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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货拉拉司机二审维持原判?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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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决书质量很高,说理很充分了,尤其增加了货车多次实验➕多人投诉记录及证言,前者证明司机完全可以避免悲剧发生,后者证明司机自身性格缺陷,也是悲剧发生的主观认识问题。

法律归根结底是个专业的事,二审律师挺水,像是互联网培训学校毕业生。


user avatar   meng-xiang-de-tian-kong-ge-wai-lan-56-32 网友的相关建议: 
      

难道不合理吗,多次提醒还不做改变,非要等出了事再停,请先看完判决书再好好想一想,这已经算是中规中矩的判决,四次提醒司机,司机还不理会,头都伸出车窗也不管?还要怎么才能预见?网上的观点大多是别有用心的人在歪曲事实带节奏,请带着正确思维和事实来看待。

生命健康权才是最高的权力,乘客的生命消失是既定事实,不论性别,而在这期间有许多因素,没系安全带,变更路线,注意这是在晚上,还有对乘客态度冷淡(是否恶劣不好评判),这几个因素大小程度无法评判,但都在乘客跳车前发生,已经不能脱干系。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死亡结果,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你要说司机和乘客跳车一点关系没有吧,这肯定不对,那就不可能判无罪,法律不可能被舆论左右,现在如果判无罪,那法律体系屈服于舆论,只会是更大的问题,相比于其它过失杀人案,司机的判决已经算是几乎最好的结果,生命健康权永远高于一切,法律体系仍然是最让人信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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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很多人觉得不可预见?看一下判决书

难道这样还不够吗?到底要怎样才能可预见?


user avatar   yin-yan-bin-87-50 网友的相关建议: 
      

这是判决书中的内容,可见周某是自主选择了法援律师,并且其妻子不可能不知情,在这种情况下,还造谣“法援律师占坑”,抹黑司法系统。

评论区里的有些人,对判决书这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嗤之以鼻,却对周某他们炮制出来的三无小作文信之不疑,让人费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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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都没怎么认真看评论,针对评论和私信里要求我回答司机究竟该怎么应对的问题,再来更新一下。

司机发觉乘客已经把身体探出车窗外以后,还有时间去打开双闪,而乘客是在司机松开油门,打开双闪之后才坠车,说明司机有充分的应对时间。有些人纠结这个应对时间完全没有意义,司机的行为说明他一开始就没打算救助,再多给他个5秒8秒的,他就能改变主意了?

入刑的关键情节是司机未实施救助,但是司机的过失行为是一个整体,从一开始和乘客争执,乘客询问偏航路线时“恶劣语气表达不满”,被要求停车时不理睬不停车,最后乘客半个身体都伸出车窗了,“仍继续行驶”,最后导致严重后果的发生。

询问路线的时候,好好解释一下,乘客还会不会要求停车?

乘客要求停车了,又没有不能停车的客观条件,能不能先停了再说?

车速本身就不快(33公里每小时),乘客半个身体都在车窗外面了,踩刹车减速,试着制止一下,会不会降低乘客受伤害的风险?

上面三点,司机但凡做到其中一项,至于落得现在这个下场吗?

没完没了的要我回答该如何应对的那些人,能琢磨明白司机应该怎么做了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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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原回答

因为合理合法。

二审的判决书内容非常扎实,解答了不少民众关注的问题。

先来看判决书的这一部分

从标记的句子来看,司机周某的罪名实际上应该是“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罪”。

就这个案子来说,不作为犯罪成立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有救助的义务

2.有救助的能力

3.没有实施救助

4.没有实施救助的行为与乘客死亡的结果有因果关系

在标记的句子中,有一个很重要的词“先行行为”,刑法上的先行行为指的是把被害人从安全区域带入危险区域,是导致被害人处于危险的行为。也就是说,法院认定是司机行为,导致了乘客出于恐慌心理,将身体探出车窗外,因此司机应当有防止危险(救助)的义务。

并且,货车内属于特定领域,司机有控制权,因此也具有保护乘客人身安全的义务。

至于司机有没有救助的能力,有没有实施救助,来看这部分



可见司机周某已经注意到乘客处于危险之中,有充分的应对时间,并且没有不能停车的客观条件,却“仍然继续行驶”。再结合判决书中对周某的描述是“具有多年驾龄的职业司机”,说明法院认定司机周某具备救助的能力,却没有实施救助行为。

“刑法不强人所难”指的是不要求一定能把乘客救回来,但是需要尽到救助,降低危险的义务。身边乘客半个身子都在车窗外了,连句制止的话也没有,有开双闪的功夫也不去踩刹车拉一把,哪个法官会觉得这是救助措施?

乘客身体探出车窗外,此时坠车的后果是可以预见到的,但是司机轻信可以避免所以没有救助,其“不作为”的过失行为和乘客坠车的结果是存在因果关系的。

综上所述,不作为犯罪的四个条件都满足,且司机主观上没有杀害乘客的故意,因此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罪成立。

判决书里还有一些信息值得关注


可见周某是态度恶劣,临时加价的惯犯了,被投诉这么多次,还能继续从事搬运工作,仅仅在这一点上,货拉拉就难辞其咎。

毁容打脸环节再来一次



user avatar   cao-heng-55 网友的相关建议: 
      

我在踏入法律门槛时,受到一些对抗制刑事司法文化的影响以及一些影视作品的鼓舞,一度非常喜欢刑法及其诉讼法,对于辩护人的工作颇为期待,至今也没有换这个知乎签名。我的刑法水平不敢说有多高,只能说初窥门径,不过,和在座的各位谈笑风生还是没有问题的。可随着实践深入,刑事司法的现状让我认识到在目前的司法环境中进行刑事辩护工作或者从事刑法、刑事诉讼法学术研究可能是没有出路,所以我选择退出。具体原因无法展开谈,总结一下就是我国的刑事司法可以但仅能保障总体方向的正义,且受刑事政策的影响程度极大,这导致辩护人在其中扮演的角色颇为尴尬。

说正题,对于司机是否构成犯罪我在一审时已有分析,现进行整理。

本案从实体来看,女乘客的跳车行为完全超出了一般人的判断范围,司机虽有保障乘客安全的先行义务,但乘客的自毁行为超出司机认知,基于刑法的谦抑性,不应对司机课以过失致人死亡这种程度的注意义务,司机承担的应该是根据其过错(先前行为是导致事件发生的诱因)导致的民事责任。这一论断是建立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前提下的。

而从程序上看,根据目前已知信息,长沙地区法院为司机指派了援助律师,不知道是否出于司机自己的意愿(司机为何自己不聘请律师?愿意提供帮助的律师恐怕不在少数),故程序合法性存疑;由此引发的唯一直接证据司机的供述辩解是否属实,恐怕就成为了本案不可忽略的疑点。

既然实体程序都有问题,长沙中院维持原判的原因又是什么呢?这里又要接回上文的闲白:我国刑事司法能够保证总体的正义--比如死者为大,所以本案的基调早已定下,死人的案件需要有人担责,法院不想面临来自传统观念下的巨大压力。我国的刑罚传统持重刑主义,所以缓刑被滥用,无罪与免罚少有适用。法院一旦判决无罪,意味着错案的诞生和国家赔偿的启动,所以无罪案件凤毛麟角。不轻易改判更是各地法院通行的裁判规则,所以许多二审案件不开庭审理,一纸裁定了事。凡此种种,使得改判,尤其是改判无罪的判决是很难出现的,因为与上述因素相比,含混不清的事实与模棱两可的法律判断都不是那么重要。

限于言论,止于此。


user avatar   nnnn-feiqilai-61-1 网友的相关建议: 
      

二审翻案代价太大,公信力什么的都会损失,

除非是那些“理科性”的案件,比如原先以为你杀人,后来真凶抓到了,不是你杀的就不是你杀的,1就是1,明明白白,混都混不过去。

而如果是那些“文科性”的案件,比如张三打了李四一拳,李四还了张三一脚,最后一审判李四踢得比张三的一拳厉害由李四负主要责任,你能说判错了吗?谁打得厉害多多少少带有主观判断,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翻案不翻案都可以用话圆过去。

那现在货拉拉司机又不是法官的爹,法官凭什么帮男司机?还不如顺着一审的结果,讨好绝大多数群众。(对,不要看网上诸多屌丝男为司机鸣不平,可是如果判司机无罪,那出来闹事的人可就海了去了,包括男女。)

在全社会为女性保驾护航的大背景下,这些“文科性”的案件,出现偏袒女性的处罚,再正常不过。

有谁能介绍下偷耳机的女生和玻璃瓶爆头的女生后续受到刑事处罚了没?


user avatar   guang-ming-xia-de-ying-zi-20 网友的相关建议: 
      

知乎真有意思。

先看看另一个关于出租车不挣钱的问题。

大家一致赞扬现在的网约车会根据既定路线去跑。


但是这个货拉拉司机,没有按照既定路线去跑,乘客也多次反应,司机仍然不按照既定路线去跑,怎么就不去抱怨货拉拉司机,反而一直抱怨乘客?


我这就没提到男女的问题,有人张嘴就是“男司机”“小仙女”。

不打拳就难受是吧?

女司机开车、男乘客跳车的事情也不是没有,法律惩罚的也是司机,怎么就没几个人说男女的问题?怎么就没这么高的关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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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关闭评论区的人,还有脸给别人扣帽子,我是真的服


看到有个逻辑是,货拉拉司机解释的视频里的话,都是他为了脱罪洗白说的谎,他的话不能信

既然这样,那他的所有证言都不可取信

所以有理由怀疑,根本不存在偏航行为,都是货拉拉司机为了隐藏真相的谎言,他其实是美帝的间谍,在进行恐怖活动时被女英雄车某发现,车某为了防止被灭口,只能在虚与委蛇的同时找机会跳车逃生,遗憾遭遇不幸

所以建议判司机间谍罪与故意杀人,立即执行死刑。追认车某为烈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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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er avatar   cun-zai-de-ren-8 网友的相关建议: 
      

因为长沙高院查清事实、依法审判,为人民群众带来了盼望的正义。尤其是在当下如此良好的社会氛围下,更加为社会主义司法公平的深入人心以锦上添花。

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又一个优越证明。我们深切认识到了社会主义法治为人民服务的先进本质。

此次事件,让人民群众亲眼看到了长沙市司法系统的公正性、公平性、正义性。我们为长沙司法系统的英明审判而喝彩。

我们亲眼见证了又一个公正公平的宣判。我们越来越相信政府,相信法院。以后,我们要更加拥护法院的正义裁决,相信伟大的中国共产党会带给我们最终的正义。社会主义司法系统的优越性、先进性、正义性被人民充分感知,人民的所有意见都被重视。

在未来,我们也要继续这样期待人民政府为我们声张正义。我们毫无怨言,绝无二心,心中充满感恩。

我越来越相信,社会主义司法系统会带给我们正义。法院终将查清事实,判决书绝对客观正义。当我们再次遇到不法事件的时候,交给法院主持正义,我们会得到最终的公道!


user avatar   wang-de-quan-74-55 网友的相关建议: 
      

“莫须有”三字连忠臣良将都判得,判你个小小的司机算什么?劝你赶快善意认罪,不要恶意上诉不知好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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