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担心报警也没人执法”我跟你说道说道。
首先,噪音问题该不该公安机关管辖?
该。
但分清楚管辖范围,简单来说,生活噪音归公安,工业噪音归环保。
不过,就算环保部门缩卵不作为了,你盯着公安要求查处一切噪音扰民类案件,蜀黍也表示很无奈,因为噪音扰民的处罚力度很低,我们也只能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注意,是生活噪声)
法条就这么规定的——
警告为前置,不听的处罚款,而且额度很低。
那怎么办,我们也不能因为他们可恶就在幅度上越权,罚他个两万(他肯定肉疼)或在种类上越权行政拘留个十五天。
而且,你这个还是个工业噪音。
蜀黍头上一直悬着两把剑,但绝大多数人只知道玩忽职守这把剑,不知道或者选择性的不知道滥用职权这另一把剑(哭……)
所以,既然要用法律维权,找对准据找准管辖找好方法很重要。
怎么办呢?
走行政方式
1.找环保部门,要求查处,不要陷入只有公安才有行政处罚权的误区,环保也有行政处罚权,而且这本就是他们份内事。
2.找工商部门,看这家厂是否有营业执照,如果没有申领就开业,是可以责令停业的。
以上是行政上的。
如果都缩卵了,那么还有一个杀手锏——
民事起诉,依据如下:
《物权法》
第七十七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按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业主以多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条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主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引申一下,物权法第七十七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综上,你是享有诉权的,你的诉求在实体上是可以得到支持的。具体民事诉讼程序上怎么走,我不专业,建议你咨询专业律师。祝君一切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