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星还是要学点刑法,否则容易栽个大跟头。
这两名粉丝涉嫌的罪名很大可能是刑法253条第3款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最高可处7年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在司法实践中,用GPS定位器对他人进行跟踪定位,被法院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已有不少的判例。
按照两高相关司法解释,公民的行踪信息,属于公民的个人信息范畴。以窃取的方式来获取这类信息,情节严重的就涉嫌这个罪名。
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以下十种情形。考虑到这两名粉丝有出售王一博的行踪信息牟利的情节,这两名粉丝的情节可能是第三种和第七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尽管这种行为性质恶劣,但是法律并不是没有给出路。只要她们行为性质不是特别恶劣,还是有不起诉、免于处罚或者宽大处理的可能。
第十条 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行为人系初犯,全部退赃,并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应当从宽处罚。
而如果她们不符合宽大处理的条件,那么她们的人生就悲催了,24、25岁的年纪,正是花开时节。在监狱里度过,想想都怪可惜的。
所谓花有从开日,人无再少年,戒之戒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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