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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认为的「民法精神」是什么呢?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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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民法有什么“精神”的话,两个字:自由。

可能有的朋友玩过Minecraft,一砖一世界,可以随心所欲地用想象力来构建自己的王国。而民法上的主题,搬起权利和义务这两种砖头,也可以按照一定的规则构建出自己的世界,而在这一建造的过程中,有无限种不同的方法来满足或相似或略有不同的需求。

比如说,国际燃油价格瞬息万变,航空公司为了控制风险,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可以通过远期合同,约定在未来以一定价格买入燃油,提前锁定价格;可以订立期权合同,为自己创设在未来一定时期内以特定价格买入的权利(以及不买入的权利),当然,这样的期权比远期合同要多花钱,花钱让交易对手多承担风险。会玩的航空公司,还可以尝试商品掉期合同,直接根据市场上浮动价格和远期固定价格之间的差异来获得收益(或产生损失)简单来说,就是和别人约定,燃油涨价了,你给我钱,反之我给你钱;当然,也可以采取更为间接的对赌手法,采取买入看涨/看跌期权的方式与现货市场对冲,将总成本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这么多种玩法,基本的元素无非就是两种,权利和义务,基本的需求只有一个,控制风险。通过市场上平等主体的合同约定,可以用多种方式设置权利和义务,服务于这一基本需求。


相比于民法的自由,刑法的强制性更强。在很多国家的刑法中,只要剥夺了他人的生命,就算对方是自愿的,比如协助安乐死,依然不能免除刑事责任,刑法对于生命权的保障就是这么绝对,容不得人的自由处分。

而民法就不同了。比方说,我国非著名相声演员于谦老师的父亲欧阳青松先生,在保定有一块地,三面围墙,每面长三十公里。而在欧阳青松先生的地正中间,还有一个别人家的大鸡窝,鸡窝的所有者有时邀请朋友来看鸡,要先坐直升飞机开到鸡窝上空,然后一捏飞机闸线降下来。

有人说,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谁不经许可从于谦父亲的地上过,枪毙五分钟都不嫌多。而学过民法的人也许会说,财产权神圣,所以你要“侵犯”它,必须得多加钱。物权法上有种“地役权”,其中有一种“通行地役权”,也就是为了便利而通过他人土地的权利。鸡窝的主人和于谦的父亲,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创设地役权,允许来看鸡的客官直接走路过来,并基于土地使用权所有者一定报偿。在这里,财产权依然是神圣的,但不是一成不变,可以在双方的合意之下,在此之上创设新的权利和义务。


我在这里说的自由,不是为所欲为。我合同法的老师曾经问过我们一个问题:我左边的邻居和我右边的邻居签订了一个合同 -- 如果我太太三年之内出轨了,左边的要给右边的一百美金,如果我太太三年之内没出轨,右边的要给左边的一百美金,大家觉得,这样的合同合法吗?

“不合法吧,这是您的隐私啊”

“假设说我是公众人物,我太太一出轨了电视上马上报道”

“这多无聊啊...”

“无聊就不合法了吗?国际上这么多买卖原油期权的,好多就是在打赌中东会不会打仗,为什么能赌打不打仗,不能打赌我太太出不出轨?”

“这会有不好的社会影响吧,要是左边的邻居为了得到一百美金,雇人去引诱师母,这不是败坏社会风气嘛...”

“Bingo!就是这个道理。”

虽然民法的权利义务往往是由私人创设的,但却不可避免地对第三人乃至社会有影响。为什么很多国家不保护高利贷,不允许代孕,不允许一些特殊服务行业的劳务合同,原因正在于此 -- 私人之间的行为具有外部性,私人之间的约定,履行起来会对其他社会成员产生影响,行使个人自由要和公共价值统一起来。

说得老学究一点,就叫“公序良俗”。


我心目中的民法精神,就是这种建立在一定规则下的自由。在不损害他人权利,不危害社会利益的前提下,民法就是每个人都能使用的万能工具,可以用权力和义务这两种原料建造宏伟的宫殿,令人惊叹的奇观,可以九天揽月,可以五洋捉鳖。

我希望,每个人各种各样的诉求,都能在这样的探索和创造中得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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