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通常一个人被判了死刑,为什么要加个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明明已经死刑了呀?

回答
你这个问题非常有意思,也触及到了法律的某些复杂性和深层逻辑。虽然听起来有些“脱裤子放屁”的感觉,但“死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规定,在许多国家(包括中国)的法律体系中存在,其背后有其合理的考量,可以从以下几个层面来理解:

一、 法律的整体性和规范性考量:

罪刑法定原则与法律体系的完整性: 法律规定罪与罚之间必须有明确的对应关系。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是一种附加刑,它的存在是为了针对特定类型的犯罪,例如危害国家安全罪、严重暴力犯罪等,将其作为一种惩罚手段,以体现国家对犯罪行为的否定和对社会秩序的维护。即使犯人被判处死刑,其犯罪行为本身也可能涉及到对国家政治制度、公民权利的侵犯。因此,剥夺其政治权利,是对其罪行的性质进行更全面的法律评价和制裁。
刑事政策的体现: 法律并非孤立存在,而是服务于特定的刑事政策。剥夺政治权利作为一种附加刑,本身就是刑事政策的一部分。它旨在通过剥夺犯罪分子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的能力,来警示社会、预防犯罪,并体现国家对政治权力的掌控和对社会秩序的强调。即使是死刑犯,其犯罪行为也可能与政治相关联,剥夺其政治权利是这种政策的延伸。

二、 剥夺政治权利的含义与功能:

首先,我们需要理解“剥夺政治权利”具体指的是什么: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不能参加任何形式的选举,也不能被选举担任公职。
担任公职的权利: 不能担任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的领导职务,也不能在国家机关中任职。
参与政治活动的权利: 不能组织、参加政治集会、游行示威,也不能发表公开的政治言论,参与政治讨论。
出版、结社等自由的限制: 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涉及到对出版、结社等与政治活动相关的自由的限制。

剥夺政治权利的目的,不仅仅是对犯罪行为的直接惩罚,更重要的是:

防止犯罪分子再次危害社会: 即使被判处死刑,理论上犯罪分子在执行前也可能存在一定的活动空间。剥夺政治权利可以防止其利用任何可能存在的机会,通过非法的政治活动再次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表明国家对政治安全的重视: 对于那些严重威胁国家政治安全和稳定的犯罪,剥夺其政治权利是一种强烈的政治信号,表明国家绝不容忍此类行为,并将对其进行最严厉的惩处。
维护政治体制的纯洁性: 剥夺政治权利是将那些被认为不具备良好政治品德和对国家忠诚度的人排除在政治体系之外,以维护政治体制的健康运行。

三、 死刑执行的特殊性与剥夺政治权利的并行:

虽然死刑意味着生命的终结,但在法律执行的过程中,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个附加刑仍然有其存在的意义:

宣告法律的全面否定: 死刑是对生命权的剥夺,而剥夺政治权利是对公民权和政治参与权的剥夺。将两者并列,意味着法律对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性质和危害性进行了双重否定,是对其人身和政治身份的双重剥夺。这是一种法律上的“彻底清算”。
对犯罪性质的界定和警示: 有些犯罪行为,虽然最终被判处死刑,但其犯罪行为本身就可能包含了对政治秩序、政治权利的严重侵犯。例如,颠覆国家政权罪、分裂国家罪等。在这种情况下,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是对其犯罪性质的精准定性,并向全社会发出强烈的警示。
从理论到实践的衔接: 在死刑执行的整个过程中,虽然其人身自由和生命即将被剥夺,但在某些环节或理论上,其公民身份和政治权利依然是法律评价的对象。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是对这种身份状态的最终处理。

四、 特定国家的法律实践(以中国为例):

在中国,刑法中规定了剥夺政治权利作为附加刑的一种。当判处死刑的罪犯同时触犯了需要剥夺政治权利的罪名时,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在判决中同时宣告死刑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例如,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犯罪,往往会同时适用死刑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举例来说明:

假设一个人犯了“颠覆国家政权罪”,并且其行为极其恶劣,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动荡,最终被判处死刑。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不仅要剥夺其生命,还可能认为其思想和行为已经完全背离了国家政治制度,不配享有任何政治权利。因此,在判决中,会同时宣告“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或直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即使是“立即执行”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依然具有法律意义,它代表了法律对其罪行的彻底否定,以及对其作为国家社会成员身份的最终剥夺。这更多的是一种法律宣告和对犯罪性质的定性。

总结来说, 一个人被判死刑后,再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虽然从字面上看似乎是“多此一举”,但其背后蕴含着法律的整体性、刑事政策的考量、对犯罪行为的全面否定以及维护政治安全的考量。它是一种法律上的宣告和对犯罪分子政治身份的彻底剥夺,是对其罪行的性质进行更深层次的法律评价和制裁。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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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怕是判处了死刑,也不等于一定就会死。

因为世界上绝大多数的国家领导人都有一个被法律赋予的特殊权力——赦免权。

尽管这个权力不太会轻易被使用,但国家元首的确是有这个权力的。哪怕一个人被判了死刑,如果国家元首一定要保他,也可以让他不死。

不过,这种情况就属于特赦。一般来讲,赦免分大赦和特赦两种,除适用群体的不同外,还有一个很大的区别在于大赦一般是赦刑又赦罪,而特赦是赦刑不赦罪。也就是说,如果你是被大赦的,你不用坐牢,而且也能开出无犯罪证明,但特赦只是不用坐牢了,该有的罪一点也不少。

2015年抗战胜利70周年的时候,国家搞过一次特赦。特赦的范围包括:

一、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但犯贪污受贿犯罪,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有组织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除外;
三、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
四、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但犯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暴力性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贩卖毒品犯罪的除外。

参照第二条规定,对照上面提到的不予特赦的犯罪,如“犯贪污受贿犯罪,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等,90%以上的死刑判决都来自于这些罪名,所以就不用多说了。但现行的《刑法》中,除了上面提到的这些犯罪,也还有一些其他犯罪最高是可以被判处死刑的。

比如:

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生产销售假药属于“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这显然不在上面提到的那些犯罪里面。

再如:

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第一款、第二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走私贵金属、珍稀动植物,也是有可能被判死刑的。

还有就是增值税发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另外,盗窃罪最高也可以判处死刑的: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对了,盗墓倒斗也可以判死刑的:

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简单来说就是,某些非暴力的、不危害国家安全及公共安全的犯罪的死刑犯也在被赦免之列。假如说我们假设有一个参加过对越自卫反击战的老兵,且获得过国家级的荣誉,但后来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因走私武器或者盗窃了珍贵文物而被判了死刑。那么,只要特赦令发布的时候他还么有被执行死刑,那么他是能活下来的。

但如果没有“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个处罚,那么一个因为特赦而出狱的人想要行使政治权利,就成为了完全合法的事情。但因为还有这个处罚在,那么这人想要出书什么的也就完全不可能了。

有些人可能觉得这似乎无所谓,但实际上还是有所谓的。

比如说吧,电视剧《余罪》的原著作者常书欣就曾经因抢劫罪坐过8个月牢。出狱后开始慢慢尝试写作,然后就写出了《余罪》等不少小说,然后靠着这些书也挣了不少钱,出版社也可以光明正大的出版《余罪》等小说。可要是常书欣是被剥夺政治权利后特赦的,那这笔钱他就不可能挣到了,也没有出版社敢出版他的书。

另外,关于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问题,之前最高法等机关在回复特赦问题的时候曾有过这样的认定:

原判死缓或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罪犯,如经特赦减为有期徒刑,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附加刑的时间,也可以相应的减少。至于减到多少,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意见,报请省、地委决定后,在特赦通知书上注明。

这里的用词并不是“应当”而是“可以”,并且减少的时间也需要省、地委讨论决定,并不是减为了有期徒刑或直接特赦出狱后,就必然可以恢复政治权利的。

关于死刑犯与政治权利的问题,也有律师做过回答:

第二,防止死刑罪犯遇赦后利用政治权利再犯罪,死刑判决从宣告经核准到执行必须经过一定的时间,在此期间,死刑罪犯可能遇到特赦而不执行死刑。如果在判决的当时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罪犯被赦免以后仍享政治权利,还可能利用政治权利危害社会。
……

所以,“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不是摆设,它真的是可以堵上一些法律上的bug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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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都没有说到点子上,认为这只是个附加刑罢了,实际上真的有用啊!


这种事不好拿别人举例,就说我吧,假如说我,奉义天涯,因为在国内杀了2000个日本右翼势力的人,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那么这个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我来说难受不?

极为难受。

我的所有作品,我正在出版的书和我马上要写的书(已签约),全部都要下架。

我的家人,再也不会在我死后收到我的任何一笔稿费。(正常情况下国内著作权可以享有到死后五十年,美国是死后七十年)

我的作品无法出版,改编作品要被取消和下架,我在这个世界上留下的痕迹要被剥夺。


作为一个人来说,第一次死亡是物理死亡,第二次死亡是被遗忘。

所以很多人以为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是闹着玩、只有象征意义的附加刑,但实际上是非常严重的刑罚,只有非常严重的犯罪分子才会被处罚。


注1:

政治权利包括

1.选举与被选举权;

2.公民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好几个人说出版和言论是民事权利,我都服了,这加粗加倾斜都看不到吗…)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的权利。

注2:

有网友说,死缓和无期也是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而死缓和无期最终很可能放出来,所以“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就是终身有效。

这是错误理解。

死刑缓刑或者无期转化为有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也会改,变成3年以上10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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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战后德国对战争深刻反思,纳粹的标识、手势等均被视为违法。

所以,去德国千万别乱举手,不然有可能被视为纳粹举手礼,抓起来。


结果还是出了个卡Bug的事儿,希特勒写了本书,叫我的奋斗。

希特勒死后,这本书的版权就被德国政府收归国有了,既然版权在政府手里,自然政府可以禁止出版。多年后,这书的版权到期了,这下好了,任何人都可以出版这本书。

政府眼睁睁看着宣扬纳粹主义的书籍流传,毫无办法,毕竟版权失效了。


我国的政治权利中,就包含出版发行的权利,你不会想一个死刑犯临死前留点儿反动作品,继续贻害后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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