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知乎第一次被禁言,就是人贩子的问题。
当时我在广州留医部实习,顺便做一个叫宝贝回家的义务志愿者。
其实就是寻找被拐走的孩子,DNA比对入库。
但是做了三个月,我就不做了,因为真的没办法,心理出了问题。
你们知道,丢了孩子的父母的眼睛是样子的吗?
我可以告诉你,就是他没有任何的生气,哪怕他冲着你笑,那种笑中的哀凉可以让你比死都难受。
我遇到过这么一个老哥,开照相馆的。
儿子在自己院子里,坐木马的时候,被人抢走的。
他和我说:他恨自己一辈子。
他当时在厨房,手里拿着菜刀,他怕出人命更怕伤到孩子,如果给他一次机会,他一定毫不犹豫的将菜刀扔过去!
我知道,他一直以来,就是想把错误揽在自己的身上。
那是一根刺,更是支撑他活下去的信念。
我这个人,一向自以为能言善道,可是面对他,我真的不知道怎么去开解!
因为,他自己就是单亲,他妈妈知道孩子被抢,当场就直接崩溃脑溢血就走了。
他老婆,找孩子找的神智恍惚,乱穿马路也没了。
而他,他跟我说:就算找到孩子,要是孩子的养父母对他好,他也不会要回来了,他早已无能为力再去做他爸爸了,孩子认回来了,也只能跟他颠沛流离去吃苦。
好,故事说到这里,我说人贩子真的应该被重刑,被死刑。
可我不知道,为什么那么多人,尤其是法学生,不停的在我的回答下面攻击辱骂我。
他们说的通篇理由,就是如果一律死刑,那人贩子抢走了孩子就会撕票!如果不死刑,那孩子还有找到的希望!
所以我特别想问一句,就你们这些理性的人,能不能给我一个数据,就是多少孩子是通过抓到人贩子以后,被找到的?
我一直百思不得其解,所以我只能破口大骂。
直到我认识了一个老哥。
他是法律问题下的大V,机缘巧合,我认识了他,就人贩子应不应该被死刑的观点,他和我梳理了很久。
我被他的理论吊打的百口莫辩!
可是当我忽然问他,我看你的朋友圈,有一双儿女,那假设你的女儿被拐卖到山区怎么办,你儿子被偷盗了成了残疾的叫花子怎么办?
他跟我说,你这话就是咒我?你特么找抽?
我很认真的说,没有,就如果我是你的亲兄弟,我还是这么问呢?
他想了会,破防了,他说,你得帮我照顾好咱父母,我背着家伙,也要弄死那帮猪狗不如的东西。
听到他这么说,我忽然就跟自己释然。
有些人可能懂法律,但是他们根本不懂什么叫父亲。
而当他成为父亲的那一刻,守护在孩子面前,一旦孩子受到伤害,他就注定要游走在法律边缘,当法律不能给到他心中的公正时候,他不应该忘记自己可以拿起刀去化身死神来审判。
最后说一句,对于人贩子,我的态度就是,你要我家破人亡,凭什么我就不能让你身首异处?
过程:
一位父亲骑电瓶车接自己6岁女儿回家,途经小巷子,车速很慢。这时候突然迎面走来一中年妇女,两个人擦肩而过时妇女悄然抱起自行车后座上的女儿就跑,就赌小孩不敢叫。可是小孩叫了,父亲下车冲过去一把抢回女儿,将妇女推倒在地。妇女爬起来拍拍土,毫无惧色。只见巷子里冒出两名手持匕首的男子,一青年,一中年。父亲抱着女儿边跑边喊救命,被三个人贩子追到死胡同里。父亲用一个纸箱把女儿扣在里面,告诉她闭眼,捂耳。自己转身对歹徒点头哈腰,做投降状,“大哥大姐,小兄弟,求你们了,我就这一个女儿。”
青年男子上前一步,“废什么话,孩子拿来!”,匕首直指父亲面部,刀尖距父亲鼻子1㎝。父亲突然抓住青年持刀的手腕,一脚抡在青年裆部,趁青年吃痛夺过匕首,对青年脖子一秒钟连刺六刀,切断了大动脉,青年倒地。
似乎这刺激到了中年男子和中年妇女,两人大吼着一前一后冲上来。妇女双眼血红冲在前面,被父亲一个窝心脚踹翻在地。中年男子也到了,举刀就刺。父亲手持夺来的匕首与其战在一处,一躲一刺,再躲再刺,几个来回后父亲未受伤,中年男子身中六刀,左右肋下分别三刀,两个肺放了气,倒地不起。
因打斗中步伐移动,父亲距离女儿已有十米远。回头一看,刚才挨了一脚的中年妇女捂着肚子,面目狰狞,正奋力爬向女儿,距女儿所在的纸箱只有一步之遥。父亲全速跑过去,踩住妇女后颈,对其后心连扎六刀。
随后父亲原地报警。经抢救,人贩子无人生还
这件事情算不算正当防卫,作为一个普通的老百姓来说,坚决站在这个父亲的一边。动物还有保护自己孩子的本能,何况是人呢。为了自己的孩子,很多父亲可以拼上性命,所以这个父亲的举动,完全可以理解。人一生最悲惨的事莫过于生离死别。该死的人贩子,让多少的家庭骨肉分离,甚至家破人亡。他们就是一群恶魔,谁都知道如果孩子真的被人贩子拐去,再找回来无异于大海捞针,没有哪一个人会眼睁睁的看着自己的孩子就这么被人抢走,因为这也许意味着,从此以后再也不能团聚了。
都知道孩子对父亲意味着什么,他们是妈妈的心头肉。拉扯一个孩子多不容易,当了父母的人都会理解。我曾经丢过孩子,缘于我的粗心大意。我那个时候曾经有过死的念头,因为如果找不到他,我活着真的没有什么意思了。人到了生无可恋的地步,才知道死亡并不可怕。
如果我是这个孩子的父亲,我也会拼了性命来保护自己的孩子。我绝对接受不了孩子就这么眼睁睁的被人抢走。我可以用自己的命来换孩子的命。这个人贩子威胁到了我们的安全,作为一个母亲深知孩子被抢走,可能意味着生离死别,看过很多孩子被拐的报道,那是一幅怎样的人间惨剧啊。
一个父亲在无人帮助的情况下,去和一个壮汉争夺孩子,势必会落下风。他真的没有别的选择,他只有靠自己才能护住自己的孩子。这个时候根本就没有什么顾虑,只要能抢回孩子,一个父亲的潜力是无限的。他会为了孩子不顾一切,不顾后果。只要能保护自己的孩子,他甚至可以付出生命。
那些认为不是正当防卫的人,你们设身处地将心比心的想一想,他如果不反抗,会是个什么结果。难道就看着恶人作恶,而坐视不管!他所做的是一个母亲的本能,即使失手打死人贩子,也是他咎由自取,怪不得别人。为这个父亲点赞。
嗐,我还以为是真事儿。白高兴一场。
(以下为增补部分)
最后贴个评论区的回复:
不是为了看到血而高兴,而是善有善报恶有恶报这么朴素的公平应验了而高兴
这个解读深得我心。
怎么可能是正当防卫呢?
这是为民除害啊,这个人贩子被打死以后,拯救了多少个可能破碎的家庭啊。
我想起了一件事。真实故事。
一位中年男子把小锤子用布缠在手上。当街追杀3个小混混,当场打死一个,打第二个时,抱住二号混混,顶着2号混混一刀一刀捅向自己肚子的刀把二号混混砸成了一团血肉。临死前更是一直大喊我做鬼也不会放过你。
他的女儿被他们尾随强奸,想不开跳楼自杀了。
我懂法律,我更能理解失去孩子的父母的心。
我不知道算不算犯罪,但我孩子若被抢,我很可能也会打死人贩子。
严格按照法律条文来说,最后捅死中年妇女那下,肯定不是正当防卫。
放十年前,妥妥的最轻要判过失杀人…
但是,放现在如果这件事上了网
保证是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最后缓刑。
没别的,就一句话。
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应当充分考虑案件的特殊性以及社会影响,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法律的理性和人类的感性是相冲突的。
学法的更多强调法学思维,程序正义,就是想用理性盖过感性。
但是如果是抢我儿子,那瞬间就别谈理性感性了,只有野性了。
这个问题很简单。
你只要证明对方是人贩子(比如通过手机录了他抢你孩子,或者威胁你的话里带有抢你孩子的话),同时能证明你是一刀毙命没有补刀(这个非常重要,因为不是每次都出现昆山龙哥那种情况,如果对方跑了或者直接投降你再下手就是二次伤害。法医不是吃干饭的,就算你硬要脑补啥威胁论无用论,出了人命了人家也不至于连死因都查不出来)这些,没啥事,按照紧急避险算(紧急避险往往更容易被判定,其次才是正当防卫),只要有证据证明你不是幻想防卫就没事。
关键就在于,你得用各种行动以及证据证明的确是他抢你孩子,因为一个不小心就可能变成幻想防卫或者防卫过当甚至二次伤害,法律这东西真要较真那QJ犯那笑话就真不是笑话了(说的太直接会被河蟹,大概意思是QJ犯只要拔出来就算中止犯罪,你打他就算二次伤害了)。
但是总而言之,法律终究是保护个人利益的,前提是你遵守法律,把握好度,事情性质就不一样了。既然性质变了那结果自然会变,除了一个抢你孩子的孤儿被无情的打死这一条没变。
至于人贩子的下场?
和你有关系吗?和我有关系吗?
他丢的只是他的命,你丢的可是你的亲生骨肉啊!
如果你的孩子当你面被抢了,别理智分析了,你就两个选择,要么现在杀了这畜生活下去,要么余生靠杀人贩子活了。孩子当面被抢留下的阴影和愧疚会生生折磨你一辈子的,这可比什么死刑无期徒刑恐怖多了,活着的地狱还差不多。
我是和一个孩子当面被抢的人聊过天的,他用全是血丝的眼睛告诉我,整整十年他只要一闭眼就是自己孩子被抢的梦,如果还有机会回到那时候,他情愿一口一口咬死那畜生,生吃他的肉喝他的血哪怕一命换一命都行。而他如今活着只有两件事,看一眼自己的孩子,然后杀了那个人贩子。
在坐的各位应该没有想过这种日子的人吧,所以别考虑什么正当不正当防卫了,遇见这种事,先尽力宰了对面再说,万一要是孩子没了,你的人生就结束了,余下就是行尸走肉的日子了。
想起之前一个故事。
曾经有个家里人的女儿被拐卖到大山里一个村子了,卖了当媳妇,过住猪圈,每天被xx的日子。后来生了好几个孩子之后,觉得没用了就被丢弃了。最后阴差阳错被老两口找到了。
但是女儿已经严重精神失常人不人鬼不鬼,老两口就这么一个女儿,还这样下场。治疗了一段时间,女儿还是没能救过来去世了。
于是老两口活下去的希望也破灭了,就潜伏到村子里,给井里下了老鼠药。村子死伤一半,老两口虽然被判死刑但是也很从容。
后来,那个村子和临近的村子再也不敢买媳妇,因为他们知道只要有一个家里人丧心病狂整个村子都完蛋了。
有知友补充了这个版本,我也更上来。
——
换做是我,只要找到了人贩子,有一个杀一个,就当替天行道了。
但其实谁不是被逼的没办法才放弃继续活下去的希望呢,还是希望尽快完善相关系统和机制,能做到有一抓一,只要拐卖24小时破案。
——
再更一个真实的故事
家里一个亲戚(女),早些年被拐卖到大村里,不到20的年纪,跑了几次没跑掉,后来生了两个孩子才能走掉。
后来在本村找了个二婚的老实人嫁了,但是挺阳光的女孩,后半辈子都完了,这还算是幸运的,还有很多活不下来的,或者疯掉的。
再更一个最近听到的故事,是不是真的不确定
同事村里的女孩,小时候被拐卖了,爸爸在外面干农活,妈妈在屋里做饭,姐姐和妹妹在屋外玩。
后来姐姐被小朋友叫走了,回来妹妹就不见了,家里人找了一大圈也动员了村子人找也没找到。
后来妈妈就慢慢精神失常了,爸爸还坚持找,一直到10多年才阴差阳错,在喝酒时被同村人听说,有人吹牛500块钱就能买个孩子。
说是因为喝酒没钱了,正好有门路,就把孩子偷走卖了。(我听的时候挺质疑真实性的,毕竟临时起意没有链路很难拐卖)。
后来爸爸把那人打了一顿,醒酒之后就咬死不认,所以到现在也没找到孩子。
如果是真的,只能说有时候人真的不是人。
一句话总结——
抢别人家孩子,冷静,报警,控制住嫌疑人,不要武力冲突,不要伤害到孩子。
抢我家孩子——淦你md,看我不打死你,把你皮都扒了脑袋都砸扁了,竟然敢动我家孩子,吃官司也要弄死你。
我觉得是正当防卫。
前两个不必多说,针对的是那个妇女。
“因打斗中步伐移动,父亲距离女儿已有十米远。回头一看,刚才挨了一脚的中年妇女捂着肚子,面目狰狞,正奋力爬向女儿,距女儿所在的纸箱只有一步之遥。父亲全速跑过去,踩住妇女后颈,对其后心连扎六刀。”
我看大龙 @丁大龙律师 说:
“不管这个妇女是想继续抢孩子还是想劫持孩子做人质,在踩住她的脖子的时候,她就已经被制服,犯罪行为已经终止,终止形态为未遂,这个时候还对她捅六刀,要是也认定正当防卫的话,那太吓人了吧。”
我想问一下,为什么“踩住脖子的时候,她就已经被制服”呢?
这个过程是否连续呢?
我想是连续的。
首先女子在同伙死亡、自己被踹倒已经行动很困难的时候,还要去找孩子,显然是有加害意图的。
父亲冲上去踩住脖子连捅六刀是不是连续的动作?
是。
行为是不是为了防止妇女侵害孩子?
是。
父亲这个动作是不是在避免孩子被侵害?
是。
在那个环境下,一个普通人已经杀了两个人,结果女子还要爬着去加害孩子,父亲会如何做呢?
是踩住了、踩的死死的,然后思考了一会儿捅了妇女六刀,还是一瞬间跑上去踩住了就捅刀?
我想是后者可能性较大。
这情况,符合正当防卫的要求。
那个时候的父亲对自己的一脚踩住可以造成犯罪终止这件事,他并没有判断能力。
而且,
1.那个女子被窝心一脚踹倒都还能想起来加害孩子;
2.仅一步之遥,那么父亲跑过去的时候,女子可能已经接触到了孩子;
3.俩同伙有刀,无法确定妇女有没有其他的武器,本次侵害过程过于暴力。
4.无法确定妇女被踩住了脖子就一定没有能力加害身边的孩子。
5.父亲的动作具有连续性,而且目的是为了防止孩子被侵害。
6.涉及此类暴力犯罪,正当防卫不存在过当。
法律原文“无限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至于口供摘要…
太外行了,看不下去…直接就说那个女子依然要侵害孩子,我就冲上去拿刀制止,至于其他的,我已经懵了,就OK了。
说那么多废话…
说点题外话,咱们不谈法律。
这张图见过吧,一台播种机轰隆隆地驶来,一只鸟妈妈 无惧即将碾过的巨大车轮,挺胸张开双翼,誓死保卫地上尚未孵化的宝宝。还有
某地清明节祭拜引发了一场山火烧,一只野鸡深受其害。然而,令人惊讶的是, 当它的尸体被人挪开时,发现它的身下居然还护着一窝已被烫熟了的蛋......
有一条视频,内容是一条黑蛇盘踞在兔子窝里,缠住两只幼兔。兔子妈妈赶过来后猛地突然跳进窝里,先是心疼地嗅了嗅自己的兔宝宝,而兔宝宝似乎已经没有了气息。
接着出乎意料的是,兔妈妈迎着蛇头纵身一跃,抓住蛇身, 不依不饶地与它对抗,直到黑蛇逃走。
这是一只为孩子逃跑争取时间而牺牲的鹿妈妈
看看这些动物,人类口中的禽兽。文明的人类拥有健全的社会规则就可以禽兽不如吗?
至于防卫过当与否,由局外人去做无谓的评判吧。该做的已经做了。
孩子被抢,还管他娘的正当防卫,手边有啥抓啥不打到脱力绝对不带停的。
还这么凑巧抢把刀?哈哈哈哈哈老子一刀在手,我一人捅六十刀刀刀避开要害信不信,捅成蜂窝煤算个屁捅成纱窗信不信。
至于后果和判决,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杀红眼了谁TM在乎这个。
没抢走,在场的人贩子都杀了就算了,真要抢走了,这辈子就靠杀人贩子过活了。
法律还不完善,法律过于仁慈,法律做不到的时候,得有人把这事做了。
戾气太重,匿了。
孩子出生后,媳妇就开始说做梦孩子被抢啥的,出门散散步逛个公园也会突然心揪起来,一边安慰媳妇说没事没事,一边其实早就做好发现人贩子哪怕同归于尽也要干死的准备了。
就是干,往死里干,而且要呼吁全社会所有人,对待人贩子都要往死里干!
法理上当然不算正当防卫,但是全世界任何一个法庭都不会仅仅只考虑法律来断案。
这个案子就算无罪理由不能用正方防卫,也可以用暂时性精神失常,甚至可以用社会防卫嘛。
好几年前,看过一个案子,我到现在都记得那个拐卖杀人犯的名字:蒲际建。
母子三人去菜市场买菜,给忽悠进了一户人家,母亲被杀,两个男孩被拐卖。
这不是最可怕的,可怕的是,那兄弟俩,亲眼看着母亲后心被捅了一刀。
那个哥哥,年纪说大不大,说小也不小了。他只知道“母亲被送回家去了”。
他被卖很远。
在家等待的丈夫实在等不到了,一直以为是老婆带孩子跑了。
也该着老天有眼,那个哥哥从来没忘了在人贩子家的场景。多少年都没忘。
他把当时的场景,自己的家,都画了下来,一遍又一遍。
用这种方式,强行留住了记忆。
直到多年以后,在宝贝回家的帮助下,他找到了家,找到了父亲。
他没找到母亲。
剩下我不想说了,这个案子的后续我看过,太堵心。
那个人贩子,已经死刑了。死了好几年了。
亲情有多伟大?会让一个孩子,把见到母亲的最后一面死死地刻在记忆里,一刻也不敢忘?
有多少父母全国到处跑,到处宣传,就为了能让更多人见到孩子多年前到现在早就认不出来了的照片?
他们不敢停!
你们知道一个妈用三十年的时间反复讲同一个故事,讲自己孩子当年被拐走的事儿,心里该有多疼?
所以我相信,那个父亲,在这一刻绝对不会想到法律这个概念。
今天要不然你躺在这,要不然我躺在这。
咱俩今天必须躺一个!
我相信那个母亲只要还有反抗能力,一定会把那个混蛋活活咬死。
在这场你死我活的战争中,
只有活下来的人才有资格纠结是不是正当防卫。
其实还有一个案子,时间早到我都已经快忘了,今天不知道怎么,想起来了。
那年长春,有一个盗车贼偷了一辆车,车上有一个婴儿。那是个冬天,好像才刚开春,天寒地冻的。车里暖和,妈妈就把孩子放车上,先进店里收拾收拾,做好取暖之类的工作。
也就几分钟,孩子,车,都没了。
我仍然记得那天的情形。全长春出租车放弃接客,连同众多的私家车一起去找那辆车,找孩子。
我就不说公安了,公安都炸毛了。
长春发起了一场全城通缉。
所有人说的就是一个,只要孩子好好的,咋说都行。千万别伤害孩子。
我记得好像是第二天中午,车找到了,好像是停在公主岭的一个大院里。
孩子不见了。
那个盗车贼把孩子活活掐死了。
因为孩子睡醒了,哭闹。
盗车贼精神紧张……
我都不记得那天是怎么过的,就记得那几天的焦急,还有知道不幸结果后的不敢相信。
我忘了那个孩子的名字了,也忘了那个杀人犯的名字了。
可是一想起这件事儿,我就会想起他的脸。
长春效率挺高的,刚查了一下,年都没让他过,也就八个月就给灭了。
现在这家伙坟头草都该几十米高了吧。
所以说,相信我,别随便抢孩子,否则,父亲想捅刀子,都不一定排的上队。
刚查了一下这个案子,我开始堵心了。
看了各位答友的回答,非常振奋,感觉到满满的公道在人心。
不过,各位答友大多都是从主观角度出发,对事件本身进行评论。
所以,接下来我将换一种角度,从客观法律角度,来分析一下这个案情。
……………………
纵观整个案件过程,我们不难发现整个过程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1、犯罪分子采取非暴力手段抢夺女童未果。
2、犯罪分子以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手段抢夺女童,女童父亲反抗,杀死其一。
3、其余犯罪分子妄图压制女童父亲,女童父亲反抗过程中杀死其一。
4、女童父亲为了防止犯罪分子对女童的进一步侵害,杀死最后一名犯罪分子。
针对两名犯罪分子的死亡,我个人认为没有太大争议,应当成立特别防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第3款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防卫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一款的规定在刑法中一般被称为特别防卫。
特别防卫的特别之处在两点:
1、不存在一般正当防卫中存在的防卫过当的问题。
2、针对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根据2020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第16条:“杀人、抢劫、强奸、绑架”,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在实施不法侵害过程中存在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机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的,如以暴力手段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以绑架手段拐卖妇女、儿童的,可以实行特殊防卫。
因此,针对当事人杀死前两名犯罪分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特别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第三位犯罪分子——中年妇女的死亡上。
从案情出发,本案关于中年妇女死亡的焦点问题在于:
问题一:中年妇女爬向女童的行为能否认定为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是否能成立特别防卫)
问题二:女童父亲的阻止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如果不成立特别防卫,是否防卫过当)
针对问题一:
1、妇女爬向女童的行为可能会导致两种结果:(不可能是单纯逃跑,因为是死胡同)
(1)妇女爬向女童,持报复性目的,可能造成杀害、伤害女童的危害结果。
(2)妇女爬向女童,持挟持或者自保目的,可能造成以女童威胁女童父亲的结果。
以上两种结果均可能造成女童死亡或者重伤,属于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因此,依据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特别防卫。
针对问题二:
行为已经成立特别防卫,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
综上,女童父亲对于三位犯罪分子的死亡,均应认定为特别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004年6-8月左右,地址在成都某三圈层郊县(以水出名),一个婆婆牵着自己的孙女在国道上走,突然一个骑摩托车载着一个人冲过来,下来了个大汉从那位婆婆手上抢了女孩就准备跑往藏区方向跑,这时候刚好俩藏族大哥在路对面看到了,跑过来在人贩子即将上车跑路的时候一脚踢翻了摩托车,路上的人也反应了过来就把俩人围住了。 结果那天是逢场(每隔两天一次,都从村里来镇上买东西),旁边就是场上人很多,一听说有人贩子呼啦啦来了一片人,一人一拳一人一脚嘴里还骂着“我r死你嘞妈,敢来这儿抢娃娃”“弄死你狗日的”,警察来的时候俩人都嗝屁了,到最后动手的人没有一个被抓起来的。
不要我问为啥知道的这么清楚,你能想象一个一米八的大汉抱着年仅五岁的我下死手打人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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