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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 2016 年 11 月 4 日发布的《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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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行业乱象丛生的背后,监管部门异常重视,毕竟互联网发展以来,从来没有人能够对抗传统电视电台媒体的实时发布能力,而互联网直播的出现,彻底推翻了原先的监管体系,突破了原先的监管能力。不管是工信部,还是网信办,总是时不时冒出来“我来说两句”,但这些零散的规定其实真的毫无新意,无非扣个要遵守互联网九不规范的大帽子,抵制低俗暴力云云,但听者听时但也紧张,听完又觉得不过如此老生常谈,依旧过各自直播的老日子。更多的监管,还是点对点的单向指点,潜浮水下,公众难以捉摸,规则亦非常不透明。

这次,网信办毫无征兆就发布了《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不管效果如何,也算是在法律上对直播这个行业进行了总结,新闻办的人说是“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估计也只是叫了几家大平台约谈了一下而已吧,反正本匠是没有被请喝茶过的。看到隔壁这么任性,我也忍不住想发个解读了,纯属个人见解。每一个行业的法律出台,其实也是正式宣告这个行业风口大门已彻底关上,红利结束,这从以往的网约车、网贷新规都可以算得清楚,但这个直播规定,很大程度上只不过是以往分散型直播规定的汇编而已,充其量新意或新规则并不多,接下来这个行业怎么发展,只能再走着瞧了。

1/首次明确“互联网直播”的定义

《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第一次这么明确的界定了互联网直播的定义,即“指基于互联网,以视频、音频、图文等形式向公众持续发布实时信息的活动“。至少内涵有几条:

  1. 直播的内容形式肯定是不止于视频,还包括音频,那么现时中存在的各类手机电台类app,肯定是第一位要受制的对象,这些手机fm平台经常会有直播节目出来,还有课程和演讲类app也是受到约束的。还有比较有意思的是,微信群语音直播和类似知乎live类,能够事后随时返回重播类直播,也能纳入本规定么?更有意思的是,像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各级法院网站,经常也会有图文或视频直播(有些会架设到如新浪直播平台上进行),用于发布新法颁布或庭审直播,但是仔细看看,法院网页上并没有视听证或其它资质,这怎么算?只许州官放火?

  2. 是直播必须是“向公众直播”,此处的公众,应当界定为“不特定的公众”,而不是仅仅是数量计算,如果能让任何一个互联网用户随时通过点击链接观听直播的,才能算是向公众直播,那种局限于特定群体的直播不应算作是向公众直播,这类所谓的特定群体,包括公司内部会议直播、有资格条件准入的直播(如基金对合格投资人的直播等),至于说加入直播要不要付费,个人认为不能成为准入,毕竟中国人买房就像买白菜一样,不差钱。

  3. 是“持续发布实时信息”,这里所称的持续发布实时信息,当是指画面、音频的“持续”和“实时”,持续并没有时长的约束,故在此并没有多少分量,关健时“实时”,即直播活动画面及播出时间,应当和观听直播的用户,在北京时间或者其它时区时间保持在同一时间点,当然,是否延时不能成为抗辩的理由。

2/互联网新闻直播首次明确“双资质”

互联网新闻信息直播服务,首次提出了“双资质”要求,即: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直播发布者在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时,都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并在许可范围内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这里有两点是必须要非常引起重视的,否则不论是互联网直播平台,还是对直播发布者(包括直播网红,大v)都是非常“危险”的。

  1. 是互联网直播平台和直播发布者,都该知道并区分什么属于“新闻”,什么不是“新闻”,如果自己的商业模式下,自己每天直播的都是“新闻事件”,那早点放手吧。根据2005版《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规定,新闻信息,是指时政类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说白了“新闻”有三类,一是时政,二是突发事件,三是新闻评论,所以如果城里哪里突发大火,你就不要提个手机乱直播了。其它的我们平日里的讲的“新闻”很多是算不上新闻,例如非突发的经前期筹备而成的论坛、电影新书发布会,dot2直播、吃饭睡觉唱歌直播,以及公司或一般行业的“新闻”,都其实算不上新闻,放心播。

  2. ​双资质问题,这点确实有点特殊,以往只要求平台有相应的资质,发布者就可以发布了,例如网络出版服务,在微信公众平台上发文就不需要个人也有这个资质。新闻领域,确定直播平台和直播发布者都必须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这就要求直播平台在前期合规时严格审查发布者资质,否则应承担责任。

  3. 另外,要注意的是,对新闻的转载也是需要《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信息的搬运工也不是这么好当的。因为2016版《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目前仍在征求意见中)规定:通过互联网站……向社会公众提供新闻信息采编发布、转载服务,以及提供新闻信息发布平台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

3/网络表演、视听和直播关系仍然乱麻

新规第六条规定,通过网络表演、网络视听节目等提供互联网直播服务的,还应当依法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这仍然是一个令人受不了的条款,因为这种条款其实就是一种无赖式条款,条款没错,关键是根本解决不了问题,网络表演、视听节目和互联网直播到底什么关系,如果要开展网络直播,要拿双证还是其中一证即可?毕竟两证的含金量完全不一样,视听证还必须有国有控股才拿得到,所以为什么很多直播网站都说自己只是网络表演(秀场、游戏)而仅拿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擦边球。所以,网信办难道就不能直接说清楚要办什么证,而非得玩“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这类无厘头套路么?

2016年9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还下发了《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重申相关规定,要求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机构依法开展直播服务。该通知要求的核心在于: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和个人,不得通过互联网直播间以个人网络演艺形式开展直播业务,也不得利用网络直播平台(直播间)开办新闻、综艺、体育、访谈、评论等各类视听节目。这个新闻虽然引起了行业惊恐,但仍留下了两个疑团,一是广总怎么只发新闻,不发全文哪,都这么久了,这个所谓的通知过两两个月了竟然都没有发全文,在法律上而言,没有明文的法规都只能算是“领导讲话“。二是留给公众一段”文字误解“,即通知中所谓的要办视听证,根据上下文是仅限于”新闻时政“类节目,还是也包括秀场等直播,反正是非常让人困惑。

狼来了,几时休?

4/ 网络直播准入和审核规范

《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就网络直播,对直播平台提出了很高的审核要求,其第七条要求“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主体责任,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健全信息审核、信息安全管理、值班巡查、应急处置、技术保障等制度。”说白了,起码下次网信办来突袭检查平台时,平台总得拿出这些规章管理制度吧,否则罚罚罚。在系列审核义务中,有几点比较重要:

  1. 进行分类管理,对图文、视频、音频等直播内容加注或播报平台标识信息,对互联网新闻信息直播及其互动内容实施先审后发管理(先审后发还叫直播么?)。

  2. 是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评论、弹幕等直播互动环节的实时管理,配备相应管理人员。

  3. 是要具备随时“断网”的能力,即“应当具备即时阻断互联网直播的技术能力”,嗯,拔网线或电源线的事,就交给技术员吧。

  4. 用户准入审核要求,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互联网直播用户进行基于移动电话号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对互联网直播发布者进行基于身份证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的认证登记。这点倒其实并没有多少新意,都叫了n年了,现在还在叫,说明大家都不当回事,接下去还是道阻且长的。关键是这些信息以后要进行“分类管理”,即“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类备案,并在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5. 用户黑名单制度。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对纳入黑名单的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禁止重新注册账号,并及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黑名单通报制度。什么人才有“资格”进黑名单?这似乎有点权限过大了吧。

不管如何,大家继续看,也希望这个行业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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