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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歌妈妈称「我没有自己的生活,2037 年陈世峰出狱回国会再起诉」,陈世峰将会在国内面临哪些法律责任?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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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看到的是几个人的彻底毁灭

无辜的江歌,凶手陈世峰,江妈妈20年的人生,还有刘某。

这件事的起因,是陈、刘的恋爱纠纷。

你可以说这种恋爱纠纷是例外,是偶发事件。但如果数量和比例都比以前高,就不会只是偶发意外了。

事实上,刘、陈的恋爱纠纷,以及刘的冷血现场与事后表现,都足以说明他们这代人的基础教育的问题。

他们这代人是相对意义上的被充分供给的工具人培养记。无论是国内读大学,还是国外读大学;无论是条件差不多结婚,所谓婚姻跃迁....... 整个价值观就是各种方式获取基于物质的,能满足肉身的需求的生活。而在这个过程中,心的需求?方式的合理性等等,都排除了。而且是从小教育就被排除的。因为排除了,所以才能目不斜视、义无反顾的走向获利与自我。

而他们一旦出事,往往就不止毁了自己,更是毁了很多人,很多个家庭。

人类几千年的文明,积累的对善的颂扬,对恶的斥责,对无耻的羞愧,都是让人不堕入深潭。因为人类早就实践且发现过,没有对个体行为从教育到认知的限制,那只会教育出魔鬼。

是的,我们需要反思的是,应试教育的副产品——魔鬼是怎样被教育出来的?——人文与人性的匮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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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在先:

我认为陈世峰大概率回国后依旧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刑法的保护管辖原则,是可以在审判的,核心在于评估国内应受刑罚减去国外已判刑罚后,还有没有起诉、审判的必要。

理论基础:

《刑法》

第十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这其实是对对外国刑事判决的一种消极承认。「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而不是「应该免除或减轻处罚」。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王瑞恩 老师在本回答下提到

一时难以提供与陈世峰案情况相似的案例供参考,因此无法判断陈世峰在中国再次被提起公诉的可能性。

我在这里提供一个相似案例供大家参考。

黄道金故意杀人一审刑事判决书,案号:(2016)沪0110刑初449号。本案与江歌案比较相似。

  • 案发地点都在日本,被告人、被害人均为中国人;
  • 被告人持刀将被害人刺死;
  • 在日本接受刑事处罚。

在上述案件当中:

  • 2004年12月17日,被告人黄道金因被诉杀人、违反出入境管理及难民认定法一案被东京地方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 2014年6月18日,日本关东地方更生保护委员会受理黑羽监狱假释申请,同年10月27日作出同意假释黄道金的决定,假释日期为2014年12月2日。
  • 2014年12月12日,上海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总队于上海虹桥国际机场将被遣返回国的被告人黄道金抓获归案。

最后,法院认为:

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道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虽然做了减轻处罚判决,但依旧对被告人进行了刑事处罚。

在这个案件中,之所以对黄道金再次进行刑事处罚,就是因为,日本的量刑程度远低于在中国犯同类罪名的量刑情况。

为了防止挂一漏万,我又去检索了关于《刑法》第十条的相关判例。共检索到9起案件:

由上图可见,涉及到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案件有且仅有两起。

也就是说,回国之后,可能不再处罚的情况更多。

但考虑到江歌案中陈世峰犯罪的预谋性、手段的恶劣性、犯罪没有悔意。

在中国的判罚结果很可能是无期徒行或死缓。这就有了再起诉、审判的必要基础。

所以,我认为陈世峰大概率回国后依旧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为此才是真正的严肃国法,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当然,如果考虑到无期、死缓的最短服刑期限问题,也可能会有第二种认识:就是即使判决了无期、死缓,实际执行20年的有期徒刑也差不多。那也有可能就不会追求陈世峰的刑事责任。

因此,这就回到了我最初提到的那个问题:

在评估国内应受刑罚减去国外已判刑罚后,还有没有起诉、审判的必要。

从我个人而言,不论最终结果如何走向,但我内心的希望是:

陈世峰回国后依旧可以受到刑事责任。


以上

我是 @孟三宝 ,坐标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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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瑞恩 个人意见,刑事责任难以追究,因为难以有先例,理论上可行,实际上不太可行;后者民事侵权责任还是有可能追究的(当然那个是作为侵权)。

之前我也说过了,抱着探讨的角度,在18年问日本律师同行(也是中国律师)关于江歌妈妈为何不在国内起诉陈世峰赔偿,有日本律师发我这一段:

在日本刑事案件被害人赔偿有两种方式的,一种是损害赔偿命令制度(与中国附带民事赔偿制度类似,但适用范围和赔偿范围略有不同),另一种是犯罪被害者给付金制度,这一制度的赔偿的性质是由国家进行的赔偿。
由于日本民事诉讼只会考虑被告在日本的财产,江歌妈妈即使胜诉也很难实际获得赔偿。
而由日本国家给付赔偿,则对江歌妈妈在事发时的国籍、住所提出诸多条件限制,江歌妈妈获得此项赔偿的可能性不大。
如果江歌妈妈在中国国内争取民事赔偿,由于陈世峰是成年人,其父母在中国财产不会涉及到赔偿的范围。而以陈世峰的个人财产进行赔偿,江歌妈妈短期内获得可观赔偿的可能性很小。
此外,日本的判决在中国是没有效力的,想要获得赔偿,她还必须启动新的诉讼。

笔者按,一些证据还需要跨国认证。

我略微解释一下,类如刚结束的一审民事案件, 涉及证据采信问题(详情可以看专栏文章),需要注意的是,只有中国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中所确认的事实,才是其他案件中的免证事实。外国法院的裁判文书并不意味着直接在国内生效。

因为外国法院判决未经人民法院承认,在我国不发生法律效力,故其认定的事实不属于免证事实,但不影响人民法院将该判决作为证据之一,而应结合案件其他证据予以认定。为了稳妥起见,公文证据和涉及身份关系的域外证据必须进行认证公证。

个人对以上日本朋友的认为民事诉讼可能性不大的理论不太认可(换言之起诉也要考虑个案的坚持),然而就民事的侵权诉讼而言,还是有大概率得到法院支持的,只是对于刑事的问题,概括一句话:几乎没有先例,非常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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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世峰能否在国内被追究刑事责任,还真是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直接相关的法律依据是《刑法》第十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有学者将其称为对他国司法判决的消极承认:一方面,不认为国外的刑事判决可以代替国内的审判,不论外国法院做了什么,中国法院可以对自己有管辖权的案件进行审理;另一方面,被告人如果在国外已经服过刑,在国内法院进行量刑时,可以作为从轻情节予以考虑。

既不是完全承认(国外审判并没有盖棺定论,回国一样可以被审判),但也会把被告人在国外受过的刑罚纳入考虑范围,因此说是「消极承认」。

本人知识有限,一时难以提供特别权威的类似案例供参考,只有零星的媒体报道(如下图),因此无法判断陈世峰在中国再次被提起公诉的可能性,先抛出问题期待大佬帮忙解答。虽然存在理论可能,但考虑到国际社会中得到普遍认可的一事不再理原则、考虑到国际司法协助中的互惠关系和对他国司法主权的尊重,一国法院想要再次审理在他国已经被定罪且刑罚执行完毕的人员,会有相当大的压力。

和新闻中提到的黄道金案不同的是,陈世峰案中日双方司法协助的深度有限。黄道金案中日双方一开始就有「眉来眼去」的沟通,在日本被刑满释放后也顺利地完成了和中国司法机关的衔接(详见链接中的报道),最终实际加起来的刑期也不超过 20 年(日本有期徒刑的极限就是 20 年),多少有些对他国司法主权的尊重意味。而江歌案在没有此种「默契」的情况下,恐怕比较难以复制黄道金案的操作。

真要到 2037 年,到时的国际形势和司法环境会变成怎么样,太难以预测了。是坚定地另起炉灶,拒绝承认外国司法判决,还是继续深化司法协助,在被判刑人员问题上和更多国家签订协议承认其判决,未可知也。即便是江歌母亲的律师,在媒体面前也只能说「时间过长,法律也可能变化。从法律和法理上来说,江秋莲可以追究陈世峰的责任,所以要看其追究意愿和将来的法律规定。」

这里的「可以」,或许更多是一种建立在理论可能性上的精神寄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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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要说一下,陈世峰应该不会2037年才出狱。

就我在日本接触的外国人犯罪案件,一般外国人坐牢只做三分之二的时间,表现良好会提早释放。因为日本认为没必要为这些外国罪犯花费关押成本。所以确认态度之后会提早释放,然后送上飞机直接送回国。

所以,理论上陈世峰可能在2030年-2033年左右时间会被释放。

但到时候陈世峰回国还会不会被起诉惩罚?从以往的情况来说,司法是偏向减轻惩罚的,十几年的牢已经不短了,到时候可能早已物是人非,对于当事人说年龄也不小,说不定继续呆在牢里还是自己的期望(日本的监狱条件还算不错)。

所以我个人觉得,话不要说太死,一切等到那个时候再说。那时候的司法环境和社会环境也许会有新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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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坐了20年牢,回到中国一样可以再定他的罪。

陈世峰你逃不掉的。

罗老师之前就明确解读过这个问题↓

https://www.zhihu.com/video/1464235798707470337

20年的人生自由就想换一条生命,没那么容易。

本来还担心刘鑫案结束江妈妈就没目标了。

但现在看来她依旧是那个为了女儿伸讨正义的斗士。

也希望那些攻击江妈妈,说她卖惨赚钱的人留点口德吧。

没有经济来源活下去都困难,更别提要追责陈世峰了。

一个失去爱女,仍坚持数年讨回公道的母亲。

值得每一个人尊重。

要是刘鑫要是也能负上刑事责任就好了,太可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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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说个激进一点的:

我相信,如果江歌妈妈有机会,有能力的话,她一定会选择和凶手同归于尽!你信吗?

可惜,她没有!

到2037年,15年之后!且不说这15年里会发生什么!即便是到了15年之后,以江歌妈妈的年龄和状态,她还能做些什么呢?

江歌的案件首先再次说明了:“死刑的重要性!”

且不说江歌的妈妈,2037年的时候,假如凶手回国了,刘鑫她能安心吗?一个因为错杀无辜蹲了十多年的人,你觉得他出来最想干的事情是什么?别忘了15年后,凶手依然是壮年!

作为旁观者我只能说,有些事情应该开始准备了!不论是哪个方面!


以上是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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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制粘贴老回答:如何评价华为以每股 1.58 元,豪派超 500 亿元分红?

残酷时代,无数网友高呼“加油”,对于一家遭遇世界最强国家打压的企业而言没有任何意义。

毕竟企业终归还是依靠人来运作,如果人心散了,大家都不愿意继续留在这家企业了,那么企业就算短期内还活着,本质上已经死了。

“加油”是吃不饱饭的。

如何留住人,自然是关乎企业生死存亡的课题。

而在这个世界上,“给钱”或许不是最好办法,但绝对是能够有效稳定人心的办法。

毕竟作为一名华为的员工,如果你真的能够被公司按照个人贡献公正公平地给予(毕竟不可能人人都是一个价格)奖励,而这种奖励换做跳槽到其他公司是拿不到的……

那么忠诚度自然会很高,一般的公司根本挖不走。

同时这也表明华为作为非上市企业的优势,可以最大限度避免带着投机性质的大股东拿走最大蛋糕,造成分配严重不均。

如果不是这样子,而是跟某些几乎被外资把持的企业那样整天就是股东想着怎么捞钱套现,那恐怕华为就不可能一方面继续给予员工足够的回报,另一方面继续投入经费参与卡脖子问题的研发。

无论如何,华为只要能够将利润用在该用的地方,那么它的战略眼光就永远走在同行们的前列。

不过,既然这涉及到分配问题,如果华为内部的分配机制并不能让大多数员工满意,则同样可能会有丧失人心风险,这一点也是要在结尾强调下的。


user avatar   yu-er-17-63-12 网友的相关建议: 
      

古人对这种人有个很形象的比喻:

叶公好龙


user avatar   luo-xie-74-43 网友的相关建议: 
      

看到居然有人要华裔赶紧离开美国,我就想知道,他们都是美国公民,享有神圣的美国宪法的保护,在自己的祖国里,凭什么要跑?跑哪里去?

华裔应该拿起枪来,组织起民兵团,象那位十七岁的里腾豪斯那样,见到作奸犯科的不法之徒直接开枪,警方管不了那就代替警方维护治安,记住要用热武器!

另外对于赤果果的种族歧视,华人应该学黑叔叔那样上街抗议,甚至可以适当考虑暴力形式,用ylm运动去给整个社会闹腾个天翻地覆,这就相当于给种族主义者划下红线,谁敢公开挑衅华裔,跟他们个没完。

我们华人不好过谁都别想好过!就象《死神永生》中那个艾aa一样,自己跑不了谁tm的都别想跑,要死一起死。做人就要有这种狠劲!

当然最优选择的还是学犹太人,通过数十年的努力掌控美国意识形态话语权,把反华渲染成象希特勒屠犹一样的极端邪恶行为,谁敢公开表示反华反亚裔,各种封杀!

美国华裔要记住,在这个地盘上一味的忍让与退缩,甚至通过骂自己的母国的方式来取悦他人(红脖),换不来安全,反而助长那些人的气焰,让自己谋生更加艰难。

只有拿出血性才能在北美争得自己种族的生存地位。

====

(新添感言)

不要拿华人数量少当借口!这种借口一点意思都没有。

美国犹太人口数量比华人还少一大截,但在美国谁敢招惹犹太人?犹太人甚至把母国以色列整成了太上皇国,要美国纳税人出血汗钱去每年供养这个海外的爸爸国。

反观华人呢?你们只能靠着骂母国贬自己的同胞讨好白人来获得生存机率,真为你们感到既恶心又可怜。更恶心的是某些高华还在为打击同胞和出卖母国出谋划策,纯找死的节奏!

美国华人应该反省了,你们越是放低姿态做出讨好,就越是在鼓励变本加厉的欺辱,这种趋势继续下去,就算中美没战争都可能进集中营。还很可能连累了其它的亚裔族群,日、韩、越。。。最终都会恨死你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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