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伯虎是明代书画家,既然如此,要论唐伯虎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应该翻看《大明律》。
唐伯虎和对穿肠两人都触犯的罪名:骂人!对你没看错,就是骂人,在大明律中,骂人是犯罪。
凡骂人者,笞一十,互相骂人者,各笞一十。
翻译过来就是,对骂人的人,要打十鞭子,互相骂人,各打十鞭子。
唐伯虎和对穿肠,两人与其说是对对子,不如说是骂街,有对子为证:
对穿肠:图画里,龙不吟虎不啸,小小书僮可笑可笑。
唐伯虎:你下流贱格,露出半个龟头。
偏个题,为啥是半个龟头?费解。回到正题,明代杀人罪,根据《大明律》主要有以下几种:
1、谋杀
2、斗杀、故杀
3、戏杀、误杀、过失杀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唐伯虎怼死对穿肠,肯定不是谋杀和斗杀、故杀。
谋杀比较好理解,斗杀、故杀大家可能比较陌生。所谓斗杀,按照《大明律》定义,即斗殴杀人。
故杀是有害心而杀人,跟谋杀的区别,古人有过解释:假设有人要杀张三(谋杀),结果误把李四当张三杀了,这就叫故杀。
从电影中看,唐伯虎肯定是没有杀害对穿肠的意图的,所以,应该不涉及上述两个杀人罪。
再看第三个杀人罪名。误杀,比如斗殴时误杀旁人。戏杀,一般是指共同参与有一定生命危险的游戏,导致杀人。比如,比武过程中不慎打死人。
大明律对过失杀有明确定义:
过失,谓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到,如弹射禽兽、因事投掷砖瓦,不期而杀人者。或因升高险、足有挫跌,累及同伴。或驾船使风、驰车下坡,势不能止。或共举重物,力不能制,损及同举物者。凡初无害人之意,而偶致杀伤人者。
大致意思是一开始没有害人的意图,因偶然因素杀人。
如果一定要给唐伯虎套上一个杀人罪名,可能过失杀比较妥当。唐伯虎本身没有杀害对穿肠的意图,因为非常偶然的因素(也许是对穿肠本身存在重大疾病等)导致对穿肠死亡。
过失杀人罪的刑事责任是:
一收赎过失杀人绞罪,追钞二十三贯六百文,铜钱八贯四百文,与被杀之家,营葬。共折银十二两四钱二分。
换句话说,要唐伯虎赔偿12两多银子给死者家属。收赎就是以金钱赎罪。
这点钱对唐伯虎来说算钱吗?电影中他给祝枝山画的一幅画,就价值30万两。换句话说,唐伯虎随便画幅画,可以买24000个对穿肠的命。
不过话又说回来,唐伯虎还触犯骂人罪,还要挨鞭子。
我编辑了题目,把“花销”改为“转账款”,把题目内容内追回“花销”改为“款项”,把“花销该还吗”,改为“该如何认定”
因为我认为,这才是公平客观符合实际的题目,而不是为了引战引流蓄意采用“春秋笔法”。
在网上稍微检索一下就可以得知,小伙起诉追回的,不是“花销”,而是给与女方李某的“转账”,所以在本题目下信口以男方追回“共同吃饭娱乐消费”等费用的进行展开评论的,都属于“恶意引战信口瞎编”。
其次,法院判决李某应当返还王某的,是一些“金额高达10000,5000,明显带有结婚目的彩礼性质或者附条件赠与的款项”。
而一些“520”,“1314”等小额的,带有感情色彩的赠与,则不予以返还,该类金额也高达5万多了。说小王谈恋爱不真诚,白嫖的,也请点积口德。
因为这些是谈恋爱时候,不带有结婚为前提,而带有感情表达性质的感情性赠与,因此法院判决无需返还。
判决适当,于法有据,于情于理都很符合。
最后说一句:原题主 @封面新闻
作为一家媒体,报道、提问、回答的时候,请体现出你们的专业性、中立性、客观性。
跟着走野鸡自媒体博眼球的路线,只会越走越偏。
还望自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