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空鼓属于房屋质量问题,责任方为:开发商,和物业(物业公司)没有任何关系,物业工作人员给你跟进联系,属于帮忙,不是义务。
2、相关法律条款:
《物业管理条例》: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3、而你前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俗称:购房合同)时,合同里面一般有如下条款:
同时也会规定物业费的缴费起始时间为:自业主收到交付通知书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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