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清朝包衣跟明朝奴籍有什么区别吗?

回答
清朝的包衣和明朝的奴籍,虽然都指向一种依附于特定阶层的身份,但它们在产生根源、性质、法律地位、社会流动以及最终的消亡方式上,存在着显著的差异。理解这些区别,就像是分辨两种不同时代背景下形成的牢笼,一个更具制度性和家族传承的色彩,一个则更侧重于军事和政治服务。

首先,我们来聊聊明朝的“奴籍”。

明朝的奴籍,最核心的特点是其根源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它并非一个单一的制度,而是由多种途径形成的依附身份的统称。

罪犯充当奴役(罪隶): 这是明朝奴籍最主要的来源之一。犯了罪的官吏、士兵、甚至平民,其本人和家属可能会被没收财产,并被判定为官奴或家奴。他们的命运往往是世代为奴,终身不得翻身。这种奴役带有明显的惩罚性质,是法律强制的结果。
债务抵偿与自愿或被迫卖身(贱籍): 尽管法律上有规定不得卖身为奴,但在社会经济压力下,一些贫困家庭为了生存,不得不卖掉自己的子女或亲属,以换取生计。这些人往往被称为“贱籍”,虽然不完全等同于“奴隶”,但其人身依附性非常强,社会地位低下,也常被纳入广义的奴籍范畴。
少数民族降附与战争俘虏: 在与周边民族的冲突中,战败的降众或俘虏,有时也会被编入奴籍,成为劳役人员。
世代相袭性: 一旦被定为奴籍,这种身份往往是世代相袭的。即使主人宽宥,其后代仍然很难摆脱这种低贱的出身,其权利受到极大限制,不能参加科举、不能担任官职。

明朝奴籍的性质,更像是“贱民”的一种集合。 法律上,他们虽然被视为财产,但与清朝的包衣在法律地位和管理方式上有所不同。奴籍的产生机制更倾向于司法和经济层面的惩罚或抵偿,其社会流动的空间非常有限,几乎被锁定在社会的最底层。

接着,我们再来看看清朝的“包衣”。

包衣,在满语中意为“亲近的”、“家庭的”。这个词本身就揭示了其核心特征:与皇室或八旗贵族的紧密联系和身份属性。

清朝皇室与八旗制度的产物: 包衣制度是清朝特有的八旗制度下的产物。八旗制度是清朝统治的基础,而包衣则是依附于八旗主(包括皇帝、皇子、王公、旗主等)的特殊群体。
来源的多样性与“合法性”: 包衣的来源也比较多样,但相较于明朝奴籍,其“合法性”和制度化程度更高。主要包括:
战俘与降附人口: 这是早期八旗扩张过程中重要的包衣来源。例如,征服蒙古、朝鲜、明朝降兵等,一部分人被编入包衣。
罪犯流放: 罪犯的家属,有时也会被没入包衣。
一些原有的部落人口: 满族统一东北前,一些部落人口在归附后,被纳入了包衣身份。
自愿或购买: 在一定程度上,也存在买卖或被纳入包衣的情况,但这种行为受到一定程度的规范。
法律地位与社会功能: 包衣在法律上属于八旗主的“家产”,可以被买卖、赠送。他们承担着为八旗主及其家族服务、生产、管理等各种职责。例如,为主人操持家务、照管田产、甚至充当亲信侍卫。
等级与流动性: 包衣并非一个铁板一块的群体。在包衣内部,也存在着等级之分。一些被选入皇宫内院服务的包衣,被称为“内务府包衣”,他们因为有机会接触皇室,其地位相对较高,甚至有机会通过某种途径(例如被赏赐,或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被放为民籍)实现一定程度的社会流动。甚至有些有才华的包衣,通过科举或其他途径,能够进入仕途,但他们仍然受到其出身的限制。
与八旗制度的绑定: 包衣的身份与八旗制度紧密相连。八旗制度的荣辱兴衰,直接影响着包衣的命运。

那么,清朝包衣与明朝奴籍相比,主要区别在哪里?

1. 制度根源与体系化:
明朝奴籍: 更多是司法惩罚、经济抵偿、社会压力下的个体依附行为的集合,缺乏一个统一的、高度制度化的体系来规范其产生与管理。
清朝包衣: 是作为八旗制度的附属而存在,其产生、管理、职能都有着相对明确的制度设计,是构成八旗体系的一部分,体系化程度更高。

2. 与主人的关系:
明朝奴籍: 更侧重于财产和劳役关系,奴隶主对奴籍的拥有和处置,更多是基于私有财产的权利。
清朝包衣: 带有更强的“亲近”和“服务”性质,他们是主人家庭、家族的组成部分,服务于主人的日常生活和管理。这种关系相对更亲密一些,尽管本质上仍是依附。

3. 法律地位与权利:
明朝奴籍: 法律上被视为“贱人”,权利受到极大限制,基本被剥夺了人身自由和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利。
清朝包衣: 在法律上也是财产,但其服务于八旗贵族,尤其是在宫廷服务的内务府包衣,在特定条件下拥有相对更大的机会获得赏赐或一定程度的社会流动,其法律地位的界定与明朝奴籍又有所不同。

4. 社会流动性:
明朝奴籍: 社会流动性极低,几乎是封闭的底层群体。
清朝包衣: 相较于明朝奴籍,包衣的社会流动性稍大。虽然绝大多数包衣一生都无法摆脱其身份,但通过被赏赐、进入宫廷服务、或在某些特殊时期(例如清末改革)获得机会,一部分包衣能够改变命运。

5. 消亡方式:
明朝奴籍: 随着明朝的灭亡,其奴籍制度在实践中也逐渐瓦解或被清朝的新制度所取代。
清朝包衣: 随着清朝的灭亡和辛亥革命,包衣制度也随之终结。新中国成立后,所有曾经的包衣身份都被废除,所有人都获得了平等的公民权利。但一些与包衣制度相关的家庭,在社会结构和财富传承上,可能留下了历史的印记。

总而言之,明朝的奴籍更像是当时社会多种不平等关系和底层生存状态的反映,缺乏统一的架构;而清朝的包衣,则是建立在八旗制度这一核心政治军事结构之上的一个附属阶层,有着更明确的制度设计和功能定位。两者都是封建社会等级森严的产物,都代表着被剥夺了基本人权和自由的群体,但其产生机制、管理模式以及在历史洪流中的演变,却各有其独特的轨迹。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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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的奴籍敢和清朝的包衣比?这是什么笑话?

先说说明朝奴籍,明朝奴籍基本上是划入贱籍行列。当然贱籍里也不光奴籍,在各地叫法不一样,

广东的疍户,一生必须与船为伴,吃喝拉撒必须全在船上,不许上岸居住耕种。


浙江的惰户,不许读书识字,不能和良民坐在一起,贱民女性穿衣服颜色不许和良民一样,在路上拿伞必须倒着拿,和阿三贱民走路脖子上戴铃铛一样,显示出自己是属于贱民。

安徽的“伴当”就是奴籍行列里。相当于地主的农奴,一辈子要给地主做牛做马,对,一辈子。

这些贱籍名称不同,受到的待遇不同,但是有一点是相同的:

即这些贱籍的子孙,生下来就是贱籍,一辈子都是贱籍,贱籍找老婆也只能找贱籍。

你这辈子低人一等,没关系,你的儿女,你的孙子辈,你的重孙子辈也都是贱籍,你家几百辈子下去全部都是贱籍。。。。。。

这才是最可怕的,

贱籍不是你一个人的身份,而且一条祖传下来的染色体,一直传下去,子子孙孙都是。

永远无法改变。最有名的莫过于明朝历史上发生的江南奴变。

至于包衣。

我之前问过我义弟(满族)是不是包衣出身?

他回答: “我家没有福气做包衣。”

我听完生气,认为他这是讽刺汉族。意思就是“当包衣的只有汉人,我们是满蒙贵族”。

后来我经过查阅资料才知道,包衣并不是人人都能当的。普通的八旗人家也不能有包衣。能用得起包衣的一般都是勋贵和王室。

包衣虽然是名义上的奴才,但是待遇一点也不差。王公贵族和大员家的包衣不光自己有银子,家人还会每月拿一份。逢年过节主子还会赏点酒菜。

包衣有参加科考步入仕途的权力。他们中的一些人甚至当上了大学士、总督之类的高官。李士桢,曹寅和年羹尧都是包衣出身,可是他们低贱吗?

《红楼梦》作于清朝,按照历史来看,里面的平儿、袭人、紫鹃、鸳鸯、金钏儿等也算包衣,可是她们身份低贱吗?她们待遇差吗?

像袭人那种丫鬟都能嫁给相当于三线小明星的蒋玉菡。

德妃乌雅氏就是正黄旗包衣出身,他爷爷额参当过御膳房总管,是内务府的包衣,乌雅氏自然也是包衣身份。然而包衣坐到皇太后了,谁敢瞧不起?

嘉庆皇帝的妈,令妃魏佳氏也是正黄旗包衣出身,而且是包衣中的包衣。照样能坐到皇贵妃的位置,这符合最底层人标准吗?

至于有人拿“包衣”一词扣帽子骂人也不奇怪。毕竟这些人连魏忠贤、曹吉祥、王振等都看不起。因为人家想的是穿越之后做封疆大吏,做皇亲藩王,做督师阁老。这也解释了为什么拿某朝皇帝、宰相的画像和名字做头像取网名的原因。至于贱籍奴籍,不存在的,贱籍的命,勋贵的心嘛。

不过这帮人真的生活在清朝,他家有人做了包衣,反抗是不可能,但是把高香在自家祖坟烧到炸裂是一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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奴籍是社会底层一些罪人,是没法科举的,得需要皇帝等人批准削除贱籍的,而包衣是满洲人的打手,归内务府管是可以升级的,包衣奴才地位比一钱汉高的。有些包衣是能够干到大将军的,特别是满洲包衣,汉包衣地位比较低。另外包衣披甲人算是比较好的,我代清固伦是发罪官家属给披甲人为奴的。换句话说,包衣就是奴隶中地位比较高的,代清固伦这种奴隶制社会就这样。雍正削除部分贱籍只不过是表面做一点点功夫,如果八旗和汉奸官僚不狗带,汉人只能过的越来越差。某些螨畜混淆是非,包衣是不能和贱籍混为一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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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问题问的我有点看不懂,包衣算清朝的良,为什么拿来和明的贱籍相比,是想说明朝的贱比清的良过得还好吗?

用来和明朝的贱籍相提并论的,当然应该是清的贱籍,例如八旗的家奴,也叫八旗户下人。

五年,令凡编审丁册,每户书另户某人某官,无官则曰閒散某,上书父兄官职名氏,傍书子弟及兄弟之子,及户下若干人

户下人,本身没有户籍,是写在旗人的户籍里面的,作为奴仆而存在。

这部分人主要来自三个渠道:

1.盛京带来人口,

国初时,俘掠辽、沈之民,悉为满臣奴隶

2.投充奴仆,

投充人即系奴仆,本主愿卖者听

3.契买奴仆。

旗下买卖人口,赴各该旗市交易

这些人没有本身独立的户籍,没有经济权力,没有政治权力,不能科举。

官吏俱限身家清白,八旗户下人,汉人家奴、长随,不得滥入仕籍。

可以随便买卖,还有专门的买卖地点

投充人即系奴仆,本主愿卖者听
旗下买卖人口,赴各该旗市交易

他们自身的生命也是毫无保障

向来八旗官军人等待家人过严。微小之失、甚至殴责毙命

大概一年的俸禄可以杀一个。

佐领下拨什库哈兰泰家人四儿打死”,刑部“照例将拉都罚俸一年

后来放宽了,如果旗人奴仆违反教令,家主杀他,那么死了活该。如果家主平白无故杀了奴仆,那么罚俸、降革、鞭责三种处罚。

凡旗人奴仆。违犯教令。家主依法决罚致死、及过失杀者。仍照旧例不论外。其官员违法、责打奴仆致死、及持刃杀死者、分三等。定以罚俸、降革、鞭责。平人犯者、分三等。鞭责、枷号。至官员平人有致死族中家仆者、各从重拟

不仅他们自己,他们的子女也是属于他的旗人主子的。

凡家奴将女子私嫁于人,不问本主,鞭一百,不论年分远近,生子与未生子,惧离异。给与本主

可能是因为反抗激烈,满清给这群旗下家奴画了个大饼

满汉官员人等家奴,俟三辈后,着有劳绩,本主情愿放出为民者,咨部存案、由部核准入籍

三代人后,有劳绩,主人愿意放人,他们就可以脱离奴隶。

到了宣统,才下了命令,废除了这个家奴制度。

凡从前旗下家奴,不论系赏给、投充及红契、白契所买,是否数辈出力,概听赎身,放出为民。……其未经放出及无力赎身者,概以雇工人论

无论什么时候,对比肯定要公正才行。那清朝名义上是奴仆,实际上是良的包衣,和明的贱籍相比肯定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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