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的回答你们已经看不到了,只放一个广州市中院的二审裁定书:
李某过失致人重伤二审刑事裁定书 (2019)粤01刑终346号
一、关于原审被告人李某主观上是否具有过失的问题
原审被告人李某作为出租车司机,有安全文明驾驶的义务,当然也有应乘客要求停车的义务,司机按照乘客的意愿随时停车并不是法定义务,出租车司机不能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随自己或乘客的意愿随意停车。李某作为出租车司机,在驾驶车辆的时候需要注意的是周围的行车环境和道路的车辆行驶状况,这是一个司机应尽的安全驾驶义务,其没有随时关注坐在车辆后座乘客状况的义务,因为其首先的义务是安全驾驶;在车后门正常关闭的情况下,按照正常人日常生活中的普遍一般规律,其不可能预见到被害人会通过车窗跳出车外这一情况,同时预见也必须符合正常的逻辑,要求出租车司机预见一个处于醉酒的状态的乘客可能随时会从车窗处跳出车外,明显是强人所难,不符合日常生活的正常逻辑。
过于自信是在已经预见到了被害人会产生跳车的行为,然后自信可以避免,但在本案中,被害人从车窗跳出车外这一情形是不能预见到的也不是一个可以预见到的情况,故原审被告人李某在主观上没有过于自信或者疏忽大意的过失。
二、原审被告人李某不停车的行为和被害人重伤的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本案中,涉事出租车辆行驶在广州市内,既不是在郊外也不是在非常偏僻的地方,乘客是两个人而司机是一个人,被害人邓某处于醉酒的状态,可能认为不停车会有人身危险,其朋友虽阻止过其打开车门跳车的行为,但其仍采取了从车窗处跳车的行为,这个行为是其自己的选择。
在双方存在车资纠纷的情况下,原审被告人李某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把乘客载回始发地的行为并无不当,被害人邓某要求下车也没有过错。李某不停车,被害人邓某可以选择报警,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保证自己的人身安全,跳车并不是其唯一且必要的选择,在此情况下要求李某一定要停下车来让被害人邓某下车,也不符合日常生活中处理问题的通常逻辑。故原审被告人李某拒不停车与被害人邓某重伤的结果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李某在主观上不具有过失,其客观上也没有实施直接致被害人受伤的行为,本案中被害人邓某的损伤系其自行从乘坐车辆的后座车窗跳出所致,原审被告人李某拒不停车的行为与被害人邓某的损伤结果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1.货拉拉司机完全无罪
货拉拉本来就是拉货的,不是拉人的
跳车女为了省钱想蹭车,人家司机师傅宽宏大量让她免费蹭,已经是非常对得起她了。
换句话说,在正常情况下,司机不论怎么偏航都是理所应当的,因为司机的责任是把货送到,而不是揣摩蹭车者的内心世界!
2.如果一定要定罪,有罪的显然是跳车女
跳车女的行为明确违反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请注意,跳车并不是一个简单的自杀行为,而是一个明确的违法行为!
因为跳车的行为不仅会给跳车者带来伤害,而且会给道路上行驶的其他机动车造成危险
只是本事件中跳车女的行为恰好没有危害到他人
但这并不代表跳车这种行为不会危害公共安全
所以,如果要起诉,也应该是货拉拉司机起诉跳车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如果要赔偿,也行应该是跳车女的亲属给货拉拉司机赔偿!
3.本次跳车女父亲的发言
不过是借着热度进行的无端炒作
他女儿以危险方法妨碍司机驾驶,危害公共安全
还有脸出来要赔偿?
如果这种事情得到默许
是不是下次恐怖分子搞自杀式袭击之后
恐怖分子的父母也可以要求法律审判被害者了?
毕竟借用跳车女父亲的原话
恐怖分子的父母是不是也可以说:“自己孩子不会无缘无故去做人肉炸弹”?
4.货拉拉司机的结局
事情闹成这个样子
无辜的货拉拉司机无非只能有两种结果:
要么整个公检法机构完全违背了为人民服务的初心和依法治国的基本理念
昧着良心,无视法律,强行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对无辜司机屈打成招,做出有罪判决。
要么被拖延多日之后,开庭做出无罪判决
司机无端被羁押半年,完全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最后皆大欢喜,法律的尊严与社会的公正都得到了维护。
我们期待正义判决的到来
希望我们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可以保持最基本的底线
决不能让舆论裹挟司法!
我不上微博,不知道沈逸这种整天研究互联网舆论的清客对这种真互联网舆情有木有吭声,还是怂了?
ps:评论区让我挺纳闷的。你要说有些社会问题吧,让子弹飞一会也罢。或者说过分敏感我叫人评论是故意让人献祭账号用心不良。
只是这个问题,发生了好几个月了,放在知乎,我看不管哪个立场的,基本也堪称一致。这么个简单的事情,比郑州地铁那种别有用心的问题不是容易多了?怎么有些人搞的好像我问一句沈师爷有木有抓到境外势力就是逼着沈师爷上刀山似的?
从“货拉拉跳车门”事件发生至今差不多已经有了将近半年时间,也持续引发社会舆论和广大公众的热切关注,现又爆出家属称其无法见到周某春,且被要求撤换律师。关于这个问题,由于官方目前没有给出明确的说法,这边也就不作过多评论。
下面仅从刑法学原理结合案件本身谈一下自己的观点,我认为该案件属于意外事件,周某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对于过失致人死亡罪,从客观方面来看,首先,行为人具有致人死亡的行为;其次,客观上必须发生了致人死亡的结果;最后,行为人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应当有因果关系。从主观方面来看,行为人主观上表现为过失。
先从“作为”的角度来看。行为人致人死亡的行为既可以是积极的作为,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当然,这里的“行为”确切的说是“危害行为”,而不是指生活中的“普通行为”。“作为”方式的犯罪是指行为人通过积极的行为举动实施犯罪行为。根据之前通报中的表述,周某春并未和死者发生身体接触或存在暴力胁迫,且其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并没有出现酒驾等行为,仅是车辆偏航。可以说周某春在整个事发过程中没有积极实施任何“危害行为”,所以不构成“作为”方式的犯罪。
再从“不作为”的角度来看。不作为”的方式犯罪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周某春作为货拉拉的司机,其法律义务主要体现在安全保障义务,即保证运输工程中的财物和人身安全。根据通报中的表述,周某春发现死者离开座椅并将身体探出车窗外,未采取语言和行动制止,也没有紧急停车,仅轻点刹车减速并打开车辆双闪灯。单从结果上看,周某春的确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把死者安全送达指定的目的地。但是,我认为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能从结果倒推过程,而是应当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不能无限扩张行为人义务的范围。本案中,周某春只要保证运输过程中死者的财物和人身安全不受周某春本人或者第三人的不法侵害,即履行了自己的安全保障义务。至于死者出于什么目的而选择跳车,属于被害人自陷风险的范畴(即被害人对危险有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结果应当由死者自己承担。
综上,无论从“作为”还是“不作为”的角度来分析,周某春的行为都难以被评价为“危害行为”,因此对于客观方面的其他要素(结果、因果关系等)和主观方面就没有必要再进行评价了,直接可以认定周某春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死者为大”是我国的传统观念,这本身没有问题,但是刑法作为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措施一定要慎用,千万不能因为客观上出现人员死亡,就一定要找个人扣一顶犯罪的帽子。
当然不会无故跳车啦。2018年,重庆公交坠入江中,公交车本来应该在路上跑的,但是因为车上的一位乘客和司机发生争执,发生冲突,最终导致公交车坠入江中,车上乘客都遇难了。乘客不会无故和司机争执的。还不是因为司机的问题,争执过程中又做不到一边驾驶一边处理争执?
2019年4月,有大妈坐公交车不买票被爆出来,大妈声称自己坐车从来都不买票的。大妈不会无故逃票,但是为什么逃票呢?还不是因为坐公交车要买票?如果公共交通系统可以给大妈多点关怀,让大妈坐公交车免费,不就没事了?
今年6月,北京一位大妈称自己是正黄旗,然后在车上大骂乘客来北京要饭,大妈为什么要骂人?还不是因为外地人来北京了,碍着大妈的眼了,大妈不会无缘无故骂人,一定是外地人惹到大妈生气了,大妈才会这样。如果外地人不来北京,不和大妈坐同一辆公交车,不就没事了?
以上种种案例都说明,我国的社会环境对乘客太过于苛刻了,所以,出事情一定要从司机,交通系统,以及其他乘客身上找原因,不要什么事都怪受害者,做人善良一点很难吗?
扣押了司机5个多月,已经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这个案子如果判了,影响之恶劣绝不下于南京彭宇案。
造成的后果绝不是司机更亲切,社会更融洽。而是服务业人员更憋屈。直接各类人群更有恃无恐,提出各种无理要求,更多的出现眼高于顶,缺乏尊重的行为,反正你对我态度不好也可能会导致你承担你承担不起的责任。
司机和各服务业人士会被迫顶着无法确认乘客是无理取闹还是真的可能会跳车自残的巨大压力唯唯诺诺,去承担一些无理要求和人格上的不尊重,哪怕大部分乘客就是无理取闹,他们也不敢去赌,毕竟态度不好,没解释清楚就能关你至少5个月。
现在和以后服务业和基层岗位的都是占到大多数,难道他们连基本的尊重也得不到吗。
就事论事,人一生哪个人没有情绪失控的时候,吵架污言秽语乱飞,也关不了5个月,目前可以确定的是司机没有在主观上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的可能,凭什么要当刑事罪犯一样关押!
拳师确实让我挺无语的,哪句提了男女了,直接就男女对立走起来了。
1.从警方通报的“女的第一次说偏航”到跳车最多只有十几秒钟。女拳每次说“刹车有那么难吗”,我让她坐车把头伸出去然后让司机急刹车一下试试她又不敢。
2.本来按程序就应该在两个月内审判,五个月了还没判,不是证据不足又不敢放人是什么?
3.警方违规办案,不让司机见律师,法援占坑让司机孤立无援。
4.货拉拉不是滴滴,人家只有把货送到,没有按路线行驶的义务。
5.跳车之后司机立刻制动并且报警叫救护车,女拳造谣他“什么都没做”。
6.那段路在长沙市区,有警察局有路灯,偏僻?
7.跳车者弟弟拿了赔偿款后删号跑路。
8.跳车的是擦边球直播平台的hr,毁了很多女孩子所以搬家前被受害者家属扬言报复。
9.女拳只会强调“司机不理她”所以她害怕跳车,然而不会告诉你“上车之前女的压根不理会司机”这件事。合着你不理我然后我还要热脸贴冷屁股?简直不要b脸。
10.女拳也不会告诉你,之前那个“女出租车司机偏航且威胁男乘客导致男乘客跳车”这个比此案件严重的多的案子,法院认为男的主责女的无罪哦
拉倒吧,什么小姑娘?做杀猪盘的老油条了。说实话不爱搭理人的司机多了去了,老子碰到过无数个,若不是心里有鬼谁会为了这个跳车?
还有,这两张图我感觉特别适合贴在评论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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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人怀疑我抹黑车莎莎,这件事以前有人已经整理的很清楚了,有兴趣看看
警方通告出来几个月了,建议这位父亲去看看;
这个时候搞什么死者为大来浪费群众感情我觉得就没有关注的必要了,检察院毫无证据扣了司机几个月,什么面子都给够了,接下来麻烦省省。
另外,宁女儿确实不会无故跳车,其故就是她脑部构造不太好,极度敏感+缺乏常识,这是根本原因;
有一位这样的女儿,这位父亲的教育应该也是可圈可点的,不知他有没有想过自己就是其中一部份原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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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真没看出用可圈可点是为了嘲讽吗?不改不改就不改
任何问题,不早点改正,只会拖得越来越是问题。
谁发声说什么不重要。重要的是,一开始经过调查,事实就很清楚了。周某春开着面包车在长沙市城区里正常行驶,车某突然身体探出窗外、跳车死亡。
现在岳麓区检方是骑虎难下……批捕都批了,无罪释放周某春等于承认自己工作失误,要赔钱还要背锅。但是基于事实来讲,想以“情节轻微免于起诉”也很难搞。最逗逼的是死者家属还在拆检方的台。
那么通过这件事情也应该看到,女拳问题是应该被当做邪教来对待的。他们已经通过媒体,对政法系统实施了干扰,导致了这样的错误发生。甚至当时央视也带节奏认为:司机在看到车某身体探出窗外没有马上刹车就是问题。那么这个节奏怎么在央视里带起来的?要不要严肃处理?
9月30日,澎湃新闻发表文章“货拉拉女乘客跳车案 ,司机有什么过错与罪责?”,
文章在最后写到:
“周某春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这完全是一起意外事件。”
值得注意的是:
这是首次有官方党报媒体,
反驳一审判决结果,为货拉拉司机发声。
小知识:
澎湃新闻为:
国有上海报业集团旗下品牌,
是个根正苗红的官方党报媒体。
而本文最后进行总结的法律专家贺小电为:
湖南省法学会 刑法学 研究会副会长、湖南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 专业委员会 主任, 中南大学法学院 、 湖南大学法学院 兼职教授。
曾在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审判第一庭 、第二庭、审判监督庭工作,先后担任 助理审判员 、审判员、 审判长 、副庭长,国家二级、一级法官。
澎湃新闻梳理一审判决书,结合法学专家的观点进行了相当严密分析后,在文章中逐条反驳了岳麓法院一审判决书中所认定的:
“货拉拉司机周某春在本案中主要存在四个过错行为。”
过错一,偏航。
对于偏航,从周某春的偏航原因、目的,属于情有可原。周某春明确给车某莎讲了不会因为偏航多收钱。货拉拉APP只是推荐路线,推荐的路线并不意味着就是必走的路线,司机根据情况作出有利的自己的改变,符合情理。
所以,周某春的偏航行为,从主观上,并不是为了创设一种让车某莎人身安全陷入危险的行为。从客观上也没有创设车某莎的人身危险处境。
过错二,未提醒车某莎系安全带。
车某莎既然要将身体大部分探出窗外或直接跳车,解下安全带也很容易。所以,未提醒车某莎系安全带,并不是周某春为车某莎创设的实质危险行为。
过错三,对车某莎态度恶劣或不予理睬。
周某春不规范的执业行为和不友好的语言行为,不属于刑法上的危害行为,与车某莎的跳车结果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过错四,未采取有效措施避免车某莎坠车。
车某莎的死亡来自于自身违反交通规则将身体探出车外坠车甚至跳车而亡。
“周某春未采取措施”,是因为“他无法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悲剧的发生,因为时间只有几秒,实在太短。”
总结:
根据《刑法》第16条关于“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的规定:
周某春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这完全是一起意外事件。”
各位:
虽然我们都知道 @澎湃新闻 一贯不干人事,但看在这次:
在主流舆论媒体 @央视新闻 都在指责货拉拉司机的大环境下, @澎湃新闻 居然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勇于站出来为“正义”发声的份上。
能不能双击屏幕给它点个“赞 ”,
以便让更多的人看到这个回答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