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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传谢娜夫妇为避开大额中介费,私下联系房东买房将被起诉,真实性如何?如何评价「跳单」行为? 第2页

              

user avatar   pansz 网友的相关建议: 
      

至少说明知乎没被中介攻陷吧。

某平台甚至一水的站中介,奇哉怪也。


不知道各位是否曾经有过卖二手房,以及买二手房的经历?

如果你没有,那么我告诉你:假如你把你卖房的信息在网上挂出去,哪怕声明「中介勿扰」,也会被疯狂的下压,中介会用极多的信息把你发出去的信息淹没。

比方说我曾经自己放了个房源,把房屋详情都写清楚,然后,几小时内,我就发现有20-100个来自不同中介的房源帖子,写的就是我自己的这个房源,并且不断刷新

这样,别人搜满足我这个条件的房源的时候,就只能搜到中介的(因为时间更近,内容更多),而我自己的就被挤到几十页之后。

能理解中介做了什么事情吗?中介做的事情就是,用自己的信息把真实房东的信息淹没,阻碍买家找到真实房东,然后迫使买家只能找到中介。

所以,如果你是卖家,绝对,绝对不要给中介签独家合同,你找哪家中介卖不是卖呢?

而且,一旦你签了独家,那么人家就没必要非要卖你的房了。

毕竟,卖那些非独家的房源,得抢着卖,快点成交,因为多卖一套就多抢了一单其它中介的生意。卖自己独家的房源,反正你不可能找别家卖,急什么呢?


反过来说买房,其实也是一样的。你不要跟中介签什么合同,保留随时到别家中介看房的权力,中介要起诉也只能起诉卖家,起诉买家那是扯淡,你连合同都没签,连单都不存在,哪里有跳单一说?

签了意向合同但私下成交,那是跳单,合同都没签你跳啥?


至于同情中介的,我还是建议你们卖套房试试看,看我们的市场究竟是否需要这么多中介。

依我看,中介的90%精力已经全部花在怎么阻拦购房者联系上房东进行正常交易,而不是提供额外的服务价值,房产中介实质上提高信息壁垒而非降低信息壁垒。这基本上跟车匪路霸差不多了:要想买个房,双方掉层皮。你倒真觉得中介那么伟大?

这件事情大家会比较有帮助的是自己该怎么做,我觉得这个帖子最值得参考


回到谢娜夫妇这个问题,如果房东与中介有合同,那么我支持中介起诉房东,如果谢娜与中介有合同,那么我也支持起诉谢娜夫妇。

然而如果是人家只是看了房就走人,根本没签合同,半年后突然又改变主意想考虑了,再去跟房东谈,自然也没有义务永生永世给中介交钱。如果房东也并没有签独家意向,那么找别家中介成交也是没有问题的。最终,要看法院怎么判吧。


user avatar   yu-xuan-3-95 网友的相关建议: 
      

写过一篇关于买房「跳单」的法律分析,当时被知乎日报收录,供大家参考。

二手房买卖过程中「跳单」的认定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是事件争议的焦点。

在一些中介眼中,只要房屋买卖双方接受了包括带看、价格磋商等任一服务,最后却未通过自家中介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都是「跳单」。

但实际上,《民法典》关于「跳单」的规定要比这严格许多,认定「跳单」不是那么容易。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 【委托人私下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后果】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一、通过中介进行二手房买卖的具体过程

在进一步阐述「跳单」的认定及其法律责任之前,先得插播一个重要知识,即实践中通过中介进行二手房交易的具体步骤:

第一步,卖方先与中介签订中介合同,委托中介出售房屋,其后由中介将房屋信息挂在网上。

第二步,买方在网上搜寻相关房屋信息,寻找到心仪房源后与中介联系。

第三步,中介带买方看房,如满意再与卖方磋商价格。在此过程中,买方可能与中介签订中介合同。(也可能在第四步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时一起签订中介合同)

第四步,买方、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续才是房屋过户等事宜。

上述每一步都是二手房交易过程中的重要时点,接下来的阐述过程也需要结合这四步进行。

二、法律上关于「跳单」的认定

介绍完二手房买卖具体步骤后,结合《民法典》的规定,再参考法院关于「跳单」纠纷作出的判决,认定二手房买卖中的委托方构成「跳单」,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认定「跳单」的前提,是委托方和中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中介合同。

既然是「跳单」,必须先有「单」存在,这里的「单」也即委托方与中介人之间的中介合同。

这里的合同,既可是书面形式,也可是口头形式,但都必须有证据证明。

如果中介人无法证明自己与委托方之间存在中介合同,那「跳单」则无从谈起。

因此,在上述第三步中,若买方仅接受了中介提供的看房服务,而未与中介签订中介合同,即使其后买方绕开这家中介与卖方签订合同,买方无论如何也不构成「跳单」。(但是卖方仍有可能构成「跳单」,因为卖方在第一步中可能就已经与中介签订了中介合同)

新闻中的张女士可能就属于仅接受带看服务,未签订中介合同的情况,因此张女士并不构成「跳单」违约。

第二,认定「跳单」的关键,是委托方利用了中介人提供的信息机会或媒介服务。

这句话中,最重要的就是「利用」二字。

委托方是否「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信息机会以及「利用」了多少,都会与最后的中介报酬(或者说是「跳单」违约金)直接相关。

一个常见的情况是,A中介带买方看房并帮助价格磋商,但买方发现B中介能拿到更低的房屋价格或是接受更少的中介费,而后买方通过B中介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此时房屋买卖双方是否构成「跳单」?

对于房屋卖方而言,只要其未与A中介签订独家代理合同,而是同时委托了A、B中介出售房屋,卖方不够成「跳单」,也无需向A中介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房屋买方而言,因为同一房源信息经多个中介发布,只要买方是通过正当途径获取该房源信息的,买方有权在多个中介公司中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交易,此行为也不属于「跳单」违约。

上述理念为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所确认,这样能够促进房屋买卖中介公司之间公平竞争,提高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指导案例1号: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court.gov.cn)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买卖双方此时均无需向A中介承担「跳单」的违约责任,但需要支付A中介付出的必要费用。(必要费用通常会远低于违约金)相关精神在《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中也有体现。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必要费用请求权】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另外一种常见的情况是,A中介带买方看房并帮助价格磋商,其后买方私下再找到卖方直接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

此时卖方通常会被认定为利用A中介的信息机会达成交易,故构成「跳单」违约,因此卖方需要向A中介承担违约责任。

此时卖方唯一能做的就是尽量证明自己达成交易并非仅利用A中介的信息机会,还依赖了其他因素。

比如在一起司法判决中,买卖标的房屋存在银行抵押权,达成交易的前提是涤除抵押权,这需要政府、银行的协调。

最后法院认为虽然买卖双方构成「跳单」,但此次交易并非仅依赖于中介服务,还有赖于政府的大力协调,因此适当减轻了买卖双方承担的「跳单」违约金。

三、相关建议

说了这么多,接下来是给二手房买卖双方的一些建议干货,以规避「跳单」的法律风险:

1.对卖方来说,不要与任何中介签订独家代理合同,将来房屋想通过哪家中介卖就通过哪家中介卖。

2.对买方来说,正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不要签订中介合同,这样可以立于不败之地,也就是俗称的「白嫖」。

3.买卖双方在签订中介合同时,必须注意「跳单」违约金的条款,切记不要约定得太高,产生纠纷时法院可能完全按照约定违约金额进行判决。

4.即使想要「跳单」,也不要太嚣张。曾经有个当事人直接发微信给上一家中介说:「你们的中介费太贵了,我去找别人」,后来被法院认定为是「跳单」的证据。

最后,祝知友们都能顺利置业,早日住进属于自己的小窝。


user avatar   wang-xian-nan-da-tian-cai 网友的相关建议: 
      

中介的主要工作不是日剧里面那种帮客人介绍合适的房源,而是

1.以中介负责片区的各种关键词,去各大社交平台上发布大量垃圾信息,让买家/租客难以找到房主,同时用虚假/重复信息将买家/租客引流到这里。

2.如果有买家/房东发布相关信息,就会对买家/房东进行电话轰炸。一方面促使卖家委托销售,如果委托不成,就转为电话骚扰,让卖家/房东放弃直接联系买家的打算。

一个中介负责的片区就那么多,只要骚扰成功,这个房主就是非常高可能性的潜在委托者。

几家主要的中介都是高密度网格化布局的,可以说一座城市里每一套房、每一笔交易都有中介负责监测或者搅黄。

先在中介平台上找到合适的房子,然后私下交易,这根本不叫跳单,只是突破了中介的信息封锁而已。想得更深一点,这个话题的热度这么高,究竟是洗白张杰谢娜,还是中介想要杀鸡儆猴?

如果中介的劳动真的只有带看房、代办手续,那中介费早晚会慢慢降到普通的跑腿费,因为中介行业也很卷的。这么高的中介费,侧面说明了他们的主要工作就不是看房、办手续,而是垄断信息,并用一切肮脏的手段维护对房源信息的垄断。说不好听点,这个行业纯纯的蛀虫。


user avatar   xubinlvshi 网友的相关建议: 
      

我看你们都站谢娜,那我也帮谢娜说两句好了。

中介带看,谢娜直接和业主签约这是事实。

衡量谢娜是否“跳单”违约的关键,是看买方是否利用了该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等条件。如果买方并未利用该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而是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同一房源信息,则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而不构成“跳单”违约

在本案中,谢娜购买的房子是有开发商业主的:上海思和资产经营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这种自带开发商资管公司的小区,和其他小区相比就存在一个特殊性,就是他的管理公司就在小区里面卖房,对购房人来说,就相当于有一家官方的中介在小区里面。

和平时普通人业主被中介垄断联系方式不同,开发商业主的联系方式非常容易取得,你在小区随便转转就能找到:因为人家就驻扎在小区“摆摊”卖房,也就符合“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同一房源信息”。

从这个角度说,虽然中介公司的H先生主张这个资管公司没有做二手房中介的“资质”,但是那也是该公司是否“超范围经营”的问题,你可以去工商局举报他抢了你的业务,但是从实践角度说,谢娜一方作为买方,不需要特意去查开发商业主是否有做“卖房”资质。更何况,开发商(资管公司)当然有卖房的资质:房地产开发经营,恐怕H先生去工商局举报这个抢单的也无济于事。

第二点就是交易的条件,中介提供的不仅仅是房源,居间服务合同的服务内容既有房源,又有促成交易,也就是帮助业主和买家谈妥包括价格、交付、贷款、过户等等一系列的合同内容。居间方撮合交易的交易价格,可能和购房人通过其他中介(业主)成交的价格不同。比如这家中介希望业主1000万买的房子,另外一家中介谈到了800万,那么购房人选择800万买下房子也是她的权利。也就是说如果谢娜买到房子的最终价格或者其他条件与H先生帮忙谈的不同,这个情况也对谢娜更有利。

咱们再换个角度说,H先生如果真有把握说这是跳单,为什么不起诉呢?

可能H先生自己判断,他起诉不一定能告赢,一来没有“看房单”,二来他也知道小区有特殊性质,三来,他没有买卖双方任意一方的独家代理,四来,可能是习惯了,觉得威胁敲诈勒索效率高且便捷(当然,也更有可能触犯刑法),所以就利用买家的名人身份上网发帖子威胁。从他后续的回应来说,至少作为中介,对这一块的法律知识多少都有一些了解。

我觉得如果我是他,我就起诉,既然你觉得是买家跳单,有理有据,让法院判,怕个啥呢?名人虽然不喜欢负面舆情,但是,他们也不愿意当失信执行人呀。

作为中介,是不是也有基本的职业道德,就包括“不应泄露客户隐私”?像这种“专做豪宅”的中介,居然堂而皇之的把名人客户的信息发到网上,那以后还有什么客户敢找中介买卖交易房屋呢?

和你交易好了,你就四处和其他客户宣传某某名人是你的客户,买了哪里哪里的房子。

和你交易没成,你就发帖子抹黑威胁。

所以说,买房找中介,最好是找大中介

为什么找大中介,因为至少大中介不敢在互联网平台随便曝光某个客户:要脸很重要。我们经常对房屋中介深恶痛绝,其中有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小中介龙蛇混杂,涉黑、堵锁眼、骗钱,这种坏事可能在发展初期一些大中介也都有过。我刚当律师的时候,我对所有的中介都没有好感,十年前我觉得大中介小中介都一样的。但是现在毕竟是发展到一定程度了,不要脸也开始要脸了。

因为家大业大,有了品牌,这些个大中介“金盘洗手”了。

谢娜收入固然是高,但是远不及中国一家大中介的营业额高。随便一个城市一年都有几万单二手房交易,中介费动辄就是五位数、六位数,像本案都七位数了,大家想想“几万中介费”乘以“几万套房子”是个什么数量级,“几十万中介费”乘以“十几万套房子”又是个什么数量级。

谢娜要是发一个微博,说某某中介服务不好,对中介的影响就很大。那这个中介恨不得要送房子给谢娜,更别说“跳单”了:您跳,您随便跳!如果这个案子找的是大中介,我认为大中介不仅不会“曝光”,甚至都不会起诉。

而小中介没有这些顾虑,一看你是名人,不管你真跳单假跳单,他都期待着名人顾及颜面与他私了。不过他可能是没想到,有些名人并不太在乎脸面。

最后,我是觉得评价一个职业,或者当事人一方,一定还是以这个人对应的职业去进行评价,而不要用收入去评价。

有些人觉得中介收入太高了,问题是,买家显然才是收入更高的那一方,如果我们的评价标准,就是“中介”和“明星”谁更坏,而对这个事情本身孰对孰错毫无关注,那这些回答也不过就是发泄一下对社会的不满。

对于明星,就关注她的作品。私底下她是省钱也好,脑残也好,不要脸也好,那都是她的自身性格。

对于中介,就关注他们的服务,虽然服务好的中介价格更高,但是图便宜就是本案这样。就算你不是明星,他随便捣捣乱都能让你打起官司,损失一不小心就超过中介费了。买房不像其他的事情,甚至对很多家庭来说,买房这个事情是个“人生大事”,可以拿“结婚”“高考”这些事情去比,那我们知道但凡是大事,“稳”就特别重要,能不出事就尽量别让他出事。


user avatar   linxi007 网友的相关建议: 
      

谢娜应该是没签中介合同的,所以才没去法院告她,所以不构成跳单

跳单没跳单由法律说了算,所以谢娜没问题


针对中介服务费这件事

脑瘫才不跳过中介

就跑去带着看个房子,敢收几万几十万

电信最垄断的时候都没有你们黑

你要收费合理,别人能跳过中介?

自己买个贵一点的家具,都货比三家,买个房子几万几十万中介费谁能随便扔

你收的钱配的起你的服务你再出来说中介费


user avatar   liu-yue-90-42 网友的相关建议: 
      

非专业人士,结合我在芬兰的经历,谈谈我的看法。

底下的评论我大概看了一下,基本就是一个论调,中介的服务不值这个价。不管是本次事件中180w的中介费离谱,还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毕业生租个1000一个月的房子都被要求给一个月房租,都让中介怎么看怎么不是好人,实在让人难共情。

我先说说我所在的芬兰房产中介,佣金确实是根据房产价格的百分比来收取的,由卖家出。比例是自行商议,同一套房子可能这家中介收2%,那家中介收3%。

当然你也可以自己卖,佣金为0。如果你想要自己卖,多的是社交网站,里面也有专门的兴趣小组,你大可以把自己的房子挂在上面,有人要看房联系你以后你自己带看,房屋交接更名手续操作也是十分简单,都不用去房管局,在线就能操作。欧洲人也不996啥的,一早下班,空闲时间其实很多。可即便如此,几乎所有人,不论卖家还是买家,都还是会选择房屋中介,甚至选择佣金更高的中介。为什么呢?

我认为主要源自芬兰房产中介的专业性。并且一分钱一分货,越专业的中介报价越高。从职责上说,芬兰的房产中介不仅仅负责简单的带看和成交流程,相反,他们的任务并不轻松:

  1. 负责对房屋估价。对卖家来说,很多人准备卖房的时候,由于缺乏对房地产市场的敏锐嗅觉,其实对自己的房子到底值几个钱是没有数的。如果仅仅根据自己看看二手网站拟个价,很有可能出现定高了不好卖,定低了自己亏的情况。不同的房子对应不同的价值,那么同一套房子就有可能这个没什么经验的中介给你估价10w,另一个更专业的中介估价却是12w。估价的准确性与专业程度有关,这离不开中介多年的从业经验和对当下市场的精准判断。那你想,就分别按照2%和3%中介费来算,10w的中介费2%是2000卖家到手9.8w,12w的中介费3%是3600卖家到手11.64w,哪个划算?对买家来说,从更专业的中介那里买房,不求在价格上占到什么便宜,最起码不会被坑,确保房有所值。
  2. 在1的基础上,专业的中介往往更能精准定位合适的买家,加快交易进程。对卖家来说,时间就是金钱,也是另一种维度上的省钱了。对买家来说,专业的中介也能根据你的需求以最快速度帮你匹配合适房源,省去你自己看这家看那家的麻烦了,何乐而不为?
  3. 最重要的是,中介对整个交易过程负有法律责任,比如最重要的房屋质量。其实房子这个东西,哪怕新房交付时,有些暗病你自己验房时候都看不出来的。在芬兰,买家通过中介购买房子后,如果实际入住期间发现房屋有暗病,中介没有事先告知或与中介承诺的有出入,是可以到法院起诉中介获得赔偿的。这一点完全是保障买家的权益了,但每个人,即使今天是卖家,明天就会是买家,这也促使大家对中介的信任。
  4. 由3引出,那就倒逼中介,在接手任何一个房源的时候,会做好全方位的验房工作,以免坑害买家进一步损坏自己的口碑与利益。因此从中介那里买房相当于额外赠送一份保险,可以说有任何问题都可以找中介解决,中介绝不推辞。

以上,其实能看出,中介这个角色,用好了用对了,不可或缺。正所谓,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来做,专业的中介其实是对买卖双方都有利的。

再来看看国内的矛盾主要是什么?中介十分不专业,便利保障一个占不上,完全就是吃个信息差的红利。导致了中介和普通群众之间的积怨尤深。其实,普通老板姓出租个房子,那当然是完全可以自己带看什么的,根本不需要中介。但另一方面,涉及到上亿资产的人,他有时间带看吗?他想抛头露面吗?因此我觉得当下不该一刀切地说废除中介这个岗位,最大的任务是整治国内房产中介乱象丛生的市场

  1. 首先是提高准入门槛,对中介的资质做好把关。国外很多中介从业人员是做一辈子的,越老越吃香。国内呢?打一枪换个地方,中介流动性极大,素质也往往不尽如人意。
  2. 从行业规范甚至法律法规上,明确中介的责任和义务,不能钱是按照国外的高标准收,实际承担的责任几乎为零。那确实引人反感,给人感觉不值这个价。
  3. 破除现有的信息壁垒。对于大部分普通二手房和租房需求,根本不需要中介的参与。最好方法是由各地zf牵头,建立一个专业的二手房或者租房网,连接政府后台信息,实名制发布广告,且只能由房屋归属者发布广告,由此杜绝中介的干扰。同时,不是说出租房屋盈利也要计所得税了嘛,这样也有利于征税嘛。只是要落实这一举措,各地zf要大肆招人维护之类的,一需要时间,二财政上面也有压力。但是貌似前阵子看新闻浙江已经有试点了?所以大家不要急。问题要一个一个解决,理性看待最重要。
  4. 对于现有的中介制度,必定是要得以保留的,我看好多人说废除这个岗位,那是不可能的。毕竟总有部分有钱人或者懒得自己动手的人,需要找中介。就像有钱人开车雇司机,打扫雇保姆,你也不可能说开个车又不费劲,还让别人赚差价是不是。

总的来说,其实民众真正苦的根本不是中介,而是目前的管理乱象下造成的信息壁垒,迫使群众只能通过中介去找房子。从一开始的58,赶集,到后面的贝壳,链家,哪个不是理想很丰满,最后全部被中介占领甚至从有的一开始就是为中介而生,真正民生的事情,还是得交给z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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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谢娜这事,怎么就出现了,一方是坏人,另一方就是好人的舆论呢?这还是理性的知乎吗?

乍一看,中介不值180w是真,那谢娜张杰逃单就理所应当了吗?找中介带看的时候,他俩是不知道需要中介费吗?提前和人中介说好,自己不愿意支付中介费,人中介也不是硬拉着你去看房非要挣你这个钱吧?明明是妥妥的失信行为,怎么靠抹黑对手就洗白了呢?

——再来分割线——

没有人觉得国内二手房交易频繁程度离谱也是导致中介市场鱼龙混杂的原因之一吗?炒房团啥时候能停一停,中介市场也好整顿整顿。


user avatar   frankychen-7 网友的相关建议: 
      

看到有些中介说“不想付中介费可以别找中介啊,人家辛辛苦苦陪你去看房balabala”。

想想就来气。


这句话成立的前提是,购房者、卖房者除了中介外,还可以选择其他方式。

然而事实是:几乎所有的房产交易信息平台,都被中介刷屏垄断了。他们说这话,就好像出租车司机说“嫌贵可以不坐出租,你们坐共享电动车去啊,只不过共享电动车都被我们的哥扔光了而已”。

你随便去一家可以发布房源信息的网站,如58、赶集等,你发布的卖房信息马上就会被中介的房源信息给顶下去,但你的房源信息会被各大中介公司的机器人软件自动抓取,把你的房源登记入他们的房源库内。

而那些真正想买房的,看到房源信息,我可以保证,前N页永远都是中介发布的。因为他们中介是充了钱的,可以一天发N条信息,条条自动刷新置顶。你总不可能为了卖套房,也去冲个几千上万吧?


此外,马克思告诉我,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价格。但此条款显然对房屋中介不成立,卖1000万和100万的房子,难道前者付出的必要劳动时间是后者的10倍?为什么律师咨询费是按时间,美容美发服务费是按次数,而中介服务费既不按服务次数,也不按服务时间,却是按服务商品总价的比率收费?哪怕是二手车中介赚的虽然是信息差,但好歹他会提前先付钱把我的车买去,而房屋中介却一分钱不掏就想赚上百万?


最后,房屋中介经常用来唬人的那句“不经过中介就租房买房,当心被骗balabala”

我寻思,房屋中介这几年干的缺德事也不少吧。

而且房产交易本来就不是什么高难度的事情,我相信任何一个9年义务教育的成年人,稍微咨询一下就能明白如何交易。各地政府也都有个房产交易的平台,买房者把款先打给平台,然后按照范本合同签一下办手续,后卖房者收款。哪怕你有不懂的条款,花几百咨询个律师很难吗?不会弄贷款的,我保证你随便去哪个银行,听说你要贷款都会收到无微不至的免费服务。

难道你信不过这些专业的平台、合同、律师、银行,却相信那些个连初中都不一定毕业的中介?

曾经有一亲戚买房时,中介连这套房学区在哪都不知道。


user avatar   huang-min-da-66 网友的相关建议: 
      

说句不好听的,我国的合同法一直是保护违约方多过保护守约方,中介想靠打官司全额要回中介费几乎不可能。但这到底是法律有问题,还是中介费实在高得太离谱?

拿跳单买房这件事来说,中介人如果要索赔,首先需要证明委托人的确构成了“跳单”。即: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以及委托人拒绝支付报酬。

中介人是否促成合同成立本身就会是个争议焦点。可能买方的确想买这个房子,但是中介不了解房源情况、或者做了夸大宣传、甚至于报价高于卖方的心理价位,以至于中介不但没有促成合同,反而阻碍了合同。这种情况下,就很难说委托人存在“跳单”。

退一步说,即便委托人真的“跳单”了,那么他们很可能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但问题的关键不在于要不要赔,而在于要赔多少?

通常买方在实际成交之前,是不会与中介签订书面的中介合同的。即便有代看协议,也不会有特别细的条款。

当然,不签署书面合同不代表合同不成立,但至少可以确定他们之间没有关于违约金的具体约定。

而在卖方这边,虽然与中介之间会有书面合同的,但除非是独家委托,否则很可能也没有违约金的具体约定。

那么没有约定违约金的情况下,一方违约,另一方能主张多少赔偿呢?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写得很明确。在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给中介人的报酬,依次根据补充协议、合同条款、交易习惯、市场价格确定。如果还不能确定,则“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

在今天的新闻里,补充协议、合同条款、交易习惯很可能都不存在。那么问题来了,中介的市场价格是多少?

某中介的中介费可以收到快3%,而另一家中介做同一个项目只收1%。到底3%是市场价,还是1%是市场价?

要知道,这可是6000万的房子,2%就相当于一百多万,不是个小数目了。

更何况,在跳单的情况下,中介多半只做了代看和介绍的工作,具体的谈判和过户都是由买卖双方自己处理。如果中介全套工作做完,都只能拿1%,那么只做了半套,市场价格是多少钱?

如果法院认为市场价格确实不好判断,要引用《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那跳单的人就更高兴了。

中介人的劳务值多少钱呢?我一个小时给你一万块算多了吧,那你跑前跑后、介绍代看花了多少小时呢?总共加起来多半也到不了房屋总价的1%。

所以,如果中介真的起诉,不仅要证明委托人真的跳单了,还要证明他们索要的高额中介费符合市场价或者他们付出的劳务,要真的拿回全额中介费基本不可能。

再退一万步,即便他们有合同,约定了高额违约金,法院也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调降远高于守约方实际损失的违约金。

今天这个案子,就算中介真的起诉,多半也是找个合适的数字双方和解了事。

必须要说明的是,之所以中介难以全额拿回高额中介费,很重要的原因是他们收的中介费实在太高了。

如果中介主张的金额不是一两百万,而是一二十万,这个数字得到法院支持的可能性要高得多。


user avatar   ri-lu-65 网友的相关建议: 
      

中介/经纪人行当就靠这个吃饭,2022了,依旧还是「车船店脚牙,无罪也该杀」。

房产中介濒危之际,房源信息公有,那时候适合干嘛?收房产税啊……

房东们:那,涨一下房租?


说到中介,魔都老洋房交易水挺深的,做这块的在中介行业都是翘楚,买卖双方乃至中介和普通二手房交易算两个圈子了,类似的还有之前京津一带张罗出售高尔夫球场的,提成相当丰厚,能做这种高端掮客生意的中间人可不是一般人。

普通住宅没这么夸张,但除非朋友圈强大,在一线城市自己找房自主做交易哪那么容易呢,囧。

小地方这种困扰就轻了好多。

至于中介的嘴脸,想想侬平时吃的地沟油,在一二三线城市卷生卷死的医疗、教育资源,侬对“社会人/生意人”吃相有什么误解么?

租房遇到的坑,不过是大城市新新人类迈出的第一步,等花光六个钱包好不容易买了房,和装修团队还要各种斗智斗勇。

在知乎骂一句中介垄断,中介死绝了侬就能好过啦?

不说小商小贩了,师、医早年两大收入来源是补课、回扣吧?

现在教师课外辅导随着教培行业一起崩了,学区房各种被搓磨,家长能躺平不?不说望子成龙的家长了,郭嘉都让躺平追星了,大过年的各路粉丝依旧奋战在空瓶一线。

医生回扣这几年被严查,但普通人在一线城市的医疗资源依旧紧张,跑top医院挂号看病都得提前自备核磁,因为那些医院核磁早就约得满满当当了,医疗系统积蓄的不满更多,戾气更大,新冠疫情前伤医恶劣事件少么?

2020年1月20日,朝阳医院眼科发生暴力伤医事件,陶勇左手骨折、神经肌肉血管断裂、颅脑外伤、枕骨骨折,两周后才得以脱离生命危险。

至于张杰、谢娜的跳单行为,缺乏具体细节,不予置评。

我更好奇,如果单都跳,税咋办?


user avatar   blackwarrior-63 网友的相关建议: 
      

其实房产中介的作用在中国一般来说确实不大。

如果买卖双方直接谈,就是先去看房子(确认房子没有问题),两方谈好价格,然后去房产交易所拿一份制式的合同,顺便调查一下产权(卖家是不是房子主人)。

之后两方签合同,然后去银行申请贷款,等贷款申请下来,就两方再去交易所办理过户,然后买房这时候就拿到了房产证,卖方等银行贷款尾款入账即可。


其实无论买卖任何一方,房产中介都做不了什么,你该去法院起诉,还得是去法院起诉。确认房产细节是房管局的事,中介还是做不了什么。

而无论是户籍转移还是物业欠费,亦或房子隐蔽的情况,中介根本不会去调查。


所以中介其实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发挥的是0作用。

房产交易其实涉及的部门就俩,一个是房管局,一个是银行。房管局会核实交易的细节,比如房子的合法情况等等,银行会判定买房的申请资质。

而现在房管局会替你保管前期的资金,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都不用担心对方骗你,因为资金在房管局那,过户之前房管局会核实细节,过户之后房管局会把资金打到卖方账户。


所以这里面其实任何一步都和中介没关系,中介带你去房管局,他也干不了任何事,就像中介带你去办驾照,带你去办银行卡,最终办驾照的交管所的办事员,办银行卡的银行职员一样,是房管局处理所有这些信息,而不是房产中介。

房产中介简单说就联系一下双方,跑腿的,到了房管局和银行,中介也说了不算,都是公家机关自己处理。



所以中介唯一的作用,就是打个电话,把看房的和卖房的两边约在一起,然后为了防止看房的和卖房的串通,还是把互相的信息隐蔽起来,不让两边知道。


其实买卖双方如果能够联系上,双方直接谈好价格和付款方式,自己去房管局领合同,填完就行了,再跑趟银行,申请了贷款。最后再双方去房管局办个过户,就结束了了。

而中介的中介费动辄就放款的百分之几,像这种几千万的房子,中介费在几百万,其实也就是小妹打两个电话约一下见面,看个房子的事,就赚这么多。你说买卖双方心理能觉得不亏么?




我第一次卖房子就是找的中介,后来发现,其实这事理论上来讲,找中介真的没啥必要。无奈的是,只有中介知道买卖两方的信息,你想看房子,中国现在没什么权威的,官方的网站,只能去找中介问,附近有什么卖的房子,这就很无奈。

官方或者大型集团,出一个比较权威的房产买卖信息网站就好了,想卖房的,先把信息交给政府审核一遍,资质符合法律的,就发到网站上。想买房的,也先把信息交给政府审核一遍,资质符合法律的,就发到网站上。

这样浏览网站的时候,买卖双方(主要是买方),就不用担心对方坑人了,毕竟政府已经验过一遍情况了,一旦出事,也相当于欺骗政府,有了这层官方的审核,大家就只看是否喜欢的房子就行了,而不用担心其他风险。


现在的中介就是吃垄断信息这份钱,拿个提成百分之几,其实真的不太合理。

当然我还是得说谢娜夫妇这事如果是真的,干得还是不太地道,毕竟你人都找了。不过不排除谢娜夫妇找了另外一个中介,然后另外一边的中介费比较低,所以选择了另外一个公司。这样的话,其实不算跳单。

具体的事情不清楚,看到时候媒体披露更多信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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