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的征求意见稿于周六上午发布,经办人员不光周末加班,从文本也可以看出确实有点着急。比如最重要的第二条:
这一条的含义,应当是把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和数据处理者统称为“运营者”,并受到该办法的监管。由此,该办法的适用范围大大扩张,从影响国计民生的关键企业,一跃到了几乎所有互联网公司。
但这条的定义的写法,却比较容易引起歧义。特别是在同一个文件中,一处写“以下简称”,一处写“以下称”,更是法律文件不应该有的纰漏。
抛开这点瑕疵,从这个办法的修订本身来看,未来只要是涉及到数据处理的公司,不论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企业,还是小创业公司,都需要受到该办法的监管和审查。
看起来这个办法的修订是因滴滴事件而起,但最终受影响最大的,可能反而不是滴滴这样的大企业,因为他们可能本来就被纳入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范围,要受到严格的监管。
受到最大影响的,说不定是那些看起来与国家安全无关的“小”公司,特别是意图发展出海业务的公司,合规义务一下子增加了不少。
(喜马拉雅表示躺枪)
这也是商业市场经常出现的有趣现象。航班允许用手机之后,对航运业本身影响并不大,首先倒闭的却是做飞机杂志的企业。
未来《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还会有怎样更深远的影响,也值得我们进一步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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