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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能多大程度影响整个案件?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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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主作为已获得最高院荣誉天平纪念章的资深法官,之前在《知乎》写了一个“刑事案件是请当地律师还是外省的好”回答中,其中举了在一个刑事疑难案件中律师起到的巨大作用,甚至影响到了刑事诉讼的进程。一些知友要答主将这个刑事案件审理过程详细写出来,今天借这个话题,我来说一说律师在多大的程度上影响了整个案件 。

案件经过: 2012年6月13日晚上11时许,余某某驾驶小汽车在某地级市环城东路右转弯从道路中间行驶进入某路段约8米处时,将横躺在道路上的无名男子当场碾压致死。某地级市交警支队直属大队事故中队民警黄某某等人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勘查:

事故现场为南北走向道路,无障碍物,无道路标志,无道路隔离设施,水泥路面,路表干燥,夜间无路灯照明。现场死者1人,肇事车辆、驾驶员均在事故现场。勘查现场后,黄某某将余某某带到事故中队,试着用中队唯一一台过检定期常出故障的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给余某某进行酒精含量检测,得出结果0mg/100ml。

6月14日凌晨,民警黄某某等人便带余某某到某地级市人民医院门诊规范提取余某某血样两试管,每管3ml(一管用于检测,一管用于备检),然后将两试管血样带回事故中队存放在血样冰箱里低温保管。

6月16日,在法定三天送检期内,民警黄某某等人将余某某6月14日凌晨抽取的其中一管血样送某地级市司法鉴定所检验血液中酒精含量。6月18日,鉴定结论为:余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10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民警黄某某便将该鉴定结论告知余某某,余某某称事发晚未饮酒驾车,此鉴定所的检测设备可能有问题,提出要与该鉴定所沟通看能否修改检测结果。

事故发生后,余某某通过他人找到交警事故中队长吴某某请他帮忙,并送给其香烟两条。同时,还向其他个别办案民警送了两条香烟。

7月16日,在余某某与鉴定所沟通修改鉴定结论未果和无法推翻鉴定所检测设备和方法有问题的情况下,交警事故中队长吴某某独自一人携带备检试管里的血样送南昌某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

7月17日,南昌某司法鉴定中心收到吴某某送检的余某某备检试管里的2ml血样(比6月16日的血样少1ml)后便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余某某血样中未检出乙醇成份,此鉴定意见系鉴定中心酒精检测项目承包人刘某冒用有鉴定资质的喻某某等二人之名检测出具的。

7月23日,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研究会上,在吴某某的授意下,民警黄某某等人隐瞒余某某违法占道(即违反右侧通行原则)以及第二次送检时间严重超期的一事,采信南昌某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给余某某划分同等责任和否定醉驾的意见,最后以一般交通安全事故行政违法案件结案。结案后不久,吴某某收受了余某某通过他人转送的6000元 “红包”。

某地级市人民检察院在工作发现了此案的问题线索,遂指定某县级市人民检察院以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行贿罪、吴某某涉嫌徇私枉法罪进行立案侦查。在此案侦查过程中,某地级市人民检察院发函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请求帮助对交通事故案当事人双方划分事故责任。省公安厅出具意见:余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无名男子的行为也是导致事故的原因之一。据此,某县级市人民检察院认定此次事故余某某负事故主要以上责任;无名男子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2014年10月16日,为了保证此案的公正审判,经省高级法院指定,此案跨地级市辖区,由某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行贿罪及被告人吴某某某某犯徇私枉法罪,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4年11月25日,某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余某某委托了北京某律师事务所李律师、某地级市某律师事务所阮律师,被告人吴某某委托了某地级律师事务所两位朱姓律师作为自己的辩护人。

被告人余某某的两个辩护人主要提出三个方面的辩护意见。虽然某县人民法院每年审理不少交通肇事罪案件,但基本上都是按部就班走刑事诉讼的程序,没有掀起什么波澜。有的被告人聘请了律师,大都只是提出被告人有投案自首情节、有悔罪表现、赔偿了被害人损失,认罪认罚,请求法院从轻处理的辩护意见。几乎从来没有哪个律师,在交通肇事案件中提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也几乎没有哪个律师在刑事案件中对交通事故主次责任划分提出质疑,更没有人不但对对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资质提出质疑,而且对鉴定方法提出质疑,并且这些质疑均被法院全部采纳:

一、检察机关对交通肇事罪是否有权管辖?

辩方认为:交通肇事罪系公安机关管辖,若检察机关发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可以通过立案监督程序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不能由检察机关自行立案。最高检《关于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决定》规定,对重特大渎职犯罪所涉及的必须查清的案件,经上级检察机关同意,可以并案查处。很明显,余某某涉嫌的交通肇事罪及行贿罪均不属于重特大案件,故检察机关对被告人交通肇事罪案进行管辖是错误的。

法院认为,新的刑诉法颁布后,六部委首次对并案侦查作出了明确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一)一人犯数罪的;……”。 另外,《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也明确规定:“对于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相互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和诉讼进行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相关犯罪案件并案处理”。故此,检察机关可以对被告人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行贿罪及吴某某涉嫌徇私枉法罪进行并案侦查。

二、余某某对交通事故是否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违反了右侧通行原则,应负主要责任。

辩方则认:为余某某不存在违反右侧通行原则,没有占道行驶。事发地晚上没有路灯照明,死者夜间在机动车道上坐卧,存在重大过错,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法院认为:(一)该道路路面宽度仅为7米,对于事故现场的道路没有中心线这一事实,双方均予以认可;(二)、右侧通行是普遍原则,但也有例外,即《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事故现场虽然是双向通行的道路,但没有标注中心线,也没有中心隔离设施,余某某中间通行并不违反通行原则,不存在占道一说。况且在没有中心线的地方,光凭借司机的肉眼根本也无法非常准确地判断中心在什么位置,何况当时对面并没有来车。

法院实际上对辩护意见全部予以采纳,否定了余某某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规定,交通肇事罪的立案标准是: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主要责任以上,而这个意见采纳后则意味着余某某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三、余某某是否属于醉驾?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余某某属于醉酒驾驶。

辩方认为:案发当晚余某某并未饮酒,并提供了一些证人证言。此外,辩方还从某鉴定的鉴定资质、鉴定方式上提出了质疑:

1、在2011年度,该鉴定所执业范围为:法医临床鉴定、法医毒物鉴定。而在2012年度5月份颁布的《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江西卷2012年度)载明执业范围为“法医临床鉴定”,没有包括“法医毒物鉴定”。自后2013、2014年度该所执业范围均没有“法医毒物鉴定”业务;而该鉴定所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却载明:鉴定业务范围为“法医临床鉴定、法医毒物鉴定”。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九条规定:“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应当在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注明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故该鉴定所不具备法医毒物鉴定资质,不能从事血液酒精含量检测业务。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国家标准》(GB19522-2010)载明: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方法按照GA/T105或者GA/T842规定”。该规定属于强制性的,即采用顶空气相色谱检验方法。而该鉴定所使用的方法是比色法即:将患者样品滴于干法后被分布湿透到试剂层,样品中的乙醇被氧化生成乙醛……。该方法使用的仪器为BD350全自动干式生化分析仪,该仪器适用范围为在医学临床上用于对血清、尿液和脑脊液进行比色法、电势测定法、速率法和免疫速率法测试检测。

该仪器不适用于顶空气相色谱法进行检测,该鉴定所使用的比色法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而应采用顶空气相色谱法进行检测;另外鉴定人顾某某也不具备法医毒物鉴定资格。

法院认为:本案中南昌某司法鉴定中心所作出的鉴定检验报告书也存在送检时间超长、送检人不合法、检材样品可能存在问题,鉴定人没有亲自操作等瑕疵。

某鉴定所与南昌某鉴定中心对余某某是否醉酒的鉴定结果截然不同,该两份鉴定书均存在诸多瑕疵,根据刑法规定关于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的原则,应认定被告人余某某不构成醉驾。故对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被告人吴某某的辩护律师提出:吴某某不构成徇私枉法罪。

一、现有证据既不能证明余某某系醉酒驾驶,更不能证明余某某属占道行驶,故余某某显然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二、吴某某是在既无充分证据证实余某某涉嫌醉驾,亦无法律依据支持余某某占道行驶的情况下,同意将余某某划分同等责任的,该行为不构成徇私枉法罪;

三、退一步讲,即便吴某某构成其它犯罪,也具有在归案后关押期间,检举揭发了1人2起的抢劫案目前该人已被逮捕,该案已经移送审查起诉。故此,具有立功情节和主动坦白的从轻情节,故法庭应对其作出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裁判。

县法审理院认为: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成立。被告人余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他人钱物合计人民币11400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但被告人余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吴某某为包庇余某某,徇私枉法,并收受他人财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但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在关押期间,检举揭发了1人2起的抢劫案,有立功情节,可对其免予处罚。

2015年4月3日,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余某某犯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吴某某犯徇私枉法罪,免予刑事处罚。

一审宣判后,余某某认为自己未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构成行贿罪为由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5年6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答主所在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前,这个案件作为疑难案件经过了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答主也参加了这个案件的讨论。各位审判委员会的委员对这个案件也是记忆深刻,因为这个案件中律师提出的第二、第三点辩护意见让大家耳目一新。这个案件也是到目前为止,我院审理的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中,唯一的对此罪没有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请到一个对路的律师,对案件的影响程度之大是令人难以想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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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第一答,说到律师,大多数人这辈子接触不到几个律师,普通人要是能因为案件连续接触很多律师只能说明你离进去不远了。但我从警十五年,尤其是前十年在重案队,接触了太多律师,各式各样的,五花八门,奇形怪状,让我深刻的理解到我国的法律教育多么的落后,尤其是法律类大学毕业生水平多么的参差不齐,高水平的法律毕业生极其稀少。

另外说一下,我们接触律师不算多,法院接触律师是最多,尤其是民事厅。

在这我就说说刑事案件,民事案件没接触过。在我的印象里和回忆里,大多数律师对刑事案件的影响基本为零,我总结主要还是水平不行。律师里高水平的不多,我感觉和我们队伍里高水平的警察比例差不多。不过问题是问对案件影响程度,可以不用广泛的例子,我就挑个我印象深刻的吧。

很早以前,当时我们接了一个大案子,新闻都有报道的那种,涉及人员众多,抓了一堆人,案件侦办的也很顺利。顺利到什么程度呢?用专业的话说到起诉阶段了,换句话说就是开车要走已经打着火,就差一脚油门了。

这时候出现一个律师,提出要见一名重要的嫌疑人。我当时还是个拎包的,就让我陪着律师一起会见。正常来说律师会见不让有公安办案人的,由于案件特殊所以双方各退一步,换作我去。

那时候我还小,但对案件侦办也知道点皮毛,糊弄一般人也没问题,遇到水一点的律师也能和他掰扯几句。

不过这次我算是井底之蛙看到了世界有多大。会见前这个律师和我说,我觉得他哪句话问的过分了就直接喊停,他绝对配合。我们见到了罪犯,他开始问。

问之前他就告诉嫌疑人,回答问题经量用简短的话,比如是或者不是,别讲其他的,讲了他也不会听,问什么就答什么。

我当时以为他是怕和我们关系弄僵,问话就是走走过场,后来我才知道他这是对自己的极其自信。他不需要嫌疑人说太多,他只需要嫌疑人回答自己问的问题就足够了。

这几个问题我记得很清楚,我就一起写出来大家看看,懂的能看懂,不懂的也能看个热闹。

“你认罪了吗”

“公安局给你做的材料都看了吗?”

“你当时觉得你这个行为够不够犯罪?为什么?”

“那你现在觉得你这个行为够不够犯罪,为什么?”

“你在做这些事的时候受没受其他人影响?”

“你影响其他人了吗?”

全程都是宏观问题,全程都是盘问角度,全程没涉及到案件里的具体犯罪。

这是什么概念?这是这个律师对案件的了解甚至不差于我们办案人,就像庖丁解牛一般,外面一刀就能直通骨肉。

注意,这是十多年前,十多年前啊,那个时候律师办刑事案件的时候主要作用就是帮着传话而已。一晃十多年过去了,这名律师现在能达到什么样的水平?

侦查办案就像是武侠里练内功,岁数越大经验越丰富内力就越强,现在这名律师我感觉已经能达到把死人说活的水平了吧。(捂脸)

最后针对案件细节律师又问了三个问题,我就不写了,这三个问题听的我后背发凉,我当时就觉得这个案子里面这个人要坏事。

果然,诉讼开庭后律师提出几个问题,公诉人当庭都结巴了。

这个律师起了多大作用,这么说吧,帮罪犯减了三分之二刑期。

当天开庭后一审直接退回重新起诉。

脸都被打肿了(笑~)

后来我在看守所又遇到这个律师了,我挺好奇的就问他当时这个案件的报酬,这名律师也没避讳,2003年的案件,二十。

这么多年也遇到过不错的律师,但是都没有这个厉害,其他人比这个总是差一点火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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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线小县城的经验来说,律师以自己的业务水平影响案件进展的概率约等于零。但是以自己交际能力影响案件进展的能力却神通广大。

我们这的大律师核心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介绍当事人家属见主审法官,把当事人家属和法官拉一个酒桌上;介绍当事人见看守所长,把手机带进看守所;介绍当事人见政法口官员,了解和干预案件进展。

中国县一级的法治环境下,什么法律素养、庭辩水平都是个屁,律师最重要的作用是充当掮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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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件是真实案例,罪名合同诈骗罪,涉案金额3000万,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如果辩护失败,可能是无期徒刑,如果辩护成功,就是无罪。

无期与无罪,一字之差,天差地别。

这个案件结果未出时,被无数的人说没有无罪的可能了,包括刑法学教授。

我当时也只是3年级的初级律师,虽然有检察院的经验,但是只有公诉科工作一年,试用期就主动放弃转正,被取消录用了。

贺先生被羁押21个月,结果成功获得无罪判决!


一、贺先生是谁?

贺先生,湖南湘乡人,因为天资过人,考上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原中南政法学院)法律系,1997年毕业后,转辗到了佛山,加入广东天伦律师事务所,从事不良资产业务,赶上了中国第一波不良资产浪潮。在这个江湖里摸爬滚打,积累了人生的第一桶金。 后来转战广州,在广州设立天伦广州分所。贺先生热心校友活动,对母校充满感情,曾担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广州校友会的秘书长,对校友会的建设有过重要贡献。 2014年,他感觉到中国不良资产的第二波浪潮要开始了,于是开启了新一轮的创业,从互联网+不良资产的角度切入,创立了搜赖网。创业的初心是将不良资产行业的信息不对称发挥到极致,并借此盈利。

2015年搜赖网进步神速,员工最多时达到60多人。我也是这年初加入搜赖网,从此结识贺先生。他既是我的老板,也是师兄,还是行业引路人。 回望这张照片,令人唏嘘不已,搜赖网的发展也因为贺先生的案件几度陷入僵局,融资中断,业务停摆,声誉受损,公司现在虽然仍在运营,但照片上曾经一起奋斗、一起谈笑风生的同事,或者遣散,或者离职,已经各奔前程,只剩一个女孩子还坚守在岗位上。 2015年下半年,贺先生突然有了一个想法,发起并成立中国不良资产联盟。在2015年以前,不良资产行业仍属于边缘行业,大部分法律人都知之甚少,我在加入搜赖网之前,竟不知道有此行业。一级市场只有东方、信达、长城、华融等几个玩之家;二级市场的玩家互为孤岛,少有交流。 贺先生决定改变这个局面,当时公司的合伙人大多持反对意见,这是个吃力不讨好的事情。奉献多,回报少;做培训也是赔钱挣吆喝,很难盈利。但他坚持这样做了,天南海北地奔跑将同行串联在了一起,令人意外的是,联盟真的成功组建起来了,同行之间其实有很强烈的交流需求。此后,不良资产突然变为显学,很多新人趋之若鹜,培训班层出不穷,行业交流火热。

中国不良资产联盟发起大会,贺先生任执行主席。

中国不良资产联盟第一次会议成员合照,地点上海,C位者正是贺先生。

中国不良资产联盟在华农法学院举办的一次培训,主讲人是不良资产界的顶级专家冯灿通律师。


二、案发和第一次羁押(193天)

2016年9月24日,贺先生为筹备中国不良资产联盟第二届(北京)年会,前往北京做准备工作,大家立志要把这次年会举办的更加隆重、热烈。而我则留在广州,加班加点研发“债权尽调系统”。因为贺先生想在年会上隆重推出此产品,搜赖网的融资也在紧锣密鼓地谈判中,首轮融资5000万元,已经有投资人有投资意向。 9月27日,消息传来,贺先生在北京被逮捕了。全体同事一脸茫然,不知怎么回事。贺先生的爱人一边焦急万分,一边还要向两个孩子和四个老人隐瞒信息,表面上强装平静。

公司所有的计划都被打乱了,年会无法参加了,产品发布会不能举办了,融资也中断了,接触中的投资人消失的无影无踪。 一个如日中天的新创公司突然迎来了暴风雨,而且不知道什么时候会结束,能否结束。 第一时间反应的,是校友会! 贺先生在校友会内颇受认可。很快几名热心且有威望的校友组织了一场案件研讨会,这场研讨会对当时小小的我有着很大的震撼,是我见过的规格最高的校友研讨会。 参会的人员达到30人左右,以律师为主,还有辞职的法官、检察官,不良资产专家、同行;家属也在列。大家齐聚在搜赖网的办公室,讨论贺先生的案件。 我远远地坐在最后排,看前面两名律师在白板上写写画画,你一言我一语,向大家汇报案情,只感觉异常复杂,完全没听明白,好似小时候听长辈们讨论建房子。其他人则提出自己的问题,发表观点。 我虽然也是检察院辞职,但是与在座的前领导相比,资历极浅,如果仍在体制内,我只有坐在旁边端茶倒水、瑟瑟发抖的资格。 我虽然也是律师,但是实习期刚结束,律师证拿到手不足一个星期(9月23日领证),律师证上的皮革味都还没散呢!

拿证时的朋友圈 新人新韭菜,老老实实地坐着就行了,继续猥琐发育。

研讨会最后的结论是:由知名刑辩律师宋福信和贺先生天伦所的老同事刘文光担任辩护律师。 我也会有授权书,但是不参与案件辩护,只是每周会见一次,向他汇报公司运营情况。因为一个嫌疑人最多只能有两个辩护律师,所以三个律师需要经常变更委托。 实际上,羁押期间会见他的律师朋友有近10人,甚至有北京的律师不远千里专程来见他。 贺先生应该破了南海看守所变更辩护律师的次数记录;每周至少一次的会见频率,应该也破了会见次数记录,以至于南海看守所的民警见到我都很熟络。 贺先生涉嫌什么罪名? 合同诈骗罪,涉案金额3000万。 严不严重? 如果确认有罪的话,最低消费十年有期徒刑,最高无期徒刑。案件由佛山市中级人民院一审,显然是冲着无期徒刑去的。 案情简介: 贺先生在2009的将一笔债权转让给了佛山的两个女土豪,此两人都不是不良资产专业人士,转让价格3000万。债权的本金3624万,加上利息有6000多万,查控待拍卖的资产评估价值7000多万。转让时,债权已经经过广东省高院二审判决确认有效。转让完成后一个月,债务人成功申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一年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推翻了终审判决,债权有效性被否定了。 换句话说,两位女土豪3000万真金白银买的债权变成了一沓废纸。 2009年能拿出3000万现金的土豪也是经历过风雨的人物,“吃亏”二字在她们的字典里是不存在的。她们开始执着地、持续地找警方报案,罪名是合同诈骗。佛山市公安局认为这是经济纠纷,不予立案。但2014年,佛山市检察院通过监督立案程序要求佛山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开始立案侦查,但是一直没有羁押贺先生,直到这次突然逮捕。 得知此事,我才发现原来乌云已经在贺先生头顶笼罩了2年有余。但是他却宛若常人,照常创业、交际、谈笑风生。 不良资产界的人士得知此案情后,一阵惊呼!既是愤怒,又是惊恐! 愤怒的是,这也构成犯罪?!债权出现反转不是很正常的事情吗?什么叫不良资产?没有瑕疵,没有风险的债权能叫不良资产?如果此案定罪,所有的银行和四大资产管理公司都在犯罪,因为他们都在转卖有瑕疵的债权,他们的很多下家因为购买债权而亏损。 惊恐的是,如果此案定罪,那么以后自己转让的债权,如果下家收不回钱,债权出现反转,都去报案自己合同诈骗,岂不危矣?!所谓物伤其类,大家都很紧张贺先生的案件。 倒是贺先生,显得非常淡定。在看守所里看看书,健健身,偶尔和仓友探讨下饭里的死苍蝇是公的还是母的。


三、看守所会见的故事

窃-格瓦拉没有欺骗大家,看守所里人才济济,说话又好听。 公司的事谈完,就陪他吹吹水,他最近又看了什么书,让我也去看;写新的书单给我,让我们买书寄给他。我们寄了多少书已经不记得了,他不仅看,还做笔记。以至于第一次南海看守所羁押结束,他说自己硕士毕业了;第二次禅城看守所羁押结束,他说自己博士毕业了。 随便曝一张他写的书单:

对了,他还练字,这是他练习之后的水平,基本上是我见过的律师里写字最丑的了。本人高中书法比赛拿过硬笔校级第一名,却被看守所的律师会见登记薄震惊了,我隐隐觉得这是律师们暗中比赛书法之地,高手如云。我甚至见过一个中年秃顶律师掏出自带钢笔,扎稳马步(没有椅子),屏气凝神,认认真真地登记,然后得意地离开。我一时气愤难当,我只有签字笔,这比赛不公平。 贺先生在仓里几乎是知识水平最高的人了,理所当然地成了仓管理员,帮仓友写写信。又因为做过律师,就帮仓友分析案件,上一篇讲的张三强奸案就是这样发生的,算得上功德一件。 除了张三强奸案,还有两个仓友甚有意思。 一个是某公积金中心的技术科科长,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他侵入单位办公系统为他人审批通过公积金申请,再收取好处。但是因为律师费的问题没有委托我辩护,最终破坏罪名成立,受贿罪名也成立。其实是有问题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更适当,受贿罪争议更大,甚是可惜。 另一个是落马的广东省梅州市市长朱#泽#君,对贺先生也是言听计从。他的辩护律师是位于北京的著名刑辩律师Z,结果Z大案太多,很难抽身来佛山会见,最终辩护效果一般。我因为太年轻,是不可能接到这种案件的。 常说男人有三铁:一起同过窗,一起扛过枪,一起嫖过娼。现在看来还有第四铁:一起同过仓。 就这样,贺先生很快就确立了仓老大的地位。 王者,到哪里都是王者。 贺先生还在看守所里健身,曾带着全仓一起吼着口号练深蹲,成功吸引了管教的注意,以为要搞事情,被训斥一番,马上老实了。 在看守所里,任何王者见到管教都是一秒变小白兔。 他竟然把六块腹肌都练出来了,总是要和我的比,结果取保候审出来一年,腹肌就消失了。第二次羁押进禅城看守所,竟然又练回来了,又撩起衣服,隔着铁网和我比试(大家自己脑补画面)。我每次都很怕这时民警过来会有异样的眼神,甚至揶揄他,你也只有在看守所里能找到人生的巅峰,要不别出来算了。 安抚他情绪? 不存在的。 面对一般的当事人,一半以上的时间其实是在倾听、安抚他的忧虑、愤怒。所以说,律师和医生是一模一样的:总是去安慰,常常去帮助,有时去治愈。 贺先生总是反过来安慰我:“中意,相信贺师兄,我是律师出身,怎么会连基本的法律底线都越过去呢?那两个买家只是想通过刑事手段作为谈判筹码而已,最终肯定会无罪的。” 话虽这样讲,我也一直很相信他的判断。但是自己检院出身,不相信完全没有嫌疑的案件会被侦查立案。 贺先生还预判:“审查起诉期限内,绝对不会有取保候审,你们根本不用去申请,除非审查起诉期限用尽。” 但是家属不死心,还是申请了取保候审,果然如石沉大海。


四、取保候审

2017年4月5日,我突然接到经办公诉人的电话,让我去佛山市检察院谈下案件。只谈了两件事: 公诉人问:“贺先生有没有赔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想法呢?” 我说:“赔钱是不可能赔的了,这辈子都不可能赔的。如果能定罪,就定好了。” 公诉人无奈,继续说“去年收到家属的取保候审申请,之前审批一直没下来,最近批下来了,同意取保。但是保证金要100万,你和家属沟通一下吧。” 100万?! 我吓到了!瞬间错觉我是在香港或者美国,那里经常缴纳天文数字的保释金。我以前经办的案件只收3000元,都是象征性的收取。 公诉人说这个案件标的比较大嘛,情况特殊。 “能不能家属作保证人?” “不行。” “那我和当事人家属商量一下。” 此时案件已经三查两退(两次补充侦查,三次审查 起诉),期限用尽了,我猜测不缴保证金也会给取保的,超期羁押是不允许的事情。 但是家属听到能取保已经非常兴奋了,立马同意100万的保证金。 我说进去会见问下贺先生意见。 家属拒绝了,怕贺先生不同意,说明天就直接接他出来岂不更好,反正这100万以后也是要退的。 呃...... 第二天上午,我带着家属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下午就去南海看守所接人。

大家欢天喜地地回家,虽然没有等来不起诉决定,但是能取保候审,也说明证据不足。 此后一年,贺先生又开始马不停蹄地创业,不良资产同行、校友们已经开始纷纷表示祝贺,贺先生也一一答谢。


五、第二次羁押(419天),风云再起

大半年时间过去了,风平浪静,大家都以为案件会以不起诉结束。搜赖网的运营又恢复常态,产品的商业化应用正在稳步推进,召开了规模空前的产品发布会,搜赖网的未来又明媚起来。 正在此时,佛山市公安局突然携搜查令来到贺先生位于广州的家中进行搜查,将保险柜中与案件相关的所有材料扣押带走。 没过多久,曾经担任贺先生实控公司的一名法定代表人(严生)在湖南老家被佛山市禅城区公安分局逮捕,罪名是一个罕见罪名: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 2018年3月27日晚上,我接到家属电话,说贺先生去佛山市检察院做笔录,然后就没回来了,可能又被逮捕了! 第二天,消息验证了。

3天之后,案件起诉到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悲观情绪突然弥漫开来,没有充分的证据,检察院不会轻易起诉,法院判决的无罪率聊胜于无,只有万分之三左右! 朋友、同行也很少再点评案件,宋律师去法院扫描了新的证据卷,然后校友会组织了第二次案件研讨会。公安机关新收集的证据指向在贺先生转让的债权初始形成阶段。证据显示,2002年,贺先生恰是农业银行xx支行的代理人,密切参与了债权形成的过程。 合同诈骗罪,诈骗的核心内涵是两个: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 如果公诉人能够证明贺先生明知债权的瑕疵、明知债权不成立,最终肯定会被推翻,而转让了债权,是否构成隐瞒真相呢?刑事审判不一定会认可不良资产的行业习惯。这个证明标准并不高。 甚至,如果公诉人举证证明贺先生一手主导了债权的形成、流转,并转让给了两名“被害人”。是否构成虚构事实呢?新证据卷中当年银行的工作人员的陈述,有对贺先生非常不利的证言。 贺先生的同班同学在人民大学任刑法学教授,听闻新证据后,摇头叹道:老贺危险了! 由于刘律师业务需要,常驻在广西,贺先生决定由我来担任他的第二辩护人。 面对突如其来的新证据和蔓延开来的悲观情绪,我的辩护工作,才刚刚开始!


六、贺先生的案件有多复杂?

在真正辩护之前,我甚至没有案件材料,第一步,是找宋律师拷贝所有证据材料,然后就开始了啃材料。

贺先生的案件,关注者众,不容有失。

法官的天平一端坐着无罪,另一端坐着无期,一个天使和一个小鬼。摘卷的夜晚总是枯燥而寂寞,除了这两个小人,只有键盘的声音陪着我。

此时,我已经从搜赖网离职,加入了上篇提到的不良资产专家冯律师(亦是同校师兄)团队,冯律师指示我先不用做其它任何工作,只专注于贺先生的案件,所有的涉不良资产专业问题,他会负责解答。

我按照公诉工作时写审查报告时的习惯,把所有证据要点一一摘录下来,这是公诉一年审查起诉200个案件留给我的童子功。据我所知,从公诉辞职做刑事辩护的律师,都保留了这一套工作方式,我的公诉入门师父王琰(圈内人称八爷)如此,省检辞职的蔡炜钿律师的摘卷报告我也看过,比公诉时更细致、奢侈!一个案件的摘卷报告比一本书厚,全部彩色打印,因为重点内容标记了不同的颜色,加粗,足够醒目,可以在开庭时迅速查找。

这些都是老前辈的宝贵经验,但这个案件,仅靠详细的摘卷是不够的,因为案件过于复杂。此案的时间跨度长达18年,从2001年(我读初一)到2018年。

涉案债权经过6家法院的裁判和执行,产生的裁判文书共计30多份,不同裁判文书之间的先后、依据、效力关系错综复杂,多条故事线齐头并进。

涉及的知识点和程序有:一审,省检抗诉,再审,重审,终审,最高检抗诉,再审,执行和解,终结执行,中止执行,恢复执行,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执行监督、除斥期间、债务加入、以物抵债、追偿权等等,最后到了合同诈骗罪的刑事程序。

(相比之下,张三强奸案辩护成无罪只是开胃小菜。)

只靠一堆文字,无法清晰描述案件全貌,即使我消化的一清二楚,法庭上也不可能通过言语向法官解释清楚,达不到良好的庭审效果。我更不能指望法官庭前有时间自己消化明白案件,法官的工作压力是律师的N倍。

我想到了我最擅长的思维导图,于是,我画出了目前为止我最得意的一件作品。我将18年的故事、28份关键裁判文书、5条故事主线,融汇在了一张思维导图里,并且把时间、效力、逻辑关系、关键证据一一呈现!

制图的过程贯穿了辩护的整个过程,随着对案件理解的深入,证据的变动,修改20余版;反复调校,才能收缩、打印在一张A3纸上看起来不难受(向法院提交的A3版),打印在A2纸上看起来才比较舒服。

上面贴的是提交给二审法官的最终版(隐掉了一些名字),我无法把制图的过程一一还原,所以不贴历史版。(二审法官没要求开庭,就让省检撤案了)。

1.案件背景

此案发生的大背景是上世纪90年代全国范围的银行自办企业脱钩时期。

1993年,中共中央出台〔1993〕6号文件,随后,朱#镕#基副总理在1993年7月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与银行机构“约法三章”!要求全国所有银行各级行清理、脱钩自办企业,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是人事、财务和资金上脱钩级行在职干部不得在自办公司中兼职;在整顿期间各级行不得对自办公司增加资金投入;公司与原主管行脱钩后,要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令,依法经营。

明眼人一眼就知道中央为什么会要求银行脱钩自办企业,这些自办企业就是银行的白手套,小金库。银行将资金低利率贷给这些自办公司,再通过自办企业高利率民间借贷给真正贷款的企业,这样利润就留在了自办企业中。

自办企业的员工、领导和银行员工、领导多是一套人马。

自办企业经营如何?

那要看银行领导想让它如何,如果它破产了,银行的资金就“损失”了,核销即可。

中国为什么会在改革开放最火热、社会投资、经济最具活力的90年代出现第一波不良资产浪潮?

原因是深刻的。

2001年,广东天伦律师事务所接受农业银行B分行的委托,处理自办企业脱钩事宜。处理的办法是配合银行清理完自办企业的债权债务,实物资产剥离给银行之后,将自办企业拍卖掉。

由于这些企业有价值的资产都被银行剥离掉了,资产负债表上只剩下负债、和无法收回的对外贷款,净资产均为负值,单个公司可能负债过千万,谁买谁是傻子!

天伦律所还需要在社会上找投资人收购这些自办公司,只是为了完成代理工作。涉案相关代理期限内,天伦找来的公司一口气买了3家公司,合计9000元,每个公司价值3000元。

然而,傻人有傻福,时代的机遇常常随着中央政策滚滚而来。这些银行自办企业本质上是什么?

是一个个“小银行”,是银行的“儿子”!只是因为政策的变化,儿子成了私生子,必须送出去。它们的账面仍有大量的应收账款来不及回收,或者无法回收。

在常人看来,这些都是垃圾。

但在不良资产人士看来,这就是损失类的不良资产(无抵押品的空债权),可能是被石头包裹的玉石。

3000元一个,何止是白菜价,是白送,而且是银行求着你收下,因为脱钩是个死命令,有最后期限。过期谁还留有私生子,是要打屁股的。


2.案件骨架

农业银行B分行有两个自办企业,分别叫信昌公司和汇通公司,算是两兄弟,也是故事的主角。贺先生,恰好就是当时天伦律所指派负责信昌公司脱钩事宜的代理律师。

信昌公司名下有一处新购买的三层商铺(实为抵债),因为规划问题无法办理产权证,无法直接剥离掉,农行决定采用以物抵债的方式,以物抵债的裁定恰好可以作为产权证明。

信昌公司在(2001)佛石法执字第1160号执行案中作为汇通公司的保证人,对农行A支行负有1580万的债务。但是三层商铺的价格是3883万,无法通过这个案件抵债。

此时,农行B分行在(2002)佛石法执字第1155号案中对裕山公司、陈涌联合公司、聚龙房产公司享有3624万的债权。

农行想了个办法,两个案件合并执行,通过执行和解,把三层商铺用来抵作1155号案的债务。

简直不要太完美。

法院同意了这个做法,十几年前的法官和现在是一样的,听到当事人要和解,开心的想放鞭炮。

法官把几方当事人或代理人一起叫到法院做了笔录(贺先生作为A支行的代理律师出席),签订《执行和解协议》,法院出具了以物抵债的裁定,然后1155号案作执行结案处理,1160号案也作了终结执行。(细节见导图)

就这样,三层商铺顺利剥离,信昌公司随后成功完成脱钩,购买主体是天伦所另一名律师找来的一家集体企业,来投标拍卖的人严生,是贺先生找来的,此人后来担任了信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就是上篇被逮捕的严生。

天伦所也顺利完成了代理工作。

故事发展到这里,仍然风平浪静,毫无波澜,只是感觉农行的骚操作还不错。但是一个很深的天坑隐藏在了《执行和解协议》里!《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汇通公司、裕山公司、陈涌联合公司、聚龙房产公司共同作为农业银行A、B支行的债务人,汇通公司就通过债务加入,变成1155号案的债务人,信昌公司作为汇通公司的保证人身份不变。信昌公司是为汇通公司抵债,而不是为另三家公司抵债。

为什么要这么操作?信昌公司反正只是为了通过抵债把房子剥离给银行,为谁抵不都一样?意思自治,法院也管不着,干嘛要绕一圈,不是脱了裤子放屁吗?这困扰了后面很多民庭法官,也困扰了我很久。银行后来声称这是笔误,不是真实意思表示。

这也给了贺先生处心积虑设计天坑的嫌疑,为后来的刑案埋下了伏笔。

因为,基于此协议和法律规定,信昌公司就对汇通公司享有了3624万元的追偿权!

两个执行案件结合在一起一阵骚操作,没做好安全措施,能不产生一个新案子吗?

一个恶灵投胎转世了,它的名字就叫追偿权

整整两年之后,2004年贺先生才意识到这一点,因为信昌公司转让时移交的资产清单上并未登记这一笔债权,银行应该也没有意识到这笔追偿权随着《执行和解协议》稍带着产生了。

而汇通公司此时竟然还没有完成资产剥离和脱钩,名下有大量的资产信昌公司和汇通公司这一对昔日的亲兄弟早已经变成两家人,不再有亲情可言。

鲨鱼闻到了血腥的味道!

贺先生通过两次债权转让,把这笔债权转到了自己实控的达兴公司名下,然后,达兴公司起诉汇通公司,要求汇通公司偿还3624万元及利息。

一审轻松胜诉,汇通公司根本没反映过来,连上诉都没有,因此判决生效了,达兴公司申请立案执行,查封了汇通公司名下的7623平土地及一栋大厦。

汇通公司及它的爸爸(银行)这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开始了反击之路,申请检察院抗诉,启动再审,还是败诉。

汇通公司上诉到省高院:事实不清,发回重审。

佛山中院重审:否认了追偿权。达兴公司上诉到省高院:支持了追偿权。这是终审判决,生效了,判决时间2008年7月9日。

汇通公司的反抗算是失败了,脱光了准备被食用。执行案件恢复执行,执行进展顺利,资产已经完成评估,价值7000多万,准备进行拍卖。

话说两头,2008年8、9月份,贺先生通过唐生认识了钟女和林女。钟、林两人有意向购买债权,也委托律师做了大量的尽职调查,但是一直迟疑到2009年6月9日,看执行进展顺利,才与达兴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进行了公证,3000万转让款先放在公证处,6月15日完成申请执行人变更后,达兴公司收到转让款,交易完成。

一个月后,2009年7月22日,最高检向最高法抗诉,9月12日最高法指令省高法再审,执行案件中止执行。

2010年10月28日再审判决否定追偿权,执行案终结执行。

这等于官宣钟、林两人的3000万打了水漂了,两人一脸懵逼,然后开始找贺先生撕逼。向公安报案,公安称是经济纠纷,不予立案。

2014年佛山市检察院监督立案,开始侦查。

这就是故事的主线,另外还有两条副线是1155号和1160号案的恢复执行之争。此处暂时不展开讲,读者自己观看思维导图。


七、指控和辩护策略博弈

追偿权是否成立,是本案最核心的焦点;是否存在,为何会有如此大争议?

因为《执行和解协议》是否履行完毕了,存在争议。以物抵债的裁定书明确说了信昌公司有协助银行办理过户的义务,但是并未过户,三层商铺因为规划问题,根本办不了产权证,银行心知肚明,所以一直没有去办理过户。这给了银行一个很大的反击理由,以物抵债没有完成,信昌公司自然没有追偿权。

证据材料啃完之后,我假想自己是此案公诉人,会怎么指控,再来思考辩护策略。

1.指控策略

上篇讲过,此案如何指控贺先生构成合同诈骗罪,主要有两个策略。

一是贺先生虚构事实:贺先生一手策划、主导了信昌公司的拍卖和购买,并诱使《执行和解协议》的签订,故意留下了一个漏洞,造成了存在追偿权的假象,再通过严生控制信昌公司,通过两次债权转让将债权转到自己控制的公司,再通过误导法院用判决确认追偿权,然后转让给两名被害人。且在转让债权时隐瞒了两个执行案均已恢复执行的事实。

但是这个策略对证据要求很高,一个压根就不存在的追偿权,五个合议庭法官都审不明白吗?他们都不是傻子。确实较难证明,相对应的,我方就很容易打碎公诉人的证据链。

二是贺先生隐瞒真相:他虽然没有设计这个天坑,没有操控整个案件,但只需要证明贺先生从《执行和解协议》签订一开始就有参与其中,其对追偿权客观上不存在应该是明知的,但仍然利用了漏洞进行后续的一系列诉讼,误导了法官,获取了一份终究会被撤销的判决。并在隐瞒了真相的情况下转让了债权,这可能构成合同诈骗。1155号和1160号案的恢复执行如果成功,就意味着追偿权会被否定,债权转让期间,贺先生确实还在对恢复执行提出执行异议和执行复议。这个指控方向相当凶险。

简单归纳,第一个是说贺先生设计了漏洞,并操纵了后续行动;第二个是说贺先生发现并利用了漏洞。两个策略对证据要求差别很大。如果我是公诉人,我一定选择第二个,指控的成功概率更高。

但是看起诉书,发现公诉人选择了第一个,我心中窃喜,最初自己只有5成的把握能辩护成功,变成了7成,我一度很担心检察院变更起诉书,但是他们并没有。

2.辩护策略

我最初设计的辩护策略也有两个:法定无罪和疑罪从无。

最佳效果是法定无罪:《执行和解协议》的起草、拟定与贺先生无关,追偿权是存在的,贺先生到今天仍认为债权有实现的可能,钟、林两人只是由于法律知识不足,技术不够,导致再审败诉。本案只是经济纠纷,贺先生依法不构成犯罪。这个效果是贺先生一直追求的。

分析:要辩解追偿权仍然存在,是合法有效的,再审存在错误。证据标准极高,要对相关所有的民事判决做出分析,找出判决书存在的问题,并且要说服刑事合议庭已生效的再审判决是错误的,转让前的终审判决才是正确的。这个效果是极难达到是,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而且辩解的证据和论点在再审和执行异议时都已经提交、表达过了,没有获得支持。希望获得刑庭法官的支持,可能性微乎其微。

次好效果是疑罪从无:追偿权客观上是否存在是存疑的,有严重的争议。每个法官都会有不同的认识,历次判决也证明了这一点,但是贺先生主观上坚信追偿权是存在的,并在法院终审判决也支持的情况下才将债权转让的。

分析:这里将客观和主观分开,追偿权客观上是否存在有很大争议,历次的判决足以证明这一点。但具体到贺先生主观上,他坚信追偿权是存在的。他坚信自己在卖一个真实的东西,这样就不能认定他主观上有诈骗的故意的。这个策略如果运用得当,用争议点弱化检方证据的指向,影响法官的心证,最终做到疑罪从无。

我打算按第二个辩护策略去进行,但是遭到贺先生的强烈反对,他坚持要达到第一个效果,自己是明确无罪,而不是因为事实不清,证实不足而判无罪。

我当时对追偿权是否存在,也产生了疑惑,并不坚信追偿权是存在的;内心无法说服自己按第一个策略去辩护,只好寻求他人建议。

于是,我左手拎着鸡,右手拎着鸭,背后背着卷宗,去请教公诉师父八爷,八爷听了分析说:“老贺这是要找死?能辩到疑罪从无就已经阿弥陀佛了,别作。”

我还去请教了知名刑辩律师陈永忠师兄(金桥百信所),陈师兄两次案件研讨会都有参加,对案件比较了解,他也说应该用第二个策略,胜算更大,让我不用事事听贺先生的,他是出了名的固执。

此后很长一段时间,我都坚持应该用第二个策略,贺先生坚持追偿权存在,极力去证明,是他主观认识,与客观上有争议并不矛盾,所以我用第二个策略与他的态度似乎也不冲突。

但是,当我收集到新证据,我改变了想法。


八、取证和谈判

1.行业债权转让协议

不良债权隐含瑕疵、风险是其天然特点,普遍存在债权效力有争议、实现债权有障碍等风险。所以债权交易环节形成了一个行业规则:所有的风险由买方自己通过尽职调查获悉,卖方没有义务披露债权存在的风险或瑕疵,卖方只是根据买方的要求提供债权相关的资料。

为了证明这些特性,并把它们灌入法官的脑中,我收集了四大AMC(东方、长城、信达、华融)、粤财、和几大主要银行的债转让协议,不良资产同行都积极提供,很快就收集齐了。

在这些协议中,都有关于债权风险的约定,表述可能略有不同,但是内涵都是一致的:转让人对债权可能存在的瑕疵没有担保义务,不良债权自转让之日起,受让人需承受该债权所有瑕疵、风险,并独立承担该等瑕疵、风险导致的一切后果及损失,卖方不承担与此相关的任何责任。

所以很多人说不良资产行业和赌石很像,买家清晰地知道他购买的尚未切开的石头可能存在的风险。

但是刑事案件的审判是否会尊重不良资产行业的这一重大特点是不确定的,传统的商业交易当中,卖家都要对自己出售的产品承担质量保证责任,如果刑事审判采用普通的商业交易规则,那么不良资产行业的很多卖家都已经涉嫌隐瞒真相。这也是贺先生案件成为不良资产行业普遍关注的焦点案件的原因。

2.专家联名信

同时,我将不良资产行业的一些其它特点总结成一封专家联名信,找不良资产行业的资深专家共同署名,提交给法官。

这些同行都很关心贺先生的案件,署名效率之高令人惊讶,我只花了一个上午就找到了广州8位大佬要签名,8人的办公室位于珠江新城方圆5公里范围内。

硬核追星的半天!

我根据不同大佬的风格,约定了不同的时间。

第一位是杜称华博士,他约我在早上7点15分他的办公室,通常这个时间我还未起床,他勤奋的程度让我惊讶!他才是湖北人坚毅、勤奋的代表。他因为常年跑马拉松,肤色气色比我还好,韩寒的配速在他面前不值一提。他所创立和执掌的瀛杜律师事务所(现改名瀛真)号称广州员工颜值最高的律师事务所,所以约这么早我是有点不开心的,因为漂亮的小姐姐律师们还没上班。

第二位是张晓琳女士,一个漂亮、坚强的女士,她的时间非常宝贵,因为她创立的海岸基金是国内最大的民营不良资产投资基金之一,管理的资金规模过百亿,完全西化的管理模式,会议频繁,签名前要排队等待,签完后寒暄几句,我就离开了。

第三位是张俊旭,创立了南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购买过搜赖网的产品,所以很熟悉,张总不是律师,更像一位江湖大哥,但是头脑非常聪明,对案件义愤填膺,一阵骂骂咧咧,说要找两个女人谈谈,我说:“大哥,别别别,我们讲法律。”

“你们就只会法律,自缚手脚。”

他说的很有道理,律师如果只有法律思维的话,难有大作为,只是个法匠而已。

第四位是李波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创立秉臻投资,也是湖北人,他的勤奋、坚毅和聪明都非常具有湖北特点,但是因为痛风不能喝酒,却劝酒最勤快,看热闹的不嫌事儿大,常常被我调侃。这里恰好遇到自己以前的老板(冯律师)和他谈事,就一起签字。冯律师一般只在自己的豪宅中办公,一个月难得回办公室一次,神龙见首不见尾,反而不好见到。

第六位是刘律,刘总姓刘名律,本不是律师,但因为名字很多人以为他是律师。他是某大行总行的资保部主任,是名符其实的大佬,辞职下海投资不良资产。他的办公室和李律师办公室在隔壁写字楼,滴滴都省了。

第七位是陈智才,半边街资产管理公司的创始人,和贺先生的渊源很深,认识多年,签字很快,还有空吹吹水,撩下前台新来的妹妹。

第八位是李耀辉律师,他创立的耀辉律师事务所是不良界的黄埔军校之一,培养了很多专业律师。李律师有非常多光辉的经典案件,他如数家珍,比如追究债务人企业的股东清算责任这一招,被他玩到炉火纯青!批量立案立到法院害怕,2019年的《九民会议纪要》修改了股东清算责任的认定标准,理由说是有职业债权人专业猎杀股东,我猜测说的就是李总。因为他和贺先生一样有点话唠体质,所以约在最后,果然我又被他逮住聊了一个小时,我被他解决问题的思路、方法折服;幸好任务已经完成,可以安心地听课。

除此之外,还有外省的秦丽萍律师、肖博、王灿等同行将署名的联名信寄给我,江湖路远,人心却近,在此表示感谢。

这些资料虽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可以把不良资产行业的特性传达给法官。

我让每人都写了自己的联系电话,随时准备法院可能的询问,并做好以专家的身份出庭作证的准备,我有申请专家出庭作证的打算。

3.与被害人的谈判

这些大佬除了道义上的声援外,还有几位提出如果需要资金帮助,他们也可以随时伸出援手,实在令人动容。

最令人感动的是文盛资产管理公司的周智杰总裁,他表示愿意提供一切帮助。文盛公司管理的资金规模达几十亿,是不良资产二级市场中的一方诸侯,我陪同贺先生的弟弟一起专程飞到北京却拜见周总,会面地点位于北京国际饭店的总统套房里。

我在会面前反复提炼,想用最简单的话、最短的时间讲明白贺先生案件的原委,向周总说明贺先生一定会无罪归来的。但是我刚开口讲案件,周总就打断我了:"我不关心案件,我只是欣赏贺先生,想他能尽快出来,不管是1500万还是3000万,我也并不在意,这些钱贺先生也会很快挣回来,呆在看守所里不是浪费时间吗?他的公司也等不起。"

我也就不再讲案情了,只表示如果与"被害人"谈妥之后,会联系周总取钱。

周总说尽快,来北京也可以,去广州分公司取也可以,广州分公司的两位负责人是你们中南的校友,也好说话。

我知道他说的是小龙师兄和温艳师姐。我们谢过之后就离开了。

我算了下时间,不足五分钟,我们取得了3000万的授信。

不,是贺先生的授信。案件起诉到法院之后,我确实与"被害人"有过接触,但是不是谈"刑事和解",也不是为了取得谅解,这个帮助不了贺先生,和解的前提也是贺先生认罪,显然是不可能的。

贺先生的办法是:回购债权,债权一旦被回购,钟、林两人就失去了被害人的地位。

这是一条釜底抽薪之计。之所以考虑走这条路,是假定案件如果二审、再审,一拖再拖,时间成本何止3000万,贺先生的搜赖网就彻底跨掉了。

刑事案件对一个企业家的伤害,有时并不是有罪或无罪,而是时间!

但是两名"被害人"错过了谈判的时机,没有及时答应贺先生的条件,当我收集到新证据之后,局面就彻底改变了。

4.核心证据的收集

贺先生一直有要求我申请调几份判决的审理卷宗和一份执行卷宗,因为公安只是收集了裁判文书,汇集在一起。裁判文书并不能反映所有事实,也不可能对案件原始证据做详细描述,所以很多证据就沉睡在多个法院的档案室里。

但是我两次申请收集证据,都石沉大海,在收到开庭通知书后,我坚信只能自己收集,不能再拖下去了。

但是怎么收集是最大的问题,我苦思冥想很久找不到办法。我去找当年参与案件代理的律师,但是他的委托材料早已过期,律所也已变更,不可行。

委托我自己?我去找到了达兴公司的公章。但是发现没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当初的法定代表人已经不可能再配合案件,又陷入僵局。

开庭前的最后一周,我在律所行政处开新的介绍信,看到行政在不停地盖章。我随手拿起一份她刚盖好的文件翻翻,突然一个点子闪过脑海!我给被贺先生救出来的张三打了一个电话:

“你报答贺先生的机会来了!”

十、真相的最后两块拼图

在不良资产行业,另外一个行业特点是投资人一般不用自己的名字作为受让人(菜鸟除外),普遍用壳公司代持债权,行业内把这些壳公司俗称为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一个资产包一壳,甚至一户债权一壳。这样做有很多好处,比如可以通过转让股权的方式转让债权,避免了变更申请执行人这一法定程序,节省时间;比如方便核算,每个包的投资人可能是多人且不同人之间的组合,不可能以一个自然人作为受让人;但最大的一个好处是:避免投资人与债务人产生个人恩怨!投资人在幕后,由壳公司作为债权人,由代理律师处置清收。债务人不知道谁是真正的债权人,无从报复。因为不良资产很多时候是一场零和博弈,债权人是秃鹰的角色,目标是食债务人之肉,产生对抗和恩怨是必然的事情。

贺先生虽然用了SPV,但是早期也是菜鸟,很多时候自己下场贴身肉博,也是招来危险的一个原因(同行引以为鉴)。他所使用的SPV达兴公司时隔多年,已经没有法定代表人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无法开出新授权;历史上的律师授权已经过期、律所变更,也无法调取卷宗。

我找到了达兴公司的公章,却空无办法,苦恼很久。开庭前的一周,我来开介绍信,见律所行政在啪啪啪(不,嘭嘭嘭)地盖章,随手拿起来一份扫了一眼,是份劳动合同,一个实习律师入职。

刹那间脑中电光石火!一个点子闪现,谁TM说一定要代理律师才能去调法院的卷宗了?!

我的思维受到了行业习惯的桎梏。

法律规定当事人自己也可以!

达兴公司只是个壳公司,从来没有员工,自己不能去啊?

从来没有,不代表永远不会有,招一个员工呗!

招谁?

我第一时间想到了张三,他无罪释放已经小半年了。给他打了一个电话:“张三,我是高律师,你在哪里?”

“我在老家。”

“现在有没有工作?”

“没有,还没找,想在家多呆段时间,陪下父母,尽下孝。”

“你报答贺先生的机会来了。”

“需要我做什么?我马上回广州。”

“合法的事情,跑跑腿而已,你买今天的机票回广州,我们时间不多了。”

张三到广州之后,立马签订劳动合同,达兴公司出具员工证明,然后我带着他,开始取证之路。

员工代表公司调取档案卷宗,手续很简单,不像授权律师那么复杂,法院接受了。

我松了口气,忍不住感慨一句:我真TM是个人才!

两天取证之路,我的脑中总是回响着我最喜欢的电影《盗火线》(英文名《Heat》)的一段BGM。

这是我最喜欢的一段警匪追逐戏,警察(阿尔·帕西诺饰)追逐着亡命之徒(罗伯特·德尼罗饰),危机重重,但是两人惺惺相惜,随后在咖啡馆里上演了影史经典对白。我感觉自己和阿尔·帕西诺一样在不停地追逐着什么,他在追逐真凶,我在追逐真相。

这段戏是整部电影我最喜欢的一段,取证环节,也成了整个案件办理中我最得意的环节。

黑夜开始下沉,暴风雪在逼近,而我还没(为贺先生)找到足够的柴禾,我现在知道柴禾在何处了,时间却所剩无几,只有分秒必争,前去收集。

张三也全力配合,由我的当事人,变成了一起战斗的战友。我开车载着张三,穿行在广州、佛山这两个繁华的都市里,奔驰在空旷的高速上,两天奔袭四家法院取证,包括阳江市中院,因为案件指定过该院执行。

当所有想要的卷宗收集回来之后,张三办了离职手续,回了老家,而我又开始啃卷,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整个人进入了战斗的亢奋状态,最后一周每天只睡5个小时。

我终于从近千页的卷宗中找到了真相的最后两块拼图。

一是信昌公司购买三层商铺时的《购买房款与欠款抵销函》;

二是农行接收信昌公司的三层商铺并收取租金的证据。


十一、上帝视角下的真相还原

这次刑事审判与过往的民事审判不同,所有的民事、执行案件都已经尘埃落定,卷宗和证据都摆在桌面上,可以用上帝视角来审查所有的民事审判中各方当事人的诉讼伎俩:谁撒了什么谎?每个当事人的本意是什么、策略的变化过程,都可以还原!

第一个关键问题:《执行和解协议》到底是不是银行的本意?追偿权是不是贺先生故意设计的?

《购买房款与欠款抵销函》给出了答案。


此函解开了我一直以来的困惑:一是信昌公司在脱钩前已经是严重资不抵债,它哪有3800多万的资金来购买新的物业呢?(庭审发现法官的最大疑问也在此),如果它根本没钱购买物业,物业不是它的,也就不会存在以物抵债。二是,即使物业是它名下的,为什么要绕一下为汇通公司抵债,而不是直接为1155号案下的三个被执行人抵债呢?

第一个疑问很好解决,信昌公司作为银行的白手套,对外有大量放贷行为,表现为应收账款,债务人还不上贷款,就拿三层商铺来抵销贷款。

第二个问题也清楚,信昌公司不能直接为1155号案的三个被执行人(聚龙房地产公司、裕山织造公司、陈涌农工商公司)抵债,因为这三层商铺就是刚刚从这三个被执行人那里抵债回来的!!

银行的自办公司拿债务人刚抵给自己的房产为债务人向银行抵债?岂不是笑话吗?银行为了让它看起来不那么扎眼,只能绕一下,约定是为汇通公司抵债!就像有些人为了优雅,真的会憋到厕所去放屁。

信昌公司为汇通公司抵债,是农行的本意,不是贺先生的设计。

第二个关键问题:《执行和解协议》是否履行完毕了?

答案是完毕了。

《执行和解协议》并未约定过户义务,1155-1号裁定(以物抵债裁定)虽然约定了信昌公司协助过户的义务,当时七家当事人签订《执行和解协议》时都知道三层商铺不符合办理产权证的条件,更无法完成产权变更,所以才想到用裁定的方式完成产权变更。根据执行和解协议作出以物抵债裁定,达到产权变更的目的,是执行程序中的一个法律漏洞,被一些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利用,这个漏洞直到2018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解释》才真正地堵上(第六条)。在此之前,这种操作是很常见且合法的。

第三个问题:追偿权真的存在吗?

答案是:它客客观观地存在过,然后又真真切切地消失了!

追偿权这一法律关系存在的基础是以物抵债这一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而该事实产生于(2002)佛石法执字审裁字第1155-1号执行裁定书,消失于(2010)禅法执监第1号执行裁定书(2010年9月14日,债权转让15个月之后),因为后一个裁定书将前一个裁定书撤销了。

为什么会消失?

因为银行不断加码的博弈手段,将法律关系打回到了原始状态,虽然银行在历次诉讼中撒了很多谎。

(做惯了刑事辩护的律师,可能会不适应民事诉讼,刑辩律师是谨小慎微,不敢撒谎的,而民事诉讼中各方律师真的敢信口开河。)

银行第一个谎言是:《执行和解协议》不是其本意,存在笔误,信昌公司不是为汇通公司抵债,败诉。


第二个谎言是:以房产未过户为由声称《执行和解协议》没有履行,仍然败诉。(不贴判决书了,太多了)

第三步:放弃对抵债的三层商铺的控制,停止收租,声称自己从未接管过抵债的商铺,以物抵债未完成。成功将以物抵债的裁定撤销掉。

银行的策略是“丢车保帅”,保住自己更优质的汇通公司名下物业我曾去抵债的三层商铺取证,试图找到银行还在收租的证据,但是那三层商铺大部分都荒废了,无人使用,极为凋败,是真正的被丢弃了,收集不到任何信息。

没成想,银行在之前的审理中已经自认收取租金到2007年。


谎言一一被识破,真相终于大白。

钟、林两位女土豪犯下的致命错误!

在以往的民事审判中,当事人撒谎如家常便饭,法官们常常是看当事人演戏的心态来开庭的,但撒谎不代表一定会得逞。两位女土豪受让债权后为什么败诉了?因为他们(的律师)不专业,犯下了错误。

1155号案恢复执行是银行的致命反击,钟、林两人就此提出了执行异议,但是被法院驳回,两人没有申请复议,放弃了权利,是致命错误之一!这一反击其实很好化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7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原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限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止,其期限自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连续计算。根据旧的民事诉讼法,期限只有六个月,而本案时间已经过去了七年!

(因为案件时间跨度很长,我还要参考旧的法律规定。)

1155号案被违法恢复执行后,银行申请执行监督程序,法院又做出了(2010)佛禅法执监字第1号裁定书,撤销了(2002)石法执审裁字第1155-1号裁定书,即以物抵债的裁定,至此追偿权的事实基础就不存在了,追偿权显然也将面临被否定的结果。

钟、林两人再次显示了不专业,两人就第1号裁定书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法院不予受理,理由是第1号裁定书是通过执行监督程序做出的,不属于执行异议的范畴,如果两人认为该裁定书错误,可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钟、林两人应该继续用执行监督程序维权,但是未见两人有后续的申诉,他们再次放弃了权利,这是致命错误之二

(我也是在辩护后期,才意识到审查证据,不能仅看现在证据,还应该看应有却没有的证据,因为那证实了应做而未做之事。)

博弈至此,钟、林两人败局已定。再审判决只是宣布结果而已。其实,在败局决定之前,两人还有机会解除《债权转让协议》,要求贺先生返还3000万的转让款。


根据《债权转让协议》的第7条第2项,“达兴公司承诺汇通公司已无其他债权人,否则钟、林两人可以解除本协议,达兴公司赔偿损失。”1160号案的恢复执行(不论合法与否)意味着汇通公司仍欠农行A支行1170万的本金及相应利息,解除条件成就了,据此,钟、林可以解除协议,但是他们没有这样做。

要么是他们愚蠢的律师未帮他们发现这一点,要么是他们盲目地相信自己的能力了,或者是被贪念(潜在的收益回报率一倍以上)蒙蔽了双眼。

钟、林两人还出具了承诺函,自行应诉,所有的责任由自己承担。



此《承诺函》其实已经是明确的风险转移条款了,行业内银行和AMC的债权转让协议都会有类同的条款,债权风险自转让时一并转移,由受让人承担。但是,刑案还是落到了贺先生的头上。


十二、开庭的故事

新证据整理完后,我调整了辩护词和辩护策略,决定按之前设计的第一个辩护策略进行辩护,虽然之前认为那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我把新证据拿给宋师兄,告知我的新策略,宋师兄也很兴奋,相信这一把稳稳的了。我的胜诉把握也从7成变成了10成,虽然是向公诉前辈挑战,同行情谊是一回事,但庭上博弈是另一回事,此案我不会给对方任何机会,不是踹倒证据围墙,而是把地基都刨掉。

我已经太久没有开过庭了,做了整整三年的数据分析和软件研发,张三的案件根本不够过瘾,而且也是半年以前了,手痒难耐,急切地等待开庭。

此时突然冒出来一个棘手的问题,贺先生案件开庭的消息已经传开了,申请来旁听案件的朋友太多了,已经报名的不下50个人。我才意识到没有提前和经办法官沟通安排一个大法庭,电话询问得知安排的法庭只有13个旁听席位。

申请换法庭,结果告知已经安排满了,不可能了。

谁能参加旁听,成了一个问题。

反复衡量后,家属第一,外地远到而来的同行第二,其他朋友一一谢绝了。


上图为不良资产行业同行旁听留影,从左至右分别是:陈智才、杜称华、蔡春雷、秦丽萍、刘律、尹星、王灿、陈光泉

我特意留一个位置给母校前副校长、民法学教授陈小君老师,陈老师2015年离任母校后,工作、生活在广州,听说开庭之后,坚持要来旁听。

我突然紧张、激动了起来,陈老师是在校读书时的偶像啊,深怕表现不好,在老师面前丢脸。幸好老师下午才来,我的紧张情绪已经烟消云散了。

准备审理前,大家落座,突然有人敲门,我去开门一看,十多个中年男子围在法庭门口,一个也不认识。我一愣,难道闹事的?

对方为首的开口说话:"我们是贺先生在天伦律所时的老同事,听说今天开庭,想来听一听。"

我立马明白了,他们事前没有找到我沟通,所以不知情自己跑来了。但是已经没有座位了,只能请他们离开。贺先生也看到了,向门口的中年男人们一拱手:“多谢兄弟们!”

十多个人悻悻地离开了。

开庭过程从早点9点半一直持续到晚上7点,中午休息2小时。

由于案件剖析已经非常清楚了,法庭的审理过程就不再详述了。新收集到的两份证据确定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法官的困惑和律师的困惑是一样的。

最戏剧性的一幕是,公诉人也提交了新的证据:银行出具的“情况说明”,仍然声称自己没有接收抵债的三层商铺。

我方提交证据后,嗯,效果就不说了。

贺先生的最后陈述,他准备了很长的话稿,这篇稿他事先给我读过,我是不建议读的,情绪性的话没有必要讲。证据能达到完美的效果,为什么要在庭上发泄情绪呢?而且公诉人都会要求法官制止的(我们以前就会)。

果然他一开腔,公诉人要求法官制止,法官还未来得及制止,贺先生突然更激动了,声调提高一倍,哽咽了起来,强忍着泪水,大声地朗读自己准备了很久的话稿,但是泪水还是不住地如雨洒下,数次激动到无法出声。

那场景,委屈的像个大声哭诉的孩子。

公诉人和法官也不再打断他了,让他尽快地发泄,他已经被毫无必要性地羁押了403天了!谁会没有情绪呢?

我回望旁听席,贺先生的爱人也在低声抽泣,望着自己的先生,哭成了泪人。其他人都低头静默,不去看这个画面。贺先生在朋友面前从来都是强人角色,是师兄,是老板,是主心骨,是天不怕地不怕的创业者,大家从不曾见识过如此场景。

我自己尚好,之前在看守所见过他情绪崩溃过一次(唯一一次),有了免疫。法官、宋师兄也为之动容,低头静默,不忍去看一个中年男子的情绪崩溃、老泪纵横。

他强烈压制自己的情绪和泪水,读完了话稿,法官宣布庭审结束。法警带贺先生回羁押室,公诉人也跟进羁押室,不知道他们怎么吵了起来,法官也跟进去,安抚双方的情绪。

我带着贺先生的爱人,在羁押室门外等待,法官答应让他们夫妻聊上几句,这是庭审之后才允许的人道环节,庭审结束前,家属是不被允许和被告人说话的。

我突然觉得最后的哭诉未必是坏事,也可以影响法官的心证。专业的人维持自己的理性、克制即可,当事人,并不能要求他们理性而克制,我们都未经历他们经历的痛苦,无法感同身受。

庭审结束后大家退出法庭,我和宋师兄、晓月在法庭门口合影留念。



十三、后续及抗诉、二审

出了大楼,发现天色已然全黑,旁听的朋友们准备各自散去。

尹星师兄要招待远从山东赶来旁听的王灿(零一资产合伙人,对中国不良资产联盟的发展做了重要贡献),邀我一同去喝酒。我整个人仍处于亢奋状态,确实需要一顿烈酒让我安静下来。

我们各自开车从佛山奔袭80公里去到花都喝酒,一路上我仍然无法安静下来,嘶吼着唱歌,辛苦三年,每周会见,无数的文书、沟通工作,做着刑辩律师最怕的取证工作,今天交了答卷了!

而且是我认为的满分答卷,我相信一定会判无罪,辩护至此,如果定罪,会完全颠覆我的认知。

何以释放?唯有杜康。

三人两瓶白酒下肚,我终于安静下来了,醉意阑珊,眼神迷离,脚下软绵绵像踩在棉花上,很是快活,什么都不想了。

第二天凌晨5点,又是夜半酒醒,每次酗酒之后都如此,我也不知何解。

夜半酒醒,总会有深深的空虚感袭来,我通常都是用电影来填满,特别想把《盗火线》再看一遍,它总能抚慰我心。

但手头上什么都没有,我决定出去走走。

东方已经有一丝鱼肚白,(九龙湖)度假村的景色不错,空气一丝丝凉意夹杂着甜味。意识虽然清醒了,但是头仍然晕沉沉的,胃里灼烧的难受,腿脚不利索,一个人缓慢地走在一片昏暗里。

没走多远,就走不动了,找块草地慢慢坐下。

一个保安走过来,问需不需要帮助。

我说酒喝多了,帮我拿瓶水就好。

他返身去拿瓶水给我,就离开了。

一瓶水下肚,舒服多了。

我躺在草地上,望着天上依稀的星星,四下寂静无人,头脑异常的冷静,我确认自己彻底安静下来了。

心中盈盈满足,有一句话在回荡:“I have done my best.”

哪部电影里的台词,已经不记得了,也不重要了。

我看着天色一点点亮起来,四周的景物也清晰了,真是漂亮啊,又是美好的一天。

打开手机,积压了好多来祝贺的信息,听说庭审效果不错,我一一回复。静待好结果的到来。

很多人问会不会有二次开庭,我回复说不会了,已经审的很清楚了。

没想到的是,好结果要等这么久,又半年过去了(开庭时间2018年10月24日),2019年5月21日,法院突然打电话,通知第二天去法院接人,无罪!所有人都激动万分,奔走相告。第二天,见到人后,家属第一时间关心的是人,我第一时间关心的是判决书如何写的。


法院确认为民事纠纷,法定无罪,而不是疑罪从无,第一个辩护策略成功了!意味着即使有二审,想扳回去的可能性极小了。

佛山市检不出所料地提请抗诉了,省检同意抗诉,省高院立案。我还满心期待能有机会去省高院开次庭,因为我又沉浸在枯燥、乏味的数据里半年了,激动地搓手手。谁知过了一段时间,省检撤回抗诉了,很是扫兴。

总算尘埃落定了,随后申请了国家赔偿。国家一视同仁,贺先生和张三一样,羁押一天只赔315.94元(2019年标准),高出张三的收入标准,张三拿着补偿款回老家付首付买了套房子;19万却不够贺先生高峰时一个月给员工的工资支出。



此为大结局。

办案感悟一:论刑事辩护中的信息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是不良资产行业的重要概念,是盈利的重要手段。但是我发现,在刑事辩护中也会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刑案的证据虽然对法官、公诉人、辩护律师都开放,但仍然会有信息不对称,来源主要有:1)法官、公诉人、律师对证据的解读能力不同导致的;2)投入时间的多少不同导致的。

第 一个很好理解,是菜鸟与老兵的区别。第二个,很多人未意识到,以为找到了知名刑辩律师就可以了,但是哪怕是老兵到达一个未熟悉的战场、未做好侦察,一样会被吊打,这是跌不破的真理。

公诉师父八爷也说:"法律事实(相对于客观事实)是什么?就是个小朋友,证据就是衣饰,这个小朋友任由我们打扮。" 如果对手对证据理解不透,那他只是雾里看花,把这个小朋友打扮的像男孩还是像女孩,他说了不算。

办案感悟二:论刑事案件中的律师调查令。

民事诉讼已经陆续开放了律师调查令,什么时间刑事诉讼中也可以开放?这是个重要的议题。不敢取证的刑辩律师,就像被阉割的公狗,有甚攻击性?力量不对等的博弈,真相未必会被发现。

我们观看任何竞技比赛,都是希望对手旗鼓相当,半斤八两,这样的比赛才会精彩,才能赛出水平。如果一场拳击比赛,我和泰森对垒,那不叫比赛,那叫虐打,这违背了比赛设计的初衷;以前在公诉时,我们会常说"去吊打辩护律师",辩护律师吊打公诉人的场景非常少见。我们的刑事审判,目前的力量设计是不合理的,希望以后改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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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的人去做不会错的。

之前已经有大状答过,事实有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之分,为了方便大家理解,我按照自己的想法把这两者表述成实际发生的事实各方向法官陈述并获得法官认可的事实

一、实际发生的事实

实际发生的事实没什么好讲的,人类的认知能力是有限的,任何人都不可能完全重现案件发生时的全部过程和细节,题主所说的“事实不就是事实”中的事实应该就是指这种事实,但这种事实是不可能成为法官判决的依据的。有那种上了法庭啥都不管,就赌咒发誓自己讲的是真话,不是真话死全家的当事人,讲真一点用都没有的。

二、各方向法官陈述并获得法官认可的事实

这个事实才是决定最终判决的事实。这里就可以体现专业人士和非专业人士对待同样的案件事实时的差异了。

案件事实就好比堆成一堆乱七八糟的砖、瓦、石头、水泥、墙纸、地砖等。非专业人士会把所有的东西一股脑地扔给法官,然后提出自己的诉求。但专业人士会把所有的建材进行区分,分为建造材料和装修材料,建造材料就把它们组合起来建成房子交给法官,装修材料就设计好图纸和效果图发给法官。法官能够一眼就看出这个东西提交上来是做什么用,想要证明什么问题。

举个例子,同样一个人身侵权的案件,非专业人士恐怕都不知道该怎么对纷繁复杂的证据材料理出一个头绪,但专业律师就可以做到这样:

一个基层法院的法官,一年要处理两百多件案件,要知道法官也是人,他们在面对同一个案件的时候,如果证据材料乱七八糟,需要他们自己花费时间精力来进行梳理,恐怕换了任何一个人都不可能像你花钱聘请的律师那样尽心尽力来给你做。如果案件非常简单,比如民间借贷有个借条有个转账凭证,那没什么问题,让律师来做也不过就是这个样子了,但稍微复杂一些的案子,有律师和没律师,在法官那里呈现出来的效果是完全不一样的。

以上这个事例还是以当事人自己不会遗漏任何关键事实为前提的,就是说当事人这样做,虽然形式不好看,但案件事实没疏漏,还不会对案件结果有什么实质性的影响。但一般情况下,当事人自己因为不具有法律知识和处理案件的经验,很可能会疏忽非常重要的事实从而导致案件结果不好的。

再举一个答主做过的交通事故的案子(我知道大家对刑事案件更感兴趣,但刑事案件太过敏感,抱歉啦),答主做原告的代理人。这个案件当中,被告驾驶货车正常行驶,原告驾驶电动车倒在后车轮下腿部受伤严重,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只认定被告无违法行为,属于正常行驶,双方是否发生过碰撞无法认定,最终结果是无法确认双方在事故中的责任,交由法院裁判。

要知道交通事故中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对于过错的认定采用的是过错推定的方式,即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事故时,只要非机动车无过错的,而机动车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就可以推定机动车有过错,承担事故赔偿责任。我的当事人是驾驶非机动车,所以只要不能认定我的当事人有过错,这个官司胜诉问题就不大。当事人来所里的时候,把所有的案件材料都拿给我看,其中有这么一张照片:

这张照片是交警在事故现场拍摄的,如果是当事人自己提交证据,很可能就会把这张照片提交上去,也许大家觉得这个照片没问题,但我看到这张照片第一时间就是去找事故现场笔录和相关的痕迹鉴定书,鉴定书上说,这个不锈钢折叠梯宽95cm,车头宽70cm。车上绑的木板折断,两节相加总长197cm。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第七十一条 非机动车载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二)三轮车、人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1米;
(三)畜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辕,后端不得超出车身1米。
自行车载人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宽度没有超,但木板长度绝对超出了法律规定,如果把这张照片作为证据提交上去,对方有经验丰富的律师的话,这个问题肯定会被提出来,这样的话,原告就是有违章行为的,在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时必然会有争议。

要知道民事案件中,当事人没有义务把所有案件证据材料都作为证据提交,如果对方有律师知道这个情况,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不管是交警还是原告都有义务配合,但作为原告自己,对自己不利的证据当然就没有主动提交的必要。

所以说,事实就是这么纷繁复杂的一堆,证据中有有用的,有没用的,有有利的,有不利的,你自己向法官陈述的事实会是什么样的呢,律师代表你向法官陈述的事实又会是什么样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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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的问题说的大概是:既然事实就是事实,律师能多大程度影响整个案件?这个问题很大,我试着从一个很小的侧面回答。

美国民事诉讼中有一类答辩方式,叫做"Rule 12(b)(6) Motion", 这个名字来源于联邦民事诉讼程序法(Federal Rule of Civil Procedure)第12(b)(6)条规定: 被告可主张原告的起诉状“没有提出法律能给予救济的事由”(failure to state a claim upon which relief can be granted),因此要求法院驳回起诉。

这个表述有很多法律行话黑话,诸如“救济”之类的,其实用大白话解释起来很简单:就算原告起诉状里面说的事实都对,法律也不管这事。当法官审查这类"Rule 12(b)(6) Motion"时,会假定原告在起诉状中陈述的事实全部成立,假定被告并没有对任何事实问题有争议,仅仅考虑在这一事实下的法律问题。当然,如果法官没有在这一阶段驳回原告起诉,被告也可以随后举证反驳起诉状中涉及的事实问题。

举个例子:假设我发现了一个问题,对于高中成绩和标准化入学考试成绩完全相同的亚裔和白人学生而言,后者得到某大学录取的概率要显著高于前者。我在起诉状中提到了这一事实,并状告学校在录取时存在种族歧视行为。

假设被告律师提出了上面提到的"Rule 12(b)(6) Motion",这就像是在说:“没错,我们现在就暂且假设你说的都对,有数据表明同样成绩的亚裔学生被这所学校录取的概率更低。但我不认为这属于法律上的种族歧视,因为成绩不是录取的唯一标准,学校有权综合考虑其他的各类课外活动作为依据。”

诉讼进行到这个阶段,法官并不会让双方列数据或者传唤证人作证,因为事实问题并没有争议。法官可能会让双方进一步提交答辩状或者进行庭上辩论,阐述第十四修正案“平等保护”原则在本案中如何应用,考虑上述事实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歧视。

在这个虚构的例子中,影响案件的不是事实,而仅仅是法律适用问题,那么律师对于相关法规和判例的解读自然会影响到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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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中,也可能存在双方对事实认定没有争议,但对法律适用问题存在争议的情况。譬如,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可能双方都承认借贷关系的存在,对约定的利率也没有争议,但对于法律是否保护这一借贷关系中的利息存在不同主张。在侵权责任案件中,可能被告同样认可发生了原告主张的侵权事由,但主张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因此不能再要求赔偿。

简言之,一个法律问题,既有事实认定问题,也有适用法律的问题,即使前者无可辩驳,后者依然有发挥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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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有个小哥要买房,社保打出来,发现有中断不连续。他问中介自己有没有购房资格,几个中介都说:没问题!可以买!于是小哥通过中介买了套二手房,签了合同,其中包括:承诺有购房资格的声明、房屋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居间服务合同。不幸运的是购房资格审查没通过,没有购房资格,合同履行不下去了。

于是小哥的问题来了:

1、这算是谁违约?

2、要不要赶紧解除合同?

3、已经交过的定金怎么拿回来?

和大多数人一样,小哥出事了才想起看合同,一看傻眼:合同约定,如果他没有购房资格算他违约,不仅要赔偿合同价的20%,还要赔偿中介损失。这个房子500多万,违约金100多万。小哥到处问了一圈,没有人说他定金能要回来的。

以上这些都是事实,事实就是事实,难道我们就乖乖交100多万出去?那看律师怎么影响整个案件吧。

律师草拟并给业主发了解除合同的通知,经过双方协商,定金不要了,也不被追究违约金,双方签了解除合同的协议。

然后律师就把中介告了。法院认为对于购房资格问题,双方均有审慎义务,均有一定过错,中介承担85%的过错,我们承担15%。不但中介费要回来了,还拿回来8.5万的定金。

这是房产案件所有产品里,最简单最没有技术含量的案子:二手房买卖出现的案子,一个客户,一个委托事项,一到两个民事程序。收费也最便宜。

在我们平时做的业务里面,大部分都是多个客户,多个委托事项,多个民事行政、刑事、程序。在一个案件的推动过程中,每天都有新的问题需要决策,然后需要由专业人员去执行。

很多委托刚到律师手里的时候,别说案件结果,就是这个案子以后走几个程序大家都无法预见。方案都是通过律师们不断开会一步步推进下来的。

有时候事实也不是一上来就有的,无锡一个我们做得很失败的案件,原计划一个月调出的图纸折腾了两年才拿到,用了三四个程序。

律师对案件影响很大,也不是100%。进入程序后,部分存在事实就是事实,律师影响有限的问题。一般我给律师们讲,也是律师们传达给客户的:打官司这件事,当事人自己决定30%,律师决定30%,对方和法官决定40%。

律师的业务就是纠纷,纠纷就有我方和对方,对方是活的,对方也会请律师。我们能做的就是把自己这个60%做到最好。既要实现目标,又要做到轻便,你再让我花两年时间去拿一张图纸,我一定要换个思路。

当事人自己对案子的影响也不小,比如一开始的目标是当事人决定的,律师最多只是建议,能否接受律师的方案和建议,是否同意接受和解、调解的条件等等,当事人的影响也很大,甚至会大过法官:世界上最难的是取舍,最大的敌人是自己。

极少有当事人自己能决定怎么行动的,当然,也不是没有,比如我们有个客户老赵,从他委托开始自己给自己“设计”了七八个案子让律师去操作。这里用“设计”这个词希望大家理解我想表达的意思:客户不仅知道自己想要什么,而且知道如何用法律方案来实现。这在普通人里面可以堪称“天才”。

一般我们把第一次委托的客户叫做新客户,第二次委托的客户叫做二次客户,我们没有三次客户的概念:买房掉坑的概率是1/25,连续掉坑两次的概率是1/625。

老赵每次有了新点子,律师就跑来找我,给我说:老徐,七次客户变成八次客户了,咱们接不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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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所谓男拳师做的都是重复女权主义者的言论,或者总结女权主义者的话术,远远没有女拳师激进,且南拳属于ZZ不正确,得不到大众支持。

如果南拳真的要和女拳势均力敌,同样要学习女权主义者的攻击距离及精密度和左右互搏+美化自己。

女拳的攻击距离之广和精密度之高不用多说了,已经可以从游戏里的句子里甚至字词里出拳了;而南拳则没那么厉害;举个例子,“屌丝”这个词,用男性生殖器缺陷来形容一些比较差的青年,如果用“黑逼”来形容这些人,让女权知道了拳法不得打到天上去?

女权的左右互博主要就是女权主义者自称平权却会出现多种意见却打不起来,比如彩礼问题,A女权说彩礼是男权产物,是把女儿当物品卖了;另一个问题下的女权B则会责备男性不给彩礼是“空手套白狼”,同样是女权主义者一个反男权一个拥护男权产物,最大的问题在于这两种回答都会得到很多人认同,且这两拨女权不会碰到一起,被骂的永远是男人。

美化自己分成两种,一是美化定义,每当你反对女权的时候总会有人出来大喊“女权即平权!”,咱也不知道个B定义为什么死心塌地的相信;二则是美化自己的语录,比如说明明当男性要求某件事平等的时候拳师总会窜出来说“有本事你生孩子啊!”,拳师能说成是“讲生育带来的成本”,你说这谁受到了?


对了,多说一句,拳师还有还有个技能性别转换,你点开拳师主页大概率是个男的且关注战斗力旺盛的伯爵等大V,正好和那群拿知乎男女比例证明知乎男性多的人打配合,“男乎石锤了”!


user avatar   wang-yang-42-21-35 网友的相关建议: 
      

我努力工作,年收入突破百万。我楼下小卖部老板眼红了。

他说他每天7点开店,晚上10点关店,工作时间比我长,收入却比我低,这不公平。为此,他甚至发展出了一套小卖部老板人权理论,要求将卖给我的可乐从一瓶2块钱涨到100块钱。

他说之前他受太多委屈了,等他觉得委屈弥补回来了,他会把价钱降到一瓶4块钱的。但想像原来一样2块钱一瓶那是永远不可能的。

我默默想了一下,走多一百米,用2块钱在另一家店买了一瓶可乐。

这件事被小卖部老板知道了,他生气了,他跑去骂另一家小卖部老板,骂他不尊重小卖部老板人权理论,并且在我家楼下贴大字报隐晦地骂我。

你说我为啥讨厌他?

我不只讨厌他,我甚至想报警呢。可惜警察说这事他们管不了。

……

这件事还有后续。

后来,小卖部老板人权组织找到了我,跟我说我楼下的小卖部老板的小卖部老板人权理论不是正宗的,他们才是正宗的。

我说,那你们的是怎么样的?

他们说,我们卖3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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