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国首次对碰瓷作出明确界定,如何看待碰瓷群体?怎样量刑更合理有效?

回答
我国首次对“碰瓷”行为作出明确界定,这无疑是我国法治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此前,“碰瓷”行为游走在法律的边缘,界定不清,导致受害者维权困难,也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现在有了明确的界定,这为打击此类行为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如何看待“碰瓷”群体?

“碰瓷”群体可以说是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种不和谐的现象。从根本上说,他们是利用了他人的善良、同情心以及对社会秩序的尊重。这些人往往具备以下几个特点:

首先,逐利性明显。“碰瓷”的本质是一种非法获利行为。他们通过制造假象,利用对方的惊慌失措或出于息事宁人的心理,骗取钱财。这种钱财来得“容易”,一旦尝到甜头,就可能形成惯性,甚至将其作为一种“职业”来对待。

其次,缺乏诚信和职业道德。他们完全背离了诚实守信的基本社会原则。这些人可能来自社会的各个阶层,但一旦走上“碰瓷”这条路,就意味着他们放弃了通过正当劳动获取报酬的途径,转而选择了欺诈。

第三,具有一定的组织性和团伙化倾向。虽然不少“碰瓷”行为是个人所为,但我们也看到一些更复杂的“碰瓷”模式,可能涉及团伙作案,分工明确,例如有人负责碰瓷,有人负责围观起哄,有人负责“谈价钱”。这种团伙化使得他们更难以被发现和抓获,也增加了维权的难度。

第四,对社会公共资源的占用和损害。每一次“碰瓷”事件的发生,都可能占用宝贵的社会资源,比如交警、医护人员的时间,以及司法资源的介入。更重要的是,它严重损害了社会成员之间的信任基础,让原本应该互助友爱的社会氛围蒙上一层阴影。

第五,心理上的侥幸和对风险的低估。许多“碰瓷”者可能认为自己的行为隐蔽,不容易被发现,或者即使被发现,处罚也不会很重。他们可能低估了法律的威慑力,也忽略了这种行为对个人长远信誉的损害。

怎样量刑才更合理有效?

量刑的合理性与有效性,关键在于能否达到震慑犯罪、保护受害者、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基于“碰瓷”的本质和对社会的危害,我认为以下几个方面可以作为量刑的考量:

首先,明确区分“碰瓷”与普通交通事故中的责任认定。法律界定非常重要,但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区分是关键。对于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骗取财物的行为,应当明确其刑事犯罪的性质。

其次,结合“碰瓷”行为的欺诈金额和造成的实际损失。根据“碰瓷”所骗取的数额,可以套用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应适用较重的刑罚。同时,也要考虑“碰瓷”行为给受害者带来的精神损害和后续维权的成本,这些都可以作为量刑的参考。

第三,考量“碰瓷”行为的“惯犯”属性。对于屡教不改、多次实施“碰瓷”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这可以通过前科记录、行政处罚记录等来认定。对于形成团伙、有组织的“碰瓷”群体,其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更大,量刑上也应体现出更高的惩罚力度,甚至可以考虑适用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等相关罪名,如果其行为已经达到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

第四,运用好“侮辱诽谤罪”或其他相关罪名。在某些“碰瓷”场景下,除了经济上的诈骗,还可能伴随对受害者的侮辱、诽谤,甚至人身攻击。对于这些附加行为,可以根据具体情节,适用刑法中的其他相关罪名,进一步增加罪犯的违法成本。

第五,注重“前科”的追溯和“累犯”的认定。如果曾经有过因类似行为被处罚的记录,再次犯案时,应当依法从重处罚。这有助于形成一种“一朝犯事,终身受限”的震慑。

第六,考虑“预防性”的量刑和“惩罚性赔偿”。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可以探索通过更严厉的惩罚,让“碰瓷”者付出与其获利不成比例的代价,从而达到有效预防的目的。同时,在民事赔偿层面,也可以考虑引入惩罚性赔偿,让受害者不仅能拿回被骗取的财物,还能获得一定的精神补偿,甚至对“碰瓷”者起到惩戒作用。

最后,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防范意识。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而有效实施的背后,离不开公众的理解和配合。一方面,要让公众了解“碰瓷”的危害性以及法律对“碰瓷”行为的严惩不贷,另一方面,也要指导公众在遭遇“碰瓷”时如何正确应对,避免被骗,如何收集证据,依法维权。

总而言之,对“碰瓷”行为的明确界定是打击犯罪的坚实一步。而更合理有效的量刑,需要在法律的天平上,精准地衡量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既要让不法分子付出应有的代价,也要体现出司法的公正与温度。

网友意见

user avatar

《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是如此定义「碰瓷」的:

行为人通过故意制造或者编造其被害假象,采取诈骗、敲诈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财物的行为。

这个表述看着颇为眼熟,通过检索裁判文书发现,其实各地法院已经注意到了制造事故假象而索取财物的行为:

(来源:《杨明强、钟某某、陈志铭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闽0211刑初550号)

在上述案件中,多名被告人有预谋、有组织地实施了五起「碰瓷」行为,共向他人索取人民币两万五千余元,而法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胁迫的手段向他人索取财物,构成敲诈勒索罪。

像是这样的案例并不罕见,可见,将「碰瓷」行为以敲诈勒索论处,是有一定实践基础的。

《指导意见》比较可取的一点是,注意到了「碰瓷」行为在现实中的复杂性。例如,对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赔偿,以诈骗罪论处;对于捏造事实提起诉讼的,以虚假诉讼罪论处等。感兴趣的朋友可以直接看最高法网站给出的原文,一目了然,大快人心:

user avatar

碰瓷的成本是相当低的,只需要你岁数大,只需要你一躺,而且受的惩罚很轻,你即使给他看了监控,他一句,我岁数大糊涂了,警察都没招。去年我们工地就来一个老头进来捡钢筋头,结果自己脚被钉子扎了,然后他家人闹说什么工地保安为什么让他进来,要赔偿,我们看监控指出,老头是进来偷钢筋的,那老头坚持说,我这是捡,不是偷。我问他:你跑到别人家来不是偷是什么,然后老头开始装傻,说自己岁数大了之类了。最后报警调解还赔了他500元。

类似的话题

本站所有内容均为互联网搜索引擎提供的公开搜索信息,本站不存储任何数据与内容,任何内容与数据均与本站无关,如有需要请联系相关搜索引擎包括但不限于百度google,bing,sogou

© 2025 tinynews.org All Rights Reserved. 百科问答小站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