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涉及到日本著作权法中对「电影类作品」著作权归属的规定。
在日本著作权法《著作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第二十九条 映画の著作物(第十五条第一項、次項又は第三項の規定の適用を受けるものを除く。)の著作権は、その著作者が映画製作者に対し当該映画の著作物の製作に参加することを約束しているときは、当該映画製作者に帰属する。
电影类作品(除第十五条第一款、本条第二款及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的著作权,当电影类出品者与作者约定参与该电影类作品的出品时,归该电影出品者所有。需要注意的是,《著作権法》中单说「著作权」,指的就是「著作财产权」,不包括「著作者人格权」。
《著作権法》第十六条则又规定,电影类作品的作者是包括导演、摄影师、美术等参与了所有参与了电影类作品创作的人。
《著作権法》第二条第十项则规定,电影出品者指的是提出出品电影类作品并为之负责的人。
动画影片就是典型的电影类作品。在动画影片中,出品委员会(或者某公司、某几家公司)是动画影片的策划人和负责人,所以是电影出品者;动画制作团队具体制作了动画影片,所以是作者。
因此根据《著作権法》规定,动画影片的著作权归属出品委员会所有。
而出品委员会在多数情况下,属于日本《民法》中定义的「任意組合」。「任意組合」是一种非法人组织,可以作为民事主体,因此能作为动画影片的著作权人。另一方面「任意組合」是一种「共同作业」的组织,组织成员均需要参与项目的相关作业,不能单纯出资(因为这属于融资行为),如果存在单纯出资的成员,就不能用「任意組合」这种形式。所以出品委员会中所有成员均为动画影片的出品者,对动画影片负有责任,组织成员负有无限责任也是「任意組合」的特点之一。
当动画影片的著作权从制作团队转移到出品委员会上时,所有委员会成员即成为了该动画影片的共同著作权人,共同享有著作权,该动画影片属于组织成员的共同著作物,该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称为共有著作权。
《著作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必须要所有著作权人同意,才能行使共有著作权。也就是说,除非出品委员会中所有成员都同意,否则任何一个或者多个成员都无法行使该动画影片的著作权。
以上就是法律层面的问题。那么动画的出品委员会通常是怎么分配利益的呢?就是通过「窗口权」。
「窗口权」并不是一个法律上定义的权利,而是指委员会成员全体授权某一家成员公司代表整个委员会对外行使某一项或几项著作权。
比如说,发行影碟的权利就是一个很常见的窗口权。获得窗口权的公司,比如说叫 A 公司,就可以代表委员会去委托影碟制作公司把影片制作成影碟,委托流通公司把影碟送到不同的销售终端,委托不同的店铺进行销售等等。最重要的当然还有代表委员会收取相关的收益。
而作为这家公司的「辛苦费」,这家公司通常能获得一笔「窗口手续费」。窗口手续费的具体数目是根据组建委员会时的合同约定的,但通常影碟窗口手续费为委员会影碟销售收益的 50% ,其他窗口权的手续费为 10% 左右。
这是什么意思呢。现在假设一部动画的 BD 共 6 卷,每卷 2 集,每卷单价 8000 日元。如果 BD 卖出了卷均 7000 份,合计 42000 份,那么销售额是 3.36 亿。通常除去渠道流通费用( 50% )、发行成本(制作、宣传之类,15%~20% )之后,委员会的收入为 30% 左右,即 1.008 亿。我们就按 1 亿算吧。
那么这 1 亿就是委员会的收入。那么影碟的窗口手续费为 50% ,即 5000 万就是 A 公司的窗口手续费。扣剩下的 5000 万才进入委员会的账户。
然后在委员会中,各成员单位按组建委员会时的出资比例进行分账。比如说,委员会有 5 家公司,其中 A 公司出资 60% ,其他 4 家分别出资 10% 。那么 A 公司就能分账 3000 万,其他公司各分账 500 万。
假设整部动画投资 1 亿,即 A 公司出资 6000 万,其他公司出资 1000 万。如果整部动画映片只有影碟这一项收入,最后 A 公司收入 8000 万,赚 2000 万;其他公司各收入 500 万,亏损 500 万。
这就是为什么说出品委员会有九成是亏本的,但总有公司是赚的。因为委员会赚钱,成员公司肯定赚钱;委员会亏钱,成员公司则不一定都亏钱。
现在,我们大概知道出品委员会是怎么运作的了,就能回过头来看看题主的问题。
首先,制作方作为作者,他们是享有著作者人格权的,这几项权利无法转让,是著作者天然享有的,就不多做讨论。
主要来说说著作权。
显然,如果制作方是出资方之一,那么制作方也是共同著作者,按委员会的规则来代表委员会行使著作权。
如果制作方仅仅是受委托制作动画影片的,那么他们的著作权就已经归出品委员会所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