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里人就是做法律工作的,而我身边也有几个做刑辩律师的朋友。对于这种案子,即便没有舆论施压,他们大多数人也不会接。
因为他们虽然知道法律允许他们为这个人辩护,也知道辩护会给他们带来收益,但大多数人是跨不过良心这一关的。
不要把律师都想得那么冷血。律师也是人,好律师和坏律师都有。
即便是那些说辩护是必要的程序正义的人,心里应该不会不明白,假如这个案子真是冤假错案或者还存在着一些可疑的点,那么肯定会有律师冒着风险去为嫌疑人辩护。这一点,不用说国外了,中国这么多年来曝出的不少冤假错案,基本上都是律师们不断奔波而出来的结果。
至于民众施压,我觉得这真不算什么事。或者说,这些律师因为民众施压而递交辞呈的概率很小。这是因为律师事务所并不是像可口可乐这样直接面向普通老百姓的,普通民众的舆论对律所在业内的口碑基本上形不成任何影响。而在大多数案件中,如果律师能为一个犯了重罪的人辩护成功,这个辩护为律所带来的收益其实是非常高的。
说的再直白一点,普通老百姓一辈子能去几次律所?如果有一天你真的因为要找刑辩律师去了律所,你是会选一个给众多“罪大恶极”的人进行过成功辩护的律师,还是一个普通的刑辩律师?
反正要我选,我肯定选前者。
只不过,是否愿意选择为这些罪大恶极的人辩护,是律师们的自由。而按照新闻里的介绍,这些律师们是在了解了案情之后递交辞呈的。这说明,这些律师们并不完全是受到舆论的压力而选择放弃的。
这个问题下面,有个人回答很有意思,我截个图:
你看,这个学法律的朋友一边说给嫌疑人辩护是基本人权,但自己又认为给嫌疑人辩护是SB。
在某种意义上,罗翔老师的那句话说的是有道理的,那就是不要因为学习法律而泯灭了人性。
如果要我来解释的话,这大概就是说在很多时候我们不能为了程序正义而泯灭实体正义。
当然了,对于嫌疑人的辩护权利,我觉得也不必担心。因为最后即便没有律师原以为赵博士辩护,法院也会指派律师——除非赵博士自己拒绝任何律师为其辩护。
我觉得有些答主混淆了两个概念: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和律师的权利。
是这样的:
犯罪嫌疑人有权获得辩护,律师也有权选择是否为某个犯罪嫌疑人辩护,这二者是并行不悖的。
犯罪嫌疑人有权获得辩护并不意味着至少要有一名律师必须愿意为其辩护,更不意味着所有律师必须无条件愿意为任何犯罪嫌疑人辩护。
事实上,由于某些原因,存在一个或多个犯罪嫌疑人,他们找不到任何愿意为自己辩护的律师,这是完全可能的,也不违背法治的精神。因为律师也有自由,也有人权,你不能说犯罪嫌疑人找到我,我就必须给他辩护,天底下没有这样的道理。律师完全可以根据以下步骤,考虑是否愿意为某人提供辩护:
第一,律师得看看他干的事情符不符合接案的道德准则。有的律师,犯罪手段过于残忍的不接,可以理解。有的律师,贪污受贿的不接,可以理解。有的律师,性犯罪的不接,同样可以理解。尊重不同律师的内心道德准则。
第二,律师得看看这个案件有没有信心去办。比如我,我专精知识产权,基本上只有信心办理涉及知识产权的刑事案件,如侵犯著作权罪、侵犯商业秘密罪、假冒专利罪等。所以此外的犯罪嫌疑人找到我,我一般都不接。办不好的案件,基本上不可能去接。
第三,要看开价是否合适。钱太少了果断不接。毕竟律师也是有机生命,需要吃饭的。
第四,其他考量,如犯罪嫌疑人的颜值,或者犯罪嫌疑人的肤色、民族等。
那么,怎么调和犯罪嫌疑人有权获得辩护,律师也有权选择是否为某个犯罪嫌疑人辩护,这二者之间的矛盾呢?——当找不到律师愿意为某个犯罪嫌疑人辩护的时候,韩国有指派制度,中国和其他国家基本上也都有类似的制度,由法庭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由于被指派的律师在申请被指派时,并不知道自己会被指派给谁,所以,也就谈不上愿不愿意的问题了。
和各位律师以及法律想法不一样的是,我认为这是好事。
如果这次没有民众去打抗议电话,律师官网没有被攻击瘫痪,相反的,人人都很平静,似乎压根这件事就和自己无关,国家机关该怎么判怎么判,是不是就符合“法治精神”?
相信稍微学过法律的人都非常清楚,国家有指定辩护,,这不是问题,嫌疑人必然有人会给他辩护。
这里面唯一争执的是:当律师界受到压力,不愿意辩护,那么这种情况是不是“悲哀”?
我认为并不是,因为如果要讲法治精神,舆论施压并不犯法,如果犯法了请指出那一条。
至于律所官网被攻击瘫痪,请律所报警抓人,韩国法律并没有禁止律所报警,如果律所报警,而警察不处理,这才有程序问题,不能说程序正义只向着律师或者嫌疑人。
同样的,律师应当受到社会压力,律师在代理这个官司的时候就应当有受到压力的心理准备,律师受到的这种压力,是由于韩国社会最朴素的正义观所驱动的。
如果律师不受到压力,那会是一个什么社会?
不就是几个小姑娘被害吗?关我什么事?
这种社会,是大家想要的吗?
咱不用急着同情赵博士,因为韩国的法律已经对无法请律师辩护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报以了足够的同情。
根据韩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如果被告人因为贫穷或者任何其他原因,无法找到律师为自己辩护,那么法院应当依据职权指派一位律师为被告人辩护:
In the following cases, if there is no defense counsel, the court shall appoint a counsel ex officio: 1. Where the accused is a minor; 2. Where the accused is seventy years of age or over; 3. Where the accused is deaf or mute; 4. Where the accused is suspected of mental and physical unsoundness; and 5. Where the accused is unable to select a defense counsel because of poverty or any other reason: Provided, That it is limited only in case there is a request of the accused.
另外,韩国政府为法院指派的辩护律师提供了还不错的待遇。有报道表明,从 2008 年开始,法庭指派的律师不仅可以正常从所在的律所获得薪酬,而且可以从国家财政获得每个月 50 万韩元的补贴。(约合人民币 2900 元)
报道介绍,以 2010 年 1 月为例,有 277 名律师参与竞争 17 个法院指派的岗位,可见这一激励机制对韩国律师而言是有吸引力的:
法庭指派辩护律师,作为程序正义的关键保护线,在世界很多国家都存在。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直接表明,任何人都有权利在刑事审判中获得律师协助;我国法律规定,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近年来,在我国一些地区已经开始了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实验。)
可见,即使没有律师愿意为「千夫所指」的被告人辩护,国家也会兜底,实现公平公正的审判。
拒绝为自己厌恶的嫌疑人辩护,这是律师的自由,对于一些人来说,这也是他们践行良知的方式;
为公众所厌恶的嫌疑人提供辩护律师,这是国家为了实现正义所必须做到的,对于国家而言,这同样是良知的体现。
首先,我认为N号房的主犯赵周斌的确罪大恶极,所犯罪行也没有任何洗白的余地。
但是,我仍然支持,刑事审判中律师辩护制度的贯彻实施。
其实这个问题,并不仅仅针对N号房的个案,本质上还是争论已久的“律师到底应不应该为坏人辩护”以及“法律意义上的程序正义到底有什么意义”的问题。
1、律师到底应不应该为坏人辩护?
首先我们应该明确,辩护不等于洗白。
为坏人辩护的律师,不仅仅是在为坏人辩护,也是在捍卫司法尊严,维护司法公正。虽然我们在极力避免,但是在审判中仍然会出现个案的偏差,而我们每一个人,都有可能成为偏差里那个被打击的对象。所以律师辩护制度,它存在的目的和意义,并不是为在个案中某一个罪大恶极的人辩护,而是为了保护有可能被错误牵连的任何一个人,可能是你,可能是我。
2、程序正义的意义。
程序正义是看得见的正义,这应该是一个共识。我们没有上帝视角,没有人可以看清真相的全貌。我们的法律在二者发生价值冲突时,也会优先选择程序正义,因为这是显而易见的,因为这是追求真相的前提。所以刑法上说“无罪推定”,未经过法院生效判决的确认,任何人不能被作为罪犯对待。
想起前段时间大火的台剧《我们与恶的距离》,律师王赦有一句台词是“他应该死,但是不代表民主法制要跟着一起陪葬。那我们为什么要调查、逮捕、开庭?”
最后想说,希望有一天,律师能依据法律规定为任何人辩护而不受谴责。
律师是一定有立场的
制造一个案子,打到最高法院推动判例法,这个是政治的立场
接受指派为没钱人辩护,这个是法律的立场
拿钱消灾,这是金钱的立场
为臭名昭著者辩护,这个是广告的立场
唯一没有的,是计程车规则,也就是法律人经常吹的,我为他辩护因为他需要有一个辩护人,这是他的权利,我不为别的什么,你不要想多了
为钱就是为钱,为名就是为名,訟棍就是讼棍
如果你一句话不说,就消失十天。被辞退,是不需要赔偿的。你请了假,公司不批,你强行休假,公司辞退,是需要赔偿的
砸盘真的太蠢了。不如死命一搏实物买下来算了。
我知道中国银行没有交割能力,但你背后有国家,捅出了这么巨额的篓子,就算不合规,国家动用行政手段肯定也帮你把实物交割了,也不至于亏300亿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