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有个说法,叫“塔西佗陷阱”,指的是,当公信力丧失之后,无论你说的是真话还是假话,吃瓜群众一概认定你在撒谎,这时候,你说得越多,引来的仇恨也越多。
丰县的一系列蜜汁操作,点燃了网友的愤怒。
江苏省看不下去了,派出调查组,亲自操刀。
江苏省委的报告,事实清晰,证据确凿,把多年之前的陈芝麻烂谷子都抖了出来。我们终于知道了到底是怎么回事,我们也相信这个报告。
但是网友的诉求其实没有达到。网友想要的是最起码彻查整个徐州,徐州撤一批,丰县那些官员得抓一批,他们村里有几个被拐妇女要摸清楚,董某和其他买老婆的村民拐卖,虐待,QJ的事全做实。
毕竟在这个地方,拐卖妇女这种行为,恐怕至少是一个时间跨度超过20年的比较常见行为,参与者众多,董某只是其中一个一个不起眼的存在,而且有可能得到了某些势力的默许。不然你细细品:办户口,办身份证,办结婚证,这些手续是谁来办理?办理的人又办理了多少起这样类似的事?
当地民政口不建议这些妇女离婚,更有网友扒出司法文书网上的当地法院不批准你离婚。
为什么当地这么多部门要阻止这些妇女离婚?
所以说,大家应该晓得了吧?为什么这个无权无势的底层loser董志民,就这么点事,会出现四五份自相矛盾的通报。
我都分不清,到底有多少势力都想要保他,撤热搜,封村,就这么一个loser,值得这么费劲保护吗?
他们是在保的,恐怕是他们自己吧。拔出萝卜带出泥,这个盖子恐怕是绝对不能揭开的,否则一连串的人,谁都跑不了。
我真不明白的地方只有一个:为什么这个董某买了个精神病回来,违规办了结婚证,QJ生子,他罪名是虐待家庭成员,喵喵喵?为啥他配用丈夫这个称呼?
家庭成员?
买的妻子?丈夫这两个字凭什么能用在他身上啊?
他就是一个QJ犯!
这一版调查结果通报和第四版结论基本一致,第三版第四版没有说清的问题,例如当事人是怎样被带到徐州的、结婚手续是怎么办的、前两份狗屁不通的报告是谁的锅等,基本得到了回答。
在我看来,这个通报的真实性是相对可以接受的。
说实在的,我从不惮以最深的恶意来揣测公权力,但我想破头也想不出来,拼命掩盖这样一个二十多年前的刑事案件对政府有什么好处,本来按正常流程处理,最多也就涉及到几个当年涉嫌失职渎职的基层乡镇干部,丰县县委县政府可以完全不沾锅,他们能搞出前两版公告糊弄事就已经非常匪夷所思了,对这种完全可以不沾锅的事情都要条件反射式的否认,可见丰县方面平时就已经是渎职成风撒谎成性了。
这次丰县的官员撸一大批是理所应当的,烂肉早割是个大疮,割晚了就只能截肢了。但目前仍局限于纪律处分,相关责任人应当负怎样的刑事责任还需要进一步关注。
需要注意的是,丰县八孩事件几乎可以确定不是孤例,贩卖人口这种有利可图的事情从来就不会是独狼行动,买家和卖家如果不成规模是难以支持从云南这么远的地方贩卖人口的。
这件事背后隐藏着多少未被发现的黑暗,有多少妇女还在生活在类似的境遇中还需要进一步调查,通告最后说「近期全省已部署开展专项行动」,希望不是一句空话,一则安民告示。
此外,本案当事人明显无法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其与董某民的婚姻关系属于无效婚姻,应当撤销,董某民涉嫌强奸等罪行的问题应当得以追究,且看后续处理吧。
最后,这次案件查到这个份上,无论是否满意,这都离不开网民的持续关注,如果不是网民穷追不舍,这个案子恐怕还停留在「不存在拐卖行为」那一版,所以你说政府不接受公民监督,不愿意接受公民监督,能行么?
这次的案件对政府公信力的摧毁是巨大的,而公信力的重建需要的不仅仅是这一纸通告。
一段时间以来,江苏“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引起社会高度关注和广泛热议,人们对拐卖妇女这种与当今时代格格不入的恶行感到震惊和悲愤。“丰县生育八孩女子”长期遭遇的身心摧残和扑朔迷离的真相,深深刺痛了社会良心、道德认知。这一事件已经从一起极端个案,发酵成一起全社会关注的公共舆情事件,进而引发整个社会的沉重反思。
江苏省调查组的通报迈出了解决问题的第一步。而全社会关注的目光,并不仅限于“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更大的期待是,各级政府以此为契机,以刮骨疗毒的勇气,一扫残留在朗朗乾坤下的“古老的罪恶”——拐卖人口,尤其是拐卖妇女儿童!
虽然,拐卖妇女犯罪行为的发生多数都是在上世纪的少数贫困地区,在脱贫攻坚胜利后的今天,许多人将之视为一段被遗忘的历史,但我们必须看到,这样的历史并不久远,伤疤远未消除,受害者家庭的创痛还未治愈。对相关地方基层来说,解决这样时间跨度长、牵扯范围广、处理难度大的问题,可以说是“烫手山芋”,但面对民心所望,必须迎难而上。我们还要看到,中央对于此类问题的态度始终是鲜明的,那就是对那些历史遗留却仍然危害现实的问题,必须一查到底。比如,内蒙古“纸面服刑”案的曝光引发中央启动“倒查二十年”,发生在多年前的违法犯罪行为被彻查,最终带来社会清明,推动了法治建设的进步,赢得了全社会的赞誉。
下决心刮骨疗毒,才能从根子上消除拐卖妇女问题的现实之痛。拐卖人口本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在个别重灾区却成了司空见惯的“风气”,相当数量的涉事者甚至认为是迫不得已的“办法”。在一些地方,拐卖人口现象可能发生在不少人身边,除去违法犯罪的人贩子、买家,还有不少麻木不仁包括“同情”的知情者睁只眼闭只眼,甚至充当“帮凶”。如果不彻底斩断这条罪恶的产业链,如果容忍“不买媳妇这个村子就会消失”的功利性逻辑存在,如果不在全社会筑起牢不可破的法治防线和高度一致的道德底线,真正让拐卖人口的恶行无处遁迹潜形,我们就难以彻底铲除这一“古老的罪恶”的生存土壤,就会让全社会的安全感幸福感大打折扣。对各级地方尤其是基层来说,到了该痛下狠手的时候。正如一些基层干部所言,在已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今天,我们基本具备了解决这一问题的能力、条件。
某种程度上,历史在通过“丰县生育八孩女子”无法回避的目光逼问我们,我们必须做出对得起良知和未来的回答。面对刺眼的历史欠账,要以“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为起点,在全国范围内深层次全方位治理拐卖人口问题,同时推进立法、严格执法,回应社会提高量刑标准、买卖同罪的呼声。应切实落实《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完善集预防、打击、救助、安置、康复于一体的反拐工作长效机制,加强使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彻底铲除“买方市场”,在全社会形成反拐、打拐、举报的共识,让拐卖妇女儿童在中国大地任何一个角落都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对一些“重灾区”而言,以人民群众的急苦愁盼为出发点,善用历史的眼光剖析根源、拿准措施,以刮骨疗毒的勇气和决心把问题解决在当下,分类施策,妥善处置,是考验地方政府治理能力的一块试金石。
一如网友所说,推动问题解决才是“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的时代意义。要让“丰县生育八孩女子”知道,董某民遮蔽不住她的天空,有党和政府的高度关注,还有全社会在乎她、关爱她。正迈向共同富裕的中国,不会让一个人掉队,更不会让一个人无名无姓!(半月谈评论员)
补充:
当前,妇女权益保障问题备受关注,正在修法过程中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也因此成为舆论焦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于去年12月20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初审,12月24日开始在全国人大网上公开征求意见。
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罕见地收到了社会各界42万余条法律意见,参与人数高达8万余人。
相比之下,同期征求意见的其他法律草案,只有几十到数百不等的参与人数。
这部草案引起的关注度由此可见一斑,公众将空前高涨的热情倾注至妇女权益保障之中。
违法成本太小问题待解
《妇女权益保障法》自1992年正式出台实施以来,无疑在提高妇女的地位、保障权益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这部法律也被指过于原则,对其内涵、形式、加害人责任、具体的处罚程序没有具体详细的说明和规定。
“现行法律中,的确有许多条款为宣示性的,而法律能否发挥其效果,需要关注到法律责任是否明晰,对于相关问题的处置机制是否明确、完善。”
长期致力于女性权益研究的西南政法大学人权法学教授赵树坤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如此评价。
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律师吕孝权告诉记者,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判案不多,原因是这部法律太过原则性,缺乏可操作性。
而此次修法力度之大、修法内容之广前所未有。
现行《妇女权益保障法》共9章61条,修订草案修改48条、保留12条、删除1条,新增24条,修改后共9章86条。
由于修改力度很大,被认为是“废旧立新”。
草案不仅就近年来热点议题如职场性别歧视、性骚扰、农村妇女财产继承权等问题作出明确回应,甚至细化至对诸如家庭PUA,女性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女性厕位、母婴室数量等生活细节给予关怀。
赵树坤对草案整体内容给予肯定,认为目前草案中的规定能够起到一定的保障作用。
例如将之前的“法律责任”部分改为“法律救济与法律责任”,明确了救济主体与救济途径,且呈现出多元的特点。同时对前述规定的各项权利在法律责任承担上有了明确回应。
但她也认为,草案中关于违法的惩戒、追责内容较轻。
草案虽然明确了相关单位保障妇女权益的义务,但违反法律的责任多为“责令改正”。而这样的处置方式使得违法并不需要付出太多的代价。
“可在此基础上适当增加对违法行为的处置措施。”赵树坤说。
近期,舆论也聚焦于拐卖妇女违法成本过低的问题。
在现实案例中,解救拐卖妇女过程困难重重,吕孝权认为,这是因为对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监督问责机制不到位。
他建议在草案第八章“法律救济与法律责任”中,规定行之有效的法律责任举措,比如将防止拐卖妇女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并实行一票否决制。
“只有和政绩挂钩,地方政府才会去重视,才能真正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认真履行法律职责。”
吕孝权指出,再好的法律和政策,如果没有强有力的法律责任机制保障,实施效果肯定会大打折扣。
另外,现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存在各章之间界限及逻辑不清的情况,在修法过程中要对之前的法律法规政策进行科学地整合和取舍。
例如婚姻家庭权利与人身权、财产权间有交叉,存在对婚姻家庭关系中的人身权、财产权的保护,弱于作为个体女性的人身权、财产权的情况。
“在《妇女权益保障法》里,将拐卖妇女放在第六章人格权益里。而从立法框架上来说,把人格权益放在财产权益下面,这个逻辑是说不通的,应该把人格权提升到财产权之前。”吕孝权说。
强制报告制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初审上述草案时,李锐委员曾坦言,从目前我国现实来看,妇女被拐卖、性侵、家庭暴力等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
分组审议中,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良建议,进一步加大对拐卖女性行为的打击力度,实施拐卖与收买同责,杜绝拐卖行为的潜在因素。
根据“拐卖、收买妇女、儿童犯罪”司法案例数据分析报告,截至2019年,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港澳台地区不作统计)均发生过拐卖妇女、儿童案件。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一份基于 1038 份裁判文书的分析统计,我国被拐妇女的年龄从14岁到60岁不等,主要集中在14岁至30岁区间段。
超过四分之一(26.7%)的受害人患有不同程度的精神疾病,如精神发育迟滞、精神分裂、抑郁症、癫痫病等。有15.2%的受害人有多次被贩卖的经历。
实际上,相关规定已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有所体现,现行法律总则中规定,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第三十九条明确,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禁止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在赵树坤看来,拐卖妇女、性骚扰、性别歧视等社会问题,实际上不可能只是立法这一环节就可以彻底解决。
一方面,要形成任何主体都有权对侵害妇女的行为采取行动的社会环境;另一方面,特别要强化负有职责的相关部门履职,设定村/居(民)委员会、社会救助机构、福利管理机构等部门的强制报告义务,既可更及时地采取措施制止针对妇女的违法犯罪,也可以督促公共服务或职能部门履职。
吕孝权建议,草案应该考虑加入有关职能部门发现被拐卖妇女后的“强制报告”制度。
“强制报告的责任主体应该是负有防拐卖人口责任的相关部门,比如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初步审查,发现可能是涉嫌拐卖案件,就应该及时报案;再比如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被送到医疗机构的孕妇分娩过程中,医生护士发现未成年或其他信息透露出涉嫌被拐卖,需及时报案;还有就是村委会,发现被拐妇女也应强制报告。”
事实上,国务院办公厅在去年4月发布的《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中就已提出,婚姻登记工作人员发现疑似拐卖妇女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和制止。
公益诉讼制度
法律专家还认为,进一步加强妇女权益的保护,除了要建立强制报告制度以外,还应当引入公益诉讼。
目前,现行《民事诉讼法》确立了环境污染、重大消费者维权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公益诉讼制度,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近年来,公益诉讼适用的范围也在不断拓展,法律已明确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英雄烈士权益保护五类公益诉讼领域。
吕孝权认为,对于涉及侵害众多妇女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也应当尽快纳入法律确立的公益诉讼制度范围。(来源:央视网综合中国青年报、中国慈善家杂志)
事情的来龙去脉很复杂吗?
结果动用了省级行政资源才勉强平息。
这份调察很权威了,基本上把民众对此事的疑问给了较为客观经得住检验的解答,例如身份信息的核对都是委托第三方甚至好几个第三方进行。
且,官方并没有说就此打住,希望带节奏的好好看看全文。
调查组负责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严重侵犯妇女儿童人身权利,是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社会丑恶现象,必须坚持打防结合、标本兼治。针对此次丰县暴露出的问题,徐州市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开展侵害妇女儿童等群体权益问题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明确精神疾病、智力障碍、被限制人身自由等10类排查重点,在全市范围内进行“梳网清格”,对发现的侵害妇女儿童线索,坚决依法查处,切实维护妇女儿童等群体的合法权益。
半月谈:面对刺眼的历史欠账,要以“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为起点,在全国范围内深层次全方位治理拐卖人口问题,同时推进立法、严格执法,回应社会提高量刑标准、买卖同罪的呼声。应切实落实《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完善集预防、打击、救助、安置、康复于一体的反拐工作长效机制,加强使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彻底铲除“买方市场”,在全社会形成反拐、打拐、举报的共识,让拐卖妇女儿童在中国大地任何一个角落都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对一些“重灾区”而言,以人民群众的急苦愁盼为出发点,善用历史的眼光剖析根源、拿准措施,以刮骨疗毒的勇气和决心把问题解决在当下,分类施策,妥善处置,是考验地方政府治理能力的一块试金石。
出生日期为1977年5月13日。
第一次婚姻1995年嫁到云南省保山市。1995-1977 =18 岁,这违法的话,怎么取得结婚证?
1997年离婚。既然有离婚,就该离婚证吧。
当地保山市这个民政应该公示一下。
徐州的第四次公告里面。小花梅是1994年嫁到云南省保山市。1996年离婚。
就是17岁了。这嫁到和离婚,也都有没有证,随便说的?
(估计当时以为是1969年所以随便写?)
到底是1994年还是1995年?
我有个远房伯伯,嘉兴人。
97年买的贵州老婆,老婆给他生了娃以后跑了。
他的那个“老婆”,就是拿彩礼后生娃,生完过得不开心下一家。嘉兴这边不存在一个村一个姓,或者铁链的现象。
现在说重点
1.强奸罪判多少年?我记得某个师长级别的儿子也被判了十年吧?80年代甚至有判死刑的。
2.殴打至轻伤判多少年?殴打至精神出现问题算几级伤残?我们这牙要是打掉一颗判一年半一般,那么铰掉一嘴牙把人搞成傻子得判十年以上吧?
3.绑架罪判几年?刑法规定:绑架判十年以上有期或无期徒刑,情节严重死刑。
现在,某个神奇的法律规定:
买卖妇女+绑架24年+强奸+轮奸+严重故意伤害至至少八级伤残
为“虐待家庭成员”罪!!!!
判两年。
罪行是那位河南掏鸟大学生的,1/5。
1、是小花梅不是李莹,容貌有变DNA不假;2、系多次拐卖,涉案人员已抓获,案件侦办中;3、司法鉴定确诊精神分裂,未发现外伤致牙齿缺失的客观证据,目前在院治疗;4、婚姻登记有违规,计生办失管失察;5、董某民以非法拘禁罪立案,涉嫌虐待罪被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将对涉案犯罪事实,包括涉嫌收买被拐卖妇女等犯罪开展侦查取证工作”。6、孩子抚养问题,政府相关部门已介入;7、渎职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17人已问责处理。
值得一提的是,通报最后:
近期全省已部署开展专项行动,全面深入排查整治侵害妇女儿童、精神障碍患者、残疾人等群体权益问题,依法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等违法犯罪行为,全面落实救助帮扶政策措施,切实维护好、保障好人民群众权益。
希望还有后续。
我希望在无数个小花梅成为嫁给大山的女人后,能够等来解放的一天。
但我更希望从一开始就不要出现小花梅。
迟到的真相依然是真相,而我相信真相是不会伤害我们的。
曾经有某个知乎用户嘲笑追求真相的网友“永远年轻,永远死不悔改……”
但哪怕有无数种理由,我们只需要知道:
我在体制内呆过,以及现在在体制内工作的朋友们,基本都是这么说的——
这件事情只能追究到这个程度,所以江苏省的调查结果才会是这样,而不是反过来
徐州的调查结果到底对不对,已经不重要了,重要的是事情不能再继续扩大了,别的东西不能再查再碰了(例如隔壁裹被子那个),所以这必须是个案,所以徐州市里的调查结果必须是对的
哪怕是已经在省里了,这本质上还是老一套,而且手段也一点都不高明
我不点评他们的说法,但我觉得这在经济学上,很符合体制对技术官僚的激励……
并且,哪怕他们的这种说法真就不符合这次的实际情况……你觉得体制内像是这样的人有多少?这些人负责进行调查的可能性有多高?那么这些人的调查会是怎么进行的?如果在丰县以外的某片土地上发生了这次如同“公知”们想象的那样的事情,这些人会拿出什么样的报告?(为什么我的朋友们现在还在质疑公告,因为他们太清楚他们自己是什么样子了)……
女性不是商品,不能被买卖。
杨某侠不是董某民的妻子,不适用涉嫌虐待家庭成员,而是涉嫌强奸、非法拘禁、虐待。
恳请中央、江苏省政府彻查类似事件,刨根断链般斩断此类恶性事件的发生,解救并妥善处理目前正在被拘禁的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