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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评价辱母杀人案二审庭审情况,以及预测可能的判决结果?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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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3日更新:辱母杀人案二审宣判了,精准兑现我的预测。

今天上午9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社会广泛关注的“辱母杀人案”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人于欢从一审的无期徒刑,被改判有期徒刑5年准确印证了我在5月28庭审结束后,连夜撰文分析,作出的改判5-8年有期徒刑的预测。

于欢案已经画上句号。我们能做的,是充分尊重法院判决结果,并深深思考,这样的判决结果可能为中国社会带来何种影响。我这么看:

其一,司法与民意之间会形成更多互动。依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但与此同时,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又享有监督权。那么,群众监督的边界究竟在哪里?如何实现,既能保证群众监督权的实现,又要避免对司法审判活动造成干预甚至裹挟呢?于欢案给出了并不乐观的答案。至少目前,我们还没有找到稳定可靠的互动模式。今后,舆论监督司法、司法顾及民意,将成为常态。但由于民意反馈的滞后性、不可捉摸性,司法“忤逆”民意的案件将会继续发生。两者的冲突,也会继续长期存在。

其二,民间高利贷、非法讨债等违法活动将受到遏制。于欢案的曝光,让全社会认识到非法民间金融活动对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带来的严重危害。下一步,政府很可能严控民间借贷活动,维护金融秩序稳定。对那些采用侮辱、胁迫、扰乱生产生活秩序等形式“暴力追债”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也会加大打击力度。从这些行业的灰色从业人员自身来说,他们也会更加忌惮对方当事人的反抗,不敢再像从前那样极度嚣张。

其三,正当防卫的认定尺度会普遍放宽。长期以来,司法机关对正当防卫的认定,都是从严掌握,对侵害强度、持续时间、防卫发生时侵害是否正在进行等因素反复斟酌,实际案件中认定正当防卫的比例并不高。本案判决后,各级法院对“正当防卫”的认定尺度会普遍放宽,公民在人身权益受到侵害时,采取防卫行为、保护自身人身安全的余地会大大拓展。这有利于改变“老实人吃亏”的不良导向,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其四,山东或将成为中央整肃的下一个重点地区。“辱母杀人案”充分暴露了当前山东官场和民间乱象,揭示出该省经济滑坡、非法借贷猖獗、治安环境恶化、官员推诿不作为甚至直接参与非法放贷活动的触目惊心现状。山东再不进行大力整顿,势必成为下一个东三省,对整个中国经济来说,丧失三大发动机之一,是绝对不可接受的灾难性损失。相信,阳光已经在路上。

以下为原答案:

…………………………………………………………

长达14个小时的庭审终于告一段落。

对法庭里的所有人来说,今天都是漫长的一天。

庭审笔录多达十余万字,非专业出身的网友可能有点蒙圈。

这里,我们一起作简要归纳:


01

庭审焦点问题是什么?

(1)凶器来源和性质

经查证,于欢伤人所用刀具为山东良辉刀业生产的308屠宰用刀,刀柄11公分,刀刃15公分。

于欢一方称刀具是用来切西瓜的水果刀,放在事发接待室办公桌上,于欢受到杜志浩等人推搡殴打时,倒退到办公桌边,右手碰到水果刀,进而挥舞驱赶讨债人员,发生伤亡事件。

讨债人员一方称,水果刀是于欢从腰间抽出,且明显系管制刀具。苏银霞、于欢母子对刀具来源表述不一致。

检察机关倾向于认同于欢一方说法。

双方对凶器来源和性质的争论,主要涉及对于欢行为性质的认定。如果于欢方所述为真,则激情自卫可能性大;如果讨债人员一方所述为真,则不排除于欢事前预谋或存在故意杀人动机的可能。

(2)讨债人员对苏银霞、于欢侮辱胁迫的情节

本次庭审,对舆论强烈关注的侮辱胁迫细节进行了查证,双方均无争议的侮辱胁迫情节有:占据苏银霞房产、持续限制人身自由、污秽语言辱骂、肢体厮打、暴露生殖器(据苏银霞面部约30公分)、脱鞋捂脸、多种形式搅乱厂区秩序等。

于欢一方称,警方到场后又离开,讨债人员变本加厉、有群殴行为并导致于欢自卫;杜志浩裸露生殖器并甩动,弹未熄灭的烟头到苏银霞胸口;言语侮辱全家女性;在名仕花园家中,被威胁吃屎,头部被按到马桶里(马桶中没有粪便,也没有接触到水面)。

讨债人员一方称裸露生殖器只有很短时间,没有摆动身体;否认曾把苏银霞头部按到马桶里;否认在警察离开现场后,对于欢有围殴行为。

检察机关倾向于,于欢一方确实受到了持续人格侮辱和人身自由限制,但尚未直接侵害生命安全和健康权益。

这部分争议,主要涉及到于欢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从庭审情况看,可以构成正当防卫,但由于讨债人员的侵害行为尚不足以导致于欢、苏银霞健康和生命安全受到影响,因此认定防卫过当的可能性较大。检察机关的最终意见也是如此。

(3)双方债务的情况

一审判决中认定双方借贷金额为100万元,但检察机关查明,实际金额为100万、35万共两笔。对新查明的事实,双人均予以认可。

于欢一方称,已经偿还借款185万元左右加上一套住宅,远远超过了合法借贷利息,讨债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胁迫侮辱手段,强迫自己偿还按法律标准早已经还清的“借款”,实际上构成抢劫行为。

讨债人员一方称,苏银霞共还款152万元,按照3%的合法月息水平看,也仍然还欠十几万元。讨债的前提是合法存续的债务,不存在高利贷问题。

检察机关倾向于认定高利贷、非法讨债。

这部分争议,主要涉及讨债行为的合法性。从庭审情况下,讨债人员系高利贷且非法讨债无疑。

(4)杜志浩死亡原因问题

经鉴定,杜志浩系肝动脉破裂大出血死亡。对于欢的捅刺行为导致杜志浩死亡,双方均无异议。

于欢一方提出,杜志浩受伤后,自行驾车前往医院,而且没有就近选择县中医院,而是去了更远的县医院,在医院还发生了闯杆行为,与保安发生冲突,这些都导致就医延误,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有重要影响。此外,从抢救开始算,一个半小时后才进行输血,也不排除抢救过程存在医疗事故的可能。于欢不应对死亡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检察机关、讨债人员分别认为,受伤后,第一时间前往治疗,路径选择是科学合理的,不存在延误。在医院闯杆也是为了尽快得到抢救,没有耽误救治。医院的治疗是按规程进行的,不存在过错。杜志浩的死亡结果,于欢应该负全部责任。

这部分争议,主要涉及到于欢刑事责任的轻重。如果杜志浩死亡结果与自身救治不及时有关,于欢的责任会适当减轻。

(5)警方是否存在过错

尽管庭审各方都避免把矛头指向警方,但警方的态度和具体行为在庭审中牵涉较多。双方均认可的事实有:连续发生的讨债纠纷中,警方都及时出警;出警后,多以涉及经济纠纷为由,对苏银霞的保护请求未予实质性帮助;对讨债人员都进行了口头警告,没有采取其他措施。案发当晚,警方到场后在接待室仅待了五分钟左右,因苏银霞提及可能是院内工人报警,民警离开现场回到院子里。

于欢一方认为,警方屡次未能保护合法权益,案发时到场仅仅口头警告后离开,存在不作为问题。且警方的处置方式,印证了讨债人员“报警无用”的嘲讽言语,对自己情急之下挥刀自卫产生了负面催化作用。

讨债人员一方未对警方提出意见。

检察机关认为,警方存在执法不足,但不构成玩忽职守。

这部分争议,主要涉及到于欢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如果警方确实未能及时控制现场、未能保护于欢等人合法权益,对于欢的伤害行为认定为“防卫”的依据会更充分。


02

一些值得关注的细节。

(1)案发前,讨债人员集体在厂区饮酒喧哗,12人喝了两瓶白酒、两箱啤酒,死者杜志浩处于醉酒状态,其他人也身染酒气。

(2)执法记录仪显示,民警到场后曾嘀咕“这地方来了不是一次了”,讨债人员见到民警后,主动打招呼、套近乎,问“你值班啊?”民警回应称是,并询问“怎么了”,讨债人员表示“没什么,刻假章”。随后民警询问了是否打架,苏银霞、于欢称自己被打,警方没有搭理,只是口头表示“要账可以,不能打架”“打架就不是要账的事儿了”,随后询问是谁报警。各方表示不知情。苏银霞表示,可能是院里工人。民警于是回到院里。苏银霞、于欢想要跟随出来,被讨债人员阻拦。

(3)本案最初是由冠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指定的承办人中,有一个叫杜争鸣,系该院某副科长,也是死者杜志浩的哥哥。卷宗中有人笔录称,杜争鸣曾明确表示“不要调解,要判得重一些”。后因管辖级别问题,杜争鸣未实际参与公诉。

(4)本次参与非法讨债人员中,有5人系冠县人民医院的保安。而杜志浩受伤后“舍近求远”的,也正是这家医院,并最终在这家医院死亡。

(5)警方回到院子里以后,钻进警车待了40秒左右,然后下车。据民警自称,是到车里讨论是不是要给领导汇报案情,并最终决定暂不汇报。但据南方周末等媒体此前报道,民警坐到车里准备离开,被工人阻拦才未能成行,这时突然出现了伤人事件。

(6)据于欢方称,案件发生后,讨债人员进行过串供行为。特别是对涉嫌高利贷的这笔135万元借款,究竟本金来自何人,没有调查。其中一位讨债人员“被安排”说有11万是自己的。实际是谁的,并不清楚。


03

二审判决预测。

通过庭审我们可以发现,一审判决书中存在重大瑕疵,借款数额都不准确,很多侮辱胁迫细节没有调查认定,存在明显的事实不清,改判是百分之百可以肯定的。

至于于欢的行为定性,虽然在侮辱胁迫的一些细节上,双方存在异议,但已经能够确定的事实情况,也足以证实于欢母子承受了讨债人员长期的侮辱、胁迫、人身控制。考虑到现场紧张的气氛、警察离开对于欢精神的冲击、对方人多势众且具有黑社会背景、一多半有刑事犯罪记录、确有殴打推搡行为等,于欢“被认定防卫明显超出必要限度(即防卫过当)”的可能性很大。

根据刑法规定,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但应减轻或免除处罚。

考虑到本案综合案情,改判于欢防卫过当,初步预测5-8年有期徒刑的可能性较大。

法庭将对此案择日宣判,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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