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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陕西一大二学生因强奸罪一审获刑四年,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 第1页

     

user avatar   yi-duan-zhi-yue 网友的相关建议: 
      

@江逝水 既然你邀请我,我就说句真话,酒醉的情况下发生性关系,男方根本说不清,判强奸的可能性仍然是很大的。

敲黑板,请各位男性不要在酒后和女性发生性关系,最好是不要在酒后和女性两个人独处!

否则被诬告了你有嘴也说不清楚——知道什么叫瓜田李下么?如果你不这么干结果被诬告了,那是自找的!


user avatar   li-de-bao-99-69 网友的相关建议: 
      

事实证明,凡是非法性关系发生时,最好自备高清摄像头录音录像,以免以后没有证据。


user avatar   yang-fan-12-56 网友的相关建议: 
      

我认为,比起从构成要件或者证据角度来审视本案。我们还可以关注从这类案件当中折射出来的,当代中国的“女权主义”思潮对司法审判的影响。

概而言之,对“妇女权益”的保护,在刑事司法领域已经产生了异化,这一异化已经导致刑事司法领域在面对此类两性相关案件时,经常摈弃了疑罪从无的原则,甚至连中立都谈不上。

空谈道理可能大家理解不会太深,我先和大家说我办过的一宗案件。

男方是当地工厂老板,因为应酬原因与夜总会陪酒的女方相识。多次来往以后,二人互有好感,男方经常会带女方出去和朋友一起吃饭(微信记录),在饭局中女方也自称与男方是男女朋友(证人证言),并且在多个场合有亲密搂抱(照片)。

案发当晚,女方再次应男方要约参加酒局,几轮下来,男女双方均喝醉离开酒局,男方开车载女方到男方家楼下。

此时可以肯定的是,女方已经喝醉,因为从车载监控的声音可以听出其口齿不清。但是女方此时并未达到“无意识”状态,因为她叫了男方的名字,还要求亲一个,即主动索吻(车载监控录音)。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在车内发生了关系。发生关系后,女方因为内急下车小便,因为没站稳摔了一跤(监控录音)。

随后,男方搀扶女方回到南方家中。根据男方陈述,双方在屋内有再次寻求发生性关系且女方有主动行为(无客观证据支撑)。根据视频监控显示,两个小时后,二人共同出门,男方开车送女方回家。

在车内,女方与男方沟通时思路清晰,且能准确回忆过去的经历,明显已经醒酒。在此情况下,女方多次向男方表示,自己不想离开男方家,自己下次还要去男方家蹭睡(车载监控录音)。

男方驾车送女方至家附近后离开。离开不足半小时,女方突然微信质问男方自己衣服为什么会有破洞,质问男方自己是不是被轮奸了。在男方表示时女方摔倒挂破后,女方又质疑为什么内裤不见了。男方随机表示,自己会给她买新的衣服,女方表示自己不要衣服自己只要钱,并且拒绝了男方两千元转账(微信记录)。

男方见女方无理取闹,打电话给朋友,朋友建议其关机睡觉。女方当晚多次联系男方未果,遂前往公安报案。

在公安笔录中,女方称自己对当晚发生了什么没有印象,但是记得自己和男方发生了性关系,并表示自己是被强奸的。

这个案件当事人在批捕后委托我们辩护。基于案件证据材料我们和检察官进行了沟通,主要逻辑如下:

1.有证据证明双方此前关系暧昧;

2.车载录音证明当晚车内发生关系时,女方知晓与其发生关系的是男方,并且有主动索吻,证明:(1)女方自愿与男方发生关系,或者最起码(2)男方有理由相信女方是自愿与其发生关系;

3.男方送女方回女方家路上的车载录音证明:女方在回程路上思路清晰、清醒。此时,结合女方报案陈述中明确表示自己记得与男方发生了性行为的陈述可知,女方在回程路上的对话,是在记得与男方发生了性行为且已经醒酒的情况下说出的。在这样的背景下,女方在对话中明确表示:(1)女方想要继续留在男方家,(2)女方希望以后继续去男方家留宿。可见女方对发生性关系是持积极甚至追求的态度的。

4.无论是车载监控录音、现场勘查材料、女方的伤情以及衣物破损的状态,都证明女方的伤情以及衣物的破损不是被强奸造成,而是在路边摔倒挂破。

基于上述辩护逻辑,我们认为本案不构成强奸罪。

这个案件我们遇到了专业的检察官,我们就绝大部分事实都达成了一致意见。但是检察官认为这个案件还是得起诉,因为存在以下“绕不过去”的问题:

1.如果是自愿的,为什么女方会报案?

2.男方明知女方喝了酒,为什么还要和女方发生性关系?

当双方的争议是上述两个问题时,我认为这类案件已经不再是法律问题,而是价值观问题了。这种指控逻辑,背后影射出司法机关受被严重异化的“女权主义”思想影响颇深。

“如果是自愿,女方为什么会报案”的问题,本身带有非常浓的女性优先的色彩。这种问题,将女性的在性犯罪案件中置于天然的道德制高点,认为女性因为自身的性羞耻心理,原则上不会在涉及自己性清白的问题上去撒谎,作出不利于自己“贞洁”的陈述。

而对男方在女性饮酒后与其发生关系的行为进行刑法上的否定评价,认为男方明知女方喝了酒,就应当禁止和女方发生性关系的观点,更是在性同意权上,作出了违背基本社会交往常识的认定——酒后性行为某种程度上被刑法化了。在刑法角度,讨论强奸罪是否入罪,应当要通过证据去还愿女性在案发当时的主观态度。但是在酒后性行为刑法化的倾向下,对强奸罪是否入罪,往往更少的去讨论女方在案发当时的主观态度,只要证明存在酒后性行为,男方往往就会成为瓮中之鳖。

当然,并不是所有案件都是这样,我们也做过多宗强奸罪无罪案件,但不得不说,每一宗都做得十分艰难。而且司法机关的态度,也往往带有和案例中检察官一样的有罪推定色彩。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明显违背刑事案件证明逻辑和标准的现象?

其实对此已经有过系统的研究,这种现象被称为“女权主义法学”。

简单的来讲,就是存在一批法学家或者社会学家,认为国家社会制度是完全站在男权背景下制定的,因此哪怕是男女一视同仁,对女性的保护也是不够的,因为本身制度就有问题。女权主义法学的代表麦金农就基于这个理由,认为人类社会一切两性之间的性行为全部都是强奸

听起来很荒谬对不对?

但实际上,无论中外,司法制度、社会制度都在行动上对这些女权主义法学思潮给出了正面的回应。为什么?因为对保护女性的提案可以使执政者得到道德上的优势,进而取得大量的支持。于是各项立法开始向女性倾斜,司法审判原则为了保护女性权益,可以抛弃案件基本证明逻辑。

这样的苗头,在我们国家也逐渐显现了出来。

在性道德上,男明星如果嫖娼,不仅要行政拘留,还会被全行业封杀,社会性死亡。主动贴近男明星的女性,事后只要跳出来指责男性存在道德缺陷、生理缺陷,则可以轻易将男明星置于万劫不复之地。甚至官媒也会下场助阵,放着那么多民生案件、贪腐案件不报道,反而对这些闺房之乐兴趣盎然。

在性犯罪上,则会出现陕西案件,出现本文提及的不合理的指控逻辑。

可这真是好现象吗?我并不认同。

从女性权益来看,这样偏离平等原则的立法、司法态度,将会严重压缩女性的社会空间。此类女权主义思潮,在日本、韩国都曾经有过。以日本为例,在日本“平成新女性”思潮时期,男女之间的肢体接触非常容易被控猥亵,甚至领导单独发邮件给下属都会被认定为性骚扰。可是这样的保护,最终的结果确实导致女性职场空间、生存空间严重被压缩,因为与女性交流的风险及成本都远远大于男性。

这样的价值判断在我们国家继续蔓延的话,得利的可能是极端“女权主义”的支持者,受害的却是其他所有人,包括男性,也包括了女性。


user avatar   zou-yu-tong-1 网友的相关建议: 
      

就算最后确定无罪,该小伙子的学业已经废了,人生基本也废了大半。

然后同工单纯只谈下实务中的程序性后果 ,并借此提出 舆论性 后果概念。

程序性后果是同工的恩师 乃至我们流派提的概念,目前有多种纬度解读(狭义为:程序的方式处理职权机构的程序违法行为, 广义可拓展延伸为程序性事项带来的后果,反思程序价值),就该案做最简单阐述。

强奸是重罪吧,所以该案中小伙子虽然目前是没有定罪,但是他是处于失去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中。 他确实没被定罪,但是侦查——一审审判——二审发回,这数以月年计的时间里,他是失去自由的。

作为在校大学生,大家觉得他的学业还能继续嘛?

看守所里还能上网课吗?

看守所里还能参加考试吗?



舆论性后果,

是同工我在此提出的新概念。

前提一:“有罪推定 &“未经判决不为有罪”至今在我们舆论场中都没有得到足够的推广。 类似例证,相信都已经不需要同工我举证了。

前提二:刑事诉讼各流程是非常庞杂、体系化的概念,同工我自己才学习了数年才能说初步掌握。

绝大多数民众眼里:被公安机关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 有罪,这人就是某某罪犯。


所以,最终即使该案当事人无罪,

大家认为 “强奸犯”这类的舆论谴责, 他这辈子能够摆脱吗?


user avatar   fu-shi-yan-yun-97 网友的相关建议: 
      

为啥酒后发生性关系一定是男性强奸女性? 不能是女性猥亵男性吗? 在没有第三方观察者的前提下,谁先告谁占优?


user avatar   a-hua-68-2-50 网友的相关建议: 
      

强某的律师是不是法援律师?

如果不是的话…

听说律师如果没有一定的把握,不会打无罪辩护。

是不是案情中,有一定程度可说明女方有自愿倾向?所以律师才会朝着无罪,而不是减刑来打。


user avatar   bai-jia-hei-21-76 网友的相关建议: 
      


user avatar   jiang-shuo-20-90 网友的相关建议: 
      

目前案件的最终结果还没有出来,不过既然发回重审了,改判的可能性是很大的……如果最终判决无罪,应该可以证伪罗大圣人的话了……

不过想让他本人承认自己的错误是不可能的,因为他根深蒂固地认为男性就是肮脏的邪恶的,女性就是纯洁的善良的,所以根本不会关心普通男性的悲惨遭遇,并且还一边支持女权一边反同……我只是想不明白,大家为什么会对这种保守利女男抱有不切实际的期望呢?


user avatar   mai-zi-83-75 网友的相关建议: 
      

骂也没用,很多男性对强奸是有误解的,其实只要女方没明确表示同意,就是不同意,就等于强奸,这是法律。所以这男大学生构成强奸是没有问题的。

但重审却可能有2种完全不同的结果,关键在于这个小伙子本人的态度:如果认罪态度好,缓刑,一天牢不用坐;如果拒不认罪,可能改判3年。如果判断不准,本人愿意三天不吃饭。说几点关键问题:

案情回顾:男大学生约女方吃烤肉,然后喝酒,然后去清吧又喝酒,然后去了女方朋友李某的家(李某没在家),在李某家,俩人继续喝酒。喝到凌晨5点,女方要男方回去,男方说等天亮再回去。然后男方趁女方醉酒昏睡,发生了性关系。早上8点,女方醒了发现被强奸,报警。

一审中,男方以强奸罪被判4年,然后上诉。

二审法院裁定:一审法院部分事实不清,发回重审。男方律师说重审将进行无罪辩护。男方家长说已取得女方谅解书,真诚道歉,赔偿医药费。目前尚未重审。

1、为啥这男的一定构成强奸罪?

根据《刑法》第236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暴力、胁迫就不用说了,那种强奸很明显。

法条里还写了“其他手段”,这就是兜底。一般来说,“其他手段”是指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人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与暴力、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比如利用妇女醉酒、熟睡之机进行强奸。

强奸罪,保护的是女性的绝对性自主权,什么叫性自主权?就是和女方发生性关系,必须得到女方的同意,这种同意,是女方意思真实、自愿的表达。任何不符合该情况的,都构成强奸,是的,任何。

本案中,有5个细节环环相扣,足以证明男方和女方发生性关系,违背了女方的意愿。

细节1:男方和女方在酒吧大量饮酒,去到第三人李某家中,继续饮酒。该细节可以证明,女方已经醉酒失去意识,随之也失去了性自主权,即她不能准确表达自己的性意愿,也无法表达反抗。这个细节,可以通过出租车司机的证言,还有在酒吧饮酒的量,在李某家中饮酒的量来加以证明。

细节2:男方给第三人李某发短信,说他想和女方处对象,让她跟女方说好话,今晚也不要回来了。这个细节证明,女方和男方不存在恋爱关系,女方当时也不同意和男方发生性关系,而男方存在和女方发生性关系的动机。

细节3:二人喝完酒,女方让男方离开,男方说自己天亮后再离开。这个细节说明,女方无意和男方发生性关系。

细节4:男方和女方发生了性关系,这个应该没有疑问,肯定是有相关证据的。

细节5:事发后,女方立即报警。这是判断是否构成强奸案的指征之一,一般来说,事发后立即报警的,警方会比较倾向于认定为强奸案,当然一样需要其他证据佐证。

本案中,双方聊天至凌晨5点,然后到了8点,女方就报警了。这说明是女方醒后立即报警了,可以说是毫不迟疑,很明显,女方很肯定自己被侵犯了,这种侵犯不是她的意愿。

以上这5个细节,足以证明,男方趁女方醉酒昏迷,在未经女方同意下,和女方发生了性关系。这是妥妥的强奸案啊,因为发生性关系,没有得到女方的同意。

很多男的说:女方跟我一起喝酒,到了家继续一起喝酒,也并未拒绝和我同居一室,说明女方也不反对我发生性关系。抱歉,虽然存在这种可能,但这终归只是男方的推测或猜测,女方的性自主权是绝对的,什么是绝对的呢?就是只要她没表示同意,那就是不同意。

本案中女方表示同意了么?没有,她醉酒昏迷,根本没有任何表示。这才是凶险之处。

本案中如果女方没喝醉,或许还有一线生机。因为如果女方是清醒的,那就是另外一种情况:既然女方是清醒的,那么就要问女方,你被强奸时,是否明确表达了反抗?这种反抗,可以是口头的,比如大声呼叫,邻居听到了,监控录下来了;也可以是肢体的,比如你抓伤了男方的脸,或者男方抓伤了你的身体。

如果女方在清醒下,也没有被威胁或限制自由,但女方被强奸时并未采取相应的反抗措施,那就很难认定为强奸。

回到本案,本案中的女方很明显已经喝醉了,所以不存在这所谓的一线生机。

2、重审男方可能会被怎么判?

二审将本案发回重审,理由是“部分事实不清”。强奸案是很常见的一种案子,警方和检方都非常有经验,所以很大概率上不存在证据等方面的问题。

根据一审判决书,一审中男方认为自己不构成强奸罪,但是判决书又说“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强某的辩护人也认为”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未采取暴力、胁迫的手段,建议在量刑时减轻处罚的意见”。

可以发现,法院和男方的律师都认为,男方是构成了强奸罪的,但是男方自己不认为这是强奸罪。所以说,这部分事实应该是清楚的。

那哪一部分事实不清楚呢?

男方的家人说了,案发后不久,已取得了女方的谅解,并且有女方手写签名按手印的谅解书。大家不要小看这个谅解书,这个谅解书非常重要,得到女方谅解,是可以从轻处罚的。

可是一审判决中,却并未提到这个细节。

所以我认为发回重审的理由“部分事实不清”,很可能是得到女方谅解这个事实,没有被认定。

发回重审,这个应该会被认定。但接下来,还是有两种可能:

第一种:男方真诚认罪悔罪。再加上取得了女方谅解,可能会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因为强奸罪一般判3-10年,得到女方谅解,是可以从轻处罚的,所以3年没有大的问题。再加上男方是在校大学生,以往品学兼优,无犯罪经历,只要能证明判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没有危险性,是可以判处缓刑的。

如果是这种情况,就是一天牢也不用坐(当然事实上他已经在坐牢了)。

第二种:男方继续拒不认罪。如果男方拒不认罪,就失去了缓刑的可能性,但因为得到了女方的谅解,仍有可能被从轻判处3年有期徒刑。

3、最后,给广大男生附送一篇强奸案的案例,大家从下面这个案例,看看强奸案的认定。

事发福建厦门,赖某,男,1996年出生,在校大学生。去年7月的一天晚上,其朋友约他去酒吧喝酒,连某也在场。后其他朋友全部先行离开,现场只剩下了赖某和女方连某。因女方呈醉酒状态,赖某将女方带至了自己家,该行为得到了女方同意。

到达赖某家后,女方因呈醉酒状态,但尚有意识,主动要求赖某帮其换内衣、睡衣,女方睡前称“我要睡觉了,你不要动我”。

夜间,赖某欲与女方发生性关系,女方发现后用手推男方并说“不要这样子,我们才刚认识”。男方短暂停顿后又继续脱女方的衣服,女方未再反抗,并问男方是否有避孕措施,在男方表示有后,二人发生了关系,然后睡去。

半夜,赖某欲再次与女方发生关系,女方再次询问其是否有避孕措施,其回答没有,女方称“没有就不要了”,但男方继续与与女方发生性行为,结束后女方去卫生间洗漱,返回后二人聊天并继续睡觉。

直到第二天下午,女方离开赖某家,并在第三天早上报警称被强奸。

赖某构成强奸罪么?

赖某称,女方同意去自己家、主动要求自己帮她换睡衣、内衣,且在发生性关系前询问是否有安全措施,说明女方同意与其发生性关系,且直到第二天下午女方离开前,二人一直有聊天等正常的交往行为,女方并未表现出异常。因此认为自己不构成强奸罪。

女方称,自己处于醉酒状态,事前表达过不愿意和男方发生性关系,发生性关系时自己因无力抵抗,因此询问是否有安全措施,且第二次在自己明确表示没安全措施就不要做的情况下,男方还强行与自己发生性关系。要求判定男方强奸罪。

法院怎么判的呢?

法院认为,女方在睡前明确表达过:“我要睡觉了,你不要动我”,并在男方欲发生关系时表达过“不要这样子,我们才刚认识”、“没有就不要了”等明显表示拒绝的话语,其表明女方不愿意与男方发生性关系。

最终法院认定:赖某违背妇女意志,利用妇女醉酒后意识减弱、无力反抗之机,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考虑到赖某与连某事发时均系学生,且犯罪情节并非暴力、胁迫手段等恶劣情节,因此决定酌情惩处,判决赖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最后再说两句:一些男人去酒吧结识了醉酒女生,或者是朋友之间吃宵夜女方喝醉了,这种情况下,很多男的以为这是“艳遇”“一夜情”,于是趁对方醉酒与之发生性关系。

这种行为,事后女方不追究就算了,只要女方追究,报警后往往会被认定为强奸,因为趁女方醉酒无意识或无力抵抗发生性行为,属于强制发生性行为的一种,肯定构成强奸罪,一旦事发至少三年起步。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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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信罗,不传罗,坐等院院反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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