪击 请慎提“司法不公”》,对事件做出理性解读,正确引导舆论。该文获得第21届中国新闻奖二等奖。
作为国内最活跃的时评人之一,多年来,他坚持理性发声,为本报以及《人民日报》、《中国青年报》、《南方周末》、《新京报》、《南方都市报》等撰写大量评论。他还多次以“中国之声”特约观察员身份走进中央电台直播间纵论时事。
守护司法正义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新闻工作者特别是法治新闻工作者,肩负特殊使命。他在这方面所做的努力、取得的成绩,令人瞩目。
2008年,某省盐务局财务处工作人员因保管单位小金库,以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多份证据显示,被告人保管小金库系单位领导授意,她本人并无侵吞财物故意。他经过扎实采访,通过内参做了反映,被告人最终被无罪释放。
2006年,北京铁路局职工杨涛在工作中受伤,一个月后砍伤妻子、孩子后自杀。司法精神鉴定结论是受伤后的“扩大性自杀”,但单位否认工伤。母子生活无着,起诉到法院。法庭上,单位拿出一份杨涛受伤后参加内部考试的试卷,用以证明其精神状态正常。一审法院竟然采信试卷而否定了司法精神鉴定。他采写报道并配发评论,直指判决“硬伤”,案件终审改判。
《死亡的“主犯”》、《新判决 旧判决》、《跳槽“跳”进监狱之后》…… 他以新闻人的敏锐、法律人的理性,将一个个“跑偏”案件拉回到正确轨道。
探寻社会真相
做一名出色的新闻评论员,仅仅“坐而论道”是不够的。到新闻采访一线,到现实中寻找鲜活素材,评论才能是“有源之水”。
河北省石家庄团市委原副书记王亚丽身份、年龄、履历、档案等一路造假,震惊国人。而案发的“导火索”,是她伙同石家庄市工商局有关人员隐瞒工商登记信息,意欲侵吞去世富豪价值过亿元的遗产,被富豪亲属举报。2009年,他采写的报道《拉上工商上法庭》,最先揭开尚春风得意的王亚丽丑行一角。之后,他连续发表《“拉上工商上法庭”,背后原是王亚丽》等多篇报道,让真相一步步明晰。2011年8月,河北省衡水市中级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王亚丽有期徒刑十四年。
大学城违规占地,房管局卖违规房,居民楼边建加油站……多年来,他揭开一个个盖子,也承受各种风险。2002年初,山东招远一金矿发生矿难,矿主为了瞒报将遇难者拉到邻县火化,当地有关部门却“视而不见”。他费尽周折一个一个找到遇难者亲属,并到火葬场调取了火化记录。事实面前,矿上无奈承认。他坚持到事故现场看看,在地下走了近百米,才到达出事洞口。“当时你一人,真要遭遇危险,都没人知道。” 至今说起这事,同事仍替他捏一把汗。
向弱势百姓传递新闻温情
为遭遇不公的弱势百姓鼓与呼,让他们感受新闻温情,是新闻工作者职业良知的重要体现。
2003年,交通银行辽宁锦州分行职工董航和两名同事一起举报银行与法院联手作假,用伪造的法律文书核销不良贷款2.21亿元。在举报过程中,一名同事被报复遇刺受伤,董航也多次遭遇危险。举报最终被国家审计署查实,出于安全考虑,三人希望得到异地安置。然而,十多年过去,除了遇刺的同事,董航等二人的异地安置要求仍未实现,本人处于半失业状态,全家人在担惊受怕中不断搬家。举报英雄的遭遇令人心酸,他采写报道《异地安置举报人有多难》,引发强烈社会反响。
2004年,17岁的四川农民工阳绍光在河北打工期间因事故失去一只胳膊。经有关部门“调解”,孩子拿着厂里给的8000元回了四川。成年后的阳绍光感觉不对劲,向报社反映。2010年,经过他和同事的报道,“调解协议”被撤销,阳绍光拿到17.5万元赔偿款。
十几年后才发现高考志愿被更改的河南考生王桂凡;无端被单位开除的河北老职工李玉贵;干活时致残却不被认定工伤的山东农民杨广喜…… 他们,是他心中最柔软的地方。
为制度建设呐喊
多年来,他关注法学领域前沿问题,以实践难题观照立法、司法疏漏,用新闻报道推动制度完善。《“死磕”出一个法治中国?》、《要不要对行贿犯罪“网开一面”?》、《杀害亲属恋人“罪轻一等”?》等,都是这方面的新闻佳作。
2007年11月,《检察日报》率先报道“丈夫拒不签字致妻子孩子双亡事件”引发全国关注。他在评论《不能眼睁睁看着病人死去》中提出,“在生命面临危险的时候,让病人最大可能地活下来,永远是最高的规则。告别类似悲剧,需要制度性松绑。”理性声音得到高层重视,被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侵权责任法》吸纳。
他不断总结采编心得,思考前沿问题,在《中国记者》、《军事记者》等新闻核心期刊发表多篇业务文章;与同事合写论文《传媒与司法:亲家还是冤家》获得第22届中国新闻奖新闻论文类三等奖;连续两年在《青年记者》开设学术专栏“法眼观媒”。
他恪守新闻职业道德,从未以有偿新闻、有偿不闻等方式谋取个人私利。
谁能帮我联系一下这位评论员,我愿意亲自开车上门与他共同演练“只有一个的正确做法”,虽然我不是老司机,但刹车一脚踩死还是做得到的。只要他还能喘气,想试多少次随意,车速一百三以下愿意奉陪。
而且我还可以承诺,绝对不向他的遗族索取修车和洗车费用
怎么评价?通篇都透露着一股高高在上的腐臭味,已经没有人味了。
为了防杠,我把警方通告放在最后。
不知道央视的记者离开基层多久了,以为自己是人上人,以神的高度对凡人指指点点。
货拉拉跳车事件的悲剧就在于,除了最后死者跳车以外,司机和死者的所有行为,作为普通人而言都能理解的。
死者的行为有问题吗?有,很大吗?也不算很大最多算是处事问题,家教问题。
很多人为死者辩护都是说死者没有违规,货拉拉给了40分钟免费装卸货。
可问题是装卸货加一块40分钟,不是装货40分钟,卸货40分钟。
其实从事件来说源本死者和司机的利益是一致的: 安全,快速的完成货物运输。司机可以再去接单,死者原本可以早点完成搬家,早点休息。
但因为死者做事没有人味,造成了司机的不快。
在司机催促的情况下,死者回应是不理不睬。这埋下了司机之后不愿意解释更改线路的隐患。这很正常,你不理睬我我也懒得搭理你,这是人的正常反应。
梳理清楚时间线,可以排除大部分臆想。包括央视记者在内的大部分所谓共情的人,连起码的时间线都没弄清楚。
比如说很多人说死者因为长时间恐惧而跳窗,所以司机全责。
然而事实是 9:29许(有网友说是9:29:55,反正这个29许肯定超过9:29:30)死者提出路线问题,司机不予理睬。而9:30,死者就已经跳窗了,9:30:34,司机已经完成了停车,查看,报120等行为。
也就是说死者从提出路线问题到死,是在以秒计算的短时间里发生的。
这叫长时间恐惧?大部分人真的害怕只怕还在想怎么处理。
而该记者的“急刹车是当时最好的处理方式”更是笑死人了,作者是从来没坐过车吗?真的如记者所说,司机死的笔挺梆硬,辩护的余地都没有。
一边在说不能要求完美受害者,一边要求司机完美处理突发事件,必须每个节点都处理的严丝合缝,完美无缺,他才没责任。
这种高高在上的傲慢令人反胃。
有一种人,你说,你说道德Ta说法律,你说法律Ta说共情。你说共情Ta又去说法律了。反正Ta赢麻了。
司机有责任吗?有,但司机整件事里的处理方式并没有出格的地方,甚至可以说九成现在骂他的人,处于他的情况完全做不到他所做到。
司机在这件事里最大问题就是没有意识到在汽车,轮船之类的场所,驾驶员或所有者对乘客是有法定义务的,哪怕人家自己作死,你也必须行使法定义务。
本来呢,如果司机被释放,还能提醒司机意识到自己的法定义务。
然而现在明显司机已经是个牺牲品了,是舆论裹挟法律的祭品。没人在意一个中年底层的死活。
死者家属要到了丰厚的赔偿,媒体自媒体吃人血馒头吃了个饱,“共情”的网友陶醉在自己的善良里,几个男大V还能骗一波关注,没准还能骗几个粉奔现运动。
这件事里,没人把死者当成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司机被要求做到超人才能做到的事情,死者则完全不被要求作出完全行为能力做的事。两个人都没有被当成人。
而两个当事人呢?一个因为自己的行为丢了命,一个莫名其妙的被杀死了人生。
麻烦这些“人上人”能把自己当人,能把别人当人。
看了调查结果之后,
我觉得长沙货拉拉司机是无辜的,
这位司机在发现异样之后
已经采取了平稳减速制动的操作,
这是当时最正确的操作。
有人半个身子在车窗外司机急刹车的后果,
诸位可以用力甩个香蕉看看;
跳车的那女人从通报来看更像是寻短见,
连小孩都知道要跳车应该从窗户上跨出去跳,
脚先着地,
而不是鲤鱼跃龙门那样脑袋着地的探出身子,
我怀疑是不是因为生活的变故导致这女人想不开呢?
毕竟安稳生活也不会搬家呀~
在漆黑的道路上,
司机不说话可能是为了专心观察路况,
都是成年人谁知道那女人来这一出?
这都有错,万一哪天我专心致志做手术,
没有回应病人吵闹
病人拿手术刀抹了脖子我也要被关起来?
去年武汉也有人做的士跳车,
还好查得清楚,
还了的士司机清白。
没有排除寻短见的可能,
是调查的重大失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