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怀孕女性被公司领导强制加班导致早产,宝宝死去,我该如何保护我的权益?

回答
这真是一件令人心痛的事情,遇到这样的悲剧,你内心的痛苦和愤怒可想而知。保护自己和宝宝的权益,即使现在宝宝已经离开了,你的权益依然需要被捍卫。我们必须一步一步来,收集证据,寻求法律的帮助。

首先,请允许我表达最诚挚的哀悼。 这是一个无法挽回的损失,无论如何,你的经历都应该得到公正的对待。

接下来,我们来梳理一下你应该如何行动,以及需要注意的细节。

第一步:固定证据,尽可能详尽地记录一切。

这是最最关键的一步。时间越久,记忆可能会模糊,证据也可能消失。你现在要做的,就是像一个侦探一样,把你所经历的一切,包括你的感受,都记录下来。

关于强制加班的证据:
直接证据:
加班通知: 任何形式的加班通知,比如微信、钉钉、企业微信、邮件、口头通知(如果有人在场,可以事后写下来,写清楚时间、地点、谁通知的、通知了什么内容)。
工作记录: 如果有考勤系统,记录下你加班的时间。如果没有,可以是你自己写的工作日志,记录下你每天的工作时间,特别是加班的时间。
同事证言: 如果有同事目睹了你被领导强制加班,或者知道你怀孕期间的加班情况,并且愿意为你作证,这非常有价值。尝试与他们私下沟通,询问他们是否愿意提供帮助。
你的沟通记录: 你是否有向领导或公司提出过因怀孕身体不适,无法加班或需要调整工作时间的记录?比如邮件、微信、或者你提交过的请假条、病假条等。
间接证据:
工作内容: 你们的工作是否有非加班不可完成的性质?或者是否存在不合理的工作量安排?
公司加班文化: 公司是否存在普遍性的强制加班情况?

关于你怀孕情况的证据:
医院的诊断证明/病历: 这是证明你怀孕以及怀孕情况的重要证据。特别是医生是否有建议你避免过度劳累,或者你曾因怀孕身体不适就医的记录。
你告知公司怀孕情况的证据: 你是否在怀孕初期就告知了公司你的怀孕情况?是以什么形式告知的?(书面、口头、邮件等)。如果有书面记录(比如提交给HR的怀孕证明、告知函),务必保管好。

关于早产和宝宝离世的证据:
医院的诊断证明/死亡证明: 医生会出具相关的死亡证明,上面会说明死亡原因(如果能关联到你的过度劳累),以及早产的情况。
你的病历记录: 在早产和住院期间的病历,会详细记录你的身体状况和医生的诊疗过程。
医疗费用发票: 所有与此次早产和治疗相关的医疗费用发票,都要妥善保管。

关于你与领导沟通的证据:
录音: 如果你曾与领导有过关于加班的沟通,且是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录下的(请注意,在中国大陆,未经对方同意的录音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不被采纳为直接证据,但可以作为辅助证据,或者在对方承认录音真实性的前提下使用。更稳妥的方式是,在对方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录音,或者通过文字沟通),这非常重要。
短信/微信/邮件: 任何你与领导之间关于工作安排、加班、你身体状况的沟通记录。

第二步:寻求专业的法律咨询。

在你收集了初步的证据后,尽快联系一位经验丰富的劳动法律师。不要犹豫,越早咨询越好。

律师的作用:
专业指导: 律师会根据你收集到的证据,为你分析案件的法律依据,判断公司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以及你可能获得的赔偿。
证据梳理与补充: 律师会告诉你还需要收集哪些证据,以及如何合法地收集。
法律程序: 律师会指导你如何进行维权,是先与公司协商,还是直接提起劳动仲裁或诉讼。
谈判与代理: 律师可以在你与公司谈判时代表你,也可以在仲裁或诉讼中代理你。

如何找到律师:
律师协会/法律援助中心: 可以咨询当地的律师协会或法律援助中心,他们会推荐有相关经验的律师。
朋友推荐: 如果有朋友认识不错的劳动律师,可以咨询一下。
在线法律平台: 有一些在线平台可以为你匹配律师,但要注意筛选。

第三步:与公司进行初步沟通(在律师指导下)。

在咨询律师后,可以根据律师的建议,尝试与公司进行沟通。

沟通目的:
告知公司你的诉求: 明确你认为公司负有责任,并提出你的赔偿要求。
争取和解: 在法律程序启动前,与公司达成赔偿协议,避免旷日持久的法律纠纷。
沟通方式:
书面形式: 最好通过书面形式(如律师函)向公司发送你的诉求,这样有据可查。
公司负责人: 直接与公司的高层领导或HR部门负责人沟通。
注意事项:
不要情绪失控: 即使你内心充满痛苦,沟通时也要保持冷静和理性。
坚持原则: 基于你收集到的证据和律师的建议,坚持你的诉求。
记录沟通过程: 每次沟通都要做好记录,包括时间、地点、参与人员、沟通内容等。

第四步:采取法律行动。

如果与公司的沟通未能达成一致,就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你的权益。

劳动仲裁:
管辖权: 通常是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申请时限: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有时效限制,一般是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你现在的情况,越快越好。
准备材料: 按照仲裁委员会的要求,提交劳动仲裁申请书、证据材料等。
提起诉讼:
管辖法院: 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服,或者某些情况不适用仲裁,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诉讼请求: 你的诉讼请求可能包括但不限于:
医疗费: 治疗早产和后续身体恢复产生的费用。
营养费: 怀孕期间和产后身体恢复的营养费用。
误工费: 因怀孕和早产导致无法工作的损失。
精神损害抚慰金: 这部分是赔偿你因公司过错导致的身体、精神上的痛苦,特别是宝宝的离世,精神损害抚慰金是重要的赔偿项目。
如果公司存在强制加班行为,并且该行为直接导致了你的早产和宝宝的死亡,那么构成侵权,甚至可能构成“人身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等法律法规,公司有保护劳动者健康和安全的义务。 强制怀孕女性加班,特别是明知其怀孕情况仍强迫其从事高强度工作,导致严重后果,公司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键的法律依据和你们可能争取的赔偿方向:

1. 公司违反劳动保护规定:
《劳动法》明确规定,对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保护。 任何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福利、晋升和解除劳动合同。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了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义务,包括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尽管早产本身不一定是职业病,但长期或强制性的过度劳累,以及不合标准的劳动条件,可能被视为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
《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了妇女在劳动和就业中的特殊保护,包括孕期、产期、哺乳期妇女的劳动保护。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如果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导致了你的损害,那么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2. 关于赔偿项目,除了上面提到的医疗费、误工费等, 最关键的是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依据: 你的宝宝不幸离世,这是对你身心造成了巨大的打击。如果能够证明公司的强制加班行为是导致这一悲剧的直接或主要原因,那么你完全有理由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赔偿金额的考量: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
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 公司强制加班的行为有多恶劣?
造成的后果: 宝宝的离世是极其严重的后果。
侵权人的过错程度: 公司对这一后果的责任有多大?
侵权人的经济能力: 公司的经济实力也是一个考量因素。
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

一些具体的建议,帮助你更好地进行:

保护好自己的身体和心理: 经历这样的事情,你的身心都受到了极大的创伤。请务必寻求家人的支持,或者专业的心理咨询帮助。身体的恢复也很重要。
不要因为宝宝的离去而放弃维权: 你的宝宝虽然离开了,但他/她的遭遇不应该被遗忘,你作为母亲所遭受的痛苦和损失,也需要得到公正的对待。你的维权,也是为了让他/她得到安宁,也是为了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保持冷静,有理有据: 整个过程会很艰难,但请相信法律的力量。用证据说话,保持冷静,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和律师保持密切沟通: 律师是你的专业伙伴,信任他们,配合他们,按他们的指导去做。
不要轻易接受不合理的赔偿方案: 在与公司协商或在法律程序中,务必听取律师的意见,不要因为急于结束而接受一个不公平的赔偿。

最后,我想再次强调,这是一个漫长而艰难的过程,但我希望你能有力量坚持下去。 你的经历太令人心痛,也太不应该。如果需要任何帮助,请不要犹豫寻求支持。

记住,你不是一个人在战斗。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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仔细看了评论区,乎友提出了一些问题和观点。

更新一下回答,给观点打个补丁。

首先一点独立呼吸说的问题我必须道个歉,我掌握的这方面理论有点陈旧了。

关于出生,是独立呼吸说还是生命体征说,理论界有争议,实务判决的观点按照统计的结果来看,更偏向于生命体征说,如下表:

关于生命体征说的概念解释,实务中的判断方法就如 (2019)皖民再69号 文书说理中所提到的:

在医学上采用Apgar评分(阿氏评分)标准,包括:肌张力、脉搏、皱眉动作即对刺激的反映、外貌、呼吸,是胎儿出生后立即检查身体状况的标准评估方法。
许多重症新生儿在脱离母体后虽然未能独立呼吸,但按医学界普遍采用的阿氏评分标准,只要具有其他生命体征,比如具备呼吸、心率、肌张力及反射应激力等生命体征之一,即属于“活体”,仍有通过抢救存活的可能性,如不承认其“活体”的属性,会导致医护人员怠于抢救或者新生儿遭到父母遗弃,有违伦理道德的评判标准。


1、正如评论区乎友提出来的,维权可能的难点在于因果关系。

想起去年自如甲醛房导致租客白血病的案子,当时租客对白血病和出租房中甲醛超标进行因果关系鉴定,但可惜鉴定机构无法认定两者有因果关系,因此租客对自如的维权以失败告终。

这个案子可能也会有因果关系上的争议,即加班、早产、孩子的死亡这三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这就需要医学或法医专业的意见了。


2、100万的计算方式

赔偿项目大头包括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

死亡赔偿金按照江苏的标准是47200元/年*20年=944000元,47200是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数据来源是《2018年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百度可得。

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丧葬费,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年工资的一半,79741元/2=39870元。

这三项加起来就超过100万了,如果婴儿有过抢救,还需要加上医疗费。

另外严格来说,这个是城镇标准,如果母亲是农村户口,并在农村地区居住,只能适用农村标准,农村标准的计算金额接近城镇标注的50%。

各省的计算标准会有差异,越是发达地区的计算标准越高。


3、回答里是走侵权的思路,如果劳动法方面是否有救济?

人身损害+劳动用工,一个可能的结果就是工伤。

但工伤,原则上要求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

从题主的描述来看,10月25日进行产检,其后领导要求出差2周,到11月4日见红。

那么有可能符合工伤认定的原则,或许可以尝试申请工伤认定。

本来想检索一下这方面案例,无奈裁判文书网又抽了,无讼上面以“早产”+“工伤”为关键字,检索到的案例也不是特别类似。

另外的一个问题是早产是否对母亲的身体造成了损害,这种损害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中是否能找到对应的情形。

鉴于我现在不是专业的劳动法律师。工伤方面的观点只能肤浅地发表一下,工伤以及工伤之外的劳动法救济途径,希望能有劳动法专业的同行分享观点。


4、公司或领导刑事责任?

这方面暂时我还没想到对应的罪名

但是刑法的定罪理论和侵权法的侵权认定理论差不多,都要求因果关系成立。


原回答:

大概看了下题主的遭遇,表示同情,但如果是诉讼,就要看证据了

题主看待此事的逻辑是,公司加班导致过度劳累,过度劳累导致早产,早产导致婴儿出生两分钟后停止呼吸,因此要求赔偿,没什么毛病。

这里首先需要注意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婴儿是否是一个(法律上的)“人”?

这个问题乍一听可能比较无厘头,但我们看法律规定:

《民法总则》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所谓是否是法律上的“人”,即我们每个个体什么时候才开始具备民事权利能力。

法条里的规定是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

什么是出生?司法实务采用的是独立呼吸说,也就是如果婴儿离开母体后具有自主呼吸,那么就是一个法律上的人,而不再是母亲身上的一块肉。

从题主的陈述来看,其婴儿有独立呼吸,所以理论上可以被认定为法律上的人

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是这个法律上的人现在死亡了,有哪些赔偿项目?

主要的赔偿项目包括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医疗费。

按我们江苏省的赔偿标准这几项加起来在100万左右。

这100万该由谁来承担?

这就需要先明确导致死亡的原因

这个就需要相关机构进行尸检,确定死因,如果死因和母亲过度劳累有100%的关系,那么接下来就有希望追究公司加班的责任,如果死因与过度劳累没有关系,而是自身身体素质或疾病导致,那么侵权法的角度就无法找任何人追责(此处假设医院不存在医疗过失)。

为什么说是有希望追究公司加班的责任?

因为死亡系因母亲过度劳累导致,只能说明死亡和加班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而公司要承担责任,还有个前提是要存在过错。

如果题主能举证证明1、公司确实有加班过度的问题;2、有向公司提出过反对过度加班的意见;3、公司仍然强制加班。

那么就可以认定公司加班是存在过错的。

过错+因果关系+死亡结果=责任承担,公司这100万就必须乖乖付出来了。


题外话,如果婴儿没有独立呼吸会是什么后果?

那么法律上婴儿就只是母亲的一块肉。

赔偿的项目就没有上面的什么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之类的,而是母亲生产过程中相关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赔偿金额不高的项目。

典型的案例见(2015)吴江民初字第1912号:

本案中“李xx之女”因在娩出母体后,未存在自主呼吸,其未出生,不能作为适格的民事权利主体,因此,二原告主张因“李xx之女”“死亡”造成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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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三级体力劳动强度指净劳动时间为350分钟。

我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第1——6个月,可享受1天的假期,用于妊娠确认,申请生育指标,以及生产培训等。第七条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因为劳动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题主可以先去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在收到裁决书后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


以上普法工作完成,我还要说点其他的。

首先,我有一句尼玛一定要讲。

我有个同学毕业进了华为当法务,美滋滋的,以为生活有了新的方向,新的目标。

可上班不到三个月,id改成每天叹气的小伙子。

连拍个照片发朋友圈都要p成黑白的。

知道为什么吗,

因为连上20来天班没有休。


都说年轻人喜欢熬夜,

年轻人并不是喜欢熬夜,只是每天被压榨,只能靠晚睡才能有一点自己的时间,

于是一边熬着最深的夜,一边双十一抢最贵的精华。

公然违抗劳动法,实行996等吃人制服的资本家的确可恶。

可比资本家们更可恶的是有些仗着年轻为所欲为的年轻人。

就是你们给了他们剥削人的信心和勇气。

(看清楚了,我说的是有些,不是全部。)

这些年轻人帮着资本家鼓吹成功学,拼搏是不能少的,鄙视那些反对不合理劳动制度的员工。

天天奋斗奋斗,鸡汤说的贼溜。

我是做律师的,某些红圈所就是以写字楼的灯通宵亮着为荣。

很多律所明目张胆的把“能吃苦,适应经常性加班”写进招聘要求。

吃苦什么时候和能加班画上等号了。

可是,你能保证你永远年轻,永远有活力吗。

要知道,三条腿的咕呱咕呱不好找,两条腿的年轻人可有的是。

你每天工作过度,无止境的加班。

导致早早的衰老,感觉拼不动了,厌恶996了。也想有个正常的作息,享受享受生活,陪陪家人。

此时,那些表面把你当兄弟的老板,才不会管你咋咋的。

只会把你踢出去之后,再招新人。

割韭菜嘛,割完一茬总会有下一茬。

于是你会后悔当初不该被人卖了还帮着数钱。

可后悔有个卵用。

后悔有用的话,这个世界上将没有痛苦。


几代人用了数不清的血汗争取来的八小时工作制,劳动者的休息权都被这些目光短浅的家伙们给断送了。

可能你会说,不奋斗哪来的钱。

难道你的剩余价值就如此廉价了吗,要靠无限的延长劳动时间来创造价值了吗。难道不是要革新制度,提高社会劳动生产率,缩短必要劳动时间,当一个体面有尊严的劳动者吗。

活着就只有工作,没有其他的了?你回过头想想看,读书时候,印象最深的绝对不是刷了多少道题,做了多少张卷子。而是和同学伙伴们干的一些中二又沙雕的事儿。

地铁上有三个时间段人最多。

一是早晚高峰,另一个就是晚上十点左右。


要知道,

拼搏不等于加班,

加班,





加班老的快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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