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要承担负全部责任。
家长没有任何责任。
这不是走极端,而是事实。
悲剧发生的根源其实就是漠视!对弱势群体的漠视!
我国的公共场所对弱势群体的漠视已经到了大家浑然不觉的境界。
平时走路爱观察的朋友都会知道,我国的人行道有一溜的砖纹和旁边是不同的,这就是按照规定给盲人走路用的,盲人通过盲杖轻叩盲道来摸索前行。
比如这样
但实际上呢?
往往是这样
或这样
还有这样
中国是一个从来不会优先考虑弱势人群的国家,我们这个民族从祖上就从来没有这个风气。
别说弱势群体了,夏天到了,各大城市那些生猛的烧烤摊,一到下午五六点就开始占道经营,连正常健康的行人路过时都只能从烧烤摊主慈悲为怀留下的狭窄的通道走,还谈什么盲人。。。
啥叫公共人行道?啥叫非法占道经营?
我们做小本生意的就是这样啦
这就是为什么老外来到中国,听到居然“尊老爱幼”这种全世界国家都承认属于人类底线的玩意,居然在我国被赞美成“这是我国的传统美德”,着实被吓的不轻。
一个底线的问题居然在中国被拔高到“美德”的地步,可以想象真实生活中会道德沦丧到什么程度了。。。
再说一个,斑马线行人的绿灯时间。
我曾经在我的城市做过实验,路过一个正常的,非交通要道的,不大不小的十字路口,绿灯给行人的时间,基本就是腿脚方便的行人必须快步走才能刚好通过的时间。
也就是说,老人过马路,小孩子过马路,残疾人过马路,对不起,不考虑,这个社会不欢迎你们出来走走,老老实实呆在家吧,生死时速不是你们玩的起的。。。
甚至我可以说,制定绿灯时间的那些管理者们,他们恐怕压根脑子里就没有弱势群体也需要过马路这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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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银行事件来说
家长带孩子来到银行办理业务,那么当人进入银行时,就属于银行的客户,那么银行就有责任保证客户的人身安全。
你说家长带着孩子去趟地雷阵,把孩子伤了,那是家长的责任,因为作为家长,应当预判到将会面临危险。
但在银行,你让家长怎么预判?
谁TM能想到银行里也会杀机四伏?
说白了,就像以前新闻曝光的,民众到某些银行办理业务,民众在业务窗口前的标准姿势是“蜷着身子低着头”,这种银行连正常人的权益都懒得考虑,又怎么可能会考虑到孩子的安危?
就好像家长再怎么神机妙算,也不可能算出买国产奶粉给孩子还能喝出肾病啊。。。
谢邀。
本案属于侵权责任纠纷。侵权纠纷中考虑各方应承担多少责任,最主要是看各方的过错程度。
银行有无过错?涉案的架子是否应当固定在墙上,要看有无相关标准。我记得宜家紧急召回的柜子,就是因为需要固定在墙上。即使没有明确的规定,如此高度、如此重量的架子,应当考虑其倒下砸伤人的可能性。如果没有将架子固定在墙上,应当考虑银行存在相当的过错。
孩子有无过错?银行并非拒绝孩子进入的场所,架子上的文件并非拒绝孩子拿取的文件。孩子因不够高而识图获取高处的文件亦属正常合理的行为。故如果孩子仅是为了获取架子高处的文件导致架子倒下砸伤,难以认定孩子有何过错。可以考虑一下,如果是一个成年的侏儒来银行办理业务,需要获取高处的文件,是否也会发生相同的意外?
当然,我没有查看银行的监控录像,暂无法确认事故发生的原因,故可能孩子也有应当承担责任的过错。但是如果孩子仅仅是因为想拿取高处的文件的话,我认为孩子并没有过错的,那么孩子的监护人也没有过错。
我认为,只有在孩子做一件超出自己能力范围的事情,该事情本身具有一定的可预见的风险,孩子遭受了这样的风险,才应当认定孩子存在过错,监护人应当承担责任。如果发生的是难以预见的意外事件,则不应认定孩子存在过错,监护人应承担责任。
举个例子吧,让孩子单独在人行道上走,可能会发生孩子摔倒、孩子突然跑下马路被车撞伤的风险。那么如果发生上述事件,应当认定监护人应承担责任。而如果发生楼房上掉下花瓶砸伤孩子、汽车失控驶上马路将孩子撞伤,这些并非正常人应当预料到的,那么孩子就没有过错,监护人就不应承担责任。
至于本案而言,孩子并非爬上架子一脚踩空摔下,也不是孩子站在架子上,架子禁受不住孩子的重量而断裂导致孩子摔下,而是因架子没有在墙上固定导致架子倒下,所以我个人认为孩子没有过错,监护没有责任。重复一下,如果不是孩子而是成年的侏儒,是否还是会同样发生类似的事故?
至于架子的生产厂家,诚然的确有可能是因柜子的设计缺陷导致事故发生,但本案其实可以无须考虑厂家的责任问题。因为本案孩子主张的是银行的侵权责任,则作为架子的所有权人,银行应属直接侵权人身份,厂家的设计不当的过错应当由银行承担。至于银行承担责任后是否要追究厂家的责任,那是另外一件案件的事情了。要不然,所有交通事故案件都要追加车辆的生产厂家了?
以上愚见请各位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