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湖南一20岁男子在QQ群发表南京大屠杀不当言论被行拘十日,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回答
湖南一名20岁男子因在QQ群中发表涉及南京大屠杀的不当言论,被处以行政拘留10日。这一事件触及了法律的多个层面,该男子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政责任:

这是该男子目前最直接、最主要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三)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四)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从报道来看,该男子在QQ群发表“不当言论”,很可能被认定为“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特别是如果其言论丑化、否定或歪曲南京大屠杀这一历史事实,对受害者及其家属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同时,如果其言论引发了公众的强烈不满和混乱,也可能被认定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因此,行政拘留10日是对其扰乱公共秩序、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行为的行政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拘留虽然是剥夺人身自由的处罚,但它属于行政处罚范畴,与刑事处罚不同。这意味着它不会在个人犯罪记录中留下永久的“案底”,但会对个人社会信誉产生一定影响。

二、民事责任:

尽管目前官方通报是以行政拘留为主,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男子的言论可能已经构成了对历史事实的歪曲和对受害者及其家属名誉权的侵犯。

1. 侵犯名誉权: 南京大屠杀是中华民族一段沉痛的历史记忆,无数无辜生命在那场浩劫中丧生。任何歪曲、否定或侮辱这段历史的行为,都会严重伤害幸存者、遇难者家属以及所有中国人民的民族情感和精神。如果该男子的言论被认定为侮辱、诽谤,且足以损害他人(包括受害者群体及其家属)的名誉,那么他可能需要承担民事上的侵权责任。
承担方式可能包括:
停止侵害: 立即停止发表此类不当言论。
赔礼道歉: 向受害者家属、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并且道歉需要诚恳、有实质内容。
消除影响: 采取措施消除因其言论造成的负面影响。
赔偿损失: 如果其言论给受害者家属或相关群体造成了实际的精神损害或经济损失,可能需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等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2. 侵犯历史记忆和民族情感: 尽管不是直接的个人名誉侵犯,但歪曲集体记忆和历史真相,同样可以视为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一些法律学者认为,针对国家历史或重大历史事件发表严重不当言论,可能涉及到对民族尊严和国家荣誉的损害,虽然这种责任的界定和追究更为复杂,但其潜在的法律后果是不可忽视的。

三、刑事责任的可能性(目前可能性较低但需考虑):

虽然此次事件的处理是以行政拘留为主,但如果其言论的性质极其恶劣,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理论上存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性。

侮辱罪/诽谤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了侮辱罪和诽谤罪,但通常要求“情节严重”,并且是针对特定个人。对于针对历史事件的言论是否构成此罪,法律界存在讨论,但更常见的适用场景是针对具体个人的侮辱和诽谤。
寻衅滋事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如果该男子的言论在网络上引发了大规模的群体性冲突、对社会秩序造成了特别严重的扰乱,且其行为本身具有一定的“起哄闹事”的性质,理论上不排除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的可能性。但在此案中,行政拘留10日的处理结果,说明其行为尚不至于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
损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该罪名主要针对的是侵害“为国家和民族作出贡献、牺牲的英雄烈士”的名誉和荣誉。虽然南京大屠杀中的遇难者和幸存者是历史的受害者,但将他们直接界定为“英雄烈士”并在法律上对应此罪名,需要进一步的法律解释和界定。目前对南京大屠杀遇难者的纪念和保护,更多是通过民事侵权或行政手段来体现,而非直接套用“英雄烈士”相关法律条文。

总结来说,这位20岁的男子此次至少承担了:

行政责任: 被行政拘留10日,并可能伴有罚款。这是最直接、最确定的责任。
民事责任的潜在风险: 其言论可能已经构成了对受害者群体及其家属名誉权的侵犯,未来有可能面临民事诉讼,需要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
社会信誉受损: 被行政拘留的记录,以及其不当言论本身,都会对其个人在社会上的信誉造成负面影响。

在当前社会对历史虚无主义、歪曲历史行为的敏感度极高的情况下,相关部门和司法机构会依法依规处理此类事件,以维护历史真相、民族尊严和公共秩序。这个事件也警示了所有网络使用者,在虚拟空间发言同样需要遵守法律,尊重历史,不能肆意妄为。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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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战史讲解员又在该问题下带节奏,黑土共。

又以蒋的日记,把南京大屠杀真相归功于蒋。

说一件南京大屠杀前荒诞的事,日本飞机轰炸南京前,国军重兵沿途保护日本侨民和外交官安全撤离。

就在南京首次被日军空袭的当天,这座城市曾经发生过一件鲜为人知的事情:
日军的轰炸机是15日上午9点10分起飞的。就在这时候,为了让最后一批留在南京的日本驻华使馆人员和日本侨民团成员安全撤离,中国政府为他们准备了特别列车,并派出40名宪兵一路随同护卫,还特意从外交部派出两人随行。
同时一起撤离的日本侨民团参事庄司得二在他撰写的《南京日本侨民志》里,记述了当时的情景:
列车附近不允许任何人靠近,可见警戒之严密。开车后每次停车,我都注意观察,连一些小站都一样,真是非常周全。
就在这些日本人被中国政府'非常周全'地送走以后不久,这天下午两点50分到3点30分,日军轰炸机穿过低垂的云层,对南京投下了重磅炸弹。第二天,当这些日本侨民得知他们自己国家的飞机越洋轰炸南京的消息时,庄司得二回忆说:
“车厢里不由地发出了庆幸的欢呼声”。

蒋为了让自己的军队逃跑,制造了花园口决堤,淹死89万老百姓,让1200多万中国人遭受水灾长达九年,就是这么操淡的老蒋,抗战史讲解员时时刻忘不忘给其涂脂抹粉。

至于抗战史讲解员说,中共为了联日抗苏,在70年代放弃了战争索赔,更是断章取义。

蒋死后(1975年,中日已建交),日本人为感激蒋的大恩大德专门为他建了中正神社,感恩他的理由之一,就是放弃战争索赔,日本人甚至认为没有蒋就没有日本人的今天。看吧,日本人把放弃战争索赔之功归于蒋的。

蒋在50年代,在联合国代表中国的时候,和日本签订条约,已经放弃了战争索赔,而从1952年至1971年,中国没有途经向日本索赔。

中日建交谈判时,日本外交官提出,中国已失去了合法的索赔权,为此,中日谈判还闹了个不愉快。

中国弃赔纯属无奈之举,一是经过战后近30年的演变,大国弃赔已成国际共识和既定事实,中国单独对日索赔既不合时宜,又无成功可能;二是蒋介石已开弃赔先河,使中国政府在对日索赔谈判中处于不利地位;三是苏联在中苏边界陈兵百万、咄咄逼人,中国需广交朋友对付苏联,日本作为美国盟国和经济大国,中日建交能极大改善中国的周边环境,又能增加日本外交的独立性,分化日美关系;四是在美国包庇下,日本赖账想法由来已久,而且由于中国索赔数额巨大,日本不愿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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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在外网上全都是对中国的各种攻击和摸黑,甚至八竿子打不着的事也要骂中国。要是开了墙让中国人看见外国人天天这么说中国,那后果某些人可要想好了。

厄恩斯特-祖德尔案

立法之后,德国、法国、瑞士、奥地利等国都以“否认大屠杀罪”判处了多人,刑期从3个月到5年不等。其中,德国2007年将厄恩斯特-祖德尔以“否认大屠杀罪”判处5年徒刑引起广泛关注。祖德尔是德国人,但从19岁以后一直居住加拿大,作为一个新纳粹主义的代言人,此人在加拿大印刷了一批题为“为什么我们热爱希特勒”的小册子,其中充满“反犹太人”的言论和对于纳粹统治的美化歌颂。

2002年,德国向祖德尔发出了逮捕令,并要求美国和加拿大将其引渡回国,接受审判,2005年,加拿大以危害国家安全罪逮捕了祖德尔,并将其遣送回德国审判,德国以“否认大屠杀罪”对其判处5年徒刑。他的主要罪行是“否认德国纳粹对于犹太人的灭绝罪行,并宣称奥斯威辛集中营等是犹太人编造的故事”。

大卫·欧文案

另一个案例是关于英国作家大卫·欧文(David Irving),他被称为“对于否认纳粹大屠杀至今最老练的布道者”。他撰写了30本有关纳粹和二战的书籍,宣扬反犹主义和种族歧视。2005年11月,他在奥地利南部被捕,依据相关法律,奥地利法院判处他犯“歪曲、严重贬低及否认屠杀犹太人罪”,处3年监禁。

福里松案

在“盖索法”颁布前,巴黎大学教授罗贝尔·福里松(拥有英国、法国双重公民身份)一直在研究确认纳粹屠杀犹太人的方法,尤其是通过煤气窒息致死的证据。他对在奥斯维辛和其他纳粹集中营存在用于毁尸灭迹的毒气室表示怀疑。

就在“盖索法”颁布后不久,他接受了法国月刊“Le Choc du Mois”的采访,重申了其个人观点:“在纳粹集中营不存在灭绝犹太人的杀人毒气室。”在1990年9月这一采访发表之后,11个法国抵抗战士和“被放逐德国集中营者协会”对福里松和“Le Choc du Mois”杂志的编辑帕特里斯·布瓦佐提起私人刑事诉讼。巴黎大审法院第17轻罪法庭1991年4月18日通过判决,宣判福里松和布瓦佐犯有“对危害人类罪质疑罪”,并对他们课以近33万法郎的罚金。

欧盟和相关16国的此项立法大多采用“禁止性规范”的方法,禁止否认屠杀犹太人的言论。法律所禁止的言论包括:认为屠杀历史根本没有发生过,或者认为那段屠杀历史在方式和范围上并不像普遍认可的那么大。 ​​​

如果这个宋庚一说的是对的,帮他挂网上,难道他们不应该高兴吗?然后他们却认为是错的,各种网暴,这说明了什么?说明了即使在这帮网暴者眼里,宋庚一的言论也是错的。

打个比方:你们家被人灭门绝户了,只有你一个幸存者;等你老了后你的孩子却说:“灭门绝户不存在”请问那时候你怎么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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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湃的说法是质疑大屠杀,可这哪里是质疑?

这是在充分肯定大屠杀的前提下,充分清楚大屠杀的条件下,充分了解什么是恶的情况下,想要去做恶。

是视同胞如寇仇,视暴行如荣光,狼心狗行,恬不知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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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这么多人都贴了这玩意儿被抓的真实原因,我们就来看看澎湃是怎么造流量



我现在就很想澎湃回答我几个问题:

1.你澎湃新闻的编辑就是这么干活的?新闻探求真相,你到好,为了流量把真相吃了?

2.质疑南京大屠杀?各种史料证明,各种数据证明,甚至还有判决书证明,质疑?不该抓?西方质疑与否定屠杀犹太人的现在牢底都要坐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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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说我一直认为那些主张放弃网络主权将其开放给美国的人立场都有问题

现在挡着境外媒体,连内地的媒体都管不住,一众南方系媒体大大方方站在美日立场上带节奏,微博CEO公开洗白邪教,豆瓣十年如一日恨国,还指望把网络主权交给美国后美国突发善心?

心里打的什么小算盘真以为别人看不懂吗?

截图只发一半,澎湃新闻想带什么节奏真以为别人看不出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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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提议立法制裁任何否认南京大屠杀的真实性,或歪曲这部分历史的言论。

国际上,多达16 个欧洲国家和以色列制定了反对否认大屠杀的法律,将否认灭绝种族罪定为刑事犯罪

虽然自由民主的社会都重视言论自由,但所谓的言论自由在西方也是相对的。

欧盟认为必须放弃某些自由以确保维持有序社会所需的公共安全。为保护社会的有序,欧洲法律普遍承认,某些言论限制是正当的。

比如在德国。

第 130 条
在德国,Volksverhetzung(煽动仇恨民)是德国刑法中的一个概念,它禁止煽动对部分人口的仇恨。它通常适用于(但不限于)与德国否认大屠杀有关的审判。此外,Strafgesetzbuch § 86a禁止“违宪组织”的各种符号,例如纳粹象征主义或伊黎伊斯兰国旗帜
(3) 任何人在公开场合或在会议上以能够扰乱公众的方式批准、否认或淡化在《国际刑法典》第 6 条第 (1) 款所述类型的国家社会主义规则下实施的行为和平应处以不超过五年的监禁或罚款

德国刑法「对死者记忆的藐视」也有保护:

(1985 年,1992 年的修正案)任何人对死者的记忆进行诽谤,将被处以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罚款

在法国:

那些对1945 年 8 月 8 日伦敦协议所附的国际法庭规约第 6 条所界定的一项或多项危害人类罪的存在提出异议的人,根据上述法规第 9 条被宣布为犯罪的组织的成员,或被法国或国际司法管辖区认定有罪的人,应处以 1 个月至 1 年的监禁或罚款

发表或公开发表的意见鼓励对象,对一项或多项危害人类罪作出有利的道德判断,并倾向于为这些罪行辩护或为犯罪者辩护,应处以 1 至 5 分年监禁或罚款。

在意大利:

意大利议会延长了 1975 年的反种族主义法,将传播否认大屠杀定为刑事犯罪,并判处二至六年有期徒刑的罪行。

在以色列:

在以色列,以色列议会于 1986 年 7 月 8 日通过了一项将否认大屠杀定为刑事犯罪的法律。
禁止否认大屠杀法,5746-1986。

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发表任何声明否认或减少纳粹政权时期所犯行为的比例的人,这些行为是针对犹太人民的罪行或危害人类罪,意图为这些行为的肇事者辩护或对他们表示同情或认同的,应处以五年监禁

还有很多很多国家的法律是禁止否认大屠杀的。


公开宽恕、否认或严重轻视、减少受害者人数比例,这些行为,都是刑事犯罪。

我们中国已经非常宽容了,宽容成为了纵容,纵容奇怪的人对反人类罪行进行辩护、美化、淡化、否认、扭曲。

这是不可行的。

我呼吁立法。

老外怎么定义南京我管不着,但我们自己人必须以官方的定性为准,自己人护自己人为原则,禁止任何本国人扭曲南京大屠杀。


补充:

法律上刑事的构成,是有条件的。

以上各国条款构成的条件,基本是在公共场合或公开发表、传播相关言论,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是有被法律指控的可能,私下嘀咕几句没人管。

所以,最近的两起事件。发生在学校和群里,公共的场合,造成周围国民的不适,那么在欧洲是有被制裁的可能的。而且,每位国民都有举报的权利。

另外,法律是严谨的,不适用逻辑滑坡,和什么和服、日语无关啦。

不需要发散滑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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