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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陕西榆林孕妇坠楼身亡,医院和家属各执一词?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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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整个事情,感到非常心痛,女子跪求剖腹产,家属狠下心拒绝,让人出离地愤怒,但医院错误地理解法律,也让人感到无奈,如果能够正确适用法律,整个事情完全可以避免。

整个事情非常简单,患者在待产的时候,医生建议剖腹产,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做剖腹产手术需要家属的签字,但家属这时候恰恰拒绝签字,医院因此未实施手术,最终孕妇疼痛难忍,从楼上跳下身亡。

整个事件中最让人心寒的就是这句话:情况已知,要求经阴道分娩,谅解意外。



丈夫有本科以沈阳学历,明确理解了剖腹产的概念,知道剖腹产能最大程度减少孕妇的痛苦,也不会给孩子带来什么风险,但他们依然拒绝了剖腹产。

这让我想起了转基因和非转基因之争,尽管科学家证明,尚未发现转基金会带来坏处,但依然有很多人愿意多花几块钱,购买非转基金食品,很多人的心态是:“不就是几块钱嘛,图个放心。”

家属对剖腹产的心态也是一样的,尽管医生告诉他们,剖腹产没有什么害处,但万一有医生不知道的坏处呢?所以他们坚决拒绝剖腹产:“不就是疼嘛,疼的是孕妇又不是我,图个放心!”

这种心态真是又可恶又无耻。

《婚姻法》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但对某些人来说,媳妇不是一个互相扶持的主体,只是一个生育的工具,用处就是把孩子好好生下来,只要孩子生得好,工具本身的感受谁会在乎呢?你会在乎你家电脑发热吗?

这家人事后还发微博称,他们要求医院实施剖腹产,但医院却拒绝了。

这种鬼话,我不知道你信不信,反正我一个字都不信。

但医院也绝非没有过错。

法律规定了患者家属的知情同意权,但我们决不能高估家属的知情同意权。

医院所坚持的患者家属同意权,依据在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医管条例”)第33条。

医管条例第33条: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

然而这一条的规定,完全是站不住脚的。

1、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已被上位法否定。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属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规章,《执业医师法》和《侵权责任法》均属于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

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完败。

《侵权责任法》规定得非常清楚,只有不宜向患者说明的,才应当向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同意。

本次事件当中,医生已经向患者说明,显然不存在不宜向患者说明的情况,因此,医院只需要取得孕妇本人的同意即可手术。

2、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有权独立要求手术。

手术涉及两方面的权利,一个是缔结医疗服务合同的权利,一个是处置患者自己身体的权利(因为手术可能对患者身体造成损害)。

就缔结医疗服务合同而言,患者有这个权利,家属也有这个权利,比如你看了牙医 @许桐楷大夫的答案, 喜滋滋地去医院购买了一个洗牙的套餐,并赠送给你的父母,这不仅合乎法律,还显得你很孝顺。

就处置患者自己的身体而言,当患者清醒的时候,只有患者有这个权利,而家属没有这个权利,比如你没事干的时候可以打自己一巴掌,来确定自己是否处于真实世界,但如果你老公打你一巴掌,你就可以委托@王逸然 律师办理后续事宜了。

只有当患者昏迷不醒,或者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时候,家属才可以基于护制度,为了患者的利益而处置患者的身体。

《民法通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在本案当中,孕妇头脑非常清醒,完全有权独立要求医院实施手术,医院以家属未签字为由拒绝手术,应当承当法律责任。

实际上,医院为什么坚持要求患者家属签字,大家心里都心知肚明,一个好的制度,应当是保护好人,惩罚坏人,而现在的制度,却是让坏人按闹分配,好人却为他们买单。

希望各位在找对象的时候,还是要擦亮眼睛,“保大人还是保小孩”,这不是一道送分题,而是一道送命题!


user avatar   li-yan-lin-22-95 网友的相关建议: 
      

本人50岁,丈夫03年意外过世,自己带儿子至今。事业单位工作,业务优秀,职称也评下来了,目前做行政。在帝都,工资不高,再带个儿子,压力还是蛮大的。曾经数年,周末在外面兼职,直到儿子工作。目前一大一小两套房,大房子和车都给儿子,自己去住上班更远小房子。总之,做了一个母亲能做的一切。

工作上并不开心,我应该是个业务型,不适合行政,每天各种瞎忙,也没什么成就感。

至于想什么,感觉自己只有眼前的苟且,攒钱给儿子结婚,自己熬到退休,那时经济压力就小了。

我的诗和原方,就是退休后能去四处走走,好好锻炼身体,拥有好的生命质量。至于再婚,已经不抱希望,过往的经历让我清醒了,有的男人一听说你是儿子,连面都不想见。交往过的,有的对我各种算计。好容易遇到不算计的,却出轨……呵呵,而我偏偏眼里不揉沙子,即使有时候一个人很孤独,也不想将就。

原本不信命的我,现在信了,任凭命运安排吧!


user avatar   sui-bing-65 网友的相关建议: 
      

统计局工作人员也不过是公务员,没有受到过经济训练,所以他仅仅是给予统计,但是并没有解释能力。他所说的是“全员劳动生产率”我从来没有听说过,世界普遍通用所说的“劳动生产率”是单位时间内的产出,具体的说是每小时经济产出(output per hour worked)。

我们可以对比下这两个概念,统计局声称的“全员劳动生产生产率”是生产总增加值除以就业人口,意思为单位劳动力平均产出;普遍所用的“劳动生产率”是单位小时产出,所以实际上“全员劳动生产率”应该除以平均工时。由于中国人每年平均工作时间大概是2200小时,美国则为1750小时,所以实际上他的统计数据还要高估了,所以这个值应该为6%左右。由于我国处于后人口红利期,人口赡养比例较低,就业人口比例依旧高于平均水平。我国现在约有7.75亿人就业,而美国只有1.5亿人就业;同时我国就业人口工作时间都更长,分母更大的情况下分子就更小,所以实际上我国的劳动生产率和技术领先国家(美国)要比经济水平相对更低。

这个情况不仅仅出现在中国,在日本和韩国也是如此,普遍估计韩国的劳动生产率仅仅为美国的50.2%,日本则为65.4%。西班牙本身经济水平和韩国相近,但是工作时间远远少于韩国,实际上这意味着西班牙的劳动生产率远高于韩国,而根据OECD的估计西班牙的劳动生产率则为美国的74.5%。


即使如此,这个数据很明显是过分低估了中国的经济水平。理由有两个:

  1. 他使用的是2005年的美元计价,实际上应该调整到更接近现在的美元来计价(接近现价)。例如OECD使用的是2010年的不变价美元,一定程度上低估了韩国等新兴国家的经济水平,这一点 @Orz辉 所提到了。
  2. 汇率价值严重影响了测算,不管是韩国这种已经成为发达国家的新兴国家,还是波兰、土耳其等比较发达的新兴经济体,都面临着汇率被低估的问题。一定程度上来说,如果生产率的增长速度相当长时间保持和技术领先国家(如美国)相近的水平,那么用汇率计算的误差就小;而韩国、波兰、土耳其这些国家生产率快速追赶的国家则被低估。一个事实是波兰和土耳其如果用汇率计算的话,人均GDP则仅仅为10000美元,而实际上用购买力衡量则超过25000美元,所以OCED的统计表明,土耳其和波兰的生产率实际上和韩国相当,都超过了美国的50%,而不是仅仅为20%。所以实际上,统计局并没有考虑到每年76978元/人的实际价值是多少,而OECD的经济学家则使用的是PPPs。


一个可靠的方式是使用尽可能接近现价的不变价计算单位,并且使用购买力计算,例如OECD本身选择的是constant prices 2010 and PPPs。考虑到这两点我们做估算的话,中国的人均GDP按照购买力衡量现在大约美国的25%,中国的劳动生产率的可靠应该略高于美国的20%。所以,普遍的估计为中国的劳动生产率略微高于美国的劳动生产率的20%,一个比较精确的说法应该是21%。

从某种意义上,即使是21%的数字,中国的劳动生产率应该是被低估的。因为中国的经济规模应该大大高于现在已经测算的规模,在过去5年中国就已经更改了3次统计测量方式,每一次都提高了经济规模。即使如此,潜在的经济规模依旧存在,所以经济水平的低估意味着劳动生产率被低估了。

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认为中国官方声称的劳动生产率增速远远高估了,因为中国政府高估了自己经济增长的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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