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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快手首推面向独立音乐人的版权结算通道?这对音乐行业版权保护会产生什么影响? 第1页

  

user avatar   huang-min-da-66 网友的相关建议: 
      

#独立音乐人的春天#真的要来了吗?

通常来说,一首歌曲的著作权分为词、曲、演、录四个部分,各个环节的创作者各自享有部分权利。如果要使用这首歌曲,需要同时得到词作者、曲作者、演唱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授权。

举个例子,如果我想在社交媒体分享周深在“歌手”节目演唱的《达拉崩吧》,那么我需要同时获得词作者ilem、曲作者ilem、演唱者周深、和录像制作者“歌手”节目组的授权,才能确保不构成对任何著作权人的侵权。

当然,如果侵权的是普通网友,权利人未必会采取什么法律行动。但如果是存在竞争关系的商业平台,即便能获得词曲作者,甚至演唱者的授权,也几乎不可能获得录像制作者的授权。

大家是否能发现这里面的关窍?

一般情况下,获得授权的难度是:词作者/曲作者<演唱者<<录像制作者。

如何规避因此产生的版权障碍呢?也很简单:

大不了我只用原词原曲,不用原有演唱和录像,就可以规避不好搞的机构权利人。

这正是快手本次推出面向“独立音乐人”的版权结算通道的思路,也符合快手本身的生态。快手平台有许多翻唱歌手,甚至不乏翻唱者比原唱更加出名,他们只需要获得词作者、曲作者的授权,就可以解决版权问题。

可以想见,快手的版权结算通道也会遇到天然的障碍,最显而易见的是,许多强势的音乐版权权利人会与词曲作者签署独家或排他授权。在已经有独家或排他授权的情况下,词曲作者也没有权利再次向快手授权,快手仍然只能去和机构权利人沟通。

但反过来,这一点也可以成为快手的优势。

如果快手发掘有潜力、同时很便宜的独立音乐人,与他们签订长期的独家或排他授权,再通过快手平台的运营把这首歌炒作火热,快手自己就可以成为音乐版权巨头。

大家有没有觉得这种做法有点熟悉?

对,这就是阅文(起点)的做法。阅文平台通过大量的筛选,用一个月几千或者上万的收入,将作者几乎所有的著作财产权收入囊中,未来这些作品可能上千万的改编授权收入,都和作者本人毫无关系。

当然,我们现在不知道快手究竟会怎么做,也不知道阅文写手的遭遇会不会降临到“独立音乐人”身上,但压低成本、追逐利润,永远是资本的天性。

到那个时候,快手和科技媒体固然可以说,他们给了过去维持温饱都困难的独立音乐人相对体面的收入,但音乐人的生活是不是真的会变好呢?

只有时间知道。




user avatar   wu-sheng-wei-40 网友的相关建议: 
      

不得不感慨,这些年变化真的太大了,人人都可以是创作者,人人都可以是商家,人人都可以是音乐人,甚至人人都可以做明星。

只要你足够幸运,只要你足够努力,都有可能跨越任何障碍,成为你想成为的人,这也得益于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以及社会规则的兼容。

而快手在音乐版权领域首次推出的新型版权结算规则,其实是快手给独立音乐人赋能。在音乐领域,刚入门、没有资源、没有机会、不成体系的独立音乐人可以说是行业的贫困群体,本质上和踏踏实实耕作分享自己的劳动者没有什么区别,无非一个是体力劳动,一个是脑力劳动。

让原创者通过互联网就可以赚到自己应该赚到的透明的钱,这其实也是未来发展的方向。打工人是这样,文字创作者是这样,音乐人也是这样。快手这次的版权结算规则实际上也给词、曲首次提出了分别计算,既认可前端音乐人的版权,也认可了后端音乐创作者的莫大贡献,这也正是我们所有的创作者所追求的行业生态

快手这次提出新型版权结算规则,应该不是没有预兆的,2020年修订的《著作权法》于2021年6月1日开始实施,修订后的“广播权”弥补了此前《著作权法》对于网络直播的法律空白,网络主播未经许可翻唱、挂播他人作品,将落入权利人广播权的规制范围。这一举措一来提高了权利人的权利意识,让独立音乐人意识到版权的重要性,二来让视频平台更加规范。

在《著作权法》修订之前,新兴业态的音乐场景之下,很多音乐人被侵权后维权艰难,再加上维权成本高,维权收益低,取证非常难,大量的音乐版权被侵权人都选择妥协。出现这种现象也主要是两个原因,一个是法律的滞后性,毕竟网络直播属于新兴的一种传播方式;另一个就是规则的无序导致平台的野蛮生长。

比如早先闹得非常火热的音集协收了ktv的钱但是版权人却拿不到多少钱,而好的作品也因为没有加入协会而被打压而得不到传播。

脍炙人口的作品如《敢问路在何方》《天竺少女》《女儿情》等,创作者许镜清老先生前后只收到不足千元的版权费。

音乐人戴荃通过微博发文,《我有话要说:从《悟空》两年多来版权“零收入”说起》,诉说自己版权被侵犯后的无奈。

歌手李志2015年-2017年与酷狗音乐的官司,酷狗未经李志同意将其拥有个人著作权的音乐作品放在酷狗音乐上允许免费播放和下载,合计50首,最终李志赢得了这场持久的诉讼,但是他算了一笔账,发现赔款28200元还不够打官司的支出。

我国《著作权法》是1991年制定,后来经过了三次修订,基本上大约十年一次,《著作权法》本质上就两点,一是保障著作权人的创作利益,另一点就是好的作品应该传播给更多人。

如何做到这两点的平衡,不仅是法律的责任,更是我们所有创作者、传播者以及我们广大接受作品的人的义务。快手此次首次提出新型版权结算标准,首次向独立音乐人开放结算,首次区分词、曲版权结算标准,实际上就是在寻找一个平衡,开创了历史先河。不得不说快手很有时代的嗅觉,配合短视频的发展和法律的发布,似乎是已经到了不得不改变此前版权结算规则的最后一刻。快手振臂一呼,似是为所有的版权人喊出他们的声音,又似乎是为音乐创作领域的注入源源不断地活力。

再说说快手这次首创推出的新型版权结算标准的好处,个人认为有六点:

1. 透明化结算规则,让版权人清晰的知道自己的创作可以获得多少收入。这是非常重要的事情,很多父母辈不希望自己的孩子去做音乐,无非是觉得这个行业非常模糊而且两极分化,一部分人成了流量明星赚得盆满钵满,剩下的那部分人没有正儿八经的收入甚至没有办法养活自己。而快手新型结算规则的出现,音乐作品可以获得多少收入完全是可视化而且透明化,这是一个可期待、不再那么模糊的行业。

2. 消除信息不对称,减少中间商,音乐人可以拿到更多的收益。这一点同样的非常重要,此前有些歌很火,但是音乐版权人却没有收到多少报酬。因为没有一个非常直接的渠道让愿意为音乐付费的听众直接给独立音乐人付费,即便是没有直接的经济报酬,理论上也应该有更多的流量报酬转化。大部分的转化都被中间的平台或者协会赚走,真正到创作者手里的少之又少。

3. 音乐人不用受制于被平台垄断独家授权,大部分平台因为处于强势地位,在和音乐人签约时都会选择独家授权。a平台的用户想听的歌可能只有在b平台上才有,b平台的用户想用的背景音录视频可能只有c平台才有,非常不利于好的作品的传播,这与我们国家的《著作权法》其实也是背道而驰。而快手此次首创的新型结算规则很显然不仅给这个行业开启了先河,而且也会让更多的平台加入进来,因为好的作品才是所有平台赖以生存的基础。

4. 平台的正规化更有利音乐版权的保护,音乐人通过平台收益转化逐渐体系化,以及平台和独立音乐人的签约,相比于无序发展的状态而言,维权有了更加规范的证据链。从侵权、到证据收集,再到侵权人获益多少,以及被侵权人损失多少,有了更加广泛的市场比较,给音乐版权侵权的维权提供了更好的保障。

5. 发挥音乐作品的最大化市场化价值,任何产品和作品只有放到市场里,才能发挥它真正的价值。音乐作品本质上还是艺术作品,只有放开协会的那只大手,才能让整个音乐生态发挥它更大的创造力。

6. 经济基础和音乐生态的良性循环有助于更多音乐人创作更好的作品,在知乎上些东西的大家其实也很有感触,如果你长期写作,既没有收入,也没有人点赞,长此以往创作热情会大大降低,而如果有经济上的报酬,或者精神上的互动,对于创作者而言会是更大的创作动力,而音乐创作也是如此。

随着法律的更新迭代,短视频和直播的发展,此次快手推出音乐版权结算标准算是时代的必然,对广大音乐版权人而言是一次划时代的改革。


user avatar   a-san-shu 网友的相关建议: 
      

我觉得还是任意门吧,毕竟站在普通人立场上,拥有时光机的风险实在是太大了。

我们不谈高赞答主那个关于较真分析“可行性研究”的前提,只是纯粹看漫画里面任意门的作用,那基本就是打开门可以前往“之前到过的地方”。

对于现代人来说,还有什么比这个更适合打工呢?

通勤时间,不需要了!别人还在急急忙忙赶路,我还可以呼呼大睡。

买车相关成本,全没有了!最重要的是妈妈再也不用担心我堵在路上了。

哪天心情不好,随便找个国外的地方转悠一圈,然后回家睡觉。真正说走就走。

只要隐藏到位,就不会轻易被人发现,确保我得以闷声发大财。

相比起来,时光机的风险就很难控制。从《哆啦A梦》原作来看,实际上是出现了两种不同路线:

1.无论过去怎么改变,未来都是一样的。

2.可以改变历史。

如果是第一种,那时光机本身就失去了应有价值。而第二种的话,你根本不知道自己回到过去随手扔的一张纸会引发何种蝴蝶效应,轻则自己都会消失,重则改变世界历史走向。

老爸自认为没有这种抗压能力,还是任意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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