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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一男子参与公司团建猝死,家属索赔 130 万被驳回,团建中出现意外,公司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第1页

  

user avatar   yi-zhi-zhu-ding-lou 网友的相关建议: 
      

我有时候也奇怪,要说中国资本家都很抠门吧,却很喜欢花钱搞团建。

美国最多就是吃个午饭,大节日的话公司特别有钱的话包个bar,什么公司出钱旅游这种事真是闻所未闻。

中国搞团建也不便宜啊,我要是老板就把这个钱留着多招个秘书不好吗?


user avatar   lxj-49-10 网友的相关建议: 
      

打工人不能言说的痛!

大佬说:996是福报,年轻时不996,什么时候996?很多人想996,还没有机会996。

然而,不是每一个人都能成为大佬,大佬所谓的打拼,放在其他人身上也许并不适用。

胡某于2015年入职广州某包装公司合肥分公司,在生产部门从事操作工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2020年10月16日8时左右,胡某上完夜班回家后感到身体不适,后因脑干出血、心脏停搏,经医治无效死亡,年仅41岁。
胡某生前12个月中有绝大多数月份加班工时超过100小时,每天加班时间最长8.32个小时、最短2.25小时,发病死亡当月仅半个月已完成188.7小时工时。
胡某继承人将公司诉至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胡某死亡前一年期间内,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及月工作时间均已远超法律规定的上限。某包装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负有保障包括劳动者身体健康在内的劳动权利的义务,但其经常性地安排胡某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间上限进行加班,显然存在侵权行为。综合考虑胡某年龄状况、发病时间、救治情况、工作状况,以及其疾病发生原因的多因一果性和一定的偶然性,在该案因果关系无法确定的情况下,法院根据某包装公司的过错程度、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和公平合理原则,酌定由某包装公司对胡某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一审宣判后,胡某的法定继承人、某包装公司均服判。

今年年初闹得沸沸扬扬的某多多员工猝死事件,那个引爆全网怒火的回答「 你们看看底层的人民,哪一个不是用命换钱,我一直不以为是资本的问题……」。

一个个打工者背后是一家老小,他们就是家中的顶梁柱,顶梁柱一旦倒下,这个家也就……


就本题提到的团建活动,分析一下涉及到的法律问题:

团建活动可以看作是公司工作活动的一个延伸,一方面让员工放松心情,一方面也能凝聚士气。

公司作为团建活动的组织者,其具有保障员工安全的义务。在公司组织的团建活动中,一旦有员工受伤,公司是有可能承担侵权责任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1.公司团建活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

比如,甲公司组织活动,活动用的音响器材等将员工砸伤,公司应当赔偿;乙公司组织员工大合唱,结果因为员工人数多,将唱歌用的台子压塌,部分员工受伤,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团建活动中,由于第三人造成员工损害,应由第三人承担责任

比如,甲公司组织的旅游活动中,一名员工被景区的广告牌砸伤,则由景区承担责任。

3.团建活动由于第三人造成员工损害,但公司亦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公司应承担补充责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比如,某公司组织员工聚餐并饮酒,员工甲酒醉后自行回家,在回家途中被车辆撞伤,肇事司机逃逸。在无法找到司机承担责任时,由于公司未能将醉酒的甲安全送回家,属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在找不到肇事司机的情况下,公司应到承担补充责任,先行对甲进行赔偿,在找到甲后,公司针对赔偿责任,可以向甲追偿,由甲将赔偿款项返还给公司。

但在本题事件中,猝死员工的家属无法证明公司、景区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从而导致了员工的猝死,也就是无法证明员工的猝死与公司、景区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员工家属的诉请被驳回。

通过侵权责任无法获得赔偿,那员工家属有可能获得工伤赔偿吗?

要获得工伤赔偿首先要确定该员工是因工猝死的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以上规定的是七种工伤和三种视同工伤的情形。团建似乎不在上述规定之列,

那么员工参加团建活动猝死,是否可以认为是因工作原因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第四条 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员工参加团建活动,也是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活动,应当视为工作原因。

工亡的赔偿如下: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司法实践中,对于团建活动受伤能否人定工伤,有两种处理思路

1.如果是单位强制要求或非常鼓励参加的集体活动,可以被认为是工作的组成部分,员工受伤了,一般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2.如果活动不是强制性的,采取自愿报名的形式,不报名也不会有什么惩罚,这种情况下认定工伤争议较大。


参加团建受伤认定工伤有案例可参考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渝01行终548号

简要案情:张某参加公司组织的团建,自由活动时其去玩儿童滑梯受伤,申请认定工伤,人社局不予认定为工伤,张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过程中,人社局撤回不予认定工伤,给张某认定了工伤,张某撤回起诉。后公司对认定工伤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工伤认定,一审二审均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

以下内容复制于裁判文书网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张燕系珂莱蒂尔公司员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岗位为销售,工作地点为重庆,合同固定期限为三年,从2018年5月8日至2021年5月7日止。张燕的实际工作地点为重庆北城天街A馆3层16号店铺。2019年5月16日,珂莱蒂尔公司督导黄钱辉组织公司部分店铺优秀员工前往璧山区枫香湖儿童公园开展团建活动,活动可邀请家人参加,活动内容主要为聚餐、开会。张燕与其丈夫一同参加了此次团建活动。当日13时许,张燕在自由活动时前往儿童滑梯处玩滑梯,滑落时不慎摔伤腰部,由其丈夫送往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医院救治。经该院诊断,张燕伤情为: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2019年7月22日,张燕向江北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表以及病历资料、证人证言、劳动合同等材料。江北区人社局于2019年8月5日受理了该工伤认定申请后,向珂莱蒂尔公司送达了《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珂莱蒂尔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江北区人社局提交了答辩意见,但未向江北区人社局举示证据。江北区人社局又分别于2019年8月27日、8月29日对一起参加团建活动的张燕同事傅亚琼、陈敏进行了调查询问。2019年9月2日,江北区人社局根据其收集的材料及调查询问结果作出了江北人社伤险不认字(2019)71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简称《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张燕收到后不服,于2019年10月8日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因江北区人社局于2019年11月8日自行撤销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故张燕向江北区人民法院申请撤诉,江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渝0105行初284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许张燕撤回起诉。后江北区人社局于2019年12月13日作出江北人社伤险认字(2019)186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简称《认定工伤决定书》)并向珂莱蒂尔公司和张燕直接送达。该《认定工伤决定书》主要内容为:经调查核实,张燕在用人单位工作场所(江北区北城天街A馆3层16号店铺)从事服装销售工作;2019年5月16日,用人单位督导黄钱辉组织店铺优秀员工前往璧山区枫香儿童公园进行会议工作及团建活动,13时许,张燕参加该活动中自行前往公园滑滑梯玩耍,滑落时不慎摔伤腰部,经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张燕同志于2019年5月16日受到的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珂莱蒂尔公司收到该决定后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认定工伤决定书》。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江北区人社局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具有依当事人申请进行工伤性质认定的行政职权。因此,江北区人社局受理张燕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并依据法定程序作出工伤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对珂莱蒂尔公司与张燕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争议,且有劳动合同书为证,故对珂莱蒂尔公司与张燕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形,该院予以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四条规定,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本案中因各方当事人对张燕在参加2016年5月16日的活动滑滑梯时受伤及伤情均无争议,故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张燕所参加的2016年5月16日的活动性质是否是单位组织。一审法院认为,本次活动性质为单位组织,具体理由如下:江北区人社局收集的珂莱蒂尔公司提交的《关于张燕工伤一案的答辩意见》、微信群聊天记录截屏、对工友傅亚琼及陈敏的调查询问笔录可以证明2019年5月16日珂莱蒂尔公司督导黄钱辉组织店铺优秀员工到璧山枫香湖儿童公园进行团建及会议,且珂莱蒂尔公司提交的答辩意见亦明确本次活动的目的是为了增强团队凝聚力。且督导黄钱辉有权代表公司组织活动的情形也与珂莱蒂尔公司在庭审中认可的督导黄钱辉具有管理其辖区门店的经营与人员安排的职责相吻合。关于珂莱蒂尔公司认为活动经费由黄钱辉及门店店长承担、员工参加活动为自愿故本次活动并非单位组织的理由。一审法院认为活动经费由黄钱辉及店长承担,参加活动的一般员工不需要承担费用可以印证该活动系单位组织;另只要是单位组织且鼓励大家参与的活动,并不因是否自愿而改变单位组织活动的性质,故珂莱蒂尔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关于珂莱蒂尔公司认为张燕为自行去坐儿童滑梯导致受伤,其自身也存在过错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自由活动本身为该次团建活动的内容之一,故张燕滑滑梯不属于从事与工作无关的私人活动的情形,另张燕在参加活动时即使自身存在过错也不影响工伤性质的认定,故珂莱蒂尔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江北区人社局认定张燕受伤系在用人单位组织活动中受到伤害,符合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的工伤认定要件并无不当。另关于珂莱蒂尔公司提出的江北区人社局针对本案情形先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在案件认定事实没有改变的情形下又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江北区人社局因适用法律错误撤销原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依据改变后的理由适用新的法律条款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综上,江北区人社局作出的张燕受伤属因工受伤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依据的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珂莱蒂尔公司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的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珂莱蒂尔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由珂莱蒂尔公司负担。

上诉人珂莱蒂尔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称,张燕是在中午休息期间,自行去玩儿童滑梯受伤,其本人对受伤结果存在重大的过错,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受伤。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中的“活动”不应当扩大解释,同时也应当根据具体的受伤原因予以区分,不应一概认定为工伤。若成人滑儿童滑梯受伤也能“视为工作原因”,严重违背一般社会群众的价值认知与判断。本案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应当认定为工伤。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撤销工伤认定决定。

二审中,被上诉人江北区人社局、张燕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各方当事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证据已依法随案移送。经审查,二审法院对证据的认定意见与一审相同。

二审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无异

二审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江北区人社局作为该辖区的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具有依当事人申请作出被诉《认定工伤决定书》的法定职责。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是江北区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是否合法。本案中,根据江北区人社局及黄燕举示的有效证据,能够证明珂莱蒂尔公司员工张燕于2019年5月16日参加了该公司在璧山区枫香湖儿童公园组织的团建活动,当日13时许,张燕在该公园儿童滑梯处玩滑梯时不慎摔伤,致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的事实。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四条的规定。江北区人社局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的被诉《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关于珂莱蒂尔公司提出张燕是中午休息时间自行滑儿童滑梯玩耍,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受伤的主张。本院认为,珂莱蒂尔公司提交的《关于张燕工伤一案的答辩意见》中,载明本次活动为团建活动,目的是为了增强团队凝聚力,当天团建活动流程安排是11点到达至晚饭后离开。且珂莱蒂尔公司没有提交该公园滑梯的禁止性规定及张燕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的证据。故珂莱蒂尔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user avatar   yuan-ya-yang 网友的相关建议: 
      

建议家属尽快进行工伤认定程序。

即使侵权案件败诉,但是仍然存在工伤认定的可能性。

因为团建本身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所以关于团建过程中的受伤的工伤争议案件是非常多的。

目前来看,是有部分的案件认定为了工伤。

所以,建议一定要申请工伤认定,即使人社部门未认定工伤,也可以考虑向法院发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认定为工伤。

因为实践中,很多人社局未认定为工伤,而法院最终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从目前法院认定为工伤的裁判观点来看。以下5点通常决定了人社部门和法院能否认定为工伤的重要因素。

  • 是否由公司组织
  • 费用是否由公司承担
  • 团建活动是否强制参加
  • 团建的性质是单纯游览还是增加团队协作性质
  • 受伤是否与团建活动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苏州之前也有一个类似的案件,也未认定为工伤,主要原因是法院认为爬山游览是单纯的游览,休闲娱乐性质,与工作没有关联。

用人单位以工作名义安排或者组织职工参加餐饮、旅游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或者从事涉及领导、个人私利的活动,不能作为工作原因。本案中,关于第三人组织活动的性质问题,从活动组织过程来看,微信群动员宣称为“2019清明2日基地户外探险亲子游”;从活动时间、参与人员来看,活动安排在双休日,并未强制要求参加,参加人员可携带家属(家属费用自理);从活动行程安排来看,真人CS、攀岩、悬崖速降、野炊、晚会等项目以休闲娱乐为主,可自主选择参与与否;从参与人员对活动性质的描述来看,也以“户外春游”、“基地旅游”相称,故市人社局经综合分析后认定第三人组织的活动属休闲娱乐性质,与工作并无关联,不应当视为工作原因,进而以原告所受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为由,作出500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无不当。被告市政府经受理、通知、追加第三人及延期审查后作出维持的行政复议决定,亦无不妥。
(2019)苏0508行初521号

总结下来,打工人太难了,希望可以帮助到家属。


user avatar   davidtsang 网友的相关建议: 
      

每个劳动力的全生命带给社会的价值至少200万人民币。而公司的死亡赔偿甚至只有十分之一。如此漠视劳动者的价值。是非常愚蠢的。也一定会遭到反噬的。


user avatar   bu-gei-tang-jiu-dao-dan-82-25 网友的相关建议: 
      

其实老蓬这已经是很明确了:中国学生别过来,还要回来的话,我可不能保证会发生什么。

理智的人应该想办法离开美国,而不是现在还心存幻想地考虑怎么过去。

诚然中美只要不打世界大战,最终还是会有和好的一天,也许就在大选后,也许三五年,也许等到中国成为世界第一,但这个过程必然需要付出很多的代价。

如今还试图往美国跑的学生,就有可能成为这个“代价”。

写了篇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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犹记得早在3月份那会儿,当我发现欧美国家居然没有办法搞定疫情、进而开始甩锅给中国之后,脑海当中立刻写满了“第三帝国”四个字。

从那之后,我又写了不少文章警告还在美国的中国人,如果有条件就请尽量回来,最起码不要继续留在美国,否则犹太人曾经的遭遇可能就是他们未来的命运。

从那之后到今天,差不多也过去将近半年时间了。我看到很多原本计划在美国多留一阵子的人已经踏上了回国的飞机,甚至连14天隔离期都结束了。

各位,未来你们一定会对自己的选择感到庆幸。


历史上,第三帝国对犹太人下手并不是一蹴而就的。

在某篇文章里,我就相对具体地分析过希特勒上台之后,为何那些犹太人总是心存侥幸不愿意第一时间逃离,直到后来想走也走不掉的原因。

对于犹太人的种种束缚,总是乍一看好像没有特别严重,受害范围也不算大,但不知不觉之间,舆论已经形成了一种“必须消灭犹太人”的意识,犹太人注意到自己在德国成为社会另类,哪怕是街头小娃都会怒斥杀死犹太人。

历史上发生过的这些事情,如今都在美国一步步上演。

如果说之前中美之间打贸易战,还可以被理解为国家竞争的一种形式,那么从特朗普开始喊出“CHINA VIRUS”之后,就已经在强化一种中国人和美国乃至其他“自由国家”的人不是一个物种,中国就是在给世界带来灾难的意识。

大家不要觉得懂王看起来像是个小丑,但是当他利用自己强大的舆论工具来推广这个词之后,受众们就会逐渐接受这个设定,下意识地认定中国要对疫情负全责。

所以,特朗普顺理成章地将“中国负责论”写进了下一个任期的章程,毕竟铺垫完毕了嘛。

之后就是对“中国群体”的一种妖魔化宣传,方式大概可以有:

1.中国破坏美国安全(tiktok跟华为);

2.中国正在阴谋颠覆美国政权(拜登亲中论);

3.很多中国人都是来美国窃取情报的。

当网内网络上有不少人还在自满“哎呀,原来我们厉害到能够左右美国啦”的时候,站在普通美国人的立场上,会如何看待我们呢?

恶魔,一个似乎无处不在、无恶不作、无所不能的恶魔。

恰似从中世纪就被称之为撒旦伙伴,千百年来各种阴谋论层出不穷的犹太人。

可想而知,这些美国人走在街头,看见实实在在的“中国人”(可能只是亚洲人)时,心中将产生怎样的恐惧。

所以,当美国高层开始一步步将“中国人”从正常秩序中剔除时,遭遇到的阻力就会非常非常小,最终有了蓬佩奥的这段发言:

也有了美国部分高校赤裸裸驱逐中国公派留学生的现象:

你瞧,这两招乍一看温情脉脉,仅仅只是“考虑限制入境”,亦或者是仅仅只针对“公派留学生”,大多数在美中国人的利益似乎没什么影响。

巧合的是,历史上希特勒也曾经这么干过:

1933年,纳粹政府颁布法律恢复了对公职人员资格的限制。该法律试图将纳粹的反对者排除在外,这些反对者包括犹太人和政治反对派。公职人员必须提供关于其父辈和祖父辈宗教信仰的文件,证明他们属于“雅利安”血统。如果不能证明,就会被开除。

很多犹太人想了想,好像也只是公职人员才受到限制,他们做生意或者当个公司职员啥的又不受影响,怕个球?

等怕了,也晚了。


当前,疫情、经济萧条、大选等多重因素,导致了中美关系短期内不可能稳定。

甚至不排除在某些意外的状况下,发生擦枪走火,毕竟光看最近湾湾跟南海的局势,明天打起来都不奇怪。

乐观主义者可以认为,只要熬过今年困难期,明年一切就要恢复正常了。

但谁又能给未来一个明确的保障呢?

只要两国紧张关系骤然升级,普通人在大国对抗面前,必然是脆弱无力的。

今天也许还能想办法买到去中国的机票,明天所有持中国护照的人就有可能失去自由。

以中国当前实力,保障大陆范围(甚至第一岛链内)国人的安全,问题不会很大。

但距离能够将航母开到珍珠港甚至洛杉矶港的那一天,估计还有很长很长时间。

只是真有这一天,也就不存在中美关系紧张了。

可为了这一天的到来,需要我们做出很多努力,甚至于很多的牺牲与代价。

而目前依然在美国的每个中国人,都有可能成为“代价”。

所以,哪怕是今天刚下飞机的人,可以说是不折不扣的幸运儿,都可以为自己的选择而庆幸。

就算未来中美摩擦进一步升级,我们还是可以坐在空调房间里敲键盘,当个吃瓜群众。

当然了,那些想要继续留在美国的群体,也纯属个人自由。

毕竟1美元的炸鸡特别好吃,美国政府不管对自己做什么,“雷霆雨露皆是君恩”嘛。


其他的随口答:

扎克伯格到底做了哪些恶?

历史上都有哪些突破普通人想象的真实事件?

外媒称印度国有炼油企业已停止从中企购买原油,你怎么看?

9 月 1 日美国新冠肺炎确诊 620万,新增100万确诊仅用22天,针对疫情目前美国主要在做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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