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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中【文义解释】有没有行不通的时候? 第1页

  

user avatar   wang-rui-en 网友的相关建议: 
      

举个美国税法的例子,说明为什么文义解释需要立法目的解释与体系解释的补充:

美国联邦税法162条规定了几种“课税减免”(tax reduction) 的情况,其中有一类就是“商务旅行”费用减免 -- 纳税人为从事商务活动或因工作需要离开经常居住地,可以从税前总收入中扣除差旅食宿费用来计算税基。

打个比方,假如我国非著名相声演员于谦老师的父亲,威廉 约翰逊先生,家住在美国纽约市中心的皮条胡同,每天在家里脱好了衣服,叫辆洋车拉着去马路对面清华池澡堂试水温。由于他并没有离开经常居住地,所以车钱并不能算入162条的减免,约翰逊先生在澡堂赚来的钱都要纳税。

然而,加入约翰逊先生因为生活所迫,必须离开纽约市,到东北的新罕布什尔州卖西洋参,那么他可以按照162条在报税时抵扣差旅费用。假如约翰逊老爷子卖参赚了1000美金,来回火车票花了700,在新罕布什尔州买烟酒花了200,烫头花了200,那么他可以在1000美金总收入中减免掉700美金,只需要按照300美金的收入来纳税。(说明一下,162条有一个细则:只计算因为前往外地工作所增加的费用,而不是全部在外地的开销。由于约翰逊老爷子在纽约一样要抽烟喝酒烫头,所以不能全部减免相关费用。)


您得问了,这题目问“文义解释”,这都不挨着啊。

别急,要讲到点子上了:

如果一个人没有家,没有长期居住地,他的心一直在流浪,在流浪,那该怎么办?

约翰逊老爷子的故事是编的,这是真的,这就是 1971年Rosenspan v. United States一案。

此案中,Rosenspan是一名珠宝商人,他行走在美国各地推销珠宝,虽然偶尔会住在亲戚家,但始终没有自己固定的居住地。在报税的时候,他主张应当在总收入中减去买火车票和住旅馆的费用来计算税基,理由就是这是他因为工作需要而产生的差旅费。

美国联邦第二巡回法院驳回了他的请求,原因正是基于对税法162条文义的解释:

162条原文对于“离开居住地”用了“away from home"的字眼,非常的大白话,法官也对其中的”home“做出了常识性解读:home就是“家”,Rosenspan没有家,所以也不可能离开家,所以也不可能减免离开家去外地工作的旅费。

在判决中,法官还补了一刀,把另一种解释”家“的方式也堵上了:Rosenspan的律师辩称,”home“不仅仅指传统意义上的居所,也指当事人主要开展活动的区域(principle place of business)。法官表示,首先,这不符合home一词的文本意思,其次,就算你说的对,Rosenspan处处为家,那也不会改变判决结果--走到哪都是家,那也就等于没有离开家吗!


从文义上来说,Rosenspan v. United States的判决非常符合162条的文本,然而,在和其他判例做出对比时,可能就会感觉到不合情理之处。

在1991年Andrews v. Commissioner一案中,法官遇到了和Rosenspan一案不同的情况: Andrews的家,也就是法定经常居住地,在波士顿,然而每年冬天他都南下佛罗里达的牧场养赛马,一待就是几个月。Andrews在报税的时候,引用162条,将自己的总收入减去了往返佛罗里达的旅费。

在此案中,联邦第一巡回法院依旧对162条做出了严格的文义解读:波士顿是Andrews的“家”;而他前往佛罗里达也是出于商务或工作目的,因为经营牧场和养马也是他的收入来源,因此应当允许减免旅费。


说到这里,大家觉得公平吗?

一个四处漂泊,居无定所的推销员,因为没有“家”,所以不能不能在纳税时减免旅费;

一个在波士顿有房产,在佛罗里达有牧场,在冬天逃离阴冷的东北部前往阳光明媚的南方,悠哉游哉捣鼓赛马的有钱人,因为离开了“家”,所以可以在纳税时享受减税优惠。

按照文义,两个案子中法官对税法162条的解释都没错,的确,只有因离开家工作产生的旅费才能享受课税减免。

如果我们按照立法目的解释,可能会有不同的结果。从立法目的上,给予差旅费以税收减免优惠是为了鼓励纳税人积极开展商业活动,积极把握工作机会,不会因为机会在外地就因为高昂的旅费而打退堂鼓。从这一目的为出发点,也许推销员Rosenspan能获得税收政策的照顾。

如果按照体系解释,也许法院可以借用税法中其他部分对于居住地和商业活动的规定,对相应概念做出扩大或者限缩解释。例如,考虑是否能把Andrews的牧场也解释为他的“家”,是否能对养赛马这一行为是否属于商业活动这一点重新审视(例如,利用税法其他部分的规定,界定商业活动与个人爱好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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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说,这两个案子判得不对。这两个判决,都是依据法律文义解释所做出的,完全符合法律。

我要说的是,如果我们超越文本,看到背后的立法目的,看看立法者到底希望法律鼓励什么行为,限制什么行为;再看到背后其他相关法律,看看某条文中的用词是否和同一体系下其他法律条文有一致性,也许会得到不同的结果。就算结果相同,也许在综合考虑这些解释方式后,所写出的判例更能够说服人。

这两个判决都没有错,但可以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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