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晚会#有个特别有趣的话题:#招聘软件泄露个人简历算不算违法#。嘘,先不要急着批判信息泄漏,或者引述民法典乃至刑法的条文。可以先思考这样一个问题:招聘网站的业务模式到底是怎么样的?
简单来说,招聘网站的工作分为三步:第一,吸引尽可能多的求职者在网站上传简历;第二,将求职者的简历打包提供给付费企业用户;第三,在用人单位有初步意向后,撮合后续招聘流程。
所以,招聘网站经营的本来就是贩卖个人信息的生意!换句话说,只要正常使用招聘网站,必然会有将求职者的个人信息提供给第三方的过程。
那么在《民法典》颁布后,招聘网站为什么还能继续存活下去呢?其中最关键的因素是求职者的“同意”。《民法典》保护的是自然人对个人信息的同意权,即在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时,必须征得自然人的同意。
而求职者在使用招聘网站时,签署的用户协议中都会有同意招聘网站将个人信息提供给第三方的条款——这也是招聘网站最核心的功能。
今天争议的产生,在于求职者确实同意招聘平台将个人信息提供给用人单位,但没有同意招聘平台把个人信息提供给诈骗犯。而对于招聘平台来说,他们确实是只给通过资质审核的用人单位提供个人信息,谁知道这些“用人单位”又会去转卖个人信息牟利呢?
分析到这里,我相信大家对招聘平台是否违法的问题已经有了答案了。招聘平台是否违法,关键看它在个人信息泄漏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
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招聘平台是否有和假冒用人单位合谋贩卖个人信息的故意?招聘平台又是否尽到了审核用人单位资质的义务?进一步的,审核义务应该到什么程度,只查营业执照行不行,还是需要进一步查社保、缴税记录?
这里还有一个比较麻烦的法律问题,假设用人单位具有侵权故意,而招聘平台仅具有过失,是否能够构成共同侵权并承担连带责任?
只有这样,才能触碰到真正有现实意义的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