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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专家称「游戏账号租售属违法行为,成年人把账号卖给成年人也违法」,还有哪些信息值得关注?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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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想用知网检索的专家作品评价一番专家的水准,想想还是删了,有人参攻击的嫌疑。还是正面与专家对狙。

我们先来看看下面这段话,成年人把账号卖给成年人真的违法吗?

“这些商业行为现象本身就是违法的,因为即便是成年人把账号卖给成年人,就是一个违法行为。因为这里涉及到个人信息的问题,涉及到网络行为的实名认证的问题。

我们来看全国人大的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民法室主任黄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及适用指南(上)中指出:“广义的网络虚拟财产,包括网络账户...狭义的网络虚拟财产是指网络游戏中存在的虚拟财产,包括账号等级、游戏货币...”,“网络用户通过账号密码设置防止他人修改、增删自己的网络虚拟财产,通过一定的程序买卖、使用、消费网络虚拟财产,实现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占有和处分”。

所以,全国人大认可网络账户交易,那么,到底是哪个专家错了?

下面这段话就不用说了,典型的逻辑错误。A人注册的账号,用B的方式去登录,不能推定其具有违法犯罪的意图,人家无非就是打个游戏嘛,为啥要扯上电信诈骗呢?还是本身专家逻辑能力就不咋地?

你用A的人注册,用B的方式去登陆,很多的电信诈骗就是通过互联网上虚假账号登陆的方式去完成的。

下面这段话,更是不懂法的典范。协议具有相对性,一般不能约束非协议当事人。所以,即使协议约定不能转让出借,那么就真的不能转让出借吗?非也!

“所有的互联网平台,其中涉及到账号的问题,在网民协议中都有明确的规定,绝对不允许有任何方式转让出借的。

我举个例子,我卖个手机给张三,并跟张三约定不能专卖给他人。结果张三就是卖给了李四。网络游戏账户具有网络虚拟财产性质,有点类似于手机。

难道说张三和李四的合同就是无效的?李四就不能取得所有权?显然不是。

这段话就更是拍脑袋了。上面我提到,全国人大都说了,网络虚拟财产可以交易。专家又说了,违反了行政法律规定,好吧,请问违反了哪一部哪一条哪一款?可能专家自己不知道,拍脑袋就得出了结论。

所以这一个行为,既违反了民事法律规定又违反了行政法律规定,甚至有可能如果大批量去出售出卖账号的话,还可能涉及到国家《刑法》涉及的罪名,就是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所以是一个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

继续看下去,在法律上,没有一个罪名叫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只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既然您是专家,不能法律术语都说错吧?

其次,大批量出售账号,是不是真的触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呢?

不一定。从刑法修正案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义来看,明显是违反规定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才可能构成犯罪。那么问题来了,游戏账号=公民个人信息吗?这个还真不一定。

十七、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我们来看法律对个人信息是怎么定义的。概括地说,个人信息就是能区分特定人的信息,但是游戏账号一般不具备这个功能。比如我的游戏账号是一串无规律的数字,谁能通过这个账号猜到我的身份?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其次,即使把游戏账号等同于个人信息,也不等于大批量出售游戏账号触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原因很简单,除了上面提到的游戏账号可以交易以外,还存在一种情况,即被出售的游戏账号,本身就是原主自愿提供的。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如果公民同意他人使用自己的信息,那么他人的使用就不违法。大批量的出售账号之前,可能存在大批量的有效授权,何来违法犯罪之说?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个人信息:
(一)取得个人的同意;

总之,我建议专家要持证上岗,或者持业内认可的核心期刊论文发言,否则徒增笑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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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事不决上知网。

输入作者名字朱巍,在结果中搜索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豁!

好家伙,发文176篇!

这是个什么概念呢,两度被英国《知识产权管理》杂志评为全球知识产权界最具影响力五十人,2020 年 12 月获评“中国版权事业终生成就者”,参与香港基本法制定,曾经向ZZ局常委做专门汇报工作的吴汉东老师发文量是198篇。

单看数量,这简直是一位学术巨牛,长江学者都有点屈尊的那种。



但看了他说的话我就疑惑了,因为专家说租借游戏账号违反了刑法和行政法。

我国刑法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而不是专家说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怎么这方面的专家连罪名都说错了?

当然了,这么厉害的学者可能只是口误,但问题又来了。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的个人信息要求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

请问游戏账号中的信息一定能够单独识别或者结合其他信息识别特定自然人吗?

即便我游戏账号绑定了其他第三方平台的账号,在游戏公司隐私保护下如何能够因为简单地绑定就识别特定自然人呢?

更不要说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章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就规定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个人信息:
(一)取得个人的同意;
(二)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或者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

既然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了不违法情形,那专家嘴里一定违法的结论是哪里来的?

而且我记得人大法制办出台相关文件里明确肯定了网络游戏账号等虚拟财产是可以处分的。



但人家可是专家,主要研究方向就是是民商法和行政法,万一是我和全国人大法制办出台适用指南的专家理解法条有误呢?

我们不妨再把目光转回知网,看看他发了多少篇核心期刊,多少篇法核。

很遗憾,期刊文章只有42篇,但发表在报纸上的文章高达111篇。

最有意思的是最新一篇报纸文章题目就是《互联网虚拟人设终会崩塌》

最高引用的文章发在了报纸上,最高下载的文章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当年是北核,现在是南核拓展版,只可惜这篇人家是四作。

嗯...

有一说一,法学专业我很少见到四作的,毕竟现在很多期刊都不允许导师带本学生二作,四作更是极为罕见。



在这位专家发表的42篇期刊文章中,大多数都发表在青年记者、中国广播、小康这类期刊上,主题涵盖了信息科技、新闻传播、经济管理、人文社科,就是没有法学。

42篇期刊,仅有两篇发表在学报上。

一篇是法律类核心,于2016年5月发表在《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上题目非常宏伟的:

另一篇是2017年3月发表在普刊《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上的:

我记忆中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之前是北核,评论区也有人提示说之前应该是核心,可能是后面没有入选。

如果有记得17年辽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是否入选核心的小伙伴可以提示一下。


紧接着我又在中国政法大学官网里找了一下,这位专家唯一的消息就是2016年年底的通报,当时他的职称是副教授。

教学创新项目包括新闻伦理课、新闻侵权、网络传播法、传播伦理案例课程等,由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新闻学与传播学专业委员会审核评定。


嗯....好像也和法学有联系,但又没有完全联系。

但有一说一这个教学团队能通过教育部和新闻传播学专业委员会审核平等获奖,在教学方面还是很有两把刷子的。



这样看下来,我并不认为这个老师一定是什么欺世盗名之辈,因为哪怕发的都是普刊和报刊文章,能写一百多篇说明能力还是被认可的。

因为报刊文章其实不好写,尤其是习惯了学术论文写作方式之后。

我没有找到这位老师的本硕博毕业论文,所以没办法下定论,但凭借发文和获奖情况来看估摸着本业是新闻传媒,进入中国政法后同学校王牌专业结合,开始研究互联网层面法律问题。

这样的话就不难理解他为什么认定出售游戏账号一定违反刑法和行政法了。

当然,也不排除人家都懂,只是我少了大局观,得像艾斯吸吸吸学习,做到个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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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专家的逻辑是:游戏帐号绑定了个人信息,交易账号侵犯了个人信息,因此属于违法行为。

我们换一个例子,看看这个逻辑是否成立。

众所周知,房产绑定了个人信息,房产证上记载了个人身份证号。因此,出租、买卖住房就等于在倒买个人信息,房产中介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个行业人均张三,应当抓起来。(好吧。。。一些房产中介的确侵犯了公民个人信息,但不是这么个弄法。)

看到上面这个例子,大家再回过头去看问题描述中的专家发言,就明白其中的问题了:为什么要默认交易帐号就是在买卖个人信息呢?类比到房产,就是可以允许更改绑定的信息(变更登记)或者设置租户的权益,而这都不会涉及个人信息买卖问题。

对于游戏账号,我们要一分为二看待,其中既包含了虚拟财产,也包含了个人信息。

网游帐号中的道具、人物角色、游戏货币等,属于受到法律保护的虚拟财产。早在 18 年前的2003 年,就有这类虚拟财产得到法律保护的案例了。例如,003 朝民初字第 17848 号判决书就做出了这样的说理:

虽然虚拟装备是无形的,且存在于特殊的网络游戏环境中,但并不影响虚拟物品作为无形财产的一种获得法律上的适当评价和救济。

哪怕这位专家是从世纪初穿越过来的,都能明白一个道理:网游帐号中的虚拟财产受到法律保护,公民达成合意转让网游中的资产,是在行使对个人合法财产的处分权,不是违法犯罪行为。

平台为转让虚拟财产提供便利,并不必然违法(除非游戏运营商主张虚拟财产归公司而非玩家所有,但这个问题还没有定论、争议极大),买卖个人信息才算违法。这就好比中介为买卖二手房提供便利不违法,借助买卖二手房的机会获取个人信息并出售才违法。

即便依据各种平台的用户协议,认为游戏账号的所有权归平台而非用户所有,组织买卖帐号是对平台的侵权行为,那我也认了,不必动辄上升到个人信息保护的伟光正层面。

那么,能否建立一种不涉及个人信息买卖、只进行虚拟财产转让或者出租的平台呢?譬如说,可以设定交易规则,要求交易双方必须修改个人信息的绑定再使用相关帐号。

这其实不是法律问题,而是个商业问题。

试想一下,如果只需要花少量的钱,就可以租用虚拟财产,体验一下价值几百上千的皮肤、感受一下顶级道具的效果,试用一下新的英雄,短暂拥有一下土豪的快乐,那么,还会有这么多人氪金自己购买这些虚拟财产吗?答案恐怕是否定的。

不可否认,一些人的确是为了规避防沉迷机制选择租用帐号,但租用帐号并不一定是为了从事违法活动。至于为什么很多游戏帐号不提供更改个人信息绑定以实现出租和转让的功能,并不一定是出于正义,也可能是为了利润,并不是天然正确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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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说的对,早该管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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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说几点事实,尽量不添加我个人的感情色彩:

1、用户不拥有账户的所有权,仅仅拥有“使用权”,几乎是不分国企、私企的“明规则”,短时间不见得能够改变。
2、在承认游戏公司具有游戏账户所有权的情况下,所有第三方交易平台确实是有违法的嫌疑。

1、我国法律的规定,与众多互联网公司的“明规则”,造就了专家的评价

由于我国民事立法并未实时傲立于世界民法的潮头,因此对于新鲜的“虚拟财产”保护,直到新修民法典时才在127条做了宣示性的规定,大意为,如果法律对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从法律的规定

多说一句,这个条款颇具有中国特色,因为本应该解决问题的民法典,却将这个问题交予其他法律去解决,最后实际上基本不能解决太多问题。

因为,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法律”,例如《虚拟财产法》一类的,去对虚拟财产进行专门的界定和规制。所以,127条,之前很多朋友援引过来,奉为圭臬的民法条款,实际上更多只具有宣示性条款。

那么没有更加明确的法律规定,这也就意味着,在审理虚拟财产相关的问题时,法院更多的倾向于参考“用户协议”

易言之, 一般情况下,如果用户与游戏公司之间产生了纠纷,更多应用的是“合同”的内容(有用户协议为证),而不是“物权”的内容(毕竟这方面缺乏法律明确规定)

而用户协议,作为互联网公司“明”着的“潜规则”,出于种种目的,一般都仅仅约定用户有“使用权”,而不会说用户有“所有权”。如今来看,这或许是有一些“霸道”。

但在目前法律并未明确禁止此类约定的情况下,这确实是包括腾讯在内的国内互联网公司的普遍做法:

例如抖音的用户协议即明确指出,未经抖音公司书面同意,任何使他人使用账户的行为都可能被永久禁用:

而支付宝的用户协议也是如此说的,“账户内的财产权益”可以继承,但也不要“转让、借用、赠与、继承”。

看起来有点矛盾,但仔细读来,实际上也就告诉我们,我们并不拥有“支付宝账户的所有权”,但我们拥有相应的“支付宝账户中的财产权益”。

支付宝这一形式的用户协议,一般也被用来使得游戏公司以自洽。(其实,不难理解为什么支付宝会如此约定。例如,承认用户对账户完全的所有权,那么几乎无法配合监管部门对账户监管的需要,否则“封禁账户”就成了“侵犯账户所有权”了,不知道要引来多少诉讼

大家可以就此设想,玩家充钱形成的“高级氪金账户”,作为一堆数据, 使用权归于玩家,其账户上的“财产利益”也属于玩家,只是“账户”本身(数据)还是由公司所有。

2006年发生的一个古早案例,给我们提供了一个观察的点:

在一定的情境之下,将所有权归于公司,或许对案件的走向亦有一定程度的影响

因为就网络账户而言,也并非所有的网络账户都具有“巨额”价值,比如一个小学生的QQ号,它仅仅只是加了一些小伙伴的联系方式,上面也没有Q币一类的东西。这就很难将这个QQ号评价为刑法可以保护的“财产”。

而如果确认QQ号码属于公司所有,那么正如专家所言:

QQ号码本身没有价值,有价值的是QQ软件及该软件提供的一系列功能。朱某在未经腾讯公司许可的情况下,私自窃取了一些腾讯公司还未放出的QQ号码并予以变卖,这种行为侵犯了腾讯公司对QQ软件的发行权。

最后,该案就是以侵犯软件著作权的定性收场的。

(至于说是否侵犯通信自由,因不在题目主旨内就不多说了,但专家普遍认为QQ在当时算不上是通信工具)

另,回到管制的角度来说,如果赋予用户以账户完全的所有权,出现了封号的情况,那各方面的所为,难免都欠缺合理性。毕竟,随意的剥夺“所有”,和收回“使用”,是两回事。

这样的规定和规则好不好, 大家各有想法,也就不深入再展开了,相信看完上述分析之后,大家也不会盲目的喊着自己给游戏公司打工。

而基于种种情况,即便这样的规则规定不太好,但目前并没用太强的可能,通过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来进行制止。

2、在承认游戏公司具有游戏账户所有权的情况下,所有第三方交易平台确实是有违法的嫌疑

正是因为用户协议中规定了游戏公司具有游戏账户所有权,而我国法律并没有明文反对类似条款(如果法律明确反对,那么该条款就约定无效了)。

毫无疑问,横空出世的第三方交易平台与其背后的隐患,自然使得相应的公司有充分的起诉余地(即便没找到合适的条款,还可以对应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兜底条款),这也算是“违法”了。

例如,如果在知乎搜索“淘手游”,有如下的发现:

网络之中的账户交易平台,天然具有风险性,可能存在着“钱付了,号还没来”的尴尬局面。

同时,也不乏小孩子可以借机绕过防沉迷证,规避网络监管等实际情况。(这一点最近显得尤为重要)

也同时便于一些盗号的哥们出手自己的“赃物”。

检索裁判文书发现,不少诈骗犯,都把这种第三方交易平台当成了“淘金乐园”: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成勇于2019年9月期间,通过淘手游网络游戏交易平台发布出售QQ飞车手游账号的虚假信息,骗取他人信任,待被害人支付钱款购买上述手游后,被告人杨成勇再采取申诉找回等手段将所售账号取回。被告人杨成勇采用上述手段,分别骗得被害人吴某、尤某人民币3688元,合计人民币7376元。
(2020)苏0281刑初2317号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9月,被告人艾文阳通过在“淘手游”、“交易猫”、“闲鱼”等软件发布出售网络游戏账号的虚假广告,与本市滨湖区等地欲购买网络游戏账号的李某、罗某、刘马成互加QQ、微信。同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艾文阳先后以收取销售网络游戏账号费、保险费、手续费等为由,骗得李某、罗某、刘马成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共计人民币7670元,后被告人艾文阳并未提供网络游戏账号。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21日至10月2日间,被告人艾文阳使用上述手法,骗取被害人李某通过微信转账至其借用的宁众奇的微信人民币3526元、转账至贺振伟(另案处理)的微信人民币1000元,共计人民币4526元。 2.2019年9月26日,被告人艾文阳使用上述手法,骗取被害人罗某通过支付宝转账至其本人的支付宝人民币500元,通过支付宝转账至其借用的宁众奇的支付宝共计人民币1368元,通过支付宝转账至其借用的贺振伟的支付宝人民币288元,共计人民币2156元。 3.2019年10月11日,被告人艾文阳采用上述手法,骗取刘马成通过支付宝转账至其借用的宁众奇的支付宝共计人民币988元。
(2020)苏0211刑初38号

当然了,这仅仅是一些小骗,一定程度上我们展示了此类平台对于账户交易的不靠谱之处,他们对于账户并没有最终的监管权力,碰到高一点的骗子还真得认栽。(毕竟管你是不是骗子,平台抽手续费还是一样抽的)

以上的内容,其实不能说是租号平台的真正违法之处,毕竟被坏人利用,大多数情况并不是它们自己真正的坏。

最大的问题是。。。在基于严格的实名认证的情况,一般来说,即便把号给卖了,缺乏平台的帮助,也很难再次更换实名认证,这就成为了“冒名顶替”。(当然前提是建立在用户仅仅拥有使用权这一点上)

如果有人用这个账号做了一些危险的事情,而这个账号却已经倒了好几手,那这之间的责任并不是特别好去划分。平台是否对之要有必要的监管?这些问题其实都是比较实际的。

另外,我们对一件事情还值得一提...即便购买了“买断制游戏”或是“游戏软件光盘”,把这个拿去出租也是违法的。因为租“游戏”,和“租书”不一样,租的是“软件的著作权”,在我国法律之中,获权使用的并不包括“出租”这一情况。

确实要承认的是:

某种意义上,我们从未真正拥有过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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稍有驾驶常识的人都应该知道,想刹车的时候要「轻踩缓踏」,才能让车平稳停下来。一脚直接踩到底,多半是要轮胎抱死,车辆就不能转向了,有翻车的风险。

如果“租售游戏账号违法”,那不但否认了现在第三方游戏交易平台,就连游戏官方创建的游戏交易平台也一竿子打翻了。这无异于掀翻了游戏资产交易的桌子。

事实上,这只是目前游戏资产交易和游戏账号实名认证的之间出现的偏差造成。只要对游戏资产交易的方式略作调整,这个问题就能迎刃而解了。

第一种可行方案:只交易“游戏角色”,不交易“游戏账号”。

游戏账号关联实名认证信息。但玩家关心的其实不是游戏账号本身,而是和这个游戏账号关联的游戏中的角色。

游戏账号和游戏角色却并非是一对一的关系。

如果是普通的网络游戏,一个游戏账号只能登录一款游戏。而如果是网易、腾讯等游戏大厂旗下的游戏,几乎都可以使用同一个账号进行登录。

而且由于游戏内不同分区的存在,理论上一个游戏账号在每个分区内都能至少关联一个“游戏角色”,这些“游戏角色”彼此独立,可以拥有不同的名字、职业、装备。

在DNF等游戏中,更是支持在同一个分区内建立多个角色。这些角色才是玩家在游戏中的虚拟化身,也是游戏资产交易中最有价值的部分。

如果能将“游戏角色”和“游戏账号”之间分离,在游戏资产交易中只转移”游戏角色“而不转移”游戏账号“。

也就不存在游戏账号的实名认证被他人使用的可能性,打消了买号的未成年人绕开防沉迷的小算盘,也避免了卖家的个人信息被侵害的刑事风险。

甚至还能解决一直以来困扰游戏账号交易的“卖家利用实名找回账号”的欺诈行为。可谓是一举多得。

网易的藏宝阁系统就是这么游戏官方系统建立的游戏资产交易平台。

在藏宝阁中,玩家可以自由买卖“游戏角色”和其他游戏资产,交易方式就是把一个账号中的“游戏角色”转移到一个新的空白游戏账号中。和上述设想的新方式略有不同,但是也能充分说明这一方式在技术上是有可行性的。需要游戏厂商能够配合。

这种方式下,游戏资产被分割为更小的模块,交易更加方便自由。

第二种可行方式:在游戏账号交易的同时,修改双方的实名认证。

这就更简单了。参考车辆等特殊动产的转让登记,在交易的同时要求双方同时向游戏平台和防沉迷平台报备,在平台确认交易真实性后,协助交易双方修改实名认证信息。账号可以换人,但信息也必须同步更新。

游戏资产交易平台存在的意义,除了发布交易信息外,更重要的是,有了这个第三方的中立平台,可以更好地保证交易双方游戏资产和金钱的安全。

游戏资产属于虚拟资产,民法典支持虚拟资产的交易。

在数字化发展日新月异的今天,专家们应该考虑的应该是如何利用法律为虚拟资产交易保驾护航,而不是拖时代发展的后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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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通信账户(手机号、宽带账号),这些同样是个人信息注册,但是一直都是可以合法过户的。

而至于游戏账号实现过户,目前确实还是灰色地带。这需要把游戏内容和个人信息剥离开,首先就需要把两者明确界定了,然后把一些无法满足的情况排除掉(如米哈游的绑定邮箱地位)。


user avatar   li-li-an-0730 网友的相关建议: 
      

我们先来看专家是怎么说的:

专家表示,不管用户是不是未成年人,凡是向用户提供租售游戏账号的行为,都属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将予以严厉打击。

表面来看,专家的发言意在严格限制游戏账号租赁可以有效遏青少年沉迷于网络游戏,保护青少年身心健康,而实际上这番言论根本经不起推敲,甚至还是有点和稀泥的嫌疑。

众所周知,市场有很多正规的游戏第三方交易平台,比如DD373、交易猫、淘手游等第三方交易平台均实施了实名认证,18岁以下未成年人不能进行交易,明确有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措施。

正是由于有正规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的存在,才能够有效保障游戏玩家的权益。如果将第三方交易平台全部取消,游戏账号和租赁的市场需求仍在,这就必定会滋生更为混乱的市场。

正规的交易平台都是没有问题的,目前出问题的恰恰是缺乏正规管理的互联网平台,这些缺乏监管的交易才是让未成年人绕过防沉迷的罪魁祸首。如果没有了正规三方交易平台,市场会乱成什么样,大家自己想。

并且还有很重要的一点,防青少年网络游戏沉迷,从第三方交易平台下手,很明显本末倒置。第三方交易平台是寄生在游戏产业之上的,如果非要追究游戏沉迷,也应该先追责游戏公司。专家为啥不直接提议禁止研发网络游戏呢?

我们也不得不承认,市场上对于防沉迷确实有漏洞,实名认证没毛病,但是就像我之前说的,未成年人可以偷偷拿父母的身份证进行认证,如果真的要杜绝未成年人沉迷游戏,为什么不做好人脸识别呢?就算人脸识别+身份证实名认证,未成年人花钱找一个成年人刷脸的可能性还是存在。

所以说防止青少年沉迷网络游戏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家长、教师的辅助配合,游戏公司理应制定相应的防沉迷措施,而不是任由专家甩锅给正规的第三方交易平台,并借势打压。明摆着,第三方交易平台合法经营却无辜躺枪。

这位专家笃定的将账号租赁定性为违法行为,这就等于否定了虚拟财产的合法性。

我们来看《民法典》是怎么说的:

《民法典》于总则篇127条明确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此项具体规定,既完成了对虚拟财产的赋权,又为司法领域的进一步探索打下坚实基础。司法领域对虚拟财产的范围认定、权利定性仍有待进界定。

在网络经济的大环境下,我认识的好多人都在互联网上辛勤的耕耘写作、制作视频,我自己在网络游戏也花了不少钱,打游戏养账号。这些都花费了个人大量的时间、精力、金钱,并且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

试问这位专家,一个人在现实中通过劳动所得的物品算个人财产,为什么在互联网上将劳动所得进行交易就算非法行为呢?

我们再来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

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只要是自然人合法取得的财产,包括虚拟财产,都应当视为遗产被继承。明确了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迈出了法律全面保护虚拟财产的第一步。

法律在逐步将虚拟财产分类,明确属性,力图保护广大网友的合法权益,弥补虚拟财产在我国法律上的空白。

明确数据、虚拟网络财产的财产属性,至少让广大网友感觉到自己的私有财产有被法律保护希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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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

我去把视频看了下,然后总觉得有点奇怪的味道,仔细一想明白了:

所谓“专家”实际上是在混淆概念,打着法律旗号去给游戏巨头撑腰。

关于游戏平台提供帐号服务,我们可以理解为一家美术材料店供应画笔颜料纸张等素材,然后大家花钱购买产品,再根据自己的喜好去绘画。

至于画出来的作品怎么处理,自然应该是由购买者来决定。

这时候,如果材料店突然跳出来说,不能随意买卖作品,因为作品是用我家的素材绘制,我有权进行管理……

不是龙虾拽JJ——瞎扯淡嘛!

然后,专家打出来的理由是什么可能导致未成年人买号沉迷网络,涉及到个人信息安全问题,存在大量监管漏洞,云云。

这就是典型因为菜刀能够杀人,所以禁止卖刀的逻辑。

我们看下专家观点:

因为这里涉及个人信息的问题,涉及网络行为的实名认证的问题。你用A的人注册,用B的方式去登录,很多的电信诈骗就是通过互联网上虚假账号登录的方式去完成的

这叫做什么?有罪推定。

在专家眼中,只要是买卖帐号就等同于电信诈骗,按照这个逻辑三大运营商的老总、库克雷军任正非等手机品牌负责人都应该集体在专家的家门口切腹谢罪——谁让你们提供可能涉及到电信诈骗的设备支持了?

专家又说了:

所有的游戏平台包括互联网平台,其中涉及账号的问题,在网民协议中都有明确的规定,绝对不允许用任何方式转让租借的。

那么我很好奇,平台规定就一定合法吗?那是不是意味着每个平台都可以随意垄断了?前几天工信部开会图个啥?

专家还说了:

甚至有可能如果大批量去出售出卖账号的话,还可能涉及国家《刑法》涉及的罪名,就是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所以是一个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

将违法行为建立在“如果大批量出售”前提下,又是非常典型利用个例来开地图炮的行为,懒得赘述了。

综上,专家扯了一大堆,不是在“恶意假设”,就是在帮平台明目张胆撑腰。

是何居心?

实际上,专家这种论调才是涉嫌违法的。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只要是自然人合法取得的财产,包括虚拟财产,都应当视为遗产被继承。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也就是说,民法典将游戏帐号等虚拟财产都视为自然人合法私产,那么无论任何平台都不应当有理由将其视为可以干涉、指手画脚的对象。

我甚至找到一份案例: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份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人袁某骗取被害人的游戏账号和密码,欺骗三名被害人向各自游戏账户充值人民币共计二万余元,随后将被害人游戏账户内的游戏币及游戏装备转移至自己账户。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袁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很明显,法院判处的是被告人赔偿“游戏帐号拥有者”损失,而不是给游戏平台赔钱。

在这种情况下,专家却说游戏帐号持有者无权交易,我真是不知道中国哪条法律给了他跟民法典对着来的底气。

我觉得任何一个不带立场,对于“私有财产依法不可侵犯”有着足够认识的人,都不应该接受所谓专家将一切权力交给游戏巨头吧。

凭什么玩家只能是巨头家里“长工”,只能给地主老爷干活却无权分配自己的劳动成果?

甚至,长工好歹能分点劳动成果,游戏“长工”们还得花钱给地主老爷上供,只为享受种地的快感?

诛心而论,这本身就足够令人不寒而栗了。

至于说,什么信息泄露防沉迷之类的管理问题,也完全可以优化具体管理措施来解决。

举个特别契合游戏帐号特征的例子——二手房。

买房同样涉及到大量个人真实信息,但因为有一整套合理流程,所以交易完毕之后也就不存在什么个人信息风险问题。

同理二手车也是如此。

既然买房买车这种“大部件”尚且有着成熟的体系,我们又何必要对买卖游戏帐号那么敏感?

只要租赁平台能够做好信息保护工作,在进行帐号交接时落实一下个人信息认证(确保不会被未成年人买走),按照买房买车的套路走不就OK了。

我相信,以目前互联网平台的水准,只要是那些愿意认真做生意,希望将游戏帐号买卖变成长期产业的平台,都完全可以按照类似模式走向正规化。

反之,如果掐断正规化的进程,找个专家逼逼叨什么“违法”……那意味着什么?

更多的黑市交易!

用肚脐眼想都知道,游戏帐号买卖就是一种不会消失的市场需求,如果你不给正规渠道,那大家只好跑到什么微信群QQ群或者贴吧找黄牛了。

结果只会让风气变得更混乱,更不好收场。

最后说点心里话,现在一些专家真的是深得政治正确精髓,总能打着“高大上”“保护孩子”之类口号,做一些并不利于正常市场秩序,维护用户权益的事情。

我当然不想说,专家们可能背后也有利益驱动,会拿钱办事。

但作为公众人士,作为能够影响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的“大人物”,还是多为普通的老百姓实际利益考虑,多想下老百姓需要什么。

生活已经很难,放过我们吧。


user avatar   lai-fei-50 网友的相关建议: 
      

他妈的,中国政法大学怎么成了这样?


一涉及游戏,央视就没了阵脚,我从“战网瘾”看到现在没有丝毫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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