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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 49 中一学生坠楼身亡,目前调查情况如何?还有哪些问题值得关注? 第1页

                 

user avatar   wang-wei-lin-1 网友的相关建议: 
      

求 真 求 实

至 善 至 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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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回答这句话删了,尊重知乎小管家的要求)

当没有临到自己身上时,我们都不关注。

有答主说,虽然我们做不了什么。但是,关注就是力量。

………分割线…………

5月12日更新。

我在写这个回答的时候,事情刚发生。说实话,我也没想到会火。随手打了几个字就没管了。

但是经过两天的事件发酵,大家也渐渐明白了这次事情比我们想象的简单的多,又复杂的多。

简单是指,学生在学校出事,偶尔会发生。但是让大家愤怒的是,来自于学校的傲慢。不愿意把事情摆出来,有理有据说清楚。纯粹是以官话应对。

而复杂是指…已经有很多别有用心的人想在这上面煽风点火。我不细指了,相信大家也明白。

原回答删了,但我坚持我的观点。在未来,监控的储存应该上移到公安层面。或者直接云备份。

最后,感谢各位点赞的朋友。

其实,本篇回答不值得这么多赞同。


user avatar   shan-yang-yue 网友的相关建议: 
      

目前已经还原出事件的时间线,请知友关注新华社的官方信息。

根据官方信息,遗书的确存在:

事后,警方在小林的随身物品中找到一张写给一位女生的纸条,通过技术比对查明系小林本人书写。

同时,视频连续的问题也得到了解释:

针对网络质疑的“关键监控视频缺失”,记者12日凌晨在成华区公安分局看到了警方调取的全部监控视频。从9日18时16分小林从所在班级教室后门离开,至18时39分44秒小林出现在实验楼5楼走廊尽头,整个过程视频监控连续完整。18时49分28秒监控上出现小林的坠楼身影。“由于死者生前攀爬进入的连接平台属于无人活动区域,未安装监控,所以从18时39分至18时49分,小林没有出现在监控视频里,但是根据现场脚印、攀爬痕迹等证据证明,此前没有其他人进入该平台。”办案民警说。
  记者从监控视频中看到,小林还在18时24分53秒时进入学校负一楼水泵房,并在水泵房内手持一把疑似刀具数次割左手腕,中间表现出垂头、摇脑、情绪低落。在水泵房,小林共计停留约12分钟,记者留意到其手腕上当时已出现明显伤口。
  针对学校不让家属看监控视频的网络质疑,警方告诉记者,因为相关监控是涉案(事)件证据,案发后,公安机关第一时间进行了调取封存,所以家属向学校申请查看,未能在当晚看到。5月10日11时许,小林父亲、亲友及律师等一行3人到公安机关查看了全部监控视频。

最后保留原答案,供各位知友参考比较。


监控的事,大家说了很多了,这里补充另一个问题:遗书

一个刑侦上普遍的经验是,自杀者大概率会留遗书。但我们看到,这次事件到目前为止,似乎完全没有任何和遗书相关的信息,无论这个遗书的形式是墙上涂鸦,短信微信或者手书。这已经可以说违反常理。

顺着这个思路,我们可以做两个猜测:

第一,遗书存在,但没被发现或被人私下隐匿或处理了。一般来说,遗书都会被留在容易被发现的地方。那么一个关键问题就来了:留下遗书的位置是哪里?大概率两个地点:要么是死者最后出现的地点附近,要么是死者经常逗留的地点附近。换句话说,就是屋顶,教室或者家里(包括网络账号)三个位置。根据死者母亲的反应,在家和网络上似乎并没有发现遗书,那么学校的两个位置就比较关键了。根据目前的情况来看,这两个位置都可能有人在警方到来前将遗书拿走,因此监控就是非常重要的证据,但我们并不知道监控的内容是什么。

第二,遗书不存在。遗书不存在也存在两种可能,即死者并非自杀,或死者激情自杀。第一种可能性在警方调查中似乎被排除了,那么第二种可能性就变得十分醒目:死者激情自杀。激情自杀是一种十分不正常的反应,能够让人冲动到遗书都不留下就自杀,说明当时遭遇到的情绪冲击十分强烈。这种冲击在日常生活中极为少见,因此必然留下诸多线索,比如发生过激烈争吵,发生过肢体冲突等等。在另一个让人痛心的激情自杀案件中,一个男孩和母亲在高架桥上发生了激烈争吵,最后不顾一切冲出车门从高架桥上跳了下去。如此一来,我们必须要追问的一个问题就是,死者死前有没有和谁发生过激烈争吵或冲突?这种争吵或冲突不可能不留下任何线索,无论是监控还是旁观者,都能作证。如果这里监控或者旁观者都不能作证,那真的完全无法说服任何人。同样的,我们并不知道监控的内容是什么,也没有看到任何官方公正过的旁观者证词(匿名证词有很多,无法分清真伪时不作讨论)。

这让我想起了前一阵发生的另一起学生自杀事件,和本事件形成了鲜明对比。那一起事件中,公开的监控非常清楚地拍摄到了死者独自上楼的情景,并且死者在随身携带的笔记本里留下了遗书。哪怕如此,学校老师的责任也不可推卸。相比之下,在这次事件中两个最重要的证据——监控和遗书——双双缺失的情况下,一个如此简单的通告,真的无法说服任何一个逻辑正常的人,更别说痛失爱子的父母。

这里的质疑绝不是一些人所说的不信任,而是多个“巧合”堆叠下人的合理怀疑:不公布监控的“巧合”和没发现遗书的“巧合”叠加在一起,难道还不足以让我们追问一句到底发生了什么吗?


user avatar   wang-ping-25-67 网友的相关建议: 
      

监控何在?

现场照片何在?

化学老师咋回事?

留学名额咋回事?

利益相关当事人都有谁?


user avatar   timexplore 网友的相关建议: 
      

真的是十分不愿意被邀请回答这种问题。

愿逝者安息,生者保重。

好,表完态,来面对问题本身。

多年工作经验告诉我,现在遇到这种危机事件,有关方面还想“捂盖子”解决问题的,脑壳和屁股至少一个有问题,两个都有问题的也不在少数。鉴于现在事实性的问题还存在很多疑点和争议,我就不展开了。

单说说问题的处理方式。

绝大多数有关方面遇到这类危机事件,第一反应是麻爪,表现就是用行动回避和抗拒事件已经发生这一即成事实。这也是我为什么建议,遇到此类事件时,从当事方的角度来说,最佳的处理方式是立即求助于专业可信赖的危机管理第三方。但很遗憾,国内没有这样的服务,政府内部也没有这样的专业的危机管理小组。

我不赞成警方去“控制”情绪不稳定的家长,这是给警方出难题。必须要考虑工作人员的专业习惯问题。警方是打击违法犯罪的,他们处理问题不可避免地带有对付“坏人”的言语和行为习惯,根本不适合处理这种情况。警察不是万能的,要求警察万能才是对警察同志的构陷,就比如2019年底的武汉派出所。警方代表的是国家暴力机关,让警察去直接和家长对冲,等于是把家长逼上对抗国家暴力机关的“绝路”。这种工作在境外,一般是专业社工去做,也有宗教人士去做的,说白了就是需要懂危机心理干预和民间红白传统习俗的“一条龙”,让这些人去做安抚和引导,以他们的身份说了什么话即使引起苦主反感,也不代表政府意见。

上面这个问题我另找机会展开。我们的社会在官与民之间缺乏有效的半官半民缓冲层,老百姓遇到点事就要直接和基层政府对冲,这是个大问题。未来的社会建设,必须加强政治上可靠的非官方社会组织,政府向非官方组织购买社会服务;民不满意的非官方,官方可以根据服务合同去换;这样一来,把官民二元对话转变为民与非官方对话,非官方与官方对话的三元机制。

苦主的诉求其实并不难理解,就是尽可能地获取现场信息,以满足自身心理上接受现实所需要的信息量,通俗地说,就是要“想得通”。这时候,不给信息绝对是非常错误的沟通方式。哪怕真的是事发突然、信息有限,也要把“信息有限”这件事告诉苦主。

从舆情管理的角度讲,信息稀缺的一大严重后果,就是恐惧的扩大化:公众会觉得这样的事情不具特殊性和个体性,可能发生在我们任何一个人身上。这种舆论后果一旦产生,极难补救,危害极大。从这个角度讲,有些人应当被追究危害公共安全甚至国家安全的责任。

算了,不想再展开了,这件事上我真的很难这么理性地去讲述危机管理的方法。

希望当地能查明真相,该换脑袋换脑袋,该打屁股打屁股。


user avatar   wu-yan-zu-73-54 网友的相关建议: 
      

求真求实,

至善至美,

无可奉告。 ​


user avatar   liu-kai-94-14-81 网友的相关建议: 
      

善意的关注和恶意的猎奇,界限在哪里?

诚如某些高赞所说,这个事情的关注是有意义的。

但是,我一直没有转发,甚至不评论。

可是,我担心的事情最终还是发生了。

你们可以以为我担心什么境外势力破坏之类的。

这个不用担心,他们怎么可能放过这种炒作的机会?

该来一定会来。

我担心的是,这个事情会不会牵连到无辜的人。

少年人的冲动,不会没来由的,必然涉及他人。

如果不是校园霸凌,不是违法问题,不是师德问题,而这个他人又何辜?

按照现在的情况来看,这个本来在故事之外的女孩现在被扯了出来。

她有何辜?只是根据自己的想法轻慢了这个追求者而已?

为什么要被这么多人审视。

少年人不爱惜生命,可悲可叹。

但不要拉上其他无辜的人,谢谢!


user avatar   cao-zhe-51 网友的相关建议: 
      

更新:事后证明,孩子母亲关于监控丢失的说法不实。


刑事层面搞有罪推定肯定是不符合刑法的精神,但我真心觉得在民事赔偿层面应该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你把录像整没了那就是你心虚,老老实实赔钱。同时行政层面上从单位一把手到录像管理直接责任人,一条线全部一撸到底,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以后再出什么事校方保护录像比家属都积极。

嗯,同时也能避免录像设备各种善解人意的故障。


更新:事后证明,孩子母亲关于监控丢失的说法不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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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日凌晨发布的通报中提到,「未发现学校存在体罚、辱骂学生等师德失范问题,未发现该生在学校受到校园欺凌情况。基本判断该生是因个人问题轻生」。

这一结论,会不会有些轻率了。。我们需要认识到,校园霸凌和教师品行不端的问题,表现形式是多样的。

有的比较容易发现,例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所提及的「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殴打、辱骂、恐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也有的校园霸凌,表现形式更加隐蔽,不容易为人所知,例如通过网络进行诽谤、在社交中进行孤立、利用隐私信息进行威胁等。对于较为隐蔽的校园霸凌,难以通过一两天的走访、谈话来加以识别,毕竟,很少有人愿意主动承认自己参与其中,或者因为恐惧遭受报复不敢发声。

类似地,教师的师德失范问题也不是一两天调查能下定论的。从还记得陶崇园同学吗?在微信聊天记录曝光前,这段病态的师生关系已经持续了数年而未引起关注,对于中学生来说,和教师之间存在的权力不对等关系更加显著,更需要谨慎调查。

当然,这也不是在质疑通报的真实性或者暗示校方存在问题,只是说,对于引起如此广泛关注、需要谨慎对待细致调查的校园事件,「未发现」的结论的确显得有些草率了,恐怕难以服众。

更何况「排除刑事案件」的结论,同样较为武断。按照 11 日通报的思路,似乎只要不存在他人在现场留下的痕迹,就可以得出坠亡属于「个人行为」的结论,这已经预设了辩护方的立场。至于是否存在胁迫、教唆,并未给出说明(或者说,在强调不存在校园欺凌的部分暗示了不存在胁迫,但正如前文所说,并不充分)。

最后,尽管有这样的情况通报,学生家长如果不认可,依然可以起诉学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至于哪些行为属于「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就有待诉讼过程中查明了。

-

补充,也许有人会觉得,这是在鸡蛋里挑骨头,有些细节可能调查人员掌握了,不方便说。

有啥不方便的?这里给大家推荐一个非常优秀的情况通报,泸州市太伏中学学生坠亡事件发布后的通报:

这才是能取信于人的通报。


user avatar   xuebeijun 网友的相关建议: 
      

谢邀!

但是,没什么想说的

下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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