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纠纷主要细分为以下几类:
投资者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之间的纠纷、投资者与托管人、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之间的纠纷、投资者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和投资者之间的纠纷。
对于一个合伙制的私募基金来讲,签订《合伙协议》的是显名合伙人,实际出资的是隐名合伙人;私募基金的代持协议纠纷,本质上是显名合伙人与隐名合伙人之间的纠纷,也即投资者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
题主所提及的私募基金代持协议纠纷,目前的审判实践中有几个重要观点:
1、显名合伙人违反代持份额代持协议,应当向隐名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2、隐名合伙人要求变更登记为显名合伙人,须取得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3、受让人不知隐名合伙人存在时,受让显名合伙人持有的合伙份额,对隐名合伙人产生效力。
上述观点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不同略有差异,题主需要注意所签订的协议中具体条款的约定。
建议投资者谨慎选择代持人,并订立相对完善的代持协议。如条件允许,为确保取得合伙人地位,隐名合伙人选择代持方式应取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