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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建议「直播打赏应强设冷静期,三天内可撤回」,你认为「冷静期」适合直播行业吗? 第1页

        

user avatar   han-dong-ran 网友的相关建议: 
      

其实这是个很好的思路,冷静期的一个重要目的是让人回归理性,使用大脑的理性部分而不是冲动部分、被带节奏的部分去做最终决策。

对于网红直播,只要稍加完善,冷静期完全可以实施。

比如冷静期过后,打赏者可以收回赏金的1%-95%不等,按照自己理性认知的合理赏金为依据。具体细则有很多的可探讨空间。

让更多人和更多的家庭生活在理性当中而不是冲动当中,鼓励理性产业、良性产业、绿色产业而不是冲动产业的发展,这是一个合格政府应当肩负起的重要的社会责任。


user avatar   ren-jian-yi-shi-lan-hui-tou 网友的相关建议: 
      

直播跟直播不一样,有的是像王瑞恩老师这样出卖智力、真材实料的,有的则是利用人性弱点让你瞬间失去理智的,这两者还是要区别对待。

很多人的观点包括王瑞恩老师的观点都是建立在假设主播提供了有质量的服务的基础上,说消费者享受了体验却又撤回了花费,其实这种白嫖行为不止是在直播领域不公平,放在哪个领域也不公平,这一点根本就没有讨论的必要。

人大代表的建议针对的是那些低俗、软色情直播,主播出卖姿色与灵魂各种邀宠,平台安排托儿频繁打赏刺激消费,对心智不健全的人群、尤其是未成年人来说,这就是赤裸裸的消费陷阱,肾上腺素一退下去你才会猛拍脑门大呼上当,这种消费应该是可以撤销的,也是必须撤销的。

还有人拿成年人要为自己的决定买单来说事,那么再举一个例子,现在有很多黑按摩店、理发店,一不小心就得充值数十万,大多还是老年人,动不动四五十万的养老钱会被骗进去,就算你是成年人,在他们精心炮制久经淬炼的话术之下也难免中招,只有出了门之后才会反应过来这是上了当,那么这种消费该不该撤销?

所以,赞同和反对不能各执一张皮。


user avatar   menglvshi 网友的相关建议: 
      

不抖机灵,从法律角度认真回答一下该建议的可行性。

肖胜方代表的建议:

没有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内容但并未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内容的直播」应当设置直播打赏冷静期。

理由为:

这有助于引导网络直播者将精力花在直播内容上,减少庸俗、无聊直播产品的产生;同时可减少打赏者冲动之下的盲目打赏。

首先思考打赏的法律关系:

打赏应当属于消费行为还是赠与行为?

对于打赏行为的认定,目前法院判决两种意见均有。 @王瑞恩 老师在这个问题下的回答已经说的很清楚了,这里不再补充。有兴趣的可以直接点击链接跳转:

我这里就这个问题再深入讨论一下。

不论是消费行为、还是赠与行为,三天冷静期归根到底都是行使撤销权的问题。

二者行为其实都属于合同编项下,消费属于买卖合同、赠与属于赠与合同。

撤销权的形式有哪些法律规定的情形?

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

显然,如果将打赏理解为消费,并不符合一般行使解除权的情形。

我们都知道赠与的解除权特殊一些,那是否可以将打赏理解为赠与,进而行使解除权呢?

《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同时赠予还有一个任意解除的情形:

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赠与一共可以分为三种情形:

  • 第一种情形,赠与的财产未交付给受赠人,也未转移财产所有权之前撤销赠与的。
  • 第二种情形,赠与的财产已经交付给受赠人,但并未转移财产所有权时撤销赠与的。
  • 第三种情形,赠与的财产已经交付给受赠人,并且已经转移财产所有权于受赠人时撤销赠与的。

第六百六十五条适用的显然是后两种情形,而打赏行为即为第三种情形。

这里的任意解除权其实还应当存在一个前提:即撤销前,受赠方是否已经履行了赠与合同中约定的主要义务。

有的人要问了,什么?接受赠与还有义务要履行?

这就要看合同怎么约定了。如果约定了义务则需要履行,举个容易理解的:遗赠扶养协议。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把打赏理解为赠与,那这个「赠与」是否「约定」了受赠方的义务?

如果一个主播什么都不做,一般人会打赏吗?反正我不会。

那观众为什么打赏?因为双方有一个潜在的默契,你表演丰富,说话有趣,让我看了满意,我才赠与。

那让我满意,就可以视为所谓的「赠与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


好,明白了现有的法律之后,我们可以看到,如果要强制设定3天冷静期,则现有法律无法适用,这就需要通过立法来解决。

也就有了现在的「建议」。

那立法者对于这种新兴行业,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态度呢?

传统立法模式是管制模式,其背后的逻辑为预设法律应当对科技发展所必要进行的管控。这种预设以结果做导向。可以理解为如果技术的适用对社会发展有利,就对技术加以保护,反之,则需要进行压制。这个对新兴行业同样适用。

但是面对新领域(虽然直播已经发展了一段时间),管制模式限制了技术和行业发展。

所以,目前对于技术或行业发展,更多采用回应模式,技术发展过程中,产生了问题且无法适用现有法律体系,则再对问题加以回应。

如果还不理解,我们以前几年网约车的立法态度变化为例:

在网约车模式兴起的阶段初期,交通运输部采取了较为强硬的否定态度。如交通运输部曾在2014年11月27日新闻发布会上称“移动互联网预约用车服务起到了缓解出行难等积极作用,但确实也存在一些问题。”又于2015年1月9日回应“鼓励出租车行业的这种创新服务模式,并且明确禁止私家车接入平台,参与专车运营。”而随着网约车的效益增高,交通运输部最终出台《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赋予网约车合法地位,共享经济下的网约车模式才得以蓬勃发展。而这正是立法者面对技术由管制模式转向回应模式的范例。

最后总结一下,3天冷静期可以由平台设立。平台规则只要主播接受就符合民法自治原则。

交给市场决定这一模式是否合理。不合理就被淘汰。合理就适用。法律管不着。

以上

我是 @孟三宝

点个关注,不迷路


user avatar   wang-rui-en 网友的相关建议: 
      

反对无底线诱导过度消费,但不赞同「三天冷静期」。

打赏的性质并不纯粹属于赠与,现实中也有更接近于消费的情景,消费后享受到服务但能够把钱「冷静」回来,同样会造成不公平。

有一种观点认为,打赏的本质,是观众购买虚拟商品,将其赠送给主播;法律上,赠与人有「任意撤销权」,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随意反悔。这样看来,平台似乎可以更改一下打赏到账规则,三天后再结算,之前可以反悔。

但这种观点并不符合直播业务实际情况,现实中,经常存在主播承诺表演才艺以换取打赏的情形,打赏的本质是对相关服务的消费,没有享受完了再把钱要回来的道理。

一个可能不太恰当的类比:老老年间,你去看戏班子表演绝活,对方说,老少爷们赏口饭的话,我就给你表演个胸口碎大石、睡钉板、钻火圈。你慷慨解囊,引得江湖好汉施展绝活,逗得你哈哈大笑,等热闹看完了,人也冷静了,拿回银子走人。。。哪怕是法制建设落后的年代,信不信这种行为在县太爷面前都得挨板子?这不符合社会公序良俗啊==

打赏可能是赠与,也可能是消费,支持两种观点的司法案例都有,例如在「俞XX 与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王XX、哈尔滨兴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刘XX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为保护隐私隐去姓名)中,法院认为:

用户对直播发布者的“打赏”,一般成立赠与合同,除非有证据证明直播发布者接受“打赏”前后须履行具体、明确的合同义务。本案中原告俞彬华对被告刘奇琪的“打赏”,并未约定要求对方履行特定义务,没有提出“打赏”的对价,因此并非服务合同关系,应当认定为赠与合同。

这种观点偏向于赠与说,但也有法院认为,打赏属于一种正常的娱乐消费,且考虑到主播的直播内容不存在违法或有悖公序良俗的情况,也不影响打赏的法律效力。

现实总是复杂的,有的打赏的确是无条件的爱,有的打赏是花钱看个热闹,有的打赏一开始没有怀有什么期待,但说不定收获了对方的涌泉相报(比如突然在一章末尾看到了「感谢 XX 老爷上萌」,甚至混了个书中龙套角色)。

一刀切地设置冷静期,对于行业的复杂之处未免欠考虑了些,送一句语录吧:

务实一点,我劝你们,把未成年人打赏先管好,赠与还是消费这个理念先搞懂,现在平台的合规做得蛮好的,你把规则改了干什么你告诉我?这么多逃税主播不去管又怎么解释,XXXXX


user avatar   jin-ji-de-xiao-yu-7 网友的相关建议: 
      

人大代表能不能建议一下买房冷静期,买了三个月后可以撤销的那种


user avatar   709497440 网友的相关建议: 
      

打赏撤回,最大的影响不是主播会白白整一些活儿,片面来看,对观众是有利的。

但是有钱的主播可以用大量小号刷巨额打赏冲榜,三天后再撤回,那么以后直播平台的排行榜就没有任何可信度了。

观众想花点钱让主播整个活儿,难不成今天打赏,过三天再来看表演?

这个建议纯属拍脑子提出来的,潜台词怕不是想平台死。

禁止未成年消费,超过一定限额的消费要刷脸认证,这倒是可行。

成年人,自己合法赚的钱,打赏一块一万还是一百万,都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user avatar   deemer-33 网友的相关建议: 
      

就想知道,为什么总有一些聪明而成功的代表,在重大的场合里提出一些“正确而无用”的提案呢?这是人们真正关心的议题不?

当人大代表讨论“针尖上站立几个天使”,他们在讨论什么?


大约800年前,欧洲还处于被天主教统治的“黑暗时代”。中世纪著名的神学家、哲学家阿奎纳,提出了一个让人津津乐道的问题:

How many angels could dance on the head of a pin?

一个针尖上能够站立多少个天使?

那时候我还年轻,初次看到这个问题时直接就破口大骂,觉得中世纪不愧是“无知和迷信的时代”,简直是“无语他妈给无语开门——无语到家”。

后来我心平气和地多看了点与神学有关的猎奇向作品,然后才理解,被誉为“历史上最伟大的神学家”的阿奎纳,本意是要开辟一个严肃的哲学思辨:

既然教典中说到“两个天使不能在同一个空间”,那么在极小的空间上(例如针尖)可以存在多个天使吗?如果是唯一,那么又如何理解教典中多次出现的“同一场合出现了多个天使”,以及……如何理解教典?

事实上,对于这种严肃问题的探讨,是很重要也很有意义的。例如历史上,关于“耶稣是否贫穷”的大讨论就引发了天主教的分裂——因为教典中说到“耶稣基督本来是富足的,为了我们的缘故他宁可贫穷”,就有教士据此否认罗马教会的合法性。

然而,在为当时的自己过于浅薄狂妄而汗颜时,我突然想到另一个问题:

以讨论“天使理智”而闻名的阿奎纳,其实说过一系列关于天使的问题(例如“天堂里会不会有排泄物”、“天使眼中是不是也存在白昼之分”……),但为什么当时教士们都不约而同地研究针尖问题呢?

联系到当时的社会背景,在狂热的宗教氛围中,任何怀疑的种子都被认定是异端,是要被放逐甚至架在火上烤的。例如被誉为“中世纪的最后一位诗人”的贵族但丁,仅仅因为质疑宗教对人的束缚,就被流放至死。

所以,当时最聪明的人群(教士阶层)自然会选择最安全、最玄学的话题,而不去钻研“天使是否具有凡人特征”的高危问题。


无独有偶,在遥远的东方也有过崇尚“务虚”的特殊时期。

三国末期的甘露五年(公元260年),面对司马氏的步步紧逼,魏帝曹髦试图激烈反抗。事败后,刚烈的曹髦不按常理出牌,宁可拼着不要性命(冲到大街上被反贼刺杀),也要让众人看到司马氏的弑帝行径。

中护军贾充自外入,逆与帝战于南阙下,帝自用剑。众欲退,骑督成倅弟太子舍人济问充曰:“事急矣,当云何?”充曰;“司马公畜养汝等,正为今日。今日之事,无所问也!”济即抽戈前刺帝,殒于车下。

曹髦的目的达到了:作为大一统王朝中唯一以“公开弑位”而得国的晋朝,根本不敢以忠治国,只能强调孝道、崇尚论玄——这就是我们看到“竹林七贤”天天嗑着五食散、放浪形骸的原因。

而玄学的顶峰,显然是“容貌俊雅,聪明敏锐有如神人”的王衍。此君号称“子贡再世”,擅长玄理。哪怕西晋被胡人灭亡,王衍面对石勒依然侃侃而谈,“壁立于仞,此君特秀”。

但因为不肯为官,大怒之下的石勒决定处死他。

考虑到王太尉名士风流,不宜刀刃加身,于是在公元311年的某晚,包括王衍在内的满朝大臣被土墙压死。

在悲剧发生以前,没人能意识到空谈的后果会有多严重。


在江苏省工作中刚刚给丰县“铁链女”案完成调查结论时,陕西佳县曝出的“铁笼女”又跃入众人眼帘。尤其是在公安部部署新一轮“打拐专项行动”后,人大代表们纷纷提出相关议案,打击犯罪分子、保障妇女儿童权利。

所以,我颇有兴趣地看了看最近人大代表们提出的各种提案。

例如,我就特别赞同人大代表蒋胜男提出的:

建议提高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者刑期。对于已被认定为拐卖的,应解除其婚姻关系,取消被拐妇女的孩子对买方的赡养义务。

尤其是在网上曝出丰县法院多次以“原告过往感情破裂,维持婚姻现状”为由,判决千里寻找被拐妻子的原告败诉时;以及多次以开创性的“离婚冷静期”为由,进行调解时……这种提案非常富有针对性和必要性。

而且,蒋胜男代表还郑重地表示:

拐卖妇女儿童严重的地方,往往不是最落后的地方,“穷”只是收买者的狡辩。

我就觉得这样的代表,才是真正做实事的。

相反,有些提案看起来就有点奇奇怪怪的感觉。

例如在商业上相当敏感的58同城姚总,这次就提出了一个极不符合商业逻辑的提案:

住房租金年涨幅不超5%(谈不拢的部分,由神奇的58同城来补差价吗?)

以及由律师事务所主任方燕提出的“有温度但难以做到”的提案:

细化精神赡养标准,督促子女“常回家看看”(没有假期,由方律师帮忙打官司吗?)

还有惠州市人大代表黄细花提出的:

每周1-2天远程办公,提升员工幸福感和满意度(还是先关心基本劳动保障吧)

甚至于存在同样心系妇女儿童,却提出奇葩提案的。

例如宝贝回家寻子网创始人张宝艳建议,对拐入地区相关部门建立考核机制,对于有新发生拐入案件的基层政府目标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基层政府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提拔。

我知道张代表的初心,是从官员绩效考核角度出个奇策,但你不能脑洞大开、哗众取宠吧?

在《中国丰县不是印度疯县!为什么要旗帜鲜明地支持罗翔》中,我们讨论过关于“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的理念之争。虽然我们强调,要警惕打着社科法学的幌子,人为地拉低司法的公正性与权威性,为“法律尊重陋习回潮”叫魂。但这并非我们全盘否定社科法学的精神啊。

例如就有法律专业的读者在后台留言,认为正是由于社会环境的复杂性,才需要谨慎考虑重型激励迟钝、基层执法者的行动逻辑。中心思想就是:

能够真正实行的法律法规才有现实意义。

作为一个圈外人士,我是尊重专业人士意见的。所以也恶补了一下相关知识,觉得这个说法确实有意义。

因此按照张代表的说法,如果把发生拐卖现象与官员提拔负向绑定在一起,会发生什么事?

好家伙,之前拐卖事件难以解决,还是出于基层组织与执法人员的“乡土情结”与“差序格局”,本着不得罪人就揭过了;新规定一出,基层官员与执法者不能从打拐中得到任何利益的激励,反而会耽误自己甚至上级的升迁,大家都被强行绑在战车上,成了一条线上的蚂蚱……此时唯一激发的,就是上行下效,大家一起盖盖子、粉饰一番。

别说是这种关系到政治前途的大事,就是以赚几个小钱为目标的企业,合规部门的内审目的,也是强调“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可不敢“发现问题就罚款开除”啊——否则内部绥靖、内外勾结才是常态。

负向激励的后果,相信做企业的都知道,身为企业创始人的张总还不知道?

在打拐问题上,初心必须是解决问题,不是解决与问题相关的所有人。


早些年的一个微小说大赛中,获得第一名的作品是这样的:

福尔摩斯和华生到郊外去野营。半夜,福尔摩斯把华生推醒了,问:“你现在看到了什么,想到了什么?”华生说:“我看到了星空,感受到宇宙的浩瀚,人类的渺小……”。
福尔摩斯幽幽道:“华生,我们的帐篷被人偷走了!

看罢古今中外的教士、名士以及XXXX,这世界有那么多聪明人,但为什么总做一些外人看起来反常甚至无意义的事情呢?难道大家都集体失智?

显然不是他们的脑袋突然被门夹了,而是另有隐疾。

例如某些因素让聪明人思索“玄之又玄,众妙之门”的哲学问题,或者在人声鼎沸之时跳出来,说着“正确而无用的废话”。

那么问题来了,为什么蒋胜男代表,就能提出中肯而可行的高水平提案呢?很显然,从她的名字就可以看出来,蒋代表是存在为妇女同志发声的强烈动机的。

这种从人民群众中走出来的代表,大家都觉得能处。

当然,还存在着没有亲身经历,但却坚持正义的代表——例如2003年“孙志刚案”爆发后,上书全国人大、要求【此处省略11字】的学者们。

大家觉得,这应该是最典型的代表模样。

我们衷心希望这样的代表越来越多。

教员说:

高贵者最愚蠢,卑贱者最聪明。


全文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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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er avatar   mo-mo-56-69-94 网友的相关建议: 
      

先颤抖着打赏完,再贤者地撤回来。没点干货就别怪我没有战略腚力,一个字,绝。


user avatar   qing-hui-89 网友的相关建议: 
      

这是要逼迫他们,转向成先付费的买票方式吗?抬高入门门槛啊


user avatar   feng-kuang-shen-shi-92 网友的相关建议: 
      

这纯属扯蛋的建议。

举几个例子:

1、看电影属于冲动消费。

然后我看完电影后,设置冷静期,三天后可以退回电影票的钱。

2、有人去娱乐性消费(比如嫖)

爽完了,给钱,然后三天后要退回钱。

3、玩游戏,充钱买了一堆道具

然后三天冷静期给退款。


直播打赏同网上卖课,直播卖货是不同的性质与模式。

它首先是免费观看,是一种冲动消费。

以知乎来说。

比如知乎的盐选会员。

我记得有一次冲会员的时候,冲动,冲错了,里面就不能撤回。

因为里面的条款就那么规定死了。不让退。


在购物的时候,有一个模式叫免密支付。这个就应该能撤回。

有人看到一款东西,还在犹豫要不要支付的时候,手抖,一点一下,东西就买了。

比如拼多多好像就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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