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何看待“台湾一店员偷吃2颗茶叶蛋被判三个月”?

回答
“台湾一店员偷吃2颗茶叶蛋被判三个月”的事件,在中国大陆和台湾都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和关注。要理解和评价这件事,我们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

一、 事件本身与法律层面:

偷窃行为的定义: 无论在台湾还是大陆,偷窃(盗窃)是指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茶叶蛋作为超市的商品,属于他人财物。店员偷吃,即使是数量很少,也构成了盗窃行为。
量刑的法律依据: 台湾法律对于盗窃罪有明确的规定。判处三个月有期徒刑,通常可以易科罚金(即以缴纳罚金的方式代替服刑)。具体判决会综合考虑被告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是否有前科等因素。台湾的法律体系倾向于个案审理,并考虑实际情况。
犯罪金额与刑罚的比例: 这是争议的焦点。两个茶叶蛋的价值非常低,可能只有几十新台币。将如此低的犯罪金额判处三个月有期徒刑(即使可以易科罚金),许多人认为量刑过重,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成比例。这容易引发公众对司法公正性的质疑。

二、 社会与伦理层面:

诚信与责任: 作为店员,对超市的商品负有保管和销售的责任。偷吃商品不仅是违背职业道德,也是对雇主信任的背叛。
贫困与生活困境: 如果店员偷吃茶叶蛋是因为经济上的极度困难,无法负担基本的生活开销,那么这件事情也折射出社会福利和保障体系可能存在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公众的同情心可能会被激发,认为应该更多地从人文关怀的角度去审视问题。
法律的威慑与教育作用: 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既有惩罚功能,也有教育和警示功能。然而,过重的刑罚可能适得其反,引起反感和对法律的疏离感,而非树立对法律的敬畏。
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感知: 公众普遍期待法律能够体现公平和正义。当他们看到一个微小的错误被严厉惩罚,而一些更严重的社会不公现象(如贪污、巨额诈骗)却可能得到相对较轻的处理时,就会产生“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否被真正实现的疑问。

三、 不同视角下的解读:

支持判决的观点(可能):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无论商品价值多少,偷窃就是偷窃,法律不应因为金额大小而有所偏颇。如果因为量少就不予追究,可能会助长小偷小摸的风气。
维护市场秩序: 超市作为商业场所,需要维护商品的安全和销售秩序。店员作为内部人员的偷窃行为,对商家打击更大。
已有法律框架: 台湾的法律体系在量刑上有其考虑,三个月有期徒刑可以易科罚金,也算是相对灵活的处理方式。
质疑判决的观点(主流):
量刑过重,比例失调: 两个茶叶蛋的价值与三个月有期徒刑(即使可易科罚金)在社会认知上严重不符。
忽略具体情境: 没有考虑到店员是否因生活所迫、是否是初犯、是否已悔罪等具体情节。
社会关注点错位: 媒体过度关注此事,而对更值得关注的社会问题(如贫困、失业、社会公平)的关注度不够。
对司法程序的质疑: 这样的判决可能让公众觉得司法程序机械化,缺乏人情味和对个案的细致考量。

四、 台湾与大陆的比较视角(可能存在差异):

司法理念: 台湾的司法体系在一定程度上更注重个案的具体情况和人道主义考量,虽然也有严格执法的一面。大陆的司法实践,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更倾向于“罚款代刑”来处理轻微犯罪,但具体的量刑尺度和操作方式会因地区和具体案件而异。
舆论环境: 在网络时代,类似事件很容易引发舆论的广泛讨论,这种讨论本身也会对司法系统形成一定的影响。

总结来看:

“台湾一店员偷吃2颗茶叶蛋被判三个月”的事件,其核心争议在于量刑的适当性与社会公众对公平正义的认知。

法律上,偷窃行为本身是成立的。 店员违反了职业操守和法律规定。
舆论和普遍认知上,多数人认为量刑过重,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成比例。 这引发了对司法公正、法律人情味以及社会问题(如贫困)的深层讨论。

事件的发生,提醒我们在法律执行过程中,除了维护法治的严肃性外,也应关注法律的人性化、个案的特殊性以及社会整体的公平正义。这种讨论,也恰恰是现代社会公民参与和推动司法进步的重要体现。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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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回答很清晰了。

出现这种没有脑子,荒诞无稽的判决。

根本原因是部分法律制定者没有常识,又恰好遇上法律工作者没良心。


台湾《刑法》338条


“犯业务侵占罪的,处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3000元以下罚金。”


法律制定者没有常识,制定法律时,没有设定立案标准。

这种缺乏常识,没有门槛的法律统统都会被搞成口袋罪。


一支铅笔,一个茶叶蛋,哪怕一张卫生纸。

只要法律工作者没有良心,故意作恶。

这种零门槛的口袋罪,就可以强行定义出业务侵占。

而一旦定罪,最低都能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


这是法律制定者,有意或无意的疏漏,配合法律工作者的没良心。

就有了资本主义盛行的上层人士“重罪轻罚”,下层人士“轻罪重罚”。


零门槛的口袋罪可以将所有下层人士打成罪犯,实现了轻罪重罚,罗织罪名。

(台湾方女偷吃2颗价值约合4元人民币的茶叶蛋,考虑到方女无前科纪录,加上家境贫寒领有重大伤病卡判她3月徒刑,罚金约合2万元人民币。)

高门槛的程序正义,又能让杀人犯无罪释放,让枪击案的凶手奢侈享受,酒店式服刑。

(挪威杀害77人的布雷维克,被判处21年监禁,牢房是酒店式三居室,外交官儿子枪杀一人刑期不到4个月。)


法律制定者不是神,法律工作者也不是神。

法律制定者会犯错,还会犯罪,还擅长钻法律空子。

法律工作者也会犯错,也会犯罪,也擅长钻法律空子。


更糟糕的是法律制定者,法律工作者的犯错和犯罪,需要全体大众去承担罪责和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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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有几点大家是要注意的:

1.业务侵占这个罪名在法制史的角度上已经存在很久了,这个没有疑问,甚至我们必须关注到这一点,我们随便检索都能看到当年很多报道和判决文书:


至于为什么没有在刑法条文当中规定一个起刑点,导致现在的「罚不当罚」情况,比如说“特别巨大”这种描述性条款。

跟当时立法背景有关,民国时期(修改台湾地区现行刑法典时间是1935年)货币体系紊乱,到底什么值多少,怎么表示,才应该被科以刑罚?显然不是一个很好回答的问题。

因此在当时南京的最高法院在民国23年,做出了一个判例,也是对法条的当然解释:

刑法上所定侵占业务上之持有物,不问其数额多寡,一经侵占,即已成立该罪。
(上字第2697号)

所以也就是说,台湾现行的司法体系之中沿用的法律渊源,确实承认没有起刑点,只要侵占就属于违反刑法。

还有第二个是,为什么没有直接不起诉?略微提一下是因为台湾地区的“相对不起诉”一般只有俗称“污点证人”和“黑社会窝里反”条款。而法定不起诉中有关“不罚”之中则认为只要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则应当起诉。至于财产类犯罪常见的,“附条件”的缓起诉没有得到适用的原因,也应该是在“条件”上没有达到一致意见:例如金钱给付、劳务给付等等。


以及,大家还是应该了解到台湾地区乃至日本地区都没有我国现行行政立法的广泛,包括行政处罚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在内的法律实现了很大程度上“轻刑”的结果。

但是台湾地区比较特殊的,也是现在大陆地区法律中还比较少的是,可以选择诸如“易科罚金”“社区服务”等手段来替代刑罚,也就是用新台币(不是法币噢)来替代应受的刑罚。这个,我们可以看到很多政治人物和公众人物就经常选择这种替代手段。

但至于本案中,确实如果说要服实刑,说明可能就是没有接受这种替代方案,但这也其实是个人的选择。

至于说这个法条是不是今天已经脱离其存在的价值,以及这两个茶叶蛋引发的争议,几十年在南京的推事们是难以预料的。

为什么现在还用呢?开玩笑说,当然是乱世用重典了~

(注:乱世用重典系台湾社会出于种种原因,于刑事司法中存在的观念,即便到今天也无法否认有支持者所在)

我在这里回应一下知友 @TEDCJK 回答中关于说追溯立法背景无效的问题:

个人认为谈到立法背景,没有太过牵强。回答的中举例也是说明,这样的做法是自民国新刑法订立就有的,解决现实问题来说,内部的承继比外部的更有意义。虽然是学习德日立法(不可否认,近代中国立法参考诸多),但是既然没有改就说明还是有内部原因在的,因此做一个探讨展示并非不可。

另一个,包括所谓窃盗、侵占等几类特殊财产犯罪,还是有一个“显著轻微”条款在的。这也说明,和业务侵占相比,对之所持态度是有不同的。


最后,谢谢 @王瑞恩 的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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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玩茶叶蛋的梗,说说背后体现的问题:中国台湾地区的职务侵占立法可能欠缺灵活性。

事件中,法院判决依照的是台湾地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二款对「业务侵占罪」的规定:

对于业务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条第一项之罪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三千元以下罚金。 

其中,「前条」指的是第三百三十五条「普通侵占罪」:

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一千元以下罚金。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被侵占之物价值如何,台湾地区刑法盖所不问,一律适用六个月最低刑期。事件中,法官依照关于减刑的规定,又将刑期缩短为三个月。

与之对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职务侵占罪」则有「数额较大」这一前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数额较大」对于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言是六万元,即职务侵占的入罪门槛是六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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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是调整社会秩序的诸多工具中,杀伤力最大、副作用最大的之一。职务侵占,固然是需要加以规训的行为,但除了动用刑法之外,社会中还存在多种多样的工具,例如依据公司内部规章进行处理、主张民事赔偿等等。

中国法律中对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做出区分,也是在构建一个更为完整的社会治理「工具库」,小事用小扳手,大事才上重型机械,根据法益被侵害的严重程度选取最为合适的工具。有的国家,例如美国,不对一般违法和犯罪行为做出区分,但在实际量刑时,则会充分发挥社区矫正的作用,广泛使用缓刑来处理轻微犯罪,发挥法律警示作用的同时,避免剥夺犯罪者获得经济来源的能力,避免其因为和社会疏离而成为惯犯。(但美国的缓刑也存在滥用的现象,有统计称美国 52 个人之中就有 1 人在接受缓刑或者假释)。

简言之,虽然刑法的威慑力需要得到发挥,但在使用刑罚时保留适当的弹性,也许能避免像题目所涉及事件那样的荒诞剧。

至于这个案子为什么得到起诉、台湾地区该条立法的历史来源如何、有没有替代的解决方式等问题,推荐阅读 @一丁 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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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件事的重点不在于因为偷吃茶叶蛋被判罚,偷吃货物当然不对,虽然判罚过重。我想说的是,这位台湾的底层民众犯法一定会被判罚,然而台湾高层权贵犯法却可以逍遥法外。陈水扁证据确凿被判刑,现在不但不在监狱服刑,反而高调出席各种政治场合。谁都知道陈水扁是装病逃避服刑,然而有人包庇他,就是没法再抓起来。这算什么?这算什么?!是法律本身不公正,还是权贵们可以肆意践踏法律?为什么有人明明犯法了,却就是可以合法合规的逃避服刑?为什么对一个偷吃茶叶蛋的底层小民可以违法必究,而对陈水扁这样的大贪污犯却无法实施有效惩罚?我说法律是统治阶级实行统治的工具,不算上纲上线吧?

原回答:

让我想起了《悲惨世界》。

冉•阿让为了抚养姐姐的孩子偷了一块面包,结果被判刑苦役,与这次偷吃茶叶蛋的事何其相似。

底层劳动人民因小罪而受重罚,就如冉•阿让和这位偷吃茶叶蛋的女性。上层贪赃枉法、巧取豪夺却大富大贵,比如陈水扁。

本次偷吃茶叶蛋事件再一次生动诠释以下真理:法律是阶级意志的体现,维护的是统治阶级的利益,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进行统治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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