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当得利本身并不必然涉及刑事责任。首先是不当得利的方式有多种,而侵占罪规定的情形,只有代他人保管、遗忘物和埋藏物三种,而其他不当得利情形,并无刑事责任。多得银行的钱不还,之所以可能定侵占,是将多得的钱视为代为保管的财物(客户没有所有权,视为银行暂时代为保管)来解释的。实体法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主要还是司法过程中的具体操作问题,不涉及基础法理(体现了中国司法的国家本位,实际上,西方国家大都不认为是犯罪。但不当得利的规定,却是通例)。其次,刑事责任对财产大小有数额要求。民事和刑事责任本身就是一个责任上升的阶梯。只有符合刑法对象规定,并达到法定数额(比如2万元),才有刑事责任。否则只能按不当得利来处理。
2、举例纠纷是客户和银行之间的纠纷。问题提及的工作人员作为个人是第三人,个人责任虽然也为银行挽回损失找了个依据,但其责任是银行内部的事情,是另一个法律关系,与不当得利主题无关。对外,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视同银行的行为。无论题主怎么强调工作人员如何正常,但毫无疑问,银行肯定是疏忽大意了,其行为肯定不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客户多获得的钱款,无合法依据。
3、不当得利的法理依据是公平正义。不劳而获,本身就不那么公平,如果这种获益,还建立在别人受损的基础上,又没有合法根据,那就不正义。所以应当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