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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歌母亲诉刘鑫案一审宣判,被告赔偿近 70 万元,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 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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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篇很好的判决,兼顾了情理法。

从人情的角度,江歌遭遇值得同情, 江歌母亲也需要慰藉,广大网友基于正义感也希望刘鑫受到惩罚。

从天理的角度,江歌因为帮助刘鑫失去了生命,她的母亲的损失,应当得到赔偿。而且,赔偿的人,除了陈世峰,应当还有获得江歌帮助的刘鑫。

从法理的角度,江歌之所以失去生命,根本原因还是在于刘鑫创造了不适当的风险,并且没有采取措施防范、制止风险。

首先,刘鑫因为与男友分手发生争执,寻求江歌帮助,江歌同意与其同住。相当于,刘鑫将危险带给了江歌,并且这种危险持续存在。

其次,在陈世峰纠缠时,江歌提议报警,但被刘鑫制止,相当于一定程度上,刘鑫制止了江歌获得警方帮助的机会。

从这里也可以看出,刘鑫带来的风险,已经超出了一般社交所存在的风险,此时,刘鑫应当尽到善良人的义务,将陈世峰的情况如实相告。

与陈世峰交往的刘鑫,应当知道陈世峰性格存在问题,且有暴力倾向,此时她应该提醒江歌这些情况,并让江歌加强防范。

再次,在陈世峰对刘鑫进行威胁时,刘鑫并未将这一情况告知江歌。进一步让江歌丧失了保护自己的机会。

如果江歌知道陈世峰威胁情况,可能会采取邀请男性朋友保护、携带防卫工具、报警等方式保护自己,这些方式,可能会让她的生存机会上升。

最后,在案发时,刘鑫先行进入房间并锁住门,此举会激怒陈世峰,导致他迁怒在门外的江歌。并且,在江歌遭遇捅刺时,刘鑫没有挺身救助。

虽然此时她可能也非常害怕,但是考虑到江歌的危险是由她引起,她应该挺身而出。

而她只不过打了两次报警电话,判决书没有提到她拨打了医疗救助电话。

所以,总体来看,刘鑫为江歌创造了超出一般社交所存在的风险,在此种情况下,刘鑫有义务制止和防范这种风险。正如法谚所言,引起危险的人,有义务制止危险结果的发生。但是刘鑫并未采取制止和防范措施,由此存在过错。

因为刘鑫的不作为,引发了江歌的生命危险,由此这种不作为,与江歌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这是刘鑫承担侵权责任的法理依据。

从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角度,刘鑫寻求江歌的救助,应该将所有危险因素如实相告,由江歌决定是否继续救助或者是采取防范措施,但是刘鑫没有如实相告。江歌的死亡,是因为帮助刘鑫而起,刘鑫从江歌的死亡中受益,她也应当赔偿江歌母亲的损失。

值得一提的是,这篇判决书兼顾了江歌妈妈寻求公道,而不是赔偿的心理,高度肯定了江歌,高度否定了刘鑫,相当于是一篇江歌的表扬书,刘鑫的耻辱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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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这两天真诚的评论与批判。这个号我已经废弃很久,感谢诗睿兄提醒我可以写一篇侵权法小文章。

首先,对于傲慢的批评,我简单回应一下。我写作的风格,在关于法律问题而言,总是偏技术分析多一些。可能表达习惯不是很好。其实我也是知道。本人的导师也多次批评我文字写的特别欧化,喜欢用中式的“定语从句”。所以给大家阅读带来了许多了障碍。但我本人是时刻提醒自己不能傲慢。特别是这几年也成熟了,已经比刚来知乎的时候温和很多。如果我的文字让你感觉不适,请不要生气,我并不是为了让你生气。可能是表达问题,而不是我居高临下。

其次,对于法律与道德的问题,许多反驳我的读者采取的路径是:某些耳熟能详的道德判断为大前提+从而展开对我具体批评的小前提。对于这些批评其实对我来说很尴尬。这样的批评并不能实质上动摇我的论证。因为法律理论对于这些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其实非常多,虽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其只是自然法理论的众多学说的一种。但凡学过哈特《法律的概念》都知道这些判断的问题在哪里。我难以对所有这些命题一一展开论述。这是由于法学元理论层面的多元性造成的。一般而言,在具体案件中,采取的共同理论是法教义学。法教义学一般会拒绝法律规则向道德逃逸,法律规则向法律原则逃逸。只有在特殊的情况,法教义学才会依据法律原则。是向法律原则逃逸而不是道德。当然也有理论认为法律原则和道德非常接近(德沃金)。我说的法律道德化,其实论证时道德与法律原则之间的微妙关系。其实评论中有许多法律人已经指出了法律与道德之间的紧张关系。这一法律人频繁受到训练的警觉是法律思维的根基。并不会因一两句道德断语所打破。这可以归结为本文一个讨论热点。学科壁垒,就法学而言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重要一项。

关于本文的信赖关系论证。侵权法有两个重要的功能:(1)分配风险;(2)分配损失。理论上风险与损失是在侵权人与被侵权人之间分配。理论上是二元关系。但是在现代社会出现了三元关系在侵权人与被侵权人之外出现了第三人参与风险与损失的分配。第三人与侵权人可能有关系,也可能第三人与被侵权人有关系。文章说的信赖关系其实说的就是被侵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的风险分配,损失分配问题。理论上这一关系的采用的补偿规则就可以调整。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信赖关系也有可能涉及过错责任。这是因为人类对风险的抵御在现代社会可能不是个体意义上防止侵权人实施的危害行为。人们有可能结成信赖关系,抵御风险,分配损失。侵权法应当对这一关系进行更为细致的调整。因此,这一关系不能简单的套用侵权人与被侵权之间的理论模型,需要构建新的理论模型。一般而言,采取的是风险共同体的特别结合关系说。所谓侵权法意义上的信赖关系理论。

这一理论简单来说可以分为信赖关系缔结,信赖关系维持,后信赖关系义务。首先,法律应当保护抵御风险的信赖关系结合。人们彼此协作更能抵御风险。当危险来临时,特别的信赖关系属于法律保护的法律关系。信赖关系的结合,(1)可以凭借合意结合,也可以基于(2)社会习惯结合。凭借合意结合有可能是(1)双方共同、对向的意思相关结合,也可能是(2)一方自愿帮助另一方。(3)特殊是一方邀请另一方加入。(3)由于是邀请帮助人加入,请求人处于双方抵御共同风险的信赖关系,应当如实告知风险。除非帮助人和请求人具有特殊的关系(夫妻,父子)。或者,无需告知,帮助人已经知道风险。如果疏于告知,有可能导致帮助人危险认知错误,此时请求人对于帮助人陷入的危险状态具有过错。一旦危险实害化,应当承担补充责任。

所谓信赖关系维持,是指双方已经同舟共济。双方处于面对危险的风险共同体状态。例如登山队就是典型的风险共同体。此时,由于信赖关系的存在,双方行为应当以信赖关系的合理维持为义务,尽到必要帮助义务。此时不能适用一般意义上社会相当理论判断共同体内部行为的适当性,而是以共同体之间的信赖关系为标准。行为人应当尽到共同体的合理期待进行行为。例如,登山队员遇险,此时不能基于一般社会行为准则放弃救助。虽然救助有一定风险,但出于队员之间的信赖关系,不救助属于违反了相关之间信赖关系的合理期待。同理,抵御凶徒袭击的共同信赖关系中,有一定风险的救助行为是双方信赖关系的合理期待。

特殊的是后信赖关系。若帮助人死亡,信赖关系在理论并未完全消除。受益人应当谨慎的对待双方的曾经建立起共同信赖关系的事实。这是对于帮助人健在家属的抚慰,体现的是法律对人类基本善良感情的保护。刘鑫案中,法院就以损害后信赖关系,对江歌亲属造成精神伤害为由判决赔偿精神损失。其实早在2009年复旦驴友案就对帮助驴友的民警死亡讨论过这一问题。对这一感情的保护很大的社会意义,对于帮助人与受益人之间信赖关系的法律尊重可以促进人们共同抵御风险,弘扬社会良好风气。当然这一后信赖关系是否要保护还是有很大商议的空间。还是要持谨慎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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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答案:

重要的事情说三遍:本人道德密度很低,本人道德密度很低,本人道德密度很低。

判断的重点:(1)未履行危险告知义务,(2)不合理退出特别信赖关系

刘鑫案在理论上有三种裁判方式。

(1)适用补偿条款,侵权法(感谢提醒,之前搞错了)受益人补偿规则,判定刘鑫承担补偿义务

(2)适用过错责任,判定刘鑫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3)模糊侵权与不侵权的边界,适用道德裁判刘鑫承担侵权责任


我最担心的是法官采取(3)裁判案件,虽然从个案上说,如此裁判满足了“观众”的正义感,实现了道德上的局部最优,但从法治的全局最优来说,以道德代替侵权法是对法治的伤害。这就使得不道德的行为都有可能成为侵权法部门的规制范围。

甚至,对于我来说,(1)也是可以接受的,因为补偿规则在文义解释上是完全可以涵摄该案。缺陷是并未确认刘鑫的过错,并不能满足民众朴素的“道德”感情。但是相比(3)而言,至少尊重了法律规定,而不是脱离法律规范去选择道德作为裁判标准。

在个案上最好的裁判是(2)适用过错责任,判断刘鑫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但问题是如何确立刘鑫的过错。我不知道法官是凭借法直觉,还是自身的理论积累选择了受益人(请求帮助人)的“说明义务”与不合理退出信赖关系作为过错判断标准。

司法裁判中过分清晰的说明一个新兴的理论是一个危险的举动。这是因为司法文书具有公开性。法官的判决书在今天已经被无数人所阅读与评判。因为,妥善的方法是采取点到为止的说理,点名理论的精神,隐含其理论的具体形状是该案最好的说理方式。

当然也有可能法官在众里寻他千百度,get到了告知义务作为说理的救命稻草。殊途同归的是,法官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实现了法治的局部与全部的最优。

我在内心深处是相信,法官采用了侵权法最前沿的信赖关系理论。

在理论上帮助人因第三人侵权受到了损害,受益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仅承担补偿义务。

但是这一规则存在一个例外,请求帮助人加入危险抵御特别信赖关系时,必须告知危险,同时在关系成立时合理维系彼此之间的信赖关系。原因是帮助人是因他人请求加入危险共同体,两者的关系处于法律的特别保护的信赖状态。具体包括两个方面。(1)受益人在请求帮助时未履行“危险告知义务”,使得帮助人陷入到危险的错误认识状态,从而做出了错误的判断,此时受益人(请求帮助人)存在过错;(2)受益人(请求帮助人)请求他人加入共同危险状态后,自己不合理的退出共同体的信赖关系,此时受益人(请求帮助人)存在过错。特别信赖关系要求受益人有更高的关系维系义务,否则就会造成帮助人受到信赖损失。

特别信赖关系法理是见义勇为人是基于对危险的充分认知决定对受益人(帮助请求人)给与帮助。在理论上,帮助人与受益人(帮助请求人)是基于信赖关系形成的危险抵御共同体。见义勇为人与受益人的信赖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受益人(帮助请求人)合理告知帮助人其所面对的危险,或是帮助人无需受益人告知已然能够认知其面对的危险,并且基于“金子般的心”结成危险抵御共同体。一旦危险抵御共同体达成,受益人与帮助人就进入了法律上的特别关系状态。在关系紧密存在的情况下,帮助人方受到损害,受益人(帮助请求人)就需要基于特别信赖关系基于帮助人与补偿。但无需承担过错责任。这是因为损害并不是受益人(帮助请求人)造成的,只是基于特别的信赖关系予以补偿。

不过,受益人在请求帮助人加入危险抵御共同体时,仅承担补偿义务的前提是:(1)履行危险告知义务;(2)基于信赖关系面对共同危险。

明显刘鑫在请求江歌进入危险抵御共同体时,可能存在危险告知义务的履行不充分的问题。同时还存在没有基于信赖关系合理的退出信赖共同体。

回到案件事实,江歌在加入危险共同体时,刘鑫未合理告知,使得江歌并未深刻的认识其面对的危险;当其知道危险状态时,请求刘鑫维系共同体信赖关系时,刘鑫断然的结束了彼此危险抵御共同体的关系。法官因此可以基于此否定补偿义务,采取过错责任。

但是在责任承担上,实际侵权人是第三者,因此对于共同体信赖关系的损害只能是补充责任,即,在侵权人无法赔偿的情况下,由刘鑫承担这一责任。似乎法官有意无意的忽视了这一点。

对自己以上文字的评析。共同体信赖关系中受益人未告知危险,导致帮助人错误加入;受益人断然退出信赖关系是否应该归于过错责任,在理论上还值得商榷。这一理论本身就披上了法律外衣的道德化判断。不过法官能采取这样的裁判路径,在事实上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从个案上说这一理论是圆满的。但是否可能成为全局性标准还值得讨论。


引用:以前读过,忘了,以后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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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补偿到赔偿的一字之差

2022 年 1 月 10 日,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对原告江秋莲与被告刘暖曦生命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刘暖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 496000 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200000 元,并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 ​​​​

补偿和赔偿的区别有:

补偿带有补充性,赔偿带有惩罚性;

补偿是无过错形态下出于公平原则进行的,赔偿涉及到过错责任;

补偿由合法行为引起,赔偿由违法行为引起;补偿多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赔偿以金钱赔偿为主,以恢复原状、返还财产为辅。

2、法官的定性非常厉害。

判决书中是如下的话定性:

江歌作为一名在异国求学的女学生,对于身陷困境的同胞施以援手,给予了真诚的关心和帮助,并因此受到不法侵害而失去生命,其无私帮助他人的行为,体现了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相契合,应予褒扬,其受到不法侵害,理应得到法律救济。刘暖曦作为江歌的好友和被救助者,在事发之后,非但没有心怀感恩并对逝者亲属给予体恤和安慰,反而以不当言语相激,进一步加重了他人的伤痛,其行为有违常理人情,应予谴责,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负担全部案件受理费

也就是刘鑫有两个地方是不能容忍的。

第一、一个人被人砍,马上逃跑是可以接受的。但是有人挺身而出替她挡刀,然后她反手手将见义勇为者推向暴徒、将其用作肉盾挡刀,这种行为就就侵害了见义勇为者的生命权,应当作出赔偿。

第二、人家的闺女救了你一命,然后反而骂人家家人。

这实在是没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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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久之前,我在大学校园里见过江歌妈妈正在做“请求判决陈世峰死刑的签名活动”,那个时候这件事还没有热度,我也不太了解事情的始末,也不了解事情背后的纠葛,但是在现场深深地被这位母亲的坚毅和真诚所打动。

江歌妈妈真是一位非常伟大的母亲,这几年人们的视线随时被各种新闻热点冲刷着,江歌事件其实已经没有多少热度了,只有这位可怜的母亲一直在坚持为爱女声讨正义。杀人凶手陈世峰已经有法律制裁了,人家恶魔刘鑫(先改名刘暖曦),这个判决还轻了,只能勉强给这位绝望的母亲一点慰藉把。陈世峰和刘鑫,一个丧尽天良,一个泯灭人性。一个对江歌举起了屠刀,一个给江歌关上了大门。

给之前没有关注过事的围观群众,再来讲讲事件的始末。

2016年上半年,刘鑫与前同居男友陈世峰发生了矛盾,感情破裂,被赶出陈世峰公寓,暂住在打工店店主家里。

2016年的9月,刘鑫搬进了曾经是室友的江歌住的公寓求收留。江歌住的房间面积不大,只有一张双人床,刘鑫刚搬进去时用的日用品全是江歌的。而江歌曾经跟她妈妈提到过,刘鑫住进去后不买日用品,不打扫房间,不倒垃圾。

2016年10月12号,刘鑫的生日,陈世峰找到刘鑫的打工店,并跟踪上了她回家的末班车。陈世峰送了她生日礼物,刘鑫接受了礼物。

2016年11月2日,陈世峰来到了江歌和刘鑫的住所,并不停地按门铃。当时只有刘鑫在家,刘鑫听声音察觉到那是陈世峰,并在微信上告诉了江歌。江歌提出报警,被刘鑫拒绝,理由是因为刘鑫觉得她们俩现在是非法住在一起,报警会有麻烦。

2016年11月2日当天下午,江歌收到刘鑫微信后回到住所,并在门口与陈世峰发生了激烈的争吵,刘鑫一直躲在屋里没出去,她说江歌的声音很大,她听的很清楚,并十分确定外面那就是是陈世峰。

随后,江歌和刘鑫一起出门打工办事,此时陈世峰仍然留在江歌家门口。她们出门后,陈世峰一直尾随刘鑫到打工的地方,并在电车上给刘鑫疯狂发短信求复合,期间陈世峰威胁刘鑫不复合就把两个人在一起期间的拍摄的刘鑫裸照和性爱视频公布,刘鑫给江歌发微信说很害怕。

2016年11月2日当天晚上22:00左右,江歌接到刘鑫的求助微信,要她去车站接她回家。这里出现了一个隐藏的信息:刘鑫应该是知道——至少是察觉到——在回家的路上又会遇到陈世峰。

于是江歌出门去接刘鑫,并在车站等了刘鑫两个小时,还为她买了馄饨做两个人的宵夜。接到她的时候应该恰好是2016年11月2日夜里0点左右,那时江歌在等待刘鑫的过程中与母亲进行过语音通话,留给妈妈的最后一句话是:「妈妈,我到中野站了,这会儿和刘鑫会合,一起回家。」

11月3日凌晨0:20分左右,江歌和刘鑫一起回到了家门口,陈世峰尾随而至。随后三人在门口发生了争吵(根据案发时邻居的口证)

根据邻居的回忆:当时站在门前的男性瘦高,与两名女孩子在门口便吵了起来(说的是中文)。男子要进屋,但被两名女孩阻止,随后两人一人从屋里关上门,另一个人在门口仍然在跟男子争论的样子。

然后楼道里有打斗和撞击的声音,之后江歌用日语大声说:「警察呼ぶよ(我要叫警察了)」

随后刘鑫报警,警察到达现场,江歌倒在地上,流了一地血,身边站着一个男人。随后那名男子趁警察救助江歌的时候翻墙逃走。江歌被送往医院,因失血过多死亡。而那份本来带给刘鑫的馄饨,沾满了江歌的鲜血,成了警方的证物。

这里请大家注意一个细节,陈世峰在警方来到现场的时候还没有离去!划重点,重说三!

2016年11月3日下午,江歌母亲接到女儿遇害的消息。和刘鑫的父母一起与刘鑫进行过视频通话,刘鑫哭着说对不起。刘鑫的父母得知自己女儿没事后,直接走了,没有一句安慰的话。

2016年11月5日,江歌的母亲抵达日本,见到了江歌的遗体,同时也注册了微博开始在微博发声

当时的她人微言轻,只能拼命地去微博大V底下留言,请求大家帮忙关注,并将怀疑矛头指向了陈世峰。

江歌的新闻在当时是热点,江歌妈妈的怀疑也把刘鑫的名字带了出来,一时间刘鑫被推向风口浪尖。2016年11月6日,刘鑫发微信给江歌的妈妈,声称再出现江歌的死跟她有关的新闻,她就停止协助警察。

2016年11月7日,陈世峰被警方控制,罪名是对女性进行威胁恐吓。注意,这里的罪名不是杀人,而是对女性威胁恐吓。从江歌死亡的3号到7号这几天里,刘鑫究竟对警方说了什么,我们不得而知。在凶手有重大嫌疑连当时身在中国的江歌母亲都能怀疑到是谁的情况下,到底是什么才让这场凶杀案拖了这么长时间。

2016年11月9日,刘鑫面对江歌母亲的追问,第一次在微信回应“个人觉得凶手是前男友”。

2016年11月10日刘鑫承诺参加江歌的葬礼。

2016年11月11日江歌葬礼,刘鑫没有出现,并不回复微信。

2016年11月19日,江歌母亲带着骨灰回国,坚持不肯让骨灰过安检,她说她的江歌是个人,不是东西。而江歌母亲在日本停留的16天里,刘鑫始终没有露面。

直到2016年11月24日,日本警方才公布锁定江歌凶杀案的凶手是陈世峰。

2016年11月25日之后,刘鑫与江歌的母亲对陈世峰的信息做了一些简短交流后,从此消失,再也不回江歌母亲微信。

我们再来看看刘鑫自己的说法。

2016年11月9日,刘鑫首度对国内媒体透露江歌的死亡细节,声称自己当时与江歌一起到了住的公寓楼下后,还没上楼时,因为她来了大姨妈弄脏了裤子就去卫生巾换裤子了,然后她就先一步上楼去换卫生巾了。上楼前江歌还特意嘱咐她把家里的门关上,一会儿换完裤子后她们俩一起到门口蹲着吃馄饨。没有换完卫生巾,还在提裤子的时候,刘鑫听到了门外的惨叫声。她在门内喊了两声江歌,然后门推不开,被江歌的尸体堵着门了。从猫眼看,却一片模糊,什么都看不到,然后她报了警,直到警察来了后才敢出门。

这是她在微博的自述

她的说法和邻居的正常大相径庭,邻居说的是她们俩一起在门口跟陈世峰争吵了一段时间后,她先进了房间,然后陈世峰将江歌杀害。而她自己的说辞是根本不知道外面是陈世峰,以为是日本的变态跟踪狂,所以才一直不敢开门出去看。

刘鑫还在访谈里说如果当时知道门口是陈世峰,她一定会出去的,拼死也会出去的。她是真的不知道外面是陈世峰,她真的不敢出去,她强调了很多遍真的这个词。

2017年3月,江歌的母亲拿到了日本经提供的卷案,在对遇害过程有了更多了解后,认为江歌的死刘鑫负有责任,刘鑫反锁了房门,切断了江歌的生路。在访谈节目中主持人问道刘鑫“江歌的妈妈看了警方提供的案卷后,认为你是锁了门的,你怎么解释”。她说我当时太混乱了,记不清了,解释不清楚了,如果你们非要这么说,我也没法解释了。

江歌死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后,刘鑫回国后一直拒绝跟江歌母亲沟通,拒不见面,并且举家搬迁。

看完卷宗后,觉得刘鑫负有责任的江歌母亲,一直想了解那天到底发生了什么,想了解江歌死亡真相,随后江歌母亲一直尝试跟她和她家人沟通,但均被拉黑。多次尝试无果后,2017年5月21日江歌的母亲把刘鑫一家的信息发到网上逼刘鑫一家人现身。而这个举动,换来了刘鑫父亲及母亲长达9分钟的电话咒骂。

这就是江歌用生命救下的刘鑫对待救命恩人的嘴脸!这是电话录音链接

在录音里,刘鑫的父母用方言,最粗鄙最下流的字眼儿咒骂着江歌的母亲,并说“你闺女死是因为她命短,不是为了俺闺女”,意思就是你闺女死是因为命,是活该,跟我家闺女没有半毛钱关系。

2017年8月23日,在访谈节目中,刘鑫见了江歌的母亲,在交流过程中一直哭哭啼啼说知道错了,再也不想看到阿姨这么难过了。

而见完江歌的母亲,对着镜头忏悔完之后,刘鑫转头就发表微博控诉江歌的母亲对她进行网络暴力,质问江歌的母亲“你把海报都贴在我爷爷家、姥爷家、我家的附近的大街小巷上、你还问我家在哪儿?”

除此之外,刘鑫一直不承认锁门,还多次在清明节等重要日子中发微博刺激江歌母亲,并把消费江歌变成了一场敛财的狂欢,毫无底线和人性。

直至今日,法院宣判,终于给刘鑫抢先进门并锁门把江歌关在门外一事盖棺定论。就是刘鑫招来了杀人凶手,并且关上了江歌逃生的门,间接导致江歌遇害,并且这几年她一直都在编造谎言逃避责任。

有人说,刘鑫也是普通人,保护自己是本能,反锁上门也是可以理解的做法。换成你我,当时也可能那样做。是的,我可以理解你的害怕,但决不能原谅你事后的逃避行为。自己的好友为自己挡刀子被前男友砍的时候,你害怕连累自己关起门来不让好友进门。面对调查的时候,推脱的一干二净,面对江歌母亲的时候,逃避推卸,甚至指使自己的父母去咒骂她。

在别人的生命面前的冷漠和自私,在事发后的逃避和谎言,还有对一个失去女儿的母亲的挑衅刺激,这一连串行为,已经无法让我把她当做一个凶杀案和网络暴力的受害者来看待了。这副丑陋又虚伪的嘴脸,从始至终在说的话都是人又不是我杀的,你一直纠缠我干嘛。我都道歉认错了,你还要我怎样。她自己说过事发后回国找了一份工作,本来开开心心的,是的,没用听错,她说她开开心心的做着新工作,和同事相处融洽,开始了新生活。可是江歌妈妈的签名活动导致她又被卷入舆论中心,工作也被辞退了。话里话外全是自己美好生活被打破的抱怨。

刘鑫一家人最可恶的地方就在于,农夫与蛇,把好心收留自己和为了自己仗义出头的江歌推到门外,推向了歹徒的屠刀。江歌死后,他们对江歌死亡的轻视,对江歌那份善良友爱的践踏,对江歌母亲的刺激和欺侮,人性的自私和无耻在这家人身上展现的淋漓尽致。

我本人特别反对网络暴力,但是面对刘鑫我希望这件事热度永远不过,让刘鑫一生都活在舆论漩涡,让杀人凶手的罪名一生都与他如影随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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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判决最大的作用就是给刘鑫之后的行为定了性,确定了被救人对见义勇为者有义务赔偿,诋毁要惩戒。

在江歌被害中刘鑫的行为并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紧急避险条件适用。但这只是刑法中责任,在民事方面依然存在争议。而从中国人的传统道德观上来说,江歌遇害你有责任,当然你有义务帮助江歌妈妈追讨凶手,承担一定的费用,甚至赡养江歌妈妈都是应该的。

而相反,江歌遇害之后刘鑫表现的漠视,实际和网上对江歌妈妈的诋毁,都让普通大众为江歌感到不值。见义勇为如果都将受到这种待遇,那今后还会有人对身处困境的人伸手么?

这个社会已经足够冷漠,不要在让大众寒心了。


在说几句对江歌妈妈的评价。

在日本这么多年,见过不少中国人在日本被害的案件。能坚持这么长时间,一定要把害死自己女儿的凶手绳之以法,再追究关联人相关法律责任的,只有江歌妈妈一个。

早在2017年,江歌案件判决之后,我就写过一篇文章。

文章里我就说过了,想让江歌案的凶手最大限度被惩罚,江歌妈妈的做法几乎是唯一选项。早在宣判之前,陈世峰的量刑我们都猜测在10年-15年之间。按照一般外国人在日本坐牢只要表现良好,基本只服刑三分之二,然后就被遣送回国了。这么算来陈世峰可能都在日本坐牢不到10年就可能被放出来了(在海外服刑之后回国再服刑的并不多见)。

但最终20年的判决,可以说在日本已经是杀害单人的最高量刑(比较一下,2017年福建两姐妹被人杀害,装在行李箱丢弃在山里,检察官求刑死刑,而最终只判了23年)。只能说是江歌妈妈引起的关注,让法官不得不考虑影响,同意了检察官20年的求刑。这种在法官量刑的时候,选择心理区间最重的刑罚,已经是舆论能影响的最大效果了。

能和江歌案比较的只有当年在日本引起轰动的市桥达也杀害英国女性林赛的案件。林赛父亲为了能早日抓住凶手,散尽家财,到日本各大车站散发市桥达也的悬赏印刷品,开设网站收集信息,参加各种节目,为了就是避免这件事被人遗忘,甚至还请了黑社会帮忙搜查抓捕市桥达也。英日两国为此瞩目,才有了悬赏1000w的最高悬赏金,让凶手无可遁形,躲藏了2年终于被捕。

如果不是林赛父亲这么做,这件事根本不会有这么大的影响力。

江歌一案同样如此。

我也曾经担任过一段时间的律师翻译工作,接触过不少在日本打官司的国人。由于职业习惯,对于不太愿意听律师意见,比较执着固执的人是报以敬远态度的。17年写的文章里我曾经贴出一张电影《可爱的骨头》的海报,看过这部电影的都应该知道我是什么意思。

但,法制社会的进步,确实是由这些执着固执的人推动的。读完判决书,我眼泪都有下来的冲动。

江歌在天之灵,应该会为这样的妈妈骄傲。


user avatar   cloud-walker 网友的相关建议: 
      

为江歌案写了很多答案。怒骂过很多刘粉,人渣。

终于胜诉了。

想说什么,又觉得远比不过判决本身。

这是今年头一个好消息。


评论区里面有人好奇地问:刘鑫(刘暖曦)还有粉丝?

只能说太善良了,

给大家看看我原来文章/回答下面有多少刘粉。

江秋莲诉刘鑫一案,如果判决下来,不管谁输谁胜,能不能双方就此消停,为此事划上句号?

WZatSH:严厉打击侮辱诽谤江母的违法犯罪行为,公检法在行动

在江歌被害一案中,刘鑫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如果你是刘暖曦(曾用名:刘鑫),你当时会开门么?

江歌妈妈诉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开庭,律师:「置江歌于死地的是刘鑫」,索赔 207 万,案件后续走向如何?

如何看待江歌母亲被微博用户「Anita公子」侮辱诽谤,为让微博提供其信息,在青岛某法院诉讼微博被受理?

你如何看待江歌案里的刘鑫(刘暖曦)?

可以匿名回答,支持刘鑫的人是怎么想的?

如何看待江歌母亲庭审后发声:案件赔偿款将全部捐给社会?

根据现有的证据判断,江歌案到底真相如何,刘鑫的做法又究竟是否是正常做法?

有没有认真研究过的人简单描述一下江歌案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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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少了,对于刘鑫一家这种人来说,只有罚到他们倾家荡产才会知道悔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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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忘恩负义之人能够受到惩罚,而不是逍遥法外,还是让人欣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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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之前都在质疑江歌妈妈起诉刘鑫的意义。

在此之前,因为只有在日本对陈世峰的庭审,有很多刘鑫水军利用路人群众不了解案件详情的信息差,捏造虚假信息并且用匪夷所思的逻辑替刘鑫洗白。但是自从江歌妈妈起诉刘鑫的庭审之后,一些被刘鑫和其水军刻意隐瞒和歪曲的事实全部浮出水面。赔不赔偿不重要,重要的是,要让江歌案的真相大白于天下,要彻底揭露刘鑫的卑劣和丑恶,让她的水军们无法再用锁不锁门这种转移视线的方式替刘鑫洗白。

现在判决出来了,刘鑫的种种恶行得到了官方确认。

而江歌妈妈真的在乎哪点赔偿金吗?不,她是要在精神上让刘鑫祭天,来告慰女儿在天之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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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些正义网民要不要对法官道歉啊?

人家法官的判决书早已写好,内容是向着江歌的。

却因为生病住院,中途延迟宣判,被网暴。

法官:我招谁惹谁了。


同情法官,也是理中客吗?

早前我有翻阅日本原始的案子文献资料。

不管刘鑫锁没锁门,道义上,她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一个事实「江歌是因她的男女关系而受害的」,这是铁一样的事实,而她认识不到这一点,后续她的做法算得上又降智又可恶

在人命面前的没有情商,本性可谓没那么好了。

可是,这也不是网民冲法官的理由吧?

法官生病住院并不罕见,判决书也早已写好了,早宣判晚宣判,都那样。

我无法理解,对刘鑫的怒意,为什么要冲向法官。

法官判词写那么好,把刘鑫彻底钉在耻辱柱上,却把他预设成对立面,不信任司法,先网暴一通。

人们的“善良与正义”,有时看上去怪荒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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