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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团因垄断行为被罚 34.42 亿元,还有哪些信息值得关注? 第1页

        

user avatar   nogirlnotalk 网友的相关建议: 
      

谢邀。

好,但是还得盯骑手的劳动关系问题。


美团这边刚被罚完,那边股价就上涨2%左右。

说明市场认为:

一,麻烦结束了,到此为止了;

二,结束的代价不算重。


其实得出这个结论也很正常。

从新闻通稿的内容上看,市场监管总局对美团发出了《行政指导书》,指导书涉及到抽成、算法、骑手三大方面。这说明总局对美团该怎么改,是给出了官方的基本方向。

不是那种“我也不知道你有啥问题但你就是有问题”,这种才是最麻烦的。

在给出官方方向后,总局要求美团连续三年提交“自查合规报告”,注意是“自查”。

这说明美团只要每年在官方方向上优化一下数字就好。

这样的处理结果,代价是年销售额的3%、1147亿里的34.42亿,这个成本在美团的投资者眼里比较平淡。由于疯狂加码社区团购,美团今年亏个两三百亿很正常。


其实今年全年美团股价腰斩,投资人主要慌的就是三个问题:

一,算法问题。监管会不会强力干涉美团对商家和骑手的费率?

二,社保问题。监管会不会强制要求美团承认骑手的劳动关系,特别是那些外包商管理的骑手?

三,反垄断问题。美团的处罚要拖多久?会是多少?


第一个是美团的生死问题。

美团明面上的抽成已经在18%到22%之间,不算低了。

如果把美团强加给商家的营销成本也算上——例如你用的优惠券满减券,很多都是美团强制要求商家承担,且发券时完全不需要商家确认——那这个比例可以飙升到40%以上。

这个“互联网税”的“税率”问题,是美团的命门,但也是监管的难点。因为监管也不好给出具体比例,只能劝美团搞低点。

这块属于严重但不急迫问题。


第二个社保问题,是美团的严重又急迫问题。

我们看了很多巨头,收到市场监管总局的反垄断处罚后,股价反而上涨。

但美团今年在收到一份指导意见后,股价尾盘下崩了14%,真正的有力打击。

这就是今年七月,包括发改委和人保部在内的七部门,向美团饿了么发出的:《关于落实网络餐饮平台责任 切实维护外卖送餐员权益的指导意见》。

这份意见明确提出了骑手的社会保障问题,明确要求平台和外包商要让骑手参加社保。虽然没有更细节的要求,但这等于靴子高高举起。

去年上半年,美团的活跃骑手为295万人。如果要为这些人都上社保,那即使按北京最低工资2200元的标准,美团每人也要承担704元,总计20.78亿元,每个月。

虽然看着美团的千亿营收里还能承受,但要注意,如果落实,这就是“死成本”。

这块“死成本”会通过金融市场放大。假如说金融市场给了美团一个100倍的系数,业务上每赚1元,金融市场上就涨100元;

那美团要是每年少赚100亿,金融市场上就敢给它砍去10000亿的估值(当然不是这么简单的砍法,理解概念就好)。

所以这块,市场上都在重点关切。美团还在联合外包商,疯狂地把骑手转为个体户,自负盈亏;监管部门虽然看到了,但确实很难给出明确指导。

这块是长期拉锯。


第三个反垄断问题,反而不是那么重要了。

因为从一系列其他案例看来,现阶段我国的反垄断不是真的“反对垄断”,而是要求建立一种“有序垄断”。

美团的垄断地位没有动摇,那这些处罚就都是短期成本,都可以从垄断收益里快速找补回来。


总之,反比不反好,有比没有强。

现在多个领域的处境,好比过河:

有一条河,水很深,你过不去;

有个巨人可以背你过河。但他会打你、骂你、甚至咬你;

而你和他已经到了河中央;

这时候离开巨人是不靠谱的,你可能会淹死;

所以要拿出绳子套在巨人的脖子上,揪住巨人的耳朵。

这就是眼下反垄断的路线,


user avatar   ren-huan-xiang 网友的相关建议: 
      

虽然比阿里的182亿反垄断罚款看上去绝对值很大,但相对阿里20年的净利润1503亿来说,还是勉强可接受的;

但对于利润率很低的美团来说,20年净利润47.08亿,这次罚款34.42亿,相当于一年白做了,再加上现在还被要求给骑手上社保,王兴的压力更大了。

不过就实际来看,美团的确是最应该反垄断罚款的企业之一。

线下对商户的利润抽成、对骑手的工作压榨,被他的近乎垄断地位无限放大。

唯一的问题就是,反垄断来的有点晚了。


user avatar   yue-ru-bei-zhong-21 网友的相关建议: 
      

重申一下自己的观点,互联网绑架了中国经济,互联网对经济的推动并没有那么大,之所以出现了一批巨头,不是因为它们创造了财富,是因为他们形成了高度垄断,攫取了本来是其他阶层应该赚取的财富。

因此,不改变互联网经济的模式,只是依靠罚款,并无法改变互联网巨头对经济的危害。虽然我也网购,也觉得网上便宜,到我依然认为,应该提高网络交易的成本,让网购成为实体零售恶补充而非替代。

一说到实体零售,又不得不提房地产经济了,房地产经济同样深度绑架了中国经济,这又是一个难解的扣,甚至可以说,正是房地产经济的畸形发展,才给了互联网经济畸形发展的空间。

这些年来,我们为了弯道超车,放任一些所谓新兴行业无序发展,但弯道超车的最大可能就是翻车,不可不慎。


user avatar   li-mu-59-94 网友的相关建议: 
      

这好像是个连续剧

名字叫《不让外资垄断》

阿里,美团,滴滴,K12都是反派角色

进入一个新兴行业,找个买办胚子,1234567轮融资,低价霸占市场,然后就是垄断

这招新鲜吗?

简直就是明牌

投资要是能这么容易,傻比都能做好资本家

超低风险投资能且只能是国资

不是不让资本赚钱,是不让他们超低风险赚钱

历代王朝中期都有越来越多人超低风险赚钱

也就是说你只要有钱,生头猪也可以传承财富

剩下的就是整个政权慢慢走到末期


user avatar   Ivony 网友的相关建议: 
      

罚款是反垄断处罚手段里面最没有意义的一种,而大家都喜欢关注罚款金额……

对于垄断企业而言,不管罚多少钱,他再从垄断市场里赚回来就好了。垄断就意味着定价权,罚款只会抬高这个市场的整体成本,除非你不要这个市场了,否则罚多少都没有意义……

欧盟罚谷歌和微软比这多多了,然并卵……欧洲互联网和软件公司还是扶不起来。


真正能够有效对抗垄断行为的手段有两个:禁止垄断形成和勒令让出市场。前者就是禁止并购,后者就是让腾讯放弃独家版权和让美团退还保证金……


user avatar   babyye-18-1 网友的相关建议: 
      

对本案进行一点学理分析:

美团被处罚的行为被称为“二选一”,又称“逼独”,是指外卖平台通过威胁或利诱手段,要求平台内餐饮经营者只能在本平台内经营外卖业务或参与活动,不能在其他平台经营或参与活动的行为。外卖平台采取此策略的动因在于,利用交叉网络外部性和用户锁定效应,吸引更多商家和消费者加入本平台,排挤其他平台。

这种独家合作分为两种形式,第一种是独家促销,指外卖平台要求商家只能在本平台上参与促销活动,不能在其他平台上促销;第二种是长期独家合作,指外卖平台要求商家只能在本平台上经营,或者退出其他外卖平台。为了确保商家能接受独家合作,外卖平台往往会给予商家资源倾斜作为利诱,但在更多情况下,平台是利用商家对自己的依赖性强制实施“二选一”,例如以拒绝交易或差别待遇相威胁,或据此惩罚拒绝独家合作的商家。其中,利诱的表现方式主要有:降低佣金比例,搜索升权,降低配送费,优先配送,以及大额活动补贴等。威胁的表现形式主要有:(1)拒绝交易,常见手段包括不签署合作协议,停用商家平台账户,下架或屏蔽店铺,利用技术手段使店铺置休或停止接单,极大提高起送费或配送费,极大缩小配送范围或将配送范围定位到偏远地带,排名沉底,删改商家菜品或库存信息;(2)差别待遇,常见手段包括提高佣金比例或入驻费用,以违约条款相威胁(例如返还服务优惠差价和支付高额违约金),取消或减少活动补贴,拒退保证金,强制参与优惠活动压低商家利润。此外,利诱手段也往往以威胁手段作为支撑,即使合作协议中并未约定惩罚措施,当平台发现商家多平台经营后也可能施以各种惩罚。

实践中,执法机关大都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和地方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进行规制,处罚力度都很轻。这是为数不多的依据《反垄断法》规制外卖市场“二选一”的实例。

从“二选一”的行为表现和行为危害来看,选择《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不合理的独家交易)作为规制依据最为合适。经济学对于独家交易违法性的认定大致有三个阶段:在早期,“市场封锁”理论占据主流,即只要行为人将一定比例的商家锁定在自己身上,就足以引起反竞争后果;芝加哥学派则普遍认为除非独家交易给买卖双方都带来效率,否则不可能发生,禁止独家交易反而会减损社会福利;后芝加哥学派以博弈论为分析工具,认为独家交易在不同市场条件下既可能是反竞争的,也可能是有效率的,这取决于多种假设和因素。

从行为危害来看,“二选一”直接侵犯了商家的经营自主权,使其经营风险加剧,盈利水平降低,不得不接受平台日益严重的剥削,危及中小商家生存。而且因为对消费者的损害较为间接和不易察觉,平台才敢大肆采取该策略,以便在获得更为巩固的垄断地位后采取杀熟等手段提取消费者的全部剩余。最严重的危害在于,独家交易可能阻碍竞争对手的扩张和市场进入,产生横向限制竞争效应。这表现在:第一,限制了外卖平台间的竞争。在浙江金华的美团案中,法院就认为美团实施的“二选一”将锁定越来越多的商家,剥夺竞争对手的交易机会。第二,对潜在竞争造成威胁,危及中小平台生存。这主要表现在“二选一”抬高了市场进入壁垒,如果多个平台均采取此策略还会造成累积效应。不过,“二选一”限制餐饮市场竞争的效果并不明显。总之,若“二选一”锁定的商家比例足够高,或者锁定的特定餐饮类型的优质商家足够多,会有排除、限制竞争的后果。此外,该行为还会有阻碍技术创新、减损经济效率、加大裁员风险等负面影响,也应综合考虑在内。

基本结论是:若某一高市场份额的外卖平台,通过独家交易长期锁定了特定区域内一定比例(如30%)的开通第三方外卖服务的商家,或者大量具有品牌效应的商家,可以初步认定造成了竞争损害;若由此造成商家和消费者难以转向,并且提高了竞争对手和潜在进入者的成本,则可以证明行为人有能力收取垄断价格;若观察到商家之间缺乏有效协调,或者行为人无需提供给商家大量补偿,则可以加强上述结论的可信度。而外卖平台的“二选一”总体上不具有正当理由,推动平台进入市场或者被动应对竞争对手的“二选一”或许可作为正当性抗辩,但尚未发现平台是出于这一动机实施该策略;形成规模经济和提高消费者福利的正当性可能存在,但很微弱,不宜过分强调。总之,实质性封锁效应会因为网络平台的交叉网络效应和锁定效应被放大,竞争平台的规模会加速萎缩,直到低于最低有效规模而退出市场。

这次处罚是对美团的当头棒喝,希望对餐饮企业和消费者是利好。

PS:处罚决定书中值得商榷的一点在于,相关地域市场界定为特定城市的集合更为合适,这样更容易认定外卖平台具有支配地位,并且符合外卖服务的地域性特征。


user avatar   liu-shu-bin-57 网友的相关建议: 
      

虽然规模不如阿里,但美团的嚣张野蛮程度却远超之。

阿里搞二选一,还多是员工私下警告和调整算法降流量,美团直接来个独家合作保证金加直接下架套餐,全都公开化彻底化。


user avatar   wizard_lee 网友的相关建议: 
      

34.42亿元的罚金背后的逻辑:就销售收入而言,实业远没有互联网行业过得好

一、历史上我国反垄断罚款金额情况

可能很多人从有阿里2020年12月被罚的182.28亿元来对比,感觉美团这次罚的“并不多”,但无论阿里还是美团,其实在中国反垄断罚款历史上,互联网公司们应该能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了。



罚款金额的高低不仅要横向比较(同类公司),也要纵向比较,举几个数据简单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而时间来到2019年8月30日,反垄断法出台的十余年后,援引当时报道的原文,反垄断法彼时累计罚款是多少呢?120亿。

吴振国提到,《反垄断法》实施以来,执法机构对所有市场主体平等对待、一视同仁,扎实推进反垄断执法,审结经营者集中案件2792件,交易总金额超过50万亿元,其中附条件批准41件,禁止2件;查处垄断协议案件179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61件,累计罚款金额超过120亿元人民币;




二、34.42亿元的罚金背后的逻辑,无论是否垄断,从销售收入而言实业都远没有互联网行业过得好

反垄断法出台后的11年,总计罚金120+亿,平均到每一年的罚款金额约为10.09亿,为啥罚款金额甚至还没有阿里一家高呢?并不是我们执法力度低或选择性执法,背后的逻辑很残酷,我认为就是实业远没有互联网行业赚钱。

我们总谈论美国的金融寡头、空心化,也在谈中国的实业兴邦,其实不用从资本的角度,从法律罚金的角度就能了解为什么那么多人选择“脱实务虚”。

1、先看我国反垄断法的处罚依据

第四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第四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对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

因此简单用一个公式概括,就是:罚金=上一年度销售额*(1-10)%

所以决定反垄断法处罚金额的最重要的基数数据就是销售收入。

这点在美团的处罚决定里也写得很清楚

2021年10月8日,市场监管总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处以其2020年中国境内销售额1147.48亿元3%的罚款,计34.42亿元。

2、别人都罚多少?

关于这个案例,不比不知道,一比吓一跳,我简单查阅了2019年反垄断执法十大典型案例和2020年公牛、阿里巴巴的反垄断处罚案例

列个表

企业名称 罚款金额(亿元) 简述
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垄断协议案 1.628 经调查,2013年至2017年,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在重庆地区销售“福特”牌汽车时,通过制定并下发《价格表》、要求经销商签订《价格规范自律协议》、制定车展期间价格政策,以及限制经销商网络最低报价等方式,与经销商达成了限定向第三人转售整车最低价格的垄断协议。在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的价格控制下,下游经销商基本按照其限定的整车最低转售价格对外销售。最终,长安福特最终被执法机关处以上一年度重庆地区相关销售额4%的罚款
延安市10家混凝土企业垄断协议案 0.049 2018年7月,延安市10家混凝土生产企业以原材料价格上涨为由,在延安市某酒店商议联合上调混凝土销售价格,经商议决定不同标号的混凝土每立方米价格均上调60元。商议最终形成《关于调整混凝土价格的联合声明》并陆续盖章。陕西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10家涉案当事人处以2017年度销售额1%的罚款
丰田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垄断协议案 0.87 2015年6月至2018年2月,丰田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通过召开经销商会议、巡店、微信通知等方式,要求江苏省内经销商在互联网平台销售雷克萨斯品牌汽车时,统一按照各车型建议零售价进行报价,经销商不得擅自降低网络报价。并决定对当事人处上一年度(2016年度)销售额2%的罚款,即87,613,059.48元。
天津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0.074 2014年至2017年,天津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利用其供水范围内的市场支配地位,通过发布文件、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保证书等方式,对申请新装自来水业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附加在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中须使用天津市华澄供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智能变频控制柜和远程监控子站的不合理条件。
公牛集团反垄断案 2.94 公牛集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处2020年度中国境内销售额98.27亿元3%的罚款,计2.9481亿元。
阿里巴巴反垄断案 182.28 阿里巴巴集团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具有支配地位。自2015年以来,阿里巴巴集团滥用该市场支配地位,对平台内商家提出“二选一”要求……并处以其2019年中国境内销售额4557.12亿元4%的罚款,计182.28亿元。
美团反垄断案 34.42 综合考虑美团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时间等因素,2021年10月8日,市场监管总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美团停止违法行为,全额退还独家合作保证金12.89亿元,并处以其2020年中国境内销售额1147.48亿元3%的罚款,计34.42亿元。

可以看到比较典型的公牛案、阿里巴巴案、美团反垄断案还是卖汽车的案件,都是按照上一年度销售收入为基数的。以公牛和美团为例,均处罚基数是上一年度中国境内销售收入,相差了几十倍。

不难得到一个简单粗暴的讯号,制造业至少在销售收入上,没有互联网行业过得好。

当然刨去样本容量,上述论证逻辑中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利润率指标,很多人会说互联网那是烧钱补贴,利润率是负的,实业都是挣钱的,所以不能说实业没互联网过得好,但我个人认为制造业的盈利逻辑和互联网有本质区别,互联网行业属于流量经济,他的收益或者利润不仅依靠利润率指标得以实现,而是通过流量提升传导至估值提升实现盈利/变现的,或者说有人接盘,互联网行业就有源源不断的“血液”,而制造业是依靠自己“造血”实现生存的,因为模式不SEXY,导致估值整体偏低(或保守),所以至少在二级市场表现是远不如互联网行业的。

三、34.42亿元的罚金标志着啥?

翻翻美团(3690.HK)的2020年年报,34亿的罚金,绝对能让美团伤筋动骨了,美团2020年运营利润43.3亿,净利润47.1亿元,而且在美团 43.3 亿的利润中,绝大部分来自于 “未分配项目”。

换句话说,去年全年,如果只靠主营业务,美团几乎是不赚钱的。多亏了去年新能源汽车板块的暴涨,才保住了美团财报的体面。

就这,34亿罚金一下罚了美团2020年的大部分利润。我认为美团的罚款金额从绝对值上,算是绝对不低了,可以让美团肉疼,但从比例上也是留了面子的,3%的上年度销售收入罚款,离10%还有很大的空间。

和阿里的182亿罚金一样,我觉得反垄断处罚是给野蛮生长的互联网行业踩了一脚刹车。互联网行业的红利期将要逐渐褪去,互联网行业未来的红利逐渐向技术创新型而非资本密集型公司倾斜。

至少近期对互联网公司的几次反垄断处罚清晰的传递了一个新号

补贴养韭菜→劝退其他竞争对手→融资继续补贴→补贴至垄断→连根割韭菜的商业模式行不通了。

单纯的用资本形成垄断后挣钱,谁有钱谁就在某一行业翻手为云覆手为雨的好日子到头了,未来互联网公司发展还是要依托技术革新、模式创新,而不是最后都变成放高利贷的、养韭菜割韭菜的。

这次罚3%,我们还留着7%的余地,政策工具箱的工具相当充足……

最后的最后,希望谁能给我能解释解释:为啥我跟我媳妇用手机点外卖,我有会员,她没会员,她每次都还能比我便宜?


user avatar   wang-rui-en 网友的相关建议: 
      

此次美团被罚款,主要是因为「二选一」的操作,也就是迫使商家与本平台进行独家合作。

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七条,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进行「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的行为。《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更是明确指出,「要求平台内经营者在竞争性平台间进行“二选一”」本身就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话,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应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因此,美团被罚掉了 2020 年度销售额的 3%,也就是 34.42 亿元,并被勒令退回 12.89 亿元的「独家合作保证金」。

从美团发布的财报来看,2020 年度总共也就赚了 47.07 亿人民币的利润,这下相当大一部分都要吐出去了,力度不仅是「罚酒三杯」这么简单。

有的朋友可能会问,独家合作难道不是很普遍的现象嘛,麦当劳和可口可乐独家合作、不使用百事的产品,电视广告上经常说 XX 品牌是奥委会独家合作品牌,为什么偏偏在互联网领域,就要禁止「二选一」、不让美团和商家建立独家合作关系呢?

原因在于,美团不仅是一个商业主体,还是一个平台。

根据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定义,平台是「使相互依赖的双边或者多边主体在特定载体提供的规则下交互,以此共同创造价值的商业组织形态」,平台不仅是市场中的竞争者,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市场竞争的基础设施、为市场竞争提供必要的渠道。

如果平台设置了准入门槛,禁止和竞品合作的商家通过本平台开展业务,市场中的良性竞争就会相应减少,消费者的选择权也会受到限制,说的不客气点,就更容易被平台强行喂 X。与此同时,新的竞争者也更加难以进入市场 -- 试想一下,如果有新的外卖平台想要杀入市场,但举目四望,竟然找不到几家能跟自己合作的餐厅,这生意还怎么做?如果一个行业对于新的入局者如此不友好,占住市场份额的玩家自然可以为所欲为。

二选一还有一个弊端:当商家被捆绑住、不能用脚投票 run 去对家平台的时候,就更有可能被迫接受平台更为苛刻的条件。而增加的抽成费用、提高了的配送费,最终还是会通过价格上涨或者品质的下降转移到消费者头上。

反垄断的核心,在于促进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把握住这一点,就能理解为什么「二选一」该罚了。


user avatar   a-san-shu 网友的相关建议: 
      

可以算是个对各方而言,都能交代的过去,但又没完全交代过去的结果。

从国家层面来说,互联网巨头的垄断问题已经到了不重拳打击不行的地步,美团只不过是其中的一个,并且“美团模式”估计接下来还会在很多地方经典复刻。

对公众来说,有这种不是所谓几十万的“顶格罚款”,而是正儿八经按照销售额来进行处罚的案例,毫无疑问是值得兴奋的,毕竟这等同于拿走了美团去年相当大一部分的利润,而做企业的人都知道,利润被抽走可是真的伤筋动骨。

但是咧,此次罚款的金额比起有些媒体猜测的10亿美元还是有所差异,因此我们可以看到“神奇”的现象是美团股价反而涨了。

而且很明显,应该就是资本市场提前得知了处罚结果之后,给予了非常给力的回应。

说明啥?美团被处罚的金额远低于市场预期,并且很可能就反垄断而言,到此为止了。

就算国家要动手,也只会是竞品饿了么亦或者其他的互联网企业,美团短期内似乎是安全了。

当然了,此次国家也同时给出了《行政指导书》,要求美团落实到位。关于指导书具体细节内容,目前网上好像没看到,但看新闻里面所言,也涉及到了员工权益等方面的问题。

如果这块儿,王老板还是采取那种“让小哥变成个体户”的操作,恐怕国家关于美团的整顿也不会就此打住吧。

当然了,这都是后话。现在值得关注的是——

下一艘航母的钱,由哪家巨头掏腰包呢(狗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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