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们应该尊重别人保持愚昧的权利吗?

回答
这是一个非常深刻且复杂的问题,涉及到个人自由、社会责任、知识传播以及“愚昧”本身的定义。简单地说,“尊重别人保持愚昧的权利”这句话本身就包含着矛盾和需要细致解读的地方。

我们先来拆解一下这个问题:

1. “愚昧”的定义: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我们所说的“愚昧”是什么。它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并且在不同的语境下有不同的含义:

缺乏知识和信息: 这是最直观的理解。一个人可能因为教育水平低、信息获取渠道有限、或者仅仅是对某些领域不感兴趣而缺乏相关的知识。
拒绝接受事实和理性: 这涉及到认知偏差、群体思维、固执己见,甚至是有意识地拒绝已被证明的事实,例如否认气候变化、相信阴谋论等。
缺乏批判性思维能力: 无法独立思考、分析信息,容易被误导和操控。
道德上的无知或漠视: 对社会规范、伦理道德缺乏理解或不予重视。

在讨论“尊重权利”时,我们通常更倾向于指向前两种,即一个人主动或被动地缺乏某些知识,或者不愿意接受某些被普遍认为是事实的信息。

2. “权利”的界定:

个人自由与自主权: 每个人都有权利决定自己的思想、信仰和生活方式,包括决定自己想了解什么,不想了解什么。这是一种天赋的个人自由,是现代社会普遍承认的价值。在这个层面上,没有人可以强迫另一个人接受知识或改变其思维。
社会责任与公共利益: 然而,个人的“选择性愚昧”有时会触及到社会责任和公共利益。例如,一个拒绝接种疫苗的人可能会对整个社区的公共健康造成威胁;一个传播错误信息的人可能会误导公众,影响社会稳定和决策。

3. 两种可能的解读和回应: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从两个主要角度来回应“我们应该尊重别人保持愚昧的权利吗?”这个问题:

角度一:尊重个人自由和自主权,不强加。

从这个角度看,是的,在很大程度上,我们应该尊重别人“选择”不主动追求某些知识或不采纳某些信息的权利,只要这种“愚昧”不直接且严重地损害他人。

思想的自由: 任何人都有权决定自己的思维内容,我们不能强迫他人去思考什么,相信什么。强迫灌输知识往往适得其反,甚至会引发反感和抵触。
知识的个人选择性: 世界上的知识浩如烟海,没有人能掌握所有知识。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兴趣、能力和精力限制。我们无法要求每个人都成为博学多才的人,也不能强迫他们去钻研他们不感兴趣的领域。
避免“知识霸权”: 如果我们过度强调“纠正”他人的愚昧,容易演变成一种“知识霸权”,认为自己的认知是绝对正确的,而他人的认知就是错误的,并以此为由去指责、评判甚至压制他人。这种姿态本身就缺乏尊重。
“沉默的权利”: 在某些情况下,表达不同意见或保持沉默是一种权利。如果一个人只是单纯地对某个话题不感兴趣,或者对某个观点不予置评,我们应该尊重这一点。

在这个意义上,“尊重别人保持愚昧的权利”意味着:

不强制灌输: 我们不能强迫别人学习他们不想学的知识,也不能强迫他们接受他们不认可的观点。
不嘲讽和歧视: 对于那些在某些方面缺乏知识或理解的人,我们不应该以嘲笑或歧视的态度对待他们。他们可能有其他闪光点,或者他们的“愚昧”并非源于恶意。
提供机会而非强迫: 我们可以通过提供教育、信息和交流机会,鼓励他人学习和进步,但最终的选择权在于他们自己。

角度二:当“愚昧”影响公共利益时,需要采取行动,而“尊重”的边界需要重新审视。

然而,当一个人的“愚昧”行为开始产生负面的社会影响,甚至损害他人或公共利益时,情况就变得复杂了。此时,我们讨论的就不是简单地“尊重个人不了解某事”的权利,而是如何平衡个人自由与社会责任。

误导性信息的传播: 例如,在公共卫生危机中,散布关于疫苗的虚假信息,或者在社会事件中散播煽动性谎言,这就不是单纯的“保持愚昧”,而是主动传播错误的、有害的信息。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能仅仅“尊重”他们的权利,因为他们的行为可能导致他人面临健康风险、社会动荡,甚至生命危险。
剥夺他人的知情权: 某些“愚昧”是源于信息不透明或被故意隐瞒。此时,我们追求的是信息的公开和真相的传播,这本身就是对公众知情权的尊重,而不是对“愚昧”的尊重。
缺乏理性决策对公共事务的影响: 例如,在民主社会中,公民的投票决策是基于他们对政策和候选人的认知。如果大量选民基于完全错误的认知做出投票决定,这会严重影响整个社会的未来。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能简单地尊重这种“愚昧”的决策。

在这个意义上,“尊重别人保持愚昧的权利”就遇到了挑战,因为:

“愚昧”可能不是“权利”: 当“愚昧”表现为散布虚假信息、拒绝接受公认事实、或做出危害他人的选择时,它更多地是一种危险的行为,而不是一项值得保护的“权利”。
社会有责任制止有害行为: 社会有责任保护其成员免受不必要的伤害。如果一个人的行为(即便源于“愚昧”)对社会造成了显著的负面影响,那么社会就有权和有责任去干预。
教育和信息传播的积极作用: 恰恰是相反,社会应该积极地促进知识的传播、批判性思维的培养,以及对错误信息的辨析。这是一种对全体社会成员负责的表现。

总结一下我的观点:

我们应该尊重每个人在个人领域内,在不损害他人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选择不主动追求某些知识或不采纳某些信息的权利。 这是个人自由和自主权的重要体现。我们不应强迫他人学习或改变他们的思想。

然而,我们不应该尊重那些“愚昧”行为对他人或公共利益造成了明显损害的情况。 在这些情况下,我们应该积极地促进信息的真实传播,鼓励理性思考,并通过必要的社会机制来规制那些有害的“愚昧”行为,例如虚假信息的传播。

因此,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区分:

个人内部的、不外溢的认知状态(更应尊重)。
外化的、对他人和社会产生负面影响的行为(需要警惕和干预)。

最终,一个健康的社会是在尊重个人自由与保障公共利益之间找到平衡的。我们既要避免知识上的傲慢和强迫,也要对那些利用或传播“愚昧”来损害社会的行为保持警惕。我们追求的不是一个所有人都“博学”的乌托邦,而是一个信息真实、理性沟通、负责任的社会。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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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至少有两个相当不同的层面,不过之前大多数答案就搞混了。

第一个层面的问题是我们是否赞同自由主义。如果我们赞成自由主义,就意味着我们认同每一个人有权选择和实践自己想要的生活,这当然包含了某一个特定个人有权选择一些看上去“很愚蠢”的生活,比如一个人有权选择抽烟,或者有权选择参与非常危险的极限运动。在这个层面上,只有某一些特定的行为会受到禁止,比如一个人不能选择连环杀人狂的生活。这些特定的行为基本都写在刑法里了。

在这个层面存在三个最显而易见的争议之处。其一,有些人在根本上主张一个人没有选择自己生活的自由,最为常见的一类论证是:为了人类/国家/民族的某个宏大目标,可以牺牲个人自由。其二,哪些行为应该受到刑法的禁止,哪些行为可被接受本身并不存在外在的判断标准。把判断标准交给法律并不能解决问题,因为我们显然需要进一步探讨法律的规定本身是否可被接受,或者需要作出改变。其三,一个人有权选择自己想要的生活是否等同于这个人的选择应该受到他人的“尊重”。这些争议都需要做更加具体和细致的处理。

当然如果我们赞同自由主义,那么我们至少在表面上都会同意“我们应该尊重别人保持愚昧的权利”,毕竟这看起来是自由主义的直接推论结果。但问题并没有到此结束,因为不同的人对于自由主义的理解其实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具体来说在认可第一个层面的基础上,我们还需要回答第二个层面的问题:“选择”是什么意思?举例来说,即使在第一个层面,我们达成一致:一个人有权选择抽烟。仍然存在进一步的问题:如果一个人从来不知道烟草的危害,并且被烟草广告所围绕,那么这个人选择抽烟,是一种“真正的选择”吗?再举一个例子,即使在第一层面我们都同意,某某民族有权选择自己的生活。但如果这个民族在这个国家中在求学、就业、住房等各领域受到系统性的歧视,那么我们可以说这个民族的许多成员选择成为街头混混或者无业游民是“真正的选择”吗?

第二个层面存在的争议更大。有些人认为,自由主义建立在“真正的选择”之上,而“真正的选择”是需要许多制度、政策、补贴进行支持的,比如义务提供基础教育,比如削减贫富差距,比如要求企业披露产品风险,比如限制竞选广告,比如保持公立的广播台电视台。只有这些才能够使得每一个人真正得到必要的物质资源、教育资源、信息、机会,从而可以做出自己的人生选择。

桑斯坦在《权利革命之后》一书中还提过另一个更加复杂的论点:个人的偏好不是固定不变的、外生的事物,相反个人偏好是可得信息、现存消费模式、法律规则,或者更宽泛的说整体社会环境的产物。因此“愚昧”并不是一种静止的状态,相反某些特定“愚昧”的状态或者“愚昧”的选择本身就是特定政治制度和市场潜移默化的产物。

但还有些人认为,这种所谓“真正的选择”说辞只是父爱主义的虚伪掩饰,政府利用这种说辞扩张的监管的范围,并且反而会损害个人的自由。对于这些人来说,“有权选择”仅仅意味着不存在物理层面的束缚。在具体的政策和操作层面,这种观点是非常正确的,因为我们确实可以看到在历史上存在大量愚不可及的公共政策,所以我们确实需要高度警惕政府利用各种说辞扩大职权,也要尽量避免“好心办坏事”的情况。但是在理论层面,我个人始终认为,那种认为“一个人只要不存在物理层面的束缚,就可以被视为拥有自由”的理论一点不蠢,反而是极端的精明和邪恶,当然这句是纯私货。

所以我们可以看见,同样是认可“我们应该尊重别人保持愚昧的权利”,在第二个层面如果持不同的观点,可能会导向完全相反的公共政策。因此我同意@王瑞恩所说,所谓“保持愚昧的权利”是一个伪命题,因为这个空洞的权利本身并不那么重要。重要的是,我们到底希望在这个权利下引申出怎么样的具体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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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所谓“保持愚昧的权利”是一个伪命题,没有足够的认知,也没有充分的选择,就无从谈选择的权利。

倘若有一名富翁,吃腻了大鱼大肉以后成为一名素食主义者,我请他吃饭的时候点了几道素菜,这当然是尊重他选择吃素的权利。而对于生活在贫困线以下,每天只能馒头咸菜度日的人来说,谈什么“尊重对方吃馒头咸菜的权利”就非常荒谬了。正如 @Timothy Wang 回答中所说的,愚昧就像是饥饿,是一种遭遇,而没有什么“饥饿的权利”。

选择是一方面,认知也是一方面。假如有一名小朋友对海鲜过敏,但孩子的父母并没有充分认识到食物过敏的严重性,满心觉得靠“锻炼”能改变孩子的过敏体质,强迫他吃下大量的鱼虾,导致孩子因为过敏反应住院,这可以说是一种愚昧的表现了。如果认为有所谓“愚昧的权利”的话,就会出现一种论调,认为父母有选择如何养育孩子的权利,不容他人干涉。但您去问问这位可怜孩子的父母,他们是真的希望孩子住院甚至丧命吗?未必,他们的动机可能是为了孩子好,认为要给孩子吃好东西增强体质,如果他们有足够充分的认知,知道过敏体质无法通过“锻炼”来改变,那么未必会作出同样的选择。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应该考虑的是如何确保每个人都能明确知道选择的后果,而不是用一句“选择的权利”就搪塞过去。

所谓“保持贫困的自由”同样是个伪命题。我有一位美国朋友是登山爱好者,去年他去西藏爬横断山脉(上图是他在山顶展示德州“孤星共和国”旗帜),看了很多贫困地区居民的生活状况。回来以后我问他,对西藏感觉如何。朋友说,自己对西藏问题的很多看法都改变了,从前接受的一套观念认为西藏人民选择生活方式的自由遭到了干涉。而当他真正看到当地人住的如何,吃的如何,用电用水的情况如何,才真正意识到,可能很少有人会自愿“选择”这样的生活。我说,你悟了,无选择,即无权利,there is no "right" without a "choice".

郭德纲相声里面有一段,说于谦的母亲信“一贯道”,生病了去城隍庙讨香灰,喝下去以后拉出来一盘蚊子香,为了治病割了儿媳妇腿上一块肉,吃了就死了,葬礼上儿媳妇疼的哇哇哭。这个段子里面,病人想要的不是香灰,不是吃一块大腿肉,而是希望获得健康。我们应当尊重的是他获得医疗救助的权利,是生命和健康的权利,而不是“喝香灰的权利”。

不知选择的后果,何谈选择的自由?这一点务必要弄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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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主问的是个体,我更想回答一下群体。

愚昧带来的后果是非常可怕的,这一点,也许新疆的同胞都有切肤之痛。

因为愚昧,所以极易被煽动,毫无辨别是非的能力,黑讲经点的阿訇几句下来就走火入魔了;暴恐视频、书籍看着看着就失去理智了;被别人带着节奏藏匿恐怖分子,包庇犯人,作伪证;为了几千块钱就千里迢迢跑去提刀砍人,这样的事情还少吗?

而事实上呢,他们只是被背后三股势力所利用的棋子而已,那些真正的黑手,隐藏在幕后,就忽悠这些愚昧的傻瓜去送死。

而这些幕后的黑手,他们只想把新疆搞乱,越乱越好,至于你普通老百姓的生活会不会安定团结,这片土地会死多少人,流多少血,他们根本不在乎。

记得以前新疆暴恐事件最猖獗的时候,别人是怎么冷眼旁观的,他们说“中国政府应当尊重少数民族的合理诉求,有压迫就会有反抗“,“他们说“中国政府去保留少数民族的原生态,去强迫他们现代化,这是不尊重人权的表现”新疆分裂势力的活动,他们背后暗搓搓的不知道资助了有多少,这些家伙有一点点好心吗?在他们的眼里,中国少数民族就是猩猩猴子,是关在动物园里的动物,是他们自我想象和猎奇丑化的产物,洋大人们嚷嚷着人权和传统习俗,可是却连现实中真实的样子正眼都不愿意看一下。

不是蠢,只是坏而已。

而我们并不需要别人的伪善与怜悯,更不需要别人的指手画脚、说三道四。历史和当今的种种早已证明,洋人亡我之心不死。

我们只靠自己。

现在国家在新疆最重要的政策是稳定与融合,可是也在努力的帮助更多的人消除愚昧和贫穷,帮助创业,提升收入水平,为他们创造更多的机会,去了解更广阔的世界,不会因为愚昧而成为别人操纵和利用的屠刀。

特别是那些孩子们,以前很多孩子小小年纪就辍学回家种地放羊,为什么,穷是次要原因,主要是因为那里的人们从心里认为教育没什么用,还不如为家里增加劳动力,可是结果呢,越穷越生,越生越穷,一家子文盲,语言不通,宗教思想的不断侵蚀,长此恶性循环,后果可想而知。如今,政府强制要求每一个孩子接受教育,学习国语,教给他们独立思考与明辨是非的能力,在他们心中画下光明和希望的蓝图。

而现在,又有人打着各种各样的旗号去批评新疆的少数民族政策,何不食肉糜啊,我想说,谁都没有资格去代替那些曾经在绝望与贫穷中挣扎的人们指手画脚,没有资格去代替那些接受不到教育而变得愚昧的孩子们说三道四,我们都没有,只有落到实处的政策,才是看得见摸得着的。

只有我们自己才知道自己最需要的是什么。

是每个孩子受教育的权利,是每个年轻人拥有选择的机会,是老有所依,是安定幸福的生活,是让这片土地上的人们,活的更好。

我愿意相信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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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定我们所有的人都乘坐同一艘船。

其中如果有一个人喜欢拿锥子戳自己,那么船长可能会随他去戳,只要他不怂恿别人。

如果有一个人喜欢拿锥子戳别人,那么船长会把他绑紧关起来,防止无辜者受伤。

如果一个人喜欢拿锥子戳船底,那么对不起,屡教不改就只能把他扔下船。

同样的。

如果一个人的愚昧只伤害到他自己,不给他人添麻烦,那么可以让他拥有愚昧的权利。

如果一个人的愚昧会伤害到周围的人,那么应该禁止他的愚昧行为,并且把他隔离。

如果一个人的愚昧会伤害到公共利益,就要惩之以戒众人,极端情况下,给他一颗子弹都是说得过去的。

——————我是分割线——————

最后补充一句,你们想没想过有一种很可怕的情况——一群拿着锥子的人想当船长。




————

下班回来看了一下评论区,满脑子都是“???”

我确实不知道这篇答案到底哪里出现了什么形式的隐喻,民族,国家,亦或是信仰。

只能说,每个人都喜欢把一段简单的文字解读出自己想要看到的意思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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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至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没有愚昧的权利(权力)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只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履行接受教育的义务,不享有“保持愚昧”的权利(权力)。我国教材又是统一编制的,并没有“保持愚昧”的教材,因此一旦受教育,就难免不能保持愚昧了。


法律这东西就是这点讨厌:题主如果想要主张“保持愚昧的权利”,必须区分两种情况:


题主自己对于自己以及自己的子女,主张“保持愚昧的权利”,那么只需要他自己违法即可;


题主如果想普遍的对别人主张“保持愚昧的权利”,那么题主就得想办法先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甚至不得不诉诸暴力革命,光靠键盘是不能成的。


so,题主啊,要不,拼了?




没有人喜欢愚昧,愚昧意味着容易被哄,被骗,被残酷的剥削,不公平的交易。大家都聪明,才能在聪明的基础上实施公平的制衡,形成商品经济、市场经济,实现普遍的繁荣。


我刚到西藏的时候是2004年,那时候,你可以用一袋(50公斤)大米,换一头牦牛;一袋(25公斤)面粉,换一头羊;一啤酒瓶汽油,换15根冬虫夏草,乃至于更便宜的性交易都是可以的。


后来藏族人都说汉族人是王八蛋。


现在这种物物不等价交换早就不可能了,等价的以物易物都不可能,大家已经普遍接受了货币中介物来进行交易,逐渐有了商业常识,藏民家里的好东西才能获得充分的价值体现。


最近跟藏区一个村子签了土地租赁合同,一切都已经跟正常的商业活动没有区别。

法务初审合同。

村民代表委员会讨论合同细节。

村委会签字盖章。

happy together,win-win,喝酥油茶去。


请自动忽略前排右一那个黑胖子。今年旺果节,此黑胖子还得去村里参加比赛去,主要项目有骑马、射箭、抱石头比赛,按照此黑胖子的实力,估计前三没问题,能引起一大群姑娘们的尖叫。


这在以前是没有可能性的,村民并不知道现代商业规则是什么东西,要么漫天要价,要么被狠狠的坑惨,然后把我剁碎了做包子,这个项目基本不可行。村民不懂汉语,没办法接受新的农业技术,不可能在项目里面打工挣钱,也不可能学到新的农业耕作方式,只能过得惨兮兮的。


现在,他们不用再被骗,我也不可能有什么暴利,大家公平进行交易。他们可以参与到项目中间来,得到自己应得的报酬,我也可以在村子的发展中取得我应得的利润。


这一切都是义务教育的功劳——实施义务教育后出生的那一代人,长大了,管事了。




所以呢,题主想要“保持愚昧的权利”,请你违法,或者扯旗造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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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尊重,其实就是保持人与人之间的距离感。但这个距离中间不是真空的,而是依次填充着:公德、私德、法律。

这三者的层次关系可以这么比喻:

  1. 公德是“气态”的,充满整个人群空间,不随个人意志变化,是人与人接触最先感受到的。但是“气态”的公德领域即便受到干扰,传递到人身上的影响随距离衰减得非常快。
  2. 私德是“液态”的,包裹着人(天赋人权的人)全身以及私人空间。这层“液态”私德的厚度是随人的身份、阅历、认知、心理状态而变化的,并且不断与他人交汇融合。无论厚度如何,一旦受到干扰,就会激起不同程度的反应。
  3. 法律是“固态”的,对于人它有两种形态,一种是以网状结构延伸到私德、公德空间,是两者的支撑结构,一旦确定就固定下来。这种网状结构离“人”越近,越密集,最后形成完全保护人身的一层坚硬外壳。对于法律的冲击会直接作用于关联的每个人,反馈也是最直接的。

最初人与人的关系是混沌的,在语言与文字出现后,法律首先成型,道德范畴随之而出现。当社会形态向高级演变时,道德演化成私德与公德来应对越来越复杂的人际关系(熟人关系、陌生人关系)。

公德空间范围最大,但影响力最小,即便被侵犯,选择忍让或者不在意是大多数;法律存在感最低,但引发的反应最强烈。

有了这个模型,再来把“愚昧”代入进去,思考什么时候该保持距离什么时候又该介入。

  • 当一个人愚昧仅仅作用于法律意义上的他自身且尚未违法时,愚昧是他自己的事情。他人应该保持距离,劝解不劝解是个人意愿。
  • 当愚昧进入私德范畴时,比如家庭,首先受到冲击的是私德,那么需要对这种愚昧采取手段的是特定角色的人,比如家人。
  • 一旦愚昧进入公德领域,那么这种愚昧也就无法与他人保持距离。每一个人都有权利对其进行劝诫。
  • 最后,无论愚昧在哪个阶段,一旦触及法律高压线,那么必然要负相应法律责任。

到这里,其实愚昧也可以分为两类:

一类是相对的愚昧,即对某领域的事物不熟悉。另一类是绝对的愚昧,即对于自己愚昧本身缺乏认知。这可能是暂时的状态或难改的秉性。无论如何,这样的愚昧很容易就会突破公德、私德、法律界限而无法获得他人保持距离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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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饥饿、贫困对应的,我觉得似乎更像是无知,因为愚昧另有不同。比如我不知道牛顿力学的公式,你告诉我了,我就知道了,我有保持无知的权利吗?这个就如同 @王瑞恩 的高票答案所说,是一个伪命题。我们只能对拥有的东西保持权利,无知、饥饿、贫困都是『不拥有』的状态,没有选择所以权利无从谈起。


这一点上无知和愚昧是有点区别的,无知是我不知道这件事情,但是我可能依然是开明的,你告诉我了,我就知道了,我就摆脱了无知这个状态。但是愚昧意味着,我可能知道也可能不知道,但是这不重要,重要的是我就是认为自己的这一套是对的并且坚决的执行下去——就像成语南辕北辙描述的一样。或者更通俗的比方,无知是一个空的杯子,倒进去水就可以喝,而愚昧是里面装满了泥土,要把泥土倒出来,洗干净,才能装水。而这个洗的过程可能是充满抗拒和痛苦,甚至于无法完成的。


题主提的这个问题其实非常有意思,现在很多的社会矛盾其实都可以归结到这个问题上:其他人(群体)做的事情我看不下去,我认为他/她是愚昧的,我应该干涉么?如果通过沟通,对方表现出来的愚昧是无知造成的,那很简单,通过知识交流和教育,就可以让对方摆脱这种状态,但是如果双方都认为自己是正确的,互相指责对方是愚昧的呢?

这个时候可能很多人会说,那我们检验一下,事实出真理。可惜的是,世界上的事情,能存在让双方都认可的客观标准判断的,十不足一,很多论断从一开始就是无法证伪的——今天我捡到一百块钱,我说是一只隐身的,无法探测的小精灵故意放到地上送我了,是某某神送我的,又怎么反驳呢? 到头来,我们能够应用的标准又回到了相对主义,那就是只要对方不违反法律,不干涉其他人,那么随便对方怎么折腾,我们“尊重”其保持愚昧的权利——毕竟,你可能不愿意花巨大的代价和对方进行对抗,这无论是从私人还是从社会的角度来看都是巨大的损失。从私人的角度讲,你浪费了很多精力和时间,结果还很可能不成功;从社会的角度讲,你浪费的这些精力和时间本来可以为社会创造更多的价值。


大学的时候,我很喜欢听朋友们讲自己家乡的神奇典故,比如有人告诉我,他小的时候有一年突然流行小辈给姥姥送三个鸡蛋,两个茶叶蛋,一个白水煮蛋,然后白水煮的这个蛋还要用红色的丝线扎起来,说这样可以帮助姥姥躲大灾——我认为不出意外,这大概率是某一个有外孙或者外孙女的老人想吃鸡蛋了/想见外孙/想见外孙女编出来的……

这种就可以算是基本上人畜无害的“愚昧”了吧,毕竟给老人家送三个鸡蛋不算什么大事,还多了一次沟通交流的机会,这种程度的“愚昧”,如果我们硬要去怼,还可能伤了和自家老人的感情,颇有一点得不偿失。但是如果不是送鸡蛋,要给老人家送一瓶酱油喝下呢?这个就要严肃的反对了,因为大剂量的摄入酱油是有很可能引起不良反应乃至于肾衰竭的。所以落实到现实中,我们心里是有一杆秤的,什么程度的“愚昧”是可以容忍的,什么程度的“愚昧”是宁愿是伤了感情也要抵制的。这条线,其实也是是否“尊重”愚昧的线。


从这一点上看,在现实中,是否要尊重他人保持愚昧的权利和是否支持文化多元主义是很像的,基本上都是本着“如果不涉及他人,不违反法律,你自己随便折腾”这种态度。当然,如果对方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或者对其他人造成了伤害,那么这个时候就不是尊重权利的问题了,而是就事论事,论迹不论心,根据其造成的伤害,按照相应的法律和规章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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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说的『愚昧』包括无知和无能两个部分。


先问可能不可能,再问可不可以。

如果不可能,那就不存在『权利』

你说人有没有死了半年后突然起死回生的权利?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两相其害取其轻。

如果他的愚昧对人无害,就可以。有害,不可以。

就像人有吃饱的权利,但是人不可以通过抢劫犯罪、或吃人等行为来填饱肚子。

可能不可能的问题

愚昧可以分很多种,大致三种——

  1. 无知导致的愚昧,你一说他立马就能明白。就像其他人说的,这是个类似饥饿的状态。谈不上拥有什么,而是他不拥有知识。他只有体验到知识后,才有权利进一步选择是否学习更多知识。只有吃饱了,才有选择饿的可能。
  2. 观念分歧导致的『愚昧』。也就是说,它说白了是三观不同。这就很难说谁对谁错。既然连是不是愚昧都存疑,那问题没法继续下去啊。
  3. 智力不足或心理障碍或有重大心理情结或长期文化背景下导致的几乎不可变的愚昧。尤其是智商导致的愚昧——比如你跟我说量子物理公式、相对论、非欧几何、费马定理证明……我真是听不懂啊!!!(这里指正儿八经公式,不是文字科普)我也怀疑我这辈子能否真的搞懂,哪怕你给我配最好的老师教我…。同理如果是一个人智力缺陷,智力不足80,那他恐怕连大学文科的高等数学都搞不懂………。这就是我一开始说的『人有没有死了半年后起死回生』的权力——它不可能,所以谈不上权利啊!当然有些事情不是那么极端,比如心理障碍、心理情结造成的愚昧。它似乎还是有可能改变的。但你得帮人克服心结,这个难度也不小。

以上三者也并非绝对泾渭分明,而是有灰色叠加模糊的地带——心理治疗中有一部心理教育,就是用来去除无知的,然后接下来处理心结。比如,让他知道心理障碍不是什么丢人的事、有生理基础不是道德问题(处理无知),然后再具体去谈怎么应对眼前生活、讨论心理障碍的个人历史(处理障碍)。

具体情景的举措问题

如果一个人的愚昧对别人有害。首先我们要问——想避免这种有害,是否一定要通过改变他的愚昧来实现?

比如说,一个不懂高数的人去大学里当高数老师,是有害的。

那其实只要设置入行标准,避免他就职即可。没必要教会他高数啊!

当我们在谈愚昧的坏处时,我们在谈什么?

是愚昧会造成他人的既得利益损害?(你家隔壁邻居天天烧纸钱,把你家空气也搞差了)

是愚昧会阻碍他人获得更多利益?(给再多补偿都不愿意搬家,导致其他人也拿不到拆迁款且增加公共设施建设成本)

我们依旧要回到刚才提到的问题——『愚昧是导致损害的原因吗?一定要通过改变愚昧来规避问题吗?』

答案往往是否定的。我们不需要改变封建迷信,而可以通过法律强制要求隔壁邻居停止焚烧纸钱。

愚昧不能等同于愚昧行为,它也不等同于和它有关的恶劣结果。

如果我有权利在脑子里想象自己拿菜刀去抢劫银行、开法拉利去三里屯强抢黄花大胸女,那我应该也就有权利持有某些『愚昧』的观念——因为我没做。


当我们在讨论『有没有xxx权利』的时候,我们其实必然会讨论到——

『A权利是否比B权利更重要?』

(比如国家可能默认你的隐私权没有国家安全重要)

『权利的适用范围在哪里?』

(比如你在家可以随便上厕所,但是你不能去天安门前当众上厕所)


有权利必然意味着你也可以放弃权利。这是和义务不同的地方。

如果一个人有权利保持愚昧。那就说明他要能放弃愚昧。但愚昧似乎不是一种东西——而是人的一部分。而且我们目前也没有技术可以精准地让人从一个不愚昧的状态,变回愚昧状态。(比如,你怎么让一个人从不迷信变成迷信?不欺骗的前提下。)


极端的想象,一个天才物理学家,使用了全世界有优秀的教育资源后,有一天他决定喝下神经毒素把自己变成白痴(无能的愚昧)——他可以吗?你可能会问很多细节问题,比如是不是等着他拯救世界?他的之前学费是自费还是公费的?他没有什么其他协议没有完成…?


如果我们认为不可以。那我们为了避免他自残,我们可以做什么?可以软禁吗,可以24小时监视吗,可以限制他购物范围吗?

当我们意识道德问题是个实践问题时,问题才刚刚开始,而且永远不会结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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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很多答案搞混了两个概念。


无知和愚昧。



我觉得这是两个东西。

无知不是一种权利,只是一种状态。比如说有个人他不知道地球是圆的,这是无知,这个状态不能保持,因为你可以告诉他,地球是圆的。

没错,这看起来很好,但是问题在于,他可以不相信,如果他不仅不相信,也不愿意去验证,而要坚持自己天圆地方的认知,这就是愚昧。


愚昧不是一种状态,并不是可以通过简单的教育,辅导解决的。如果一个人不认为知识有用,不相信人类文明和知识,不愿意获取任何超出维持基本生存(如吃饭睡觉)之外的知识和技能。他是否有权利保持这个状态?我觉得这是一个很有意思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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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愚昧”,在“鹰派科普”界,就是“不信科学,不按科学的标准来安排自己的生活”的意思,而“科学”则是指“一帮和你没有任何关系的人写的一堆专著,论文,手册”的意思。那么,在这个意义下,“愚昧权”是一种实实在在的权利,应当被尊重。

科学,是一套有逻辑的体系,但是这套逻辑的结论成立仍然是有前提的。在前提不成立的情况下,即使逻辑推理过程没有任何问题,结论也是不可靠的。导致科学失败的原因,有科学内部的原因,也有社会环境原因。学阀专制,体制僵化,政治腐败,大资本渗透,种族歧视,都会威胁到科学结论的可靠性。

“科学主义者”往往会说什么科学虽然不是百分之百正确,但是是“人类按照目前的证据能得到的最佳答案”。显然,把人心目中的理想科学(“科学阿尔法”)定义成这个样子并无问题,但是,现实中的科学(“科学贝塔”)不是“收集人类的全部证据,然后用一个确定收敛的算法算出最佳答案”,而是“论文审稿学位职称基金诺奖”。“科学主义者”如果期望把他们的理论用于现实,就必须证明一个伟大结论:科学阿尔法和科学贝塔完全等同。但“科学主义者”没有为他们的伟大结论做出有说服力的论证,因此只能说,至今仍然没有充分证据能支持这个伟大结论。

既然科学既不能保证正确,又不能保证正确的可能性最大,那么当然要尊重“愚昧的权利”。

最被斥责的“愚昧”莫过于不打疫苗。但是,在1955年的美国,疫苗曾经导致五万人感染脊髓灰质炎。在此之后,疫苗事故的发生的土壤就消失了吗?当然没有,在大半个世纪后,长春长生再次警告了我们。每个人根据自己的所见所闻所感所思而做出自己的决定,这种系统就远远比那种完全按照某个最高智慧的要求而行动的系统更为健壮。人类之所以没有灭亡,是要感谢这些“愚昧”的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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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政治哲学里一个经典问题:先知如何与民众相处

柏拉图《理想国》里有一个洞穴比喻:一开始大家都在洞穴里看着墙,都是愚昧的;然后,其中一个人走出洞穴,看到了太阳,看到了真实世界;一开始,他觉得刺眼,很难接受真实世界;接受了真实世界以后,出于责任感,他回到洞穴,和从来没去过外面的人解释真实世界是什么样的。

在柏拉图看来,说服民众是先知的道德义务。苏格拉底有义务启蒙希腊人,科学家有义务写科普,哲人王有义务分辨善恶,然后教给凡夫俗子。世界上没有“愚昧的权力”,大众必须遵守知识精英(哲人王)的共识。科学界公认了进化论比神创论有道理,你就应该相信进化论;医学界公认了摄入胆固醇对健康无害,你就应该相信胆固醇可以随便吃;法学界公认了出轨不算犯法,你就应该相信出轨不道德但不违法。

但二十世纪最重要的政治哲学家,列奥施特劳斯,不同意这个观点。他认为完全的启蒙是不可能的,先知永远只能启蒙一部分人,然后和剩下的人尽量保持良好的关系。因为人的认知能力天然地有高下之分。有的人,比如你60岁的只上过小学的奶奶,就是不可能理解相对论、同性恋这些事情,怎么启蒙都没用。这时候,你,一个藤校物理本科的les,要做的,就是“和而不同”:既不能过分刺痛大众,和奶奶保持良好的关系,又要保持你的观点和生活方式。

简言之,启蒙要考虑民众的认知能力和情绪,不要试图说服所有人。在对方真的学不会、快要和你吵起来的时候,合上书,聊国足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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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二三十年代的时候,心理治疗还以精神分析方法作为指导。

在五六十年代的时候,普遍认为抽烟有益健康。

在七八十年代的时候,发达国家的父母们坚定的认为奶粉喂养比母乳更好。

问题不在于别人是否有保持愚昧的权利,

而是这样想的人哪来的权力宣称自己绝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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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世界最大的问题是,没有绝对的客观真理这个东西。

所以唯一真实的东西只有人的观点(Viewpoint)。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观点。

大多数人达成一致的观点,就是“正确”。

回到本题,最困难的地方是“聪明”与“愚蠢”之间没有明显的边界。

如果你说好,我们不尊重愚昧。大搞移风易俗,强制火葬这些,最后难免就变成了少数人对多数人的压迫。

比如说计生,我们不尊重愚昧,大搞了30年计生,其中多少血泪苦难我就不多说了,然后回头发现自己的理论错了,是执行者“愚昧”,而不是老百姓“愚昧”,你看悲剧已经酿成,再也无法挽回了。

既然如此,民主就成了唯一的选择。因为这个世界不存在绝对真理,唯一绝对的只有人的观点。那么大多人的人赞同的观点,就是“正确”的,不可能“不正确”。

另外,我们最好尊重别人的观点,不管你觉得他的观点是“聪明的”还是“愚昧的”,因为这个世界的本质决定了,你自己无法证明自己就是绝对“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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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便说一下,这个世界绝对没有什么“颠扑不破的真理”,包括我说的这一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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