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2022 年 1 月起,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在知乎「亲自答」知友提问。你有什么问题想邀请最高检来答?

回答


以下是我为最高人民检察院设计的10个具有代表性的法律问题,涵盖司法实践、法治建设、社会热点等维度,旨在通过知乎平台展现检察机关的职能与社会价值:



1. 反腐败斗争中的"打虎拍蝇"如何实现制度化?
背景:2022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审查调查中管干部42人,处分厅局级干部2132人。
核心问题:
1. 最高检如何通过"行贿人黑名单"制度与"行贿案件线索管理"机制,从源头遏制腐败?
2. 在"受贿行贿一起查"政策下,检察机关如何与监委、法院协同推进"行贿犯罪案件"的证据认定与量刑标准?
3. 如何通过"涉案财物电子化管理"和"全流程公开"提升反腐败工作的透明度?



2. 公益诉讼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司法实践
背景:2022年最高检发布《公益诉讼检察白皮书》,显示全国检察机关办理生态环境领域公益诉讼案件12.3万件。
核心问题:
1. 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程序中,检察机关如何平衡"恢复生态"与"经济补偿"的双重目标?
2. 针对"碳汇赔偿"等新型生态修复方式,检察机关如何确定赔偿标准与计算方法?
3. 如何通过"公益诉讼+生态修复"联动机制,推动企业落实"环境治理责任"?



3. 未成年人保护中的"强制报告制度"落实难点
背景:2022年最高检发布《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情况专题报告》,指出全国已建立强制报告制度的学校达98%。
核心问题:
1. 在"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如教育、医疗、娱乐)中,如何通过"入职查询"与"定期报告"机制防止性侵、虐待等犯罪?
2. 面对"网络暴力"等新型侵害,检察机关如何与公安机关、网络平台协同推进"网络保护"?
3. 如何通过"法治副校长"制度与"家庭教育指导",从源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4. 知识产权保护中的"网络侵权"司法认定
背景:2022年全国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案件达36.4万件,其中网络侵权案件占比超60%。
核心问题:
1. 在"平台责任认定"中,检察机关如何通过"证据保全"与"技术调查"固定电子证据?
2. 如何通过"惩罚性赔偿"制度震慑恶意侵权行为?
3. 针对"商标抢注""商业诋毁"等新型侵权行为,检察机关如何构建"举证责任倒置"的司法标准?



5.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监督"与"检察建议"的衔接机制
背景:2022年最高检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送检察建议266件,涉及食品安全、安全生产等领域。
核心问题:
1. 如何通过"类案监督"与"个案监督"相结合,推动全国人大常委会形成"法律监督闭环"?
2. 在"重大事故调查"等专项工作中,检察机关如何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协同开展"法律实施评估"?
3. 如何通过"检察建议落实情况"的"跟踪问效"机制,提升监督实效?



6. 国际司法协作中的"引渡条约"适用难点
背景:2022年最高检与38个国家签署引渡条约,涉及跨境腐败、金融犯罪等案件。
核心问题:
1. 在"引渡条约"适用中,如何平衡"司法主权"与"国际协作"的法律冲突?
2. 面对"双重犯罪"与"政治犯罪"的认定标准,检察机关如何确保引渡程序的合法性?
3. 如何通过"国际司法协助请求"机制,提升跨境证据调取与司法协作效率?



7. 公民举报线索的"线索管理"与"转化效率"
背景:2022年全国检察机关接收群众举报线索12.3万件,办结率98.6%。
核心问题:
1. 如何通过"智能分案系统"与"线索分级评估"机制提升举报线索的处理效率?
2. 在"举报人保护"与"线索保密"之间如何实现平衡?
3. 如何通过"线索转化率"指标,推动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协作机制优化?



8. 公职人员"小微权力"监督中的"阳光政务"实践
背景:2022年最高检发布《"小微权力"监督典型案例》,涉及村级集体资产、征地拆迁等领域。
核心问题:
1. 如何通过"权力清单"与"责任清单"制度,规范基层公职人员的履职行为?
2. 在"村务公开"与"审计监督"中,检察机关如何运用"大数据监督"技术发现线索?
3. 如何通过"公益诉讼+行政监督"模式,推动"小微权力"监督常态化?



9. 公益诉讼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司法认定
背景:2022年全国检察机关办理生态环境领域公益诉讼案件12.3万件,涉及土壤、水体、空气等。
核心问题:
1. 在"生态环境损害"的认定中,如何通过"专家辅助人"制度与"技术鉴定"确定赔偿金额?
2. 如何通过"生态修复"与"替代性修复"的司法实践,实现"惩罚与修复"的平衡?
3. 面对"碳汇赔偿""生态服务功能损失"等新型计算方式,检察机关如何建立统一标准?



10.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社会治理"的协同机制
背景:2022年最高检发布《法律监督工作白皮书》,显示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案件占比达65%。
核心问题:
1. 如何通过"类案监督"与"专项监督"机制,推动社会治理从"个案处理"向"系统治理"转变?
2. 在"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等领域的监督中,检察机关如何与行政机关形成"监督合力"?
3. 如何通过"法治宣传教育"与"典型案例发布",提升公众的法治意识与参与度?



这些提问不仅覆盖了检察机关的核心职能(反腐败、公益诉讼、未成年人保护等),还聚焦于当前社会热点(网络侵权、生态环境、网络暴力等),通过具体案例与制度设计,展现了检察机关在法治建设中的实践智慧与社会担当。同时,问题设计兼顾专业性与通俗性,能够引发公众对检察工作更深入的思考。

网友意见

user avatar

长沙货拉拉案中,有关部门通过各种手段拒绝外部律师会见当事人,通过诱骗等手段使得当事人放弃外部辩护律师而被迫选择有关部门指定的法援律师,请问未来最高检对于部分地方司法机关利用法援律师制度恶意占坑,实质上剥夺当事人辩护权的行为有什么进一步防范措施?

user avatar

借调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检察日报社编制外聘用人员答知友提问?

user avatar

1、我正在高速开车,副驾女性突然开窗要跳车,请问我应该如何在3秒内合法处理。

2、我是一名出租车司机,副驾女乘客突然掏出刀扎我脖子,请问我应该如何合法保护自身生命安全。

3、我在图书馆自习,中间离开一会儿被人偷了耳机,请问我应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财产权益。

4、我走在校园里好好的,突然一个学姐说我摸了她的尻,请问在没有监控的前提下我如何合法证明自己的清白。

5、我住在学校宿舍里,突然有一天发现自己不能坐电梯了,说是怕我们看到女生穿睡衣,直接把电梯门封了,请问我如何合法的坐上电梯。

6、我在食堂排队,突然被人一杯子打晕还被拿着碎玻璃追捅,我该如何合法的活下来。

7、媒体都说限制老婆花钱违法,请问男性如何在收入低于老婆买买买消费的情况下,合法的不饿死。



————————————————————————————-

更新:最高检已经对1月问题进行了答复了哦,答复的还是挺专业的。

user avatar

1、我正在高速开车,副驾女性突然开窗要跳车,请问我应该如何在3秒内合法处理。

2、我是一名出租车司机,副驾女乘客突然掏出刀扎我脖子,请问我应该如何合法保护自身生命安全。

3、我在图书馆自习,中间离开一会儿被人偷了耳机,请问我应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财产权益。

4、我走在校园里好好的,突然一个学姐说我摸了她的尻,请问在没有监控的前提下我如何合法证明自己的清白。

5、我住在学校宿舍里,突然有一天发现自己不能坐电梯了,说是怕我们看到女生穿睡衣,直接把电梯门封了,请问我如何合法的坐上电梯。

6、我在食堂排队,突然被人一杯子打晕还被拿着碎玻璃追捅,我该如何合法的活下来。

7、媒体都说限制老婆花钱违法,请问男性如何在收入低于老婆买买买消费的情况下,合法的不饿死。

8、假如我结婚三年后与妻子育有一子,我岳父杀了我和我父母,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妻子能签署家属谅解书吗?我妻子能合法继承我和我父母的遗产吗?我妻子能合法拥有孩子抚养权吗?

9、如何在不离职或者不社会性离职的情况下落实劳动法赋予的权利?

10、我知道以上这些问题已经有很多人提过了,也知道会使您感到为难,所以我还有最后一个问题,我应该提什么问题来配合您的工作?

user avatar

中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最本质的区别是什么?如何避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成为诱使无辜者认罪、制造冤假错案的工具?

辩诉交易制度,指的是被告人放弃自己的辩护权,承认指控,与检察官就量刑建议达成一致,换取较轻的刑期。

辩诉交易的确有助于提升司法效率,但在美国也带来了很多问题。例如,检方为了争取更大的谈判优势,可能会提出所有理论上有机会成立的指控给被告人施加压力,像是《美国陷阱》的主角,法国阿尔斯通集团的高管皮耶鲁奇,就被检方告知自己的刑期最高可达 125 年,从而遭受了巨大的精神压力。

而这种虚张声势,这也可能带来辩护律师和和检察官之间的「默契」:检方漫天要价,意外事件说成过失杀人,过失杀人再说成谋杀,辩护律师在客户面前表演,让客户觉得自己神通广大,硬是把谋杀指控给怼了回去、争取到按照过失杀人定罪量刑的「优惠」,劝客户快快接受。

辩诉交易的确很好用,以至于美国的司法系统对其形成了高度依赖,2017 年的一项调查表明,在联邦刑事案件中,有 97.2% 的刑事案件被告人选择通过辩诉交易而认罪,放弃了得到开庭审判的机会。有批评者认为,辩诉交易制度的滥用,让刑事审判变成了商业谈判,让法院变成了讨价还价买卖正义的大市场。

当然了,这里说的都是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缺陷,期待看到权威分析,看看都有哪些配套措施有助于克服其弊端 。也希望了解,在一些引发社会普遍关注的案件中,如何避免认罪协议的滥用,从而让人民群众能够真正在个案中感到司法公正?

user avatar

1、我正在高速开车,副驾女性突然开窗要跳车,请问我应该如何在3秒内合法处理。

2、我是一名出租车司机,副驾女乘客突然掏出刀扎我脖子,请问我应该如何合法保护自身生命安全。

3、我在图书馆自习,中间离开一会儿被人偷了耳机,请问我应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财产权益。

4、我走在校园里好好的,突然一个学姐说我摸了她的尻,请问在没有监控的前提下我如何合法证明自己的清白。

5、我住在学校宿舍里,突然有一天发现自己不能坐电梯了,说是怕我们看到女生穿睡衣,直接把电梯门封了,请问我如何合法的坐上电梯。

6、我在食堂排队,突然被人一杯子打晕还被拿着碎玻璃追捅,我该如何合法的活下来。

7、媒体都说限制老婆花钱违法,请问男性如何在收入低于老婆买买买消费的情况下,合法的不饿死。


我是来感受一下和谐之风的

user avatar

问题:在“检爱同行共护未来”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监督专项行动的大背景下,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检察院如何识别和抓准问题进行法律监督,如何利用好“诉前”程序穷尽未成年人保护的有效措施?

去年8月的时候,北京市海淀区厂洼西路8号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公告称,该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微信产品“青少年模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涉及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发出公告,请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反馈本院。

我则评论道:

未检公益诉讼助力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这几年的未成年检察动作很大,无论是自2021年5月起至2022年12月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检爱同行共护未来”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监督专项行动的大背景,还是21年3月杭州市余杭区检察院诉国内某知名短视频公司(下称“某公司”)侵犯儿童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其实都在说明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方面持续发力,通过行政和民事公益诉讼、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等方式开展法律监督。

其实透视这一次民事公益诉讼的背后,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作为互联网多元治理体系中的重要一环,不仅能够推动某个企业的规范化运营,更能促进整个行业的理念升级和标准迭代。

这就是以诉讼督促科技的进步,平衡科技的人文关怀,着力于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

就以上文所说的检察院对某公司侵犯儿童个人信息权益行为开展的民事公益诉讼来说,是国内首次通过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来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案件。该知名短视频企业在那个案件中,对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公益诉讼职责,积极推动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促进和帮助企业合法合规经营表示感谢。后续在法庭组织下,杭州市余杭区检察院与某公司就前期达成的和解协议进一步确认,形成了调解协议。这种探索,不失为开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的重要探索。

回到这次检察院对微信发动公益诉讼,其实也是在继续探索数字环境中权益被侵害的儿童提供救济机制,正如联合国儿童基金会驻华办儿童保护官员苏文颖在《未检公益诉讼助力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一文中所言:如何识别和抓准问题进行法律监督,如何利用好“诉前”程序穷尽未成年人保护的有效措施,如何借机撬动更有效的行政治理和行业自律,都是检察机关在进行公益诉讼过程中需要思考和规划的。

毕竟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是国际互联网治理当中最受瞩目的公共议题之一,在这一场公共议题的热烈讨论中,检察院愿意实践探索用公益诉讼来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需求,本身就是好事,也具有巨大意义。

另外我关注到微信回应很快,微信回应被起诉曰:认真自检自查,虚心接受建议。实际上关注司法实务,需要了解案件并不一定会走入最终的判决,这是因为有大把的“诉前”程序来推动规范化运营。微信的回应其实已然彰显了其愿意对自身产品的未成年保护理念升级和迭代的态度。

预判案件后续,很有可能会调解结案。因为公益诉讼是手段,推动互联网治理和行业自律才是最终目的。

就个案言其他,由此就延伸出问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

在“检爱同行共护未来”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监督专项行动的大背景下,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检察院如何识别和抓准问题进行法律监督,如何利用好“诉前”程序穷尽未成年人保护的有效措施?

user avatar

检察院是什么?和警察叔叔是一样的吗?

遇到什么事的时候可以找检察院?怎样找?

检察院有哪些工种?分别负责什么工作?他们是怎样配合的?

如果长大以后想要在检察院工作,需要具备哪些能力呢?

小朋友可以去检察院参观吗?像去消防站参观那样?

有什么绘本或者科普场馆或者科普片,适合让小朋友了解这些知识吗?

建议在哪些年龄段,分级别地给小朋友讲哪些关于检察院的知识呢?

user avatar

什么?

我不会提问,唱个《沙家浜》助兴可以不。

user avatar

问得好,不要再问了。

user avatar

背景:

1.爱奇艺推出超前点播后,因为《庆余年》收取了巨额的超前点播费用。

2.被起诉后,北京互联网法院认定爱奇艺违约,那就意味着爱奇艺需要退还相应的超前点播的费用。

问题:

在如此巨额的获利的情况下,又因为国内无集体诉讼的司法制度,检察院是否可以对爱奇艺提起公益诉讼?或者公益组织可否代表所有爱奇艺会员用户提起公益诉讼?如果可以,检察院和相关组织拒绝起诉,个体如何推进该诉讼?未来类似的互联网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中,公益诉讼制度如何保障消费者群体的合法权益?如果不能,是否有别的替代性法律制度?

@最高人民检察院 谢谢。

user avatar

问几个关于帮信罪和认罪认罚的问题:

1、如何看待认罪认罚程序中,检察官把律师叫进来,告知罪名和量刑建议,然后告知律师和嫌疑人,如果愿意签就签,不愿意签就出去,前后不到10分钟的现象,是否符合“加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沟通,认真对待辩护意见,切实保障辩护权利”?

2、如何看待一起没有获利、提供银行卡给朋友转账且在侦查阶段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因亲自转账,被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案件,检察官建议量刑为“认罪认罚+有期徒刑3年+不适用缓刑”?

3、如何取保候审的嫌疑人,在了解到检察官建议不适用缓刑后,不久选择自杀的行为?

user avatar

看到各位知友提了这么多比较犀利的问题,我就提个委婉点的吧,主要也是我个人关于当下热点话题之一“企业合规不起诉"的一些疑问。

我的问题是:如何避免”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在司法实务中被滥用?

问题有点大,所以需要进一步解释说明,所谓关于”滥用“的隐忧建立在以下三点具体问题之上:

第一,企业合规不起诉的适用对象模糊;个人理解,企业合规不起诉适用的对象应该是企业,而非企业家,所以只能适用于单位犯罪。但是实务中,如果这一点不明确的话,无法排除个人犯罪也适用合规不起诉的可能性,那么这一制度反而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以逃避刑事责任。而且,如果对于企业家个人犯罪也适用合规不起诉制度,这实际上是一种特权,有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第二,企业合规不起诉的罪名范围模糊;企业合规不起诉能不能适用于故意犯罪?目前一些典型合规不起诉案例是包括串通招投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类故意犯罪的,虽然这类犯罪与企业经营具有强关联性,但是故意犯罪在认识层面是明知的,意志层面是积极追求或者放任的,制度不健全绝非其主要成因,那么对于故意犯罪,真的能够通过企业内部治理的方式使其改过自新吗?如黎宏教授所言,不应当滥用企业合规不起诉的理念,以司法制度的方式赋予其特权,从而让其从一开始就不认真对待企业内部治理。

第三,企业合规不起诉的法律定性模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谢鹏程博士之前提到过,合规不起诉制度依托于刑诉法中的相对不起诉,也就是说在目前的程序法框架下应将合规不起诉定性为相对不起诉。这一观点个人表示赞同。实际上细究的话,合规不起诉还涉及企业与个人责任切割的问题,如果企业合规本身能够切割刑事责任,那么其实还涉及无罪不起诉的问题。所以,合规一词本身就应区分为”案发前的企业合规“与”案发后的合规整改“两类,对于前者,可以根据合规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对于情节严重但合规制度足以切割责任的企业,可以作无罪不诉,不足以切割责任但情节轻微的,则可以作相对不诉,而后者则只能在情节轻微的情况下对企业作相对不诉。

user avatar

问: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自2019年开始办理地铁猥亵案件30余件,但根据相关报道上海铁检在案件办理中可能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将加重情节评价为入罪情节,不知道最高检怎么看?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1年11月份,知乎有个问题上了热榜,讲的是“上海首例咸猪手入刑案宣判”,本人看了之后做了如下回答:

在回答里我说了一个问题,个人观点,我认为这是错误的,至少从新闻披露的事实来看是错误的。

关于这个错误,新闻自己就说了,检察院通过报告的形式发现地铁“咸猪手”入刑存在证据和法律适用两大难题。

上海铁检院通过撰写《上海铁检院关于公共交通领域性骚扰防治工作的情况报告》厘清问题症结,发现该类案件入刑存在证据与法律适用两大难题。上海铁检院一方面加强检法沟通,对于法律适用达成初步一致意见

这里我们不说证据,只谈一谈法律适用问题,强制猥亵这个罪名并不复杂。

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两个条款,第一款规定了什么叫“强制猥亵侮辱”,第二款规定了强制猥亵侮辱罪的“加重处罚情形”。

也就是说,只要具有“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就可以评价为强制猥亵罪。,但只有出现“聚众”、“公共场所”和“其他情节”之后加重处罚,量刑到五年以上。

而对于第一款规定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其实大家也不具有争议,就是以下情形:

“暴力”,是指行为人直接对他人或被害妇女施以伤害、殴打等危害他人或妇女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使他人或妇女不能抗拒或者不敢反抗的方法。
“胁迫”,是指行为人对他人或被害妇女虽未直接实施暴力,但施以威胁、恫吓,进行精神上的强制,迫使他人或妇女就范,不敢抗拒的方法。例如,以杀害被害人、加害被害人的亲属相威胁的;以揭发被害人的隐私相威胁的;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及他人或妇女孤立无援的环境相胁迫的;等等。
“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他人或被害妇女不能抗拒的方法。例如,利用他人或妇女患病、熟睡之机进行猥亵、侮辱的;用酒将他人或妇女灌醉、用药物将他人或妇女麻醉后进行猥亵、侮辱的;等等。

我们可以看到并没有在“公共场所”这个情形,因为入罪和加重不一样,这就是检察院自己说的“法律适用”难题。

但是我们看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是怎么做的呢?

公诉机关根据被告人犯罪具体情节,将“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作为入罪情节,不再以加重情节重复评价,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我还是那句话,入罪是入罪,加重是加重,只有被评价为犯罪的前提下,才能适用加重处罚情节,在量刑上予以升格。

根本就不存在检察院说的将“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作为入罪情节,不再以加重情节重复评价。

这就是扩大了刑法的适用范围,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

当然这个案子还有“公诉机关根据被告人犯罪具体情节”这个前提,我不知道具体有什么情节,能够让公诉机关公然选择将加重情节作为入罪情节评价,请恕我想象力不够无法自行脑补,只能在这里问问最高检了。

user avatar

我来提两个关于认罪认罚的:

1、如何看待认罪认罚程序中,认真听取律师意见但从不改变量刑建议的情况?

2、如何看待认罪认罚程序中,不超额退赃就惩罚性量刑的现象?

类似的话题

本站所有内容均为互联网搜索引擎提供的公开搜索信息,本站不存储任何数据与内容,任何内容与数据均与本站无关,如有需要请联系相关搜索引擎包括但不限于百度google,bing,sogou

© 2025 tinynews.org All Rights Reserved. 百科问答小站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