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更有效不好说,不过法律层面讲,比起「惩罚迟到」,「鼓励早到」的合规风险明显更小一些。
虽然生活中用人单位通常在劳资关系中占据主导地位,公司处罚员工的报道也屡见不鲜,但司法实践中对用人单位「处罚」有很明确的合规要求。
一方面,处罚必须依据有证据证明的法律事实,另一方面,处罚所依据的公司规章制度还必须经过符合法律规定的制定和告知程序,否则,一旦发生纠纷、进入劳动仲裁程序,一个小小的迟到处罚都有可能置用人单位于不利地位。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是引用规章处罚的前提,以国内中小企业的合规水平来说,制定程序和告知义务都是踩坑的重灾区。
譬如参考案例(2017)桂0226民初560号案(随手找的),即使考勤表中劳动者迟到、旷工事实被双方认可,法院依旧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处罚所依据的规章系经合法程序制定并恰当告知责令退还罚款。
从法律角度讲,我个人更推荐「鼓励早到」。
如果单纯的回答这个问题,答案当然是「对,可以」。
假如公司的现行制度是迟到罚款600元,按时出勤率是98%;那么HR总可以实验到一个奖励的数额——这个数额可能大于也可能小于600元,把按时出勤率也调整到98%。
「迟到罚钱」这个制度,其实等同于降低了企业的平均用人成本。只要数额合适,愿意多花点成本,让员工按时出勤不是什么难事。
但是具体到这家公司的早到券,我认为对团队氛围有利,但是对出勤积极性提高帮助不大。
因为罚钱和奖钱,这个给出的激励是相当明确的,100块钱不够200,200不够500,500不够1000,再懒的人,也会有一个点让他/她觉得,这个罚的钱是其不能接受的,或者奖励的钱是其不能拒绝的。
那么我们同样可以认为,一个非常注意不迟到不早退的员工,这些奖励或者惩罚对其就越重要,对金钱的需要和偏好,就很好的从中体现了出来。通过提高奖励或者惩罚,可以有效的改变出勤率。
但是上图中设置的奖励就有点意思了:可晚到一次券。
请问一个积极早起,搜集「可晚到券」的员工,公司给ta的激励到底是什么呢?ta可以是一个非常热爱睡懒觉的员工,所以才会积极早起来获得晚到的权利;然而也可能是一个对睡懒觉无所谓的员工,所以一点点的奖励都可以让他早点来上班。
注意到这个晚到券还是有日期限制的,所以这意味着几次早到办公室可以换取一次必然的迟到,这种情况下,显然激励的手段和激励的目的发生了严重的冲突,以至于这种激励给的把很多员工进入了一种混同均衡(Pooling Equilibrium),也就是公司的制度让所有的员工的出勤都看起来都差不多——都是偶尔晚到一次,很难区分出来谁到底是一心奋斗的,谁是喜欢摸鱼的。
这个对于团队氛围不一定是坏事,从这个意义上「积极性」是有的,但是如果就事论事说出勤的积极性,那显然不如上面说的「明赏罚」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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