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我思考了很久了,自以为有一些发言权。
首先,现代土地私有制和公有制的概念是引自西方的,并非中国古代的公有制私有制概念。
其次,现代史学研究不自觉地带入了马克思研究成果,但是马克思是个德国人,他并不十分清楚五千年中国到底发生了什么,是怎么运行的,他研究的大方向和大概念大结论是正确的,但是他对于东方政权平常的研究谬误很多,比如所谓的奴隶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的研究,这就是西方式的演进,虽然东方社会通过商业的发展迟早步入资本主义社会这结论没错,但并不妨碍中国根本就没有独立于奴隶社会之外的封建社会和封建经济,中国的封建社会封建经济是随着奴隶制社会一起被终结的,两千年的帝国历史实际上是中央集权社会这样的普通概念被他搞错了。
然后咱们回到土地共有私有这个话题上。
首先还是从王政时代井田制说起,即便井田制是普遍的,广泛的存在的,但是井田首先是天子赐予封臣,封臣赐予士的土地,田分九块,中间那块叫公田,但并非什么公共的田地,而是需要大家共同耕作的贵族的田地。这块田的所有产出都是归封臣的。然而其他几块田也并不是都是自由民耕种,而是极有可能是奴隶耕种,而如果是奴隶耕种,就不存在所谓公田,也就是是说公田只是针对自耕农国人来讲的,所以这个概念虽然在书上看起来没问题,但实际执行中五花八门。况且,这些土地,名义上是士的,是贵族的,但实际上是天子的,你没有所有权,不能买卖,也不能抵押。天子看你诸侯不顺眼,分分钟可以讨伐你撤销你的各种封号封地,也就是你根本拿不出法律文书来证明这是你的私有财产神圣而不可侵犯,但是天子讨伐诸侯,是需要有效的理由和足够的手段,整个国家就在一个政治平衡中,维持这种所谓公有制。这跟西方是有本质区别的,西方你是不能随便就给贵族的私有土地没收掉的,因为土地属于他的私有财产。
其次,历史演进到帝国时期,大家也都比较了解,国家承认个人对土地的所有权,可以买卖抵押,法律保护这种交易,你可以拿着地契去打官司,证明隔壁王二狗疑似侵占你土地,地方官员会以此为证据来审判。看似这就是马克思说的私有制。但是唯一的问题在于,从法理上来讲,普天之下莫非王土,这所有的土地,在法律上又同时都属于皇帝,皇帝有权随时改变土地用途和所有人,也就是说,有一天皇帝需要你的土地养牲口,你那张地契唯一的作用就是皇恩浩荡给你补偿,如果恰好皇帝忘记了或者补偿被贪污了,恭喜你,你也无权对此进行申诉或者以此为由又回去种地了。也就是说,你并没有像西方一样,拥有这块土地完全意义上的所有权,国王没有权利随时把你的东西拉去养牲口。而且在帝国时期,皇帝赐予属下的任何东西(包括土地房产古董),被赐予者并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皇帝不开心或者你儿子不争气或者你恰好没有儿子,这些东西迟早会被皇帝拿回去,你对这些财产没有任何处分权,包括买卖。
综上所述,事实上古代我国并没有西方意义上的土地私有制,更类似于今天我们所谓的公有制,即所有人拥有的是永久使用权,而非所有权,转让的不过是所有权,上头把地拿走干别的,会给你补偿,实质上跟付钱买走你的土地没有区别,但是跟西方私有制唯一的不同就是,你没有权利不卖,你可以赖着不走,但是依然无法像西方一样用法律文书证明这个地方你是不该走的。
那么古代社会是怎么被认为是私有制的呢?因为皇帝坐在皇宫里,怎么会时常想到拿远方的你的地养牲口呢?为啥大臣都不喜欢皇帝四处溜达?就是因为你溜达,就有可能临时起意,破坏这种大家其实都没有所有权仅依靠使用权进行土地转让的平衡,让大家感到自己极度不安全。要知道农业社会的政府的运作形式导致政府是不能像今天一样拆迁让你发财的。。。
在我国古代,可以说是一个彻头彻尾的农业社会,主要的财政收入是地税和人头税,在清朝以前,因为人头税是单收的,所以很多自耕农自愿把土地挂在大户名下,少缴人头税,而中大型地主为了好处(挂靠也不是白挂的,要交纳一定的土地产出)也愿意让自耕农挂靠,这样根据法律漏洞,一旦自耕农死后,有很大的几率可以吞掉自耕农的土地。土地兼并严重,会出现两个问题,一是大量的新生人口被隐匿,国家财政收不到足够的人头税。二是土地兼并引起的失地农民四处流窜,要知道那个年代没有工业,手工工场规模也很小,社会根本无力消化那么多流民,容易引起民变。所以政府要千方百计的抑制土地兼并,维持小农经济,才能够保障财政的稳定,抑制土地兼并最好的方法就是,不承认私人土地所有权,你无法通过任何手段来改变土地的耕种人,这样至少表面上能维持财政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