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综艺《追我吧》艺人合同疑似曝光,属于「生死状」吗?其中提到的免责条款具备法律效力吗?

回答
《追我吧》艺人合同的传闻,让公众对高风险综艺的艺人保障有了更深的担忧。特别是那份疑似曝光的合同,其中“生死状”的性质以及免责条款的法律效力,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咱们就来好好捋一捋这件事。

首先得明确,“生死状”这个词听上去就带着点江湖气息,在法律层面并没有一个正式的说法。但从字面意思和大家的理解来看,它指向的是一种在进行高风险活动时,参与者预先声明放弃追究组织者责任的协议。在《追我吧》这个节目性质的语境下,如果合同条款确实是让艺人承担了超出一般情况的风险,并且将节目组可能存在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伤害转嫁到艺人身上,那么即使不叫“生死状”,其精神内核也无限接近了。

咱们具体看看合同里可能出现的那些“吓人”的条款,以及它们是不是真的那么“钢”。

疑似合同中的“生死状”成分分析:

高强度体能挑战与风险自担: 综艺节目,尤其是《追我吧》这种以竞技、追逐为核心的,本身就带有一定的危险性。如果合同里明确写明,艺人参与这些高强度、高风险的挑战,就意味着他们已经了解并接受了可能发生的意外伤害,并且承诺不因此向节目组提出赔偿要求。这就像你去参加一个极限运动,赛前签的那些免责书一样,理论上是让你对自己的行为和可能的结果负责。
“免责条款”的陷阱: 这才是最关键的部分。合同里可能会包含各种各样的免责条款,比如“因节目环节设计或执行失误导致艺人受伤,节目组不承担责任”、“艺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完成挑战而受伤,责任自负”等等。这些条款试图将节目组可能存在的责任完全规避掉。

那么,这些免责条款真的具有法律效力吗?

这就得说到法律的底线了。虽然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但法律同时也保障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在我国,《合同法》(现已并入《民法典》)和《民法典》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对这些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条款,法院是不会支持的,甚至可以直接认定为无效。

具体到“生死状”或类似的免责条款,咱们可以从几个角度来看:

1. 《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明确规定了:“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还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餐饮经营者、 सार्वजनिक场所 的经营者、 生产经营者 以及 组织 群众性体育活动等 的组织者, 未履行 安全保障 义务 致人 损害 的, 应当 承担 侵权责任。” 这意味着,即便是艺人签署了免责协议,如果节目组在安全保障方面存在过失,比如设备存在隐患、安保措施不到位、未尽到合理的警示义务等,导致艺人受伤,节目组依然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2. “格式条款”的限制: 艺人合同很多时候属于“格式合同”,也就是由一方(节目组)预先拟定好条款,另一方(艺人)只能选择接受或不接受。对于格式合同中的不公平、不合理条款,特别是那些减轻或者免除自己责任的条款,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没有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或者事先已与对方协商并达成协议的除外,那么这些条款也是无效的。简单说,节目组不能“偷偷摸摸”地把一些霸王条款塞进去,如果艺人签字时对这些条款根本不清楚,或者被误导,那么这些条款的效力会大打折扣。
3. “损害生命健康”的绝对无效性: 法律不允许通过合同来“买卖”生命和健康。任何合同条款,如果明目张胆地允许或鼓励一方对另一方造成生命危险或严重的身体伤害,并且试图因此免除责任,这样的条款基本上是被法律判为无效的。尽管综艺节目不至于直接“谋害”,但如果节目设计本身就存在极大的、可预见的风险,而节目组却没有采取足够的安全措施,并且用合同来搪塞责任,那这种免责条款就站不住脚。

那么,为什么还会有这样的传闻,或者节目组会这样做?

规避风险,降低赔偿成本: 对于节目制作方来说,艺人受伤是个不小的风险,不仅要承担医疗费用,还可能面临巨额的赔偿和声誉损失。签署一份看似严谨的免责协议,至少能在一定程度上打消艺人和其经纪公司追究责任的念头,或者在发生纠纷时占据一个有利位置。
艺人方的主动选择(或者无奈): 艺人为了获得出演机会,很多时候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对于一些新兴艺人或者需要曝光机会的艺人来说,即使合同条款有些苛刻,也可能因为“机会难得”而选择接受。而对于一些资深艺人,或许会争取更合理的条款,但面对强势的节目方,也未必能完全如愿。
“模糊地带”的利用: 很多高风险项目存在一个“模糊地带”,很难完全界定是艺人自身原因还是节目方疏忽。节目组可能就利用这种模糊性,将责任尽可能地推给艺人。

总结一下:

如果说《追我吧》的合同确实包含了让艺人承担过高风险、并且试图完全免除节目组自身过失责任的条款,那么它带有“生死状”的性质是毋庸置疑的。然而,这些条款的法律效力,绝不是“合同说了算”那么简单。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特别是《民法典》对人身损害赔偿和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那些试图完全免除因自身过错导致艺人生命健康受损责任的条款,是没有完全法律效力的。

法律会追究节目组在安全保障方面的责任,尤其是在涉及生命健康权这样基本的、不可剥夺的权利时,任何合同条款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艺人一旦受伤,即便签署了类似“生死状”的协议,也依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据法律规定向节目组寻求合理的赔偿。当然,法律维权的过程可能会比较复杂,特别是如何证明节目组的过错,以及免责条款的无效性。

这件事也给大家提了个醒,在参与任何高风险活动,或者签署涉及到自身重大权益的合同(特别是娱乐行业的经纪合同、演出合同等)时,一定要仔细阅读条款,有疑问的地方一定要问清楚,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为自己构筑起法律上的“防火墙”。毕竟,生命健康才是最重要的。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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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

以我有限的知识可以知道。

这个合同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也不是各位眼里的生死状。

首先,这个合同能有效的避免刑事责任。即节目内容是与经纪公司和艺人打过招呼的,履行合同义务系艺人自愿非强迫的。到时出了啥意外事不能控告刑事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某人蓄意谋杀,故意伤害(生理,心理),制造意外。所以节目里发生的所有事情基本都会被定性成意外。除非真的查出有人故意谋杀。那么负责的也是那某个人,而不是节目组或者公司。

但是,这个合同不能避免民事赔偿。毕竟死人已经超出了合同法的约束范围。

《合同法》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即是说艺人在节目里意外死亡还是要依法追究民事责任的,即意外是如何发生的,该由谁负责善后事宜。这个责是免不掉的,但是这个责也就限于民事赔偿,即该道歉道歉,该赔钱赔钱。死人这个赔应该会赔不少。

个别乎友也不要想象力太丰富,说什么这个合同经纪人或者经济公司直接代签,艺人根本看不到。这种事情绝对不可能,你肯节目组都不肯。哪怕经济公司有艺人本人授权也做不到代为签订这最后决定性的合同。经纪公司能签的最多是意向书。一旦有事情艺人往后一跳,推脱说这是经济公司签的他不知道,经纪公司也可以往后一跳说合同不和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作废。纠纷还是艺人和节目组两个人纠缠,节目组可不会傻到让你经济公司挖那么大个坑给自己跳。


那艺人为什么会签这种“卖身”合同呢?说白了钱给够了呗,又有佣金又有保险又有责任人。

善良的我觉得:

无论是艺人还是节目组签的时候肯定都不是抱着必死的准备去签的,艺人肯定觉得节目组怎么着也不会让自己去死吧,节目组也不会想到艺人会这么扛不住或者自己的设定一不小心就突破了人类的极限,节目组心理肯定也是一万只草泥马蹦过。雾草我就让你跑跑步,谁特么知道你通宵开工好几天来跑?

呐,死人嘛,肯定都是大家都不想的,那么人死都死了。剩下的就走程序咯。两边打太极,艺人这边借着舆论狮子大开口,不光是保险公司,你节目组也得流血,不然我们这边会让这个事情一直过不去。而节目组那边危机公关,急着让事情淡去肯定也会四处掣肘。其他节目引以为戒,小心一点不要让自己的艺人死了。

当然疑心重的你觉得,节目组就是抱着想整死艺人自己赔钱的一身麻烦,我也尊重你的想法,毕竟我也没有空去调查论证这中可能是完全没有的,就是这种可能性非常非常小咯。毕竟死演员对节目,节目组,节目投资人(公司)只有负收益没有正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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