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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因彩礼而谈崩的男女们,后来怎么样了?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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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同事,也是我的师兄,大学毕业时原本计划结婚,女孩是本科同学,属于高颜值学霸类型。

两人感情深厚,女孩甚至连裸婚都愿接受。

但女方父母反对,嫌他家庭条件太差——女方家里做生意,身家不菲。

经过数年抗争,最后人家父母说,可以提供房子车子,可以解决婚礼,解决装修,解决蜜月婚纱照,甚至可以把多出的钞票都让女孩带走。

只要彩礼——500万。

据师兄说,当时他硕士还没毕业,魔都很多房子才一万多一平米。


女方父母就是在为难他。

师兄出生在小康家庭,家境尚可,但500万实在不现实。

两人感情极深,女孩一度和他私奔去了男方老家,迫使双方坐在了桌前,为结婚而谈判。


谈判的过程极其痛苦。

师兄见不得父母受辱,忍受不了准岳父母的盛气凌人,但又舍不得相恋多年的灵魂伴侣。


只能说,女孩的父母确实是生意人,擅长谈判。

他们用500万彩礼崩解了师兄全家的信心,也逐步瓦解了女孩的决心。

师兄的父母劝他分手,女孩也不知听家人说了什么话,哀求男友付彩礼满足要求。

但对一个普通中产家庭来说,当年的500万是天文数字。

女孩既离不开父母,也割舍不下恋情,很是为难,两人矛盾越来越多。

某天吵架时女孩脱口一句:“500万都拿不出来,我们以后过什么日子?”刺痛了师兄的自尊心。

两人从此陷入冷战。

没多久,他签了我院的合同,和女孩分手。


两人感情继续纠缠了一年多,断断续续,分分合合,但终究过不了岳父母那道槛。

师兄果断谈了下一个女朋友,如今的老婆。

我劝师兄,不要逞一时之气,不要冲动,师兄展颜大笑:“慧剑斩情丝。”

恰好老婆名字带个“慧”字。

大家无言,只能献上祝福。


之后女孩去了加拿大,从此再未回国。

据说在某校(感谢评论区提醒)拿到了tenure,至今未婚,不过也只是传闻。

连师兄本人都不知她近况。


师兄的孩子去年出生,我以为他已经忘了这个女孩。

前不久喝酒到深夜,他突然说:“我好想有500万。”

大家嘻嘻哈哈,说买韩国队5个亿都到手了,师兄也举杯大笑。

只有我沉默良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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渣男们都后悔莫及,失去了一个真正爱他的人,并不得不花更多钱娶会一个更差的女人。

而仙女们都获得了新生,并作为独立女性找到了更好的归宿。

钱是最不重要的,相爱才是核心。可是,连一点点彩礼钱都不肯让步的渣男,又何谈爱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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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脸识别技术成熟了吗?

这个技术已经很成熟了。

不知道还没有人记得劳荣枝,就是自1999年后潜逃20年的上古女逃犯。她是法医秦明笔下“人皮牢笼”案的真凶;也是影视剧《红蜘蛛》里的“美女蛇”;更是与法子英合谋杀害7人性命的女魔头。

然后这个人,在2019年11月28日,因为被商场的人脸识别系统识别而被捕。

略过其20年的逃亡轨迹和肢解尸体的残忍,其20年容貌的变化和隐形埋名为什么仍然会被人脸识别抓住呢?

第一个原因,不管是电脑训练的过程,还是在线识别的过程,都需要对人脸的典型特征进行提取,主要包括全局特征、两个眼睛的特征,鼻子的特征、还有两个嘴角的特征。所以担心换了发型后打不开支付宝是多余的,女生留长发后遮住耳朵也不会影响人脸识别。人脸有些特征变化是很微小的。

其次,人随着年龄生长这些部位会有一些变化,会影响到人脸识别,但人眼睛上部的轮廓、鼻子两侧的颧骨、还有嘴角边缘区域的颌骨是不会变的,这也是劳荣枝逃亡20年后,仍被抓到的主要原因,当然另一个主要原因是,劳荣枝逃亡后,仍坚持健身、跳舞等,相貌特征并没有发生巨大变化,要不然凭目前的人脸识别还是很难抓到。

以上也可以看出,如果只是做了双眼皮或者是短时间内脸长胖或者变瘦也并不会影响到人脸识别的结果。因此,目前的人脸识别已经相当完善了。

2、人脸识别的隐私困境

然而为什么没有大范围的应用呢?原因是可能会与法律和道德相冲突。

(比如上图,给不同陌生男性开门这种隐私信息,受到法律的保护,也和失足没有必然联系,甚至可能是该女性的私德,不应该进入人脸识别领域。PS:网上选取的图片,真实性有待考察)

目前如果强制接入全员无差别的人脸识别,并不是一个好时机,因为隐私保护的相关法规并没有特别健全,这个时候接入会造成隐私泄露或滥用安全隐患。明年开始施行的《民法典》对人格权建立了独立的章节,从1032条-1039条都对隐私权进行了规范,但之所以说目前法规没有特别健全,原因有三:

1、《民法典》还尚未真正施行,要到明年的1月1日才开始“转正”。在这种情况下,只能援引原来《民法总则》关于隐私权的法条,一般要求侵犯隐私权的同时具有一定经济利益。隐私权的保护范围过窄。

2、即使《民法典》投入使用,还有很多的补丁需要打,很多的解释需要颁布。法律在于实践,没有实践的法律是谈不上完善的。

3、即使《民法典》投入使用,也没有对人脸识别做出特别的解释和适用。其中1033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三)拍摄、窥视、窃听他人的私密活动;(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1034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的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隐私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明眼人想想就知道,上面的那个“失足”截图中,违背了民法典规范的多少种信息类别。姓名、身份证好吗、联系方式、肖像、住址、电话号码(有打码)、行踪信息等等,如果大面积使用人脸技术,会不会导致这种情况渐成普遍?这可谓是现实版本“黑镜”了。

另外,IBM也宣布将不再提供和开发面部识别技术,并指责执法机构或私企滥用面部识别技术的行为了。在IBM首席执行官Arvind Krishna在今年六月致国会的信中表示,IBM将不再提供通用面部识别或分析软件。IBM也将不再开发或研究这项技术。

信中说:由于人工智能的进步,人脸识别在过去十年中得到了极大的进步。与此同时,提供相关技术的通常是缺少监管的私营企业,而这些技术也被证明存在对年龄、种族和族裔方面的偏见,这使得这些工具在执法和安全方面显得不可靠,并为潜在的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提供了机会。

3、人类识别的授权困境

所以人脸识别技术就算再成熟,真的那么适配目前的社会吗?

需要考虑的是,与用户或者公民签订“人脸识别技术”的是商业公司还是政府?(不会想一声不吭就识别了吧?虽然现实往往是默认地认为“你的隐私没有价值”)如果要求用户签订协议的话,那么对未成年人如何进行保护呢?要知道,《民法典》第20条下调了无民事行为能力年龄的范围,8周岁以下的统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部分人的人脸识别协议怎么签?8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人签订的人脸识别协议在法律上又该判定为效力几何的合同?

立法还尚未跟上,又怎么能仓皇普及呢?但若人脸识别有相配套的法律解释、司法解释,就能处理目前很多因为“人和操作者对应不上”的问题,比如未成年人对游戏进行支付和对主播打赏等等。

例如,国家对未成年游戏付费的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规定,网络游戏企业须采取有效措施,限制未成年人使用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未满8周岁的用户,不得为其提供游戏付费服务。8到16周岁的用户,单次充值金额不得超过50元人民币,每月充值金额累计不得超过200元人民币;16到18周岁的用户,单次充值金额不得超过100元人民币,每月充值金额累计不得超过400元人民币。

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由于现有条件(手机号、身份证授权等)没有办法检测谁是未成年人,所以实践中导致了两个问题:1、未成年使用成年人的身份证进行游戏,充值,最后被家庭发现产生诉争和讼累。2、成年人充值之后假托是家里未成年所为,要求退费。

我们可以假设,如果人脸识别和法律授权、司法解释完全合拍之后,这两种问题当然也就在可能性之外了,但如果人脸识别与未成年民事行为能力这方面的衔接不跟上,怕是很难真正普及,这里面的法律问题还有很多。

总结:人脸识别好技术,法律保护不滥用

目前我国的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正在越来越好,除了明年实施的《民法典》独立出了人格权编,今年10月1日出台的《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以及明年的《民法典》,都对个人的隐私权做了更大的保护,对其他各方使用、存储、买卖用户信息做了更大的限制。假如有一天立法能更上(事实上已经在飞速发展了),人脸识别技术也就真正地成为一个普遍技术了。但还没有去毒之前,随意放出笼子可能会产生一些《黑镜》之恶,这也许就是社会不想看到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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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宝流量那么多,李佳琦和薇娅作为头部中的头部,成交额高不意外,但是实际成交额还是有不少水分的。


首先,淘宝直播排行榜上的成交额与我们平时所说的销售额及销售利润完全不同的概念。

淘宝直播上的成交额的数据,指的是定金锁定的GMV的总数据

我从阿里巴巴的官网上找到了其披露的2019年财报[1]。在财报中,阿里对其GMV的定义是:GMV是包含了运费在内的所有已经拍下的订单价值(包含未付款订单)。

“ GMV”或“商品总价值”是指我们市场上已确认的产品和服务订单的价值,无论买卖双方如何或是否结算交易; 除非另有说明,否则GMV涉及我们的市场仅包括通过我们的中国零售市场交易的GMV; 我们针对中国零售市场的GMV计算包括买方支付给卖方的运费; 为谨慎起见,目的是消除对潜在欺诈交易对我们的GMV的任何影响,我们在计算某些产品类别中超过一定金额的GMV交易以及每天购买特定产品类别中的某些产品类别的买方的交易时排除在计算之外。

简单来说,GMV计算的不是实际交易数据,而是“销售额+取消订单金额+拒收订单金额+退货订单金额”的一个总和。

举个极端点的例子,我在淘宝上下单了100台iPhone 12 Pro,每台单价1万元,但是我没付款,但是按照GMV的角度,我这么一个操作,直接搞了100万

这样做的直接后果就是,GMV可能远远超过实际成交金额,这也为啥电商都愿意公布GMV的原因之一。因为数据好看啊!

更何况,双十一李佳琦的销售额计算的是预售销售额,也就是定金锁定的GMV,这个水分就更大了,我就问问在座的各位,你们预售有不退款的吗?


其次,就是一晚上100多亿的销售额确实过于恐怖了。

有人可能对一百亿没有啥概念····

就拿我来说,我一个月2000块的工资,要不吃不喝41.5万年才能挣到这个数···

换算到公司上,李佳琦和薇娅一晚上的营业额,几乎等同于半家中国五百强企业一年的总营收···

如果最后全部都是实际成交的话,那阿里的地位就不会受到另外两家的威胁了。


以上,我是 @Puddle ,我们都有美好的未来

参考

  1. ^阿里2019年财报 https://otp.investis.com/clients/us/alibaba/SEC/sec-show.aspx?Type=html&FilingId=14266295&CIK=0001577552&Index=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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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舆论的重点在于警察到底是多久赶到的。

没拜码头,收保护费,打砸门面这种原因我们都知道,也不怕;

但是公权力私用或者黑白勾结这种事,就会让人非常害怕;

如果西安公权力真的黑白勾结,还睁眼说瞎话,那就需要处理整顿了。

我朝的治安也不是一直这么好的,人民也不是软弱无比的,60年代西安打的也很凶的。难不成西安各公司以后都要雇佣保安公司保护经营?

这次出警距离1公里,走路10分钟都到了,所以就坐等这次真实的出警时间是多少了。



user avatar   Padmasambhava 网友的相关建议: 
      

人类没有“进化”(更准确的表达是:演化)出爱情,只是“发明”了爱情。

它不具备演化的以下特征。

1,演化是自然选择的结果,是物种存在的基础。爱情不是。

例如直立行走、大脑的应用,都是人类这个种群延续至今必要条件。而爱情在人类的延续的百万年历史中,既不充分也不必要。中国历史上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既没有影响人类发展的数量,也没有影响人类发展的质量。

2,爱情并非必现的结果,它充满了随机性。

爱情不仅不是人类的特征,它更像是一个神迹。人的爱情在不同时刻可以投射到不同人的身上,甚至同时投射到多个人身上,而很多人终生都不出现爱情。

3,爱情无法被明确定义,没有特征。

爱情的定义至今为止只有一个框架,而没有明确的定义。比如其生物学基础“荷尔蒙”,在很多爱情定义中解读为“性欲不是爱情”;比如其生殖导向,被解读为“繁殖恋不是爱情”。……实际上对爱情所有定义,都可以被特例挑战。他不具备任何显著特征。


为什么说爱情是被人类发明的?

我之前就回答过类似的题目,爱情这个概念的出现得非常晚。西方世界里类似于爱情的定义(不可或缺的灵魂伴侣),最早大约出现在1500年前,而且是柏拉图用来描述男性之间的情感。现代意义的爱情实际上是文艺复兴时期的文学产物,不到500年。

中国历史上有很多类似爱情的东西,但大部分是现代意义的“喜欢”,如心“悦”君兮君不知。直到80年代末,文艺作品的百花齐放,加上商业话语的逐渐丰富。爱情这个框架,以各种形式和定义“教育”大众,最终形成了今天大家所说的这个没有明确定义和内核的爱情云团。

脱离了这个教育的过程,爱情并不会自发的产生。比如经济和文化不发达的地区,人们会普遍的表现出“根本不懂什么是爱情”的特征。

爱情不是演化的结果,而且和哲学、价值观这类东西一样,是人工发明的产物。


user avatar   hu-bo-95-38 网友的相关建议: 
      

如果都是同体型的普通人打架的话,那主要看的是斗志。。。。。

从我的个人经验来看,黑人的斗志一般都不太行,中国人打架哪怕是因为很小的事情,也经常会表

现出我要和你玩命的态度,黑人一般不会,他们欺软怕硬的非常明显。你只要表现的气势很足,

很猛,他们很快就怂了。我觉得是文化原因,黑人不太讲面子,怂了就怂了,自己也不会觉

得有啥丢人的。中国人经常会有“我为了面子也不能退缩”的心态。

但是受过格斗训练的,真正的亡命徒,以及和你有真正的利益冲突时候,上述观点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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