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男的要求离婚,这个也是人之常情可以理解的,毕竟久病床前无孝子,我们没经历也很难保证自己能不能承受得住,所以我觉得大家没必要纠结这案例里面的性别问题,但这男的最应该谴责的在于,他把赔偿款都拿走了又不照顾他妻子。
这个新闻涉及到几个法律问题
一、因交通事故获得的人身损害赔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妻子车祸拿到的赔偿款,属于人身事故赔偿款,瘫痪的情况下这笔赔偿款不会少,根据法律规定,就算是婚姻期间取得的,这也是是妻子的个人财产,想离婚可以,请把钱吐出来!
但其实有个担心的是,这男的可能已经把赔偿款挥霍掉或者转移掉了。所以给大家提个醒,如果你对你另一半的人品并不是那么确信的情况下,钱掌握在自己手中会更有保障。
二、,结婚誓词不是说说而已,妻子瘫痪了丈夫负有抚养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爱他、忠诚于他,无论他贫困、患病或者残疾,直至死亡。”这是西方的结婚誓词,但我国法律其实也有类似规定,夫妻之间是负有扶养义务的,只要一天没有离婚,就都是夫妻关系,妻子车祸瘫痪,丈夫有扶养能力,依法应该承担扶养责任,妻子可以起诉要求他给付扶养费。
三、男子此次起诉离婚,离不离主要看女方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离婚,不是你想离就能离,必须具有上面法律规定的法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条件,假定男子这次是第一次正式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而男子此番提起离婚的理由是认为婚姻名存实亡,不想照顾瘫痪的妻子,显然不属于上述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所以这次离不离得成主要看女方觉得这样的婚姻是否还有继续维持下去的必要,如果女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法院这次是不会判离的。
但我对这样的人性是持悲观的态度的,即使暂时不离婚,也很难相信这个男的就会良心发现照顾女方,甚至他可能只会继续去挥霍财产。
当然,如果男子在法院判决不离婚的判决生效满六个月之后再第二次提起离婚,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还是会判决离婚。
四、男子抛弃瘫痪妻子不照顾的行为可能构成遗弃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如上所说,夫妻之间是有扶养义务的,女子瘫痪了,男子拿走所有赔偿款,对女子不管不顾还要提出离婚,可能会构成遗弃罪。相关司法实践中也已经有类似案例了
想起昨天上热搜的民政局《规划》明确要求加强婚前指导、婚前保健、婚姻家庭关系调适和离婚辅导。真希望在未来规划的实施里面,对于类似的情况可以给予更多的婚姻辅导,给予受害人一方更多法律上的帮助,而不是等类似情况上了热搜才会有人关注和解决。
夫妻本为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
在现实面前和人性之间,丈夫的行为很好的诠释了这句话的意义。
从新闻的描述看,我们作为第三人的角度可以去谴责这个男人,但是谴责对他而言没有意义,因为他已经决定这么做,这个也许就是他的本性或者他不愿意承担责任的态度。
其实这样名存实亡的婚姻,早离比晚离好。为什么这么说。因为自从女方受伤以来,男方基本上就就没有履行丈夫的扶养义务和丈夫的责任,从内心感情讲,这样的婚姻严重影响女方的康复治疗和心情的平复。
在离婚之前,女方要把男方已经占为己有的赔偿款全部归还,然后再进行离婚后续。
从全文来看,无论是依据老的婚姻法还是根据民法典婚姻篇的规定,第一、夫妻之间都是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的,这点看,男子已经违反了扶养义务,没尽到责任;第二、赔偿款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使用和占有。
至于男方是否构成遗弃罪,这个和扶养之间具有紧密关系。但是从已知消息看,就目前而言,追责男方遗弃罪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几乎不可能。因为遗弃罪立案标准需要达到情节恶劣的行为,而这个行为必须是对于被扶养人产生严重影响生活、健康、生命的行为。
至于离婚这个事情,从目前的司法事件,也不是男方想离就那么容易离的。家事法官们也要从综合角度全面衡量确认,以及女方的态度进行评判。
法条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事实上,华夏先民的“孝”,恰恰是华夏文明最最伟大的精华之一。它是跟古代中国举世无双的社会保障制度、养老措施相辅相成的!
孝道是软件,制度措施是硬件。
正如法律与道德也会双规同行、相辅相成。
华夏先民特别强调“孝”,正因为华夏先民比任何民族都重视社会保障,尤其是养老保障。
这是多么伟大崇高、可歌可泣的人道主义传统呵。
然而令人啼笑皆非的是,虽然中国历代王朝都强调子女对父母的“孝为先”,但事实却表现为:
父母对子女的爱护为先。
直到现在,中国式父母对子女的付出程度,恐怕仍然是世界之最。
有充分事实根据可以证明:拥有孝道文化底蕴的中国式父母,在感情上和经济上对子女的付出,远远高于西方式父母。
于是,中国式子女对父母的养老责任和义务,也远远高于西方式子女对父母的养老责任和义务。
所以,传统的中国式数代同堂家庭,无论农村还是城市,无论在经济上还是亲情上,都普遍是关系亲密、老有所依的。
这种中国式传统家庭的融融天伦之乐,岂是缺乏孝道文化而关系冷漠的西式家庭可比?
关于华夏孝文化与中国古代养老保障、乃至古代社会保障的举世无双,
请看资料一:
【周代开始出现初具规模的养老制度,这一制度规定了50岁以上的为老人。
对于如何养老,规定得也很详细。
为让子孙更好地赡养老人,周代实行有老人的家庭可减免徭役的政策。如果家中有80岁以上的老人,则儿孙中可以有一人不服徭役;
如果有90岁老人,则全家都可以不服徭役,此即“八十者,一子不从政;
九十者,其家不从政”一说。
汉朝,推行“以孝治天下”的孝道,对养老问题更加重视,提上了一个更高层次。推行了一套特殊的优惠政策,也推出了一套相对完备的制度,特别是对“家庭养老”,有着极严的规定和要求。孤寡老人到市场上做买卖,规定免缴纳租税。
酒是国家专卖品,为了照顾孤寡老人,政府允许孤寡老人开设酒店卖酒。为确保养老制度的落实,汉律还规定:不赡养老人者,要被处弃市之刑,即在闹市执行死刑并将犯人暴尸街头。对父母、祖父母等长辈不敬也是重罪,子女杀父母或祖父母,即使没有成功,也要被判处弃市之刑,殴伤长辈者同样要受弃市之刑。
汉朝最让老人有尊严、觉得幸福的地方,应该是发放“老年证”。当然,这种老年证不是今天这样的小本子,而是一种叫“鸠杖”的实用物。
鸠杖,又叫“王杖”,顾名思义是帝王赐予老人使用的拐棍,它是一种特殊权利的象征。
从史料和考古发现来看,给老人“赐杖”的制度在汉朝被正式确立,开国皇帝、汉高祖刘邦曾做鸠杖赠送高龄老人,开了汉朝赐杖的先河。汉宣帝刘询则使之成为一种制度,规定凡是80岁以上的老人,皆由朝廷授予王杖。
但从张家山汉简中的相关律令来看,汉代较早时曾是“七十赐杖”。
为了保证鸠杖的权威性,汉朝出台了相应的法规。1959年至1981年,从甘肃武威磨嘴子汉墓中先后出土了8根王杖(鸠杖),还随之出土了《王杖十简》和《王杖诏令册》木简。王杖诏令册》全文近600字,规定了70岁以上老人应该享受的生活和政治待遇,有学者称其为中国最早的“老年人保护法”。其中有一项规定:70岁以上老人即使触犯刑律,只要不是首犯就可以免予起诉,继承了先秦时期老人“虽有罪,不加刑焉”的制度。
梁武帝首创“养老院” 明代80岁老人都是“县长”
建“养老院”,起源于南北朝时期,高寿皇帝梁武帝萧衍曾于普通二年(公元521年),在都城建康(今南京)创办了“孤独园”。到唐朝,这样的养老机构被推广,在武则天时代,唐朝即开设主收贫、病、孤、疾者的“悲田养病院”。
但真正让“养老院”这种养老方式流行起来的宋朝,北宋初年即开设名为“福田院”的养老机构,后有“居养院”,南宋则叫“养济院”等。
虽然名字不同,但都是慈善性质的养老院田;入院老人的年龄,也放宽到了50岁以上。
同时,民间养老院也普遍兴起。如洪迈《夷坚甲志》“刘厢使妻”条,在与南宋对峙的金国兴中府,有位叫刘厢使的汉族人,遣散家中奴婢,拿出全部财产兴建“孤老院”。
元朝同样重视养老,元世祖忽必烈曾采纳汉臣刘秉忠的建议, 逐步建立和完善了元朝的收养救助制度,当时各路均设立养济院1所,救助、收养“诸鳏寡孤独、老弱病残、穷而无告者”。
明、清两朝的养老院仍如南宋、元朝一样,称为“养济院”,朝廷继续发展官办、民办等各种形式的社会养老机构。
明代的开国皇帝朱元璋出生于平民家庭,深知民间疾苦,对老无所依、老无所养的社会问题,有着深刻的感受。他问鼎皇位之后,规定年龄在70岁以上的老人,可免除其一个儿子的所有徭役。这个规定,其实就是把这个儿子指定为老人的专职供养者,让老人因此能够得到较为富庶的赡养。之后,朱元璋再次规定,全国各地所有80岁以上的老者,只要品行善佳,都要记录在政府档案中,以备国家财政补贴和资助。
其中,80岁以上的贫穷老人,当地政府每月要赠送大米近100斤、猪肉5斤、酒60斤(低度酒)。
另外,在当时的首都南京和朱元璋的老家安徽凤阳,对80岁和90岁以上的老人,分别授予两级爵位,使他们可以与当地的“县长”平起平坐,使老人除了能在物质上获得保障外,还能在精神上获得特殊关爱。
朱元璋还恢复了汉朝制度化的“赐杖”与“赐爵”制度,在物质救济上,明太祖朱元璋曾先后两次颁发诏令,实行孤贫老人终身养老。一次是明洪武十九年(公元1386年),一次是二十年(公元1387年)。
到了明代中期,对老人的尊重,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百岁以上的老人,国家要给他定制高级、华美的正装,给予极大的国家奖励和荣誉,在全社会树立一种尊老、爱老、养老的风尚和氛围。
古代官员退休待遇:唐代不给钱给地
古代官员正常退休叫作“致仕”,源于周代,汉以后形成制度。一般致仕的年龄为七十岁,汉代只有高级官员有“致仕”,致仕条件是年老或是有疾。汉代规定,俸禄两千石以上的高官,退休可领取原俸禄的三分之一,功勋极其卓著的少数官员甚至可以享受原俸,另外,在退休时还有一次性赏赐,如钱、黄金、粮食、房屋、车马等。如汉章帝元和三年,贤官第五伦请辞时,被汉章帝赐“以两千石俸终其身”,并加赐钱五十万,公宅一所。
唐朝官员在退休方面明确了“七十致仕”,如果不到七十岁,但是体弱多病的也要退职。“唐致仕官,非有特敕,例不给俸”。除非皇帝特批,否则的话,唐朝官员退休后没有退休金,但能得到一定数量的田地养老。
宋朝虽然也规定了七十致仕,但并没有实际执行,所以导致朝堂之上,皆老朽昏庸之辈。因为退休只能拿到斗俸,所以官员千方百计拖着不退休。
明朝起,将退休年龄提前了十年以上,只要年满六十岁,就鼓励退休。如洪武十三年(1380年),明太祖朱元璋诏令“文武官年六十以上者听致仕”。
弘治四年(1491年),明孝宗朱佑樘又诏“自愿告退官员,不分年岁,俱令致仕”。
明代的开国功臣刘伯温,辅佐朱元璋平定天下后,于洪武四年,未满60岁时就告老还乡。
中央官员退休后享受半俸,一般情况下不给退休官员发退休金,家里实在太穷的话,根据个人申请,“有司月给米二石,终其身”。
清朝官员退休年龄也为六十岁,如果没有年满六十岁而因病提前退休是没有俸禄的,而满六十岁又有世职的可以拿半俸,但对那些有特殊功绩的官员,如打仗负伤者,则全数发给。】
——摘自《孝文化是中国古代的“养老保险”》
搜狐历史 01-23 17:13
请看资料二:
【中国是一个有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中华民族是一个有丰富文化传统的民族,依据自己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中国古代的政治家和思想家逐渐提出了一些有关社会保障的思想和主张,推行过一些社会保障方面的社会政策措施。
一、储粮备荒思想和仓储赈灾措施
古代社会生产力水平低下,人们战胜灾害和克服意外事故的能力很差,为了维持正常的生活和社会秩序,人们需要在丰年和歉年之间进行调剂余缺,储粮备荒、以丰补歉的思想和主张便应运而生。
早在西周时期,政治家们就意识到:丰年时储藏多余谷物,以备凶年缺粮时之用,是立国安邦所必需。
《礼记》有载:“国无九年之蓄,曰不足;无六年之蓄,曰急;无三年之蓄,曰国非其国也。①”春秋战国之际的思想家墨子提出同样的看法,认为“国无三年之食者,国非其国也。家无三年之食者,子非其子也。”
在储粮备荒思想影响下,自西周起,中国就出现了一种救荒、济贫的重要的政策措施一一仓储制度,即建立专门的粮仓,储存粮食,用来稳定粮价,借贷或放粮救荒、济贫(黄新鲁,1994)。
当时,仓储称为“委积”,意指除税收以外储蓄之余财,其用途包括:济贫、救荒、供养征战阵亡者的老弱眷属、招待宾客等,属地官司徒的职掌之一。
自西周以来,仓储制度延续历朝历代而不衰,只是名称各异、做法有别罢了。
如战国时期叫平籴仓;
汉代称常平仓;
隋代设义仓、社仓;
唐代设常平仓和义仓;
五代后周设惠民仓;
宋代推广惠民仓、广惠仓、丰储仓;
明代有预备仓、济农仓;
清代州、县设常平仓,市、镇设义仓,乡村设社仓② ,等等。
中国古代的仓储制度虽兴废无常,且在各朝各代都发生过官员管理不善致使粮食霉烂浪费或被贪污中饱等现象,但它确实起到了保护农业生产和救荒、济贫的作用。
更为重要的是,储粮救荒思想和仓储赈灾措施的传承沿袭,使历代统治者都明白,要求得国泰民安,政府必须承担起举办公共保障事业的责任。
《宋史•食货志》有如下的详细记述:“常平、义仓,汉、隋利民之良法,常平以平谷价,义仓以备凶灾。周显德中,又置惠民仓,以杂配钱分数折粟贮之,岁歉,减价出以惠民。宋兼存其法焉。③”
二、大同仁爱思想和养老慈幼措施
儒家思想是我国古代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其倡导的大同思想是中国人民美好的精神追求,其中也包含了丰富的社会保障思想。
孔子曾对其弟子说过一段有名的话:“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是谓大同。④”
就是说:在理想的大同社会中,人们不仅要关心自己的亲人,还要为社会上的弱者提供帮助,使老年人得到赡养安度晚年,使儿童得到照顾教养而健康成长,使鳏、寡、孤、独、残者都得到社会的救济安置。
孟子继承了孔子的大同仁爱思想,从巩固统治者地位的角度提出“善养老”的重要意义。
在《尽心上篇》中孟子曰:“伯夷辟纣,居北海之滨,闻文王作,兴曰:‘盍归乎来!吾闻西伯善养老者。’天下有善养老,则仁人以为己归矣。五亩之宅,树墙下以桑,匹妇蚕之,则老者足以衣帛矣。五母鸡,二母彘,无失其时,老者足无失肉矣。百亩之田,匹夫耕之,八口之家足以无饥矣。所谓西伯善养老者,制其田里,教之树畜,导其妻子使养其老。五十非帛不暖,七十非肉不饱,不暖不饱,谓之冻馁,文王之民无冻馁之老者,此之谓也。⑤”
孟子在这里要告诉人们的是:文王兴、善养老,民归之如水之就下,遂能以百里而王,而善养老的涵义就是使老人有衣穿有肉吃,不挨冻受饿。
孔孟儒家大同仁爱思想和孝道伦理之所以在其后千百年封建社会中被奉为主流价值观,是因为它适应了自然经济家庭生产方式的需要,它维护了家庭的保障功能,进而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当然,在要求家庭担负主要保障功能的同时,历代统治者也重视社会的责任,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以弥补家庭功能之不足。
自唐虞起,中央就设有九官,其中司徒,专门处理百姓事务,如《周礼》记载大司徒以保息六券万民,其保息六券是:
一曰慈幼;
二曰养老;
三日赈穷;
四曰恤贫;
五曰宽疾;
六曰安富⑥。
这些措施大体上相当于今天的儿童福利、老人福利、就业服务、社会救济、医疗保健、社会安全等。其内容和措施虽不如现今的社会保障制度系统和完善,但是与千百年前的生产力水平相比,这些社会保障措施已算得上相当先进了,其中的一些做法在今天的社会保障政策措施中还能看到影子。
三、 “致仕”说法和官员退休制度
我国古代官制中,有”致仕”的说法,是指官员在年老或多病时,把职务归还给帝王,以摆脱政务颐养晚年。据考证“致仕”做法始于商代,《尚书》中就有辅佐商汤的伊尹年老告退年老告退致仕的记载。但这种做法在当时并不普遍。
延至西周,国家官制才趋完善,对“致仕”退休才有明确的规定,如《礼记•曲礼》记载:“大夫七十而致事(仕)”⑦。
这样,官员到了70岁高龄而告老还乡,作为西周礼制的一项内容确定下来,并且为后来各朝各代所沿用,致仕告老退休的官员因曾为国家出过力,退休后朝廷都有一套赏赐和供养的规定。
如汉代官员退休时,朝廷给予一次性的重赏,此外还给原俸的三分之一,直到去世。
唐代对退休大臣不但赏赐从优,而且明文规定:“五品以上致仕者,各给半禄”,有突出贡献的,经皇帝恩准,可得全禄。京官六品以下,外官五品以下,退休时各给一份承业田以养老。
到了宋代、明代,退休官员的俸禄更有提高。
自商周以来的致仕退休制度为各朝统治者所沿用,这一方面是鼓励在职官员效忠朝廷恪尽职守,为其解除后顾之忧;另一方面也为鼓励年老有病的官员让出位子使贤明之人接替职位以提高效率。
……说明我国古代的社会保障措施己达到相当高的水平。
四、患难相恤主张和邻里互助措施
中国古代社会以农业立国,以家庭为基本生产单位,自然村落和族群社区是社会的基本结构。
在社会保障网络中,除了家庭和国家的责任外,乡亲邻里之间互助相帮是很重要的支撑体系。
北宋大臣吕大防、吕大临兄弟俩在自己家乡蓝田(今陕西省内)与邻里亲友共同制定的《乡约》(也称《吕氏乡约》或《蓝田乡约》)把社会民众相互帮助的要求用契约规范的形式确定下来。
《乡约》的主要内容是: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其中患难相恤就是要求凡同约者在别人遭遇灾难时发挥团体的作用互助互济,用大家的力量分担一家的风险,这种约定体现了中国古代村民朴素的社会保障的精神。
《吕氏乡约》的做法后经南宋朱熹推行于全国,成为中国农村很多地方采用的一种社会制度。
王阳明亲自拟定的《南赣乡约》进一步规定了“死丧相助,患难相恤,善相劝勉,恶相告诫,息讼罢争,讲信修睦”的互助内容⑧。
与患难相恤主张相关联的民众互助互济的保障措施在古代就已出现,如邻里相帮操办丧葬事宜等,体现了众人出力帮助苦主分担灾难的思想,而最能反映这一思想的互助保障措施是社仓制度。
社仓是仓储制度中的一种形式,与其他仓储形式如平籴仓、常平仓等不同的是,它是以民间力量为主兴办的一种互助互济性质的备荒仓储。
社仓始于隋代,《隋书•长孙平传》载:“开皇三年„„奏令民间每秋家出粟麦一石以下,贫富差等,储之闾巷,以备凶年”⑨。
南宋朱熹大力倡导社仓,并订立了一套较为完备的制度。
明、清时期,社仓也很盛行,而且由朝廷官府出面组织,如《明史》载:弘治中,江西巡抚林俊上书请建常平仓和社仓。明嘉靖八年,乃令各抚、按设社仓。以20至30家为一社,择家殷实而有义行者1人为社首,处事公平者1人为社正,能书算者1人为社副。
每户按出谷多少分为上、中、下三等。每户每年出谷1至4斗,每斗外加损耗5合。
遇灾荒年,上户需借谷者,可酌情贷之,有收成后还仓;中、下户需借谷者,可酌情赈给,不必还仓⑩。
从社仓制度的上述规定可见,中国古代民众之间互帮互济的保障机制己较为健全,已经能从中看出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原则精神的萌芽。
例如:
社会保障要由政府出面组织,由广大民众参与;社会保障措施带有一定的强制性;社会保障的经费要由官府和民众共同筹集;经济状况不同的人应承担不同的缴费义务;社会保障要体现互助互利原则;社会保障制度实质是社会收入的再分配,等等。
五、关怀弱者的思想和居养机构的兴办
孔子的大同思想中包含了“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的主张;管子在《五辅篇》中也主张养长老,慈幼孤,恤鳏寡,问疾病,吊祸丧⑾。
这些同情、关怀、帮助社会弱者的思想在中国古代有很深厚的文化基础,而且代代相传一直延续至今。
与此相关联,中国古代有一种收养抚恤孤寡、流浪、乞讨人员的“居养”制度。
居养制度产生于汉代(刘燕生,2001),起初是一种暂时性的收养行为,宋代以后社会上出现一种固定的居养机构如居养院、安济坊、福田院和漏泽园等,专为收容流民、乞丐和鳏、寡、孤、独、残疾无依者。
居养分为长期收养和短期收养两种。
《宋史•食货志》载:“熙宁二年,京师大雪,诏老幼贫疾无依者,听于福田院,额外给钱收养,春稍暖为止。⑿”
明清以后,为弱者提供院内救济的居养机构较为普遍。
如明朝朱元璋于洪武三年,命令全国州县普设惠民药局,此外还设置栖流所、养济院等,给贫困病疾者以救济。
明英宗时,设置东、南、西、北四座“福田院”,共计收容300人,每年国库拿出500—800万两白银,安置贫疾者和解决鳏、寡、孤、独者的基本生活问题 ⒀。
……】
——摘自《略论中国古代社会保障思想和措施》
看到了吧,中国的官方社会保障制度,从周礼时代至明清,一直贯穿了三千来年。
这也有华夏孝道的伟大功劳啊!
而西方国家的官方社会保障制度,不过是最近几百年,学界公认自十七世纪伊丽莎白时代才开始。
由此可见,华夏先民的儒家孝道社会,足足能甩掉古代西方基督教社会十万条大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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