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始终都认为,除了1,双方家庭礼仪性等额互换;2,共同出资为子女小家庭启动助力;3,单方面小额的仪式性支付(类似过节红包),之外的一切实质性的支付行为,都是以特定主体为对象的卖淫和/或代孕行为,且在实质上违背了我国建国以来的所有版本的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
你怎么敢假定答题者的性别?
看了半天,没看到你家给一点钱的哦
那还有什么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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