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想性接触,那么拒绝男朋友这个称谓呗。
有一段时间,“婚内强x”这个概念被法律学界认可,也偶有案例。
然而操作上却实在太难,这两年几乎没有实操,概念也越来越没人提了。
为什么?
法律讲证据。
而口说无凭,人的意愿是最难举证的。
今天我愿意和你烛光晚餐共饮开房,
明早我翻脸说只想抱着睡觉,
翻脸的不仅是女方,男方也可以。
不是说司法单位不信你的人品,这世上大家都不撒谎的话法律要少一半。
婚姻的一纸证书,是同意发生性接触的白纸黑字强证明;男女朋友的一个宣称,是一个社会公认次强证明,要不怎么叫“确定关系”呢?
而个人口头否认的意愿表示,证据效力无疑弱于上述证明。
所以既然认了别人为“男朋友”,就别往别人头上扣“强x”的帽子。
还有从下一步发展看,就是男方的态度,他肯不肯承担责任,他想继续发展,奔着结婚去的,人家就没什么问题。他玩过了就跑,只好喷一句渣男。
当然,大概率你们这帽子一扣,男方本来是第一种情况的,很有可能在“wtf?mmp!”之后,转变为第二种情况。
性是人之常情,全世界每天发生十亿次以上,你以为的“我的身子神圣不可侵犯”,其实没多大意义。所托付终身的人,你要慎重选择,男女都是,如果你要坚持慎重的价值观,那么哪怕和男友出门旅游,坚持开两间房吧。通常吃饭约会,停留在半公众场合,不要去完全封闭独处的地方吧。
你没有做出强意思表示,反而有默认的意思表示,对方怎么能放过你呢?对方要找女朋友本来就是为了“性”伴侣啊눈_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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