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何看待网红为拍视频盗走卫辉救援船,阻挠救援行动,被抓后谎称去救人,该网红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回答
看待网红盗窃救援船、阻碍救援并谎称去救人的行为,需要从多个层面进行分析,包括其行为性质、法律责任、道德责任以及其行为对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

一、 行为性质的分析:

1. 盗窃行为: 盗窃救援船是明显的侵占他人财物行为。救援船是为特定目的(救援)而准备的物资,其所有权属于相关救援机构或政府部门。网红未经许可擅自将其占为己有,构成了盗窃罪。
2. 阻碍救援行为: 救援船是关键的救援工具,其被盗走直接导致救援力量的削弱,影响了救援的效率和范围。尤其是在灾情紧急的情况下,这种行为可能直接导致生命危险,是极其恶劣的。
3. 欺骗和谎言行为: 被抓后谎称“去救人”,这是典型的欺骗行为,试图逃避责任,混淆视听,将自己的错误行为包装成一种“善意”的举动。这不仅是对公众的欺骗,也是对救援工作的侮辱。
4. 利用灾难牟利行为(潜在): 虽然视频内容尚未明确,但网红的行为极有可能是为了拍摄吸引眼球的视频,以获取流量、关注度和潜在的商业利益。这种利用他人苦难和公共危机来谋取私利的动机,是令人不齿的。

二、 该网红应该承担的责任:

这位网红应该承担的责任是多方面的,包括但不限于:

1. 刑事责任:
盗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盗窃救灾、防洪、优抚、救济款物,数额较大的,或者盗窃救灾、防洪、优抚、救济款物,数额较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救援船属于重要的救灾物资,其价值可能较高,且盗窃行为发生在灾害期间,情节严重,因此应依法追究其盗窃罪的刑事责任。
妨害公务罪(可能性): 如果该网红的行为被认定为故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且造成了严重后果,也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虽然本案中是通过盗窃工具间接阻碍,但其主观恶意和客观后果可能触及此罪条。
寻衅滋事罪(可能性): 某些情况下,如果其行为被定性为在公共场合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也可以考虑适用寻衅滋事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其盗窃救援船并阻碍救援的行为,无疑破坏了社会秩序,可能符合第三款或第四款的规定。

2. 民事责任:
赔偿损失: 该网红需要对其盗窃和损坏救援船的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包括:
救援船的修复费用或重置费用: 如果救援船在使用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赔偿修理费用;如果无法修复,则需要赔偿其重置成本。
因其行为造成的救援损失: 如果因为救援船被盗,导致救援行动中断、延迟或未能及时展开,造成了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网红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部分赔偿会比较复杂,需要评估具体损失。
因其行为造成的其他直接或间接损失: 例如,可能需要支付因搜寻被盗船只而产生的额外费用等。

3. 行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其行为可能构成盗窃、损毁财物等违法行为,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如罚款、行政拘留等。

4. 道德责任和社会责任:
深刻的道德谴责: 这种行为是对社会公序良俗的严重违背,是对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漠视,尤其是在灾难面前,更是对人道主义精神的践踏。社会舆论的谴责是必然的。
失去公众信任: 作为网红,其行为直接损害了其作为公众人物的形象,失去了公众的信任和尊重。
对救援工作和公众的负面示范: 其行为给其他潜在的救援工作者和参与者树立了极其恶劣的榜样,可能引发模仿效应,对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

三、 针对其谎称“去救人”的额外分析:

网红被抓后谎称“去救人”,这不仅是试图逃避法律责任,更是对救援工作和所有真正参与救援人员的侮辱。这种行为表明其:

缺乏最基本的良知和责任感: 即使是出于某种误解或“好心”(尽管盗窃本身就是错的),在事发后也应如实陈述,而不是用谎言掩盖罪行。
对救援工作的轻视和不尊重: 谎言将自己包装成救援者,是对那些冒着生命危险进行实际救援的人们的讽刺,是对他们辛勤付出的否定。
进一步加剧了其不良形象: 这种撒谎行为会使其本来已经很糟糕的公众形象进一步跌落谷底,使其成为社会公敌。

四、 总结该网红应承担的责任:

这位网红应该承担 刑事责任、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以及严重的道德谴责和社会责任。具体的刑事判决会依据其盗窃的数额、造成的具体后果以及其主观恶意程度,由司法机关依法判定。民事赔偿方面,也需要根据实际损失进行评估和追偿。

此外,对于网红行业来说,这种事件也暴露出 对网红从业者监管的不足,需要加强行业自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平台方也应承担相应的审核和管理责任。

总而言之,这位网红的行为是极其恶劣的,其动机(很可能是为了流量)与行为后果(阻碍救援、盗窃财物、欺骗公众)形成了鲜明对比,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和社会的强烈谴责。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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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

没啥大责任。


之前写过,这种事顶多照着治安管理处罚法来办。

一般是第50条的拒不执行紧急状态命令、阻挠公务人员、阻碍公务车辆出行、冲警戒区。

实在不够,第26条第4款有个口袋: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但问题是:这些都是警告、罚款、行政拘留。

这对很多网红不疼不痒。网约车司机还要无犯罪记录,网红圈子里一堆刑满释放的,行政拘留算个啥?


我觉得如果够狠,蓝天那边愿意以盗窃罪入手,还是有惩戒的可能。

入刑起点是在1000至3000元,报道里说冲锋舟价值2.7万元,都快贴到“数额巨大”这个范围了(3万到10万元),绝对入刑。

2.4万以上3万以下,我记得是有期徒刑五年,这比行政拘留几天要清爽得多。

不过想想就好,最后蓝天和河南警方应该还是以警告和罚款为主。毕竟人家打着救灾的旗号,不好下手太重。


总之直播时代、网红时代、短视频时代,这些都是时代特色,不得不品尝。

你看着是几个脑抽的网红,其实镜头后面是几百万上千万的粉丝。这些粉丝就爱看这个,甚至不介意造假,甚至甚至不介意违法犯罪。

人家就是无聊,想看个整活,整到主播自己进去了,也是一种好活。哈哈一乐后,看下一个主播。

你让一个用户为自己的关注负责?这也太特么沉重了。但几万几百万这样需求的关注聚合起来,就能整出这种有大病的。

所以也不好说这些主播脑抽,他们只是在老老实实地上班,满足粉丝需求。


真正有点用的打击,还是把钱袋子给扬咯。

把直播账号给扬了,其他人立马消停。

据说这两人的网名分别是长毛伟哥和亮子团长,没看过也不关心,反正微博上这俩号都无了,抖音上疑似也无了。

没下过快手,希望快手跟进。


反正作为一个祖籍洛阳又在佛山长大的,这几天看各种视频都是心情复杂。

佛山是雷区,洪涝经验也非常丰富。很多人看看他们手部的皮肤,我就知道他们是来玩的,来找片场的,不是来救灾的。

这种人你还不好明着骂,因为人家身边还真有很多做事的人。裤子屁股那一层干了的泥,一看就知道是下了水;皮肤变皱发白甚至发灰的,肯定是泡了至少半个小时;脸部发红发黑,这是水面的紫外线反射,阴天也能把人迅速晒伤。

骂这帮作秀的,会不会打击那些真实救灾的积极性?很纠结。


总之,希望能加大点力度。

感谢那些努力就灾的个人,但还是那句话:救灾主力始终是政府所动员起来的人民力量,你那几箱东西堵不住堤坝决口,我捐的那点钱也管不了几百万人的一日三餐。

对于那些借灾情打造人设的、甚至把灾情当片场阻碍真实救援的,还是要扬几个。

还是盗窃罪吧,河南警方不要顾虑太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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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事屡见不鲜,但却也屡禁不止。

网红为了拍摄,盗走救援队的船,阻碍救援。

网红为了拍摄,踹开大衣哥的门,嚣张跋扈。

网红为了拍摄,围住拉面哥的摊,群魔乱舞。

网红为了拍摄,架起高脚摄像机,使的96岁老奶奶停止出摊。

从某种意义上上来说,这帮人他们没有什么高尚的情操,也没有什么德道观和价值观的。

马克思说过,如果有10%的利润,资本就会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资本就能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资本就会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资本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以上的利润,资本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去冒绞首的危险。

网红又何尝不是一样,但凡有利益的地方,绝对少不了他们的身影,为了利益,他们可以无视德道的底线,甚至可以无视法律的约束,顶风作案。

但即使这样,他们却并不会受到什么严重的惩罚,坐牢的可能性不大,封号应该是会封的,不过封号对他们来说,也只是封个大的,换个小的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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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责任的认定,关键要看有无非法占有的故意,这决定了是构成盗窃罪,还是如 @猴子老湿 所说,属于偷开他人机动船舶,最高可被拘留 15 天。

有学界观点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偷开他人机动船舶」,主观目的不是占有,而是为了「取乐、摆阔气、耍威风」等[1] ,这就和刑法中的盗窃罪形成了区分。

在 2013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虽然没有直接提及偷开机动船舶问题,但有这样一条:

第十条 偷开他人机动车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偷开机动车,导致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二)为盗窃其他财物,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被盗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
(三)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以盗窃罪和其他犯罪数罪并罚;将车辆送回未造成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其他犯罪从重处罚。

这也可以帮助我们理解偷开船舶行为的法律性质 -- 如果以炫耀、摆拍为目的偷开且确实造成了船舶丢失,那么更加接近于「偷开机动车,导致车辆丢失」的情形,更接近盗窃;但如果实际上并未造成船舶丢失,则更加接近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至于是否构成「妨害公务罪」,关键在于看救援队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是民间救援组织,可能不涉及妨害公务的问题。

关于故意毁坏财物罪,详见 @猴子老湿 的分析即可,在此稍微发散一下,补充个冷知识:

在中国台湾省的「刑法」中,有专门的「妨害救灾罪」 。在火灾或水灾发生之际,隐匿或损坏防御的器械或以他法妨害救火或防水的行为,可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等统一了,也可以考虑借鉴一下地方先进的社会实践经验。

网红为了流量摆拍的行为,除了用法律手段加以规制之外,也要平台在内容治理方面长点心。

大家刷各种视频平台,往往能看到各种「正能量」、「暖心」视频,这些视频常常伴随着评论区铺天盖地的「正道的光」和打赏、关注,进而也吸引了沽名钓誉之徒进行摆拍。也希望视频平台能在流通策略上想想办法,根据绑定话题标签和视频内容特征,对于各类播放量达到特定量级的所谓社会正能量视频,要求发布主体就内容真实性作出确认。如经查证不属实,则按照平台用户协议进行禁言、封禁操作并追究背后的工作室 、 MCN 连带责任,提升造假的成本。

参考

  1. ^ 熊一新,华敬锋《治安管理处罚法解读与适用》 19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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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网红有一定概率被警方刑拘,换句话说有可能被认定为犯罪。

涉及的违法行为主要有:1、偷开他人机动船舶,最高可处15日拘留并罚1000元。

新闻中提到,这是一艘30匹马力的救援船被偷开。因此,这应该是一艘汽油或者柴油动力的机动船舶。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偷开他人机动车的;
(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2、偷开他人机动船舶,造成损毁,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涉嫌这个犯罪的因素有两点:1、按照新闻的描述,艇身损毁严重,如果维修费用在5000元以上。

2、在抢险救灾期间,故意偷开救援船舶,妨碍抢险救灾,且造成救援船舶毁坏,虽然维修费用不到5000元,但可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在司法实践中,有偷开他人汽车后过失撞坏被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判例。

3、有观点认为网红可能构成盗窃罪,但是可能不符合两高司法解释规定:

第十条第一款 偷开机动车,导致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这个案子中救援船没有丢失,偷开救援船的人,本质上是为了拍摄视频,所以也无法认定有非法占有目的。

4、有人认为网红可能构成寻衅滋事。寻衅滋事的本质是扰乱社会秩序。这个案子是否扰乱社会秩序,可能会存在争议。不排除以寻衅滋事罪判罚的可能。

但是在有其他罪名囊括的情况下,比如上面提到的故意毁坏财物罪,司法机关不一定倾向于定这个罪名。毕竟这个罪名大家有抵触情绪。

5、妨碍公务罪。不构成。理由是,该救援队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网红也没有采取暴力、威胁方法。

黄石蓝天救援队是由一批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的户外运动爱好者志愿发起组成的一个从事户外遇险救援的民间公益性团体。

总之,这些网红被以偷开他人机动船舶拘留的可能性最大,但也不排除被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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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这玩意

河南这次暴雨以后

无锡有家企业想马上支援河南,准备了5000箱矿泉水5000箱方便面

结果那个地方说我们很缺船

于是无锡锡山区这企业又马上从下午3点多到处联系厂家,最后在一个船舶厂帮忙下准备了两条船,马达好像还是从现成其他船上卸下装上去,再连夜亲自安排人开车把船送到河南那个县,第二天10点多成功送到人家手上,人家十分感激。

两条船,对于这些受灾地方来说就是雪中送炭。

现在网红拿宝贵的船作秀,还有毁损

这帮家伙已经不择手段了,真可以装了沙袋填口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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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救生船的是东北网红“才艺亮子”团队

偷窃救生船后,找人躺里面,摆拍,谎称救人

并且造成救援队新买的救生艇多处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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